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中国案件
(重定向自昆山反杀案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1],或称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昆山砍人案昆山反杀案昆山“龙哥”案[2],是2018年8月27日发生于中国江苏省昆山市夜晚的一起刑事案件。事件当事人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之后刘海龙用砍刀打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最终于海明反击刘海龙的行为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撤案[3]。此事也引发了中国网络上的激烈讨论。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事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截图。截图时,刘海龙(车旁灰衣男子,正回头望)手里的刀掉落,被于海明(白衣男子)捡到。于海明正持刀向刘海龙冲去。
日期2018年8月27日 (2018-08-27)
时间21:35左右
地点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
坐标31°23′07″N 121°00′51″E / 31.385359°N 121.014031°E / 31.385359; 121.014031
别名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昆山砍人案、昆山反杀案、昆山龙哥案
类型刑事案件
起因刘海龙醉驾后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
结果刘海龙以砍刀攻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公安机关最终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死亡1(刘海龙)
受伤1(于海明)

主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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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刘海龙,1982年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事发后被网民、媒体称为“纹身宝马男”、“昆山龙哥”、“花臂男”等[4][5][6],案发前在昆山陆家镇合丰村经营著一家典当行[7][8],居住于昆山陆家镇某小区。刘海龙生前曾留有多次案底,自2001年至2014年间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已超过10年。但其生前也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9]

另一主要当事人于海明,1977年生,陕西省宁强县人,被网友称为“电车男”。案发前同样居住于昆山,在昆山一家名为“昆城一品国际宴会中心”的酒店担任业务经理,负责水电工程。[10]

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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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7日21:35左右,于海明下班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回家。与此同时,刘海龙在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A·P9G57”的宝马轿车,同车还有三名其他乘客。刘海龙驾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11]

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和踢打于海明,并不顾他人劝阻持续追打于海明,而与刘海龙同车的刘强强随后也参与了殴打。于海明见状被迫还击,并指责刘海龙等人“太欺负人”。[11]

眼见于海明做出抵抗,刘海龙返回宝马轿车的后座取出一把砍刀,开始用刀背击打于海明,致其受伤。然而在过程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七秒钟内连砍刘海龙五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回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车。[12]

刘海龙被砍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并倒地。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刘的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出警的民警。据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于海明的同事柯某第一时间在现场报警,于海明也拨打电话,将自己“出事”的消息告诉了工作单位的老板。[12][11]

案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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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于海明与刘海龙均被送院医治。刘海龙最终于当日伤重身亡,法医鉴定结果为刀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12]。昆山警方当晚拘捕了于海明[8]。刘海龙的姐姐和父亲已去苏州,其母当时还不知此事。刘海龙的一位朋友告诉记者,“刘海龙身后事还未处理,要打官司”。[10]

警方提供的审讯影音档显示,被拘留期间,于海明表示自己的心情“很低落”。事发后第四天,看守所中的他得知刘海龙的死讯时,以为要“杀人偿命”,开始崩溃大哭,并表示“脑子一下子就蒙了”“从来没想过这辈子会杀人”[11]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一系列流言,其中以“刘海龙与涉团伙‘天安社’有关”的传言流传最广。但据天安社核心成员表示,刘海龙与天安社毫无关联[8],而且天安社早在2017年3月就已经被北京警方取缔。[13]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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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件也引发了关于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支持正当防卫说的一方认为,整个案件具有连续性,不可将于海明夺刀及砍杀的行为分开来看。另外,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海明夺刀后仍可能感到不安,不能排除刘海龙事后再寻机报复的可能,甚至不能排除刘海龙跑向汽车的目的是否包含寻找更多武器,或呼叫车上人员下车继续殴打于海明,故砍杀刘海龙的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一般称为“特殊防卫”)。[14]

反对方则认为,若当事人的防卫发生在侵害之前,则属于假想防卫;若侵害已经过去,就属于事后防卫。亦即在本案中,于海明抢过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均属正当防卫;但当对方驱离时还追着砍,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故意伤害)。[14]

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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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警方通报》。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报中还表示,刘海龙的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未砍中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于海明事后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综上,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另与刘海龙同车并参与殴打于海明的刘强强被行政拘留十日。[12]

同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布通报。通报中认定于海明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并认为警方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15]。9月2日,昆山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表示,警方已经解除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于海明“身体状态良好”[16]。于海明就职的昆山一品宴会中心表示会为他保留职位,也会尊重他个人的意愿[17]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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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微博用户“李嘉臣”发布消息称“骑车者于海明家庭困难,已向其哥哥资助30万供孩子看病”[18]。但《新京报》记者采访于海明的哥哥,证实此为假消息,于海明的哥哥从未接受别人的资助[19]。之后新浪微博表示“李嘉臣”“发布不实信息且情节恶劣”,对其进行了永久禁言处理[20]。随后迫于压力,发布诈捐信息的当事人李某涛(即“李嘉臣”)到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1]

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与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关,本案位列其中[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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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12-19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中文(简体)).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弘扬社会正气,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11-27 [2020-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中文(简体)). 
  3. ^ 依法撤案!“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央视网.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4. ^ 张丰. 持刀砍人被“反杀”:为什么“花臂男”不值得同情?. 新京报. 2018-08-29 [2019-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0). 
  5. ^ 燕妮. 昆山男子反杀“宝马花臂男”行为是防卫过当吗?法律界争论不休. 美国侨报网. 2018-08-31 [2019-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9). 
  6. ^ 云上风. 《北京觀察》昆山龍哥砍人、持刀等情節 公安一度隱去. 世界新闻网. 2018-08-30 [2019-0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7). 
  7. ^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新浪. 2018-08-30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8. ^ 8.0 8.1 8.2 昆山街头砍人案最新视频!两名当事人真实身份曝光. 观察者. 2018-08-29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9. ^ 昆山砍人被“反杀”男子: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观察者. 2018-08-29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10. ^ 10.0 10.1 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同事口中的勤快人,曾工作到凌晨5点发朋友圈. 网易. 红星新闻.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11. ^ 11.0 11.1 11.2 11.3 原来,他夺刀反杀时,吼了一句…. 观察者. 2018-09-06 [2018-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7) (中文(简体)). 
  12. ^ 12.0 12.1 12.2 12.3 警方通报. 微信公众平台. 昆山公安微警务.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13. ^ 还在聊“天安社”? 去年就被北京警方办掉了!. 扬子晚报. 2018-09-0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中文(简体)). 
  14. ^ 14.0 14.1 杨雨奇. 昆山砍人案引法律概念争议 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界定?. 中国新闻网. 2018-08-31 [2018-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31) (中文(简体)). 
  15. ^ 昆山检方: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观察者.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09-01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2) (中文(简体)). 
  16. ^ "反杀案"于海明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身体状态良好. 网易.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17. ^ "反杀哥"于海明已出院 老板曾称判几年发几年工资. 网易新闻. 封面新闻.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18. ^ 昆山砍人案事件判决:属正当防卫 “天安社”与宝马男无关系 网红李嘉臣给于海明捐30万. 中国小康网.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19. ^ "昆山砍人案"骑车者哥哥受资助30万?当事人:未接受. 网易. 新京报.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20. ^ 男子造谣资助"反杀案"于海明30万 被微博永久禁言. 网易. 环球网. 2018-09-02 [2018-09-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21. ^ 有人拿“昆山砍人”事件炒作自己,进去了. 凤凰网. 恩平公安. 2018-09-03 [2018-09-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3) (中文(简体)).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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