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贤
李思贤(1886年—1951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府新会县,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事迹 编辑
李思贤毕业于福建省公立专门学校专门科。历任霞浦县知事[来源请求]、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厦门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师会长兼中华律师协会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贤出任厦门治安维持会司法处主任审判官。3月,任厦门治安维持会会长兼高等法院院长。7月,直属日本海军的厦门市政府成立[1],李思贤出任市长。他还担任高等法院院长和特别市警察厅厅长,负责厦门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务。
1943年3月,厦门市转由汪精卫国民政府直辖,并升格为厦门特别市,李思贤继续担任市长,直至1945年8月汪精卫政权崩溃后离职。
注释 编辑
- ^ ‘最新支那要人伝’は、この时点で特别市政府が成立したとしている。しかし本记事では、特别市政府升格につき、刘寿林ほか编‘民国职官年表’の记述に従う。
参考文献 编辑
- 刘寿林ほか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1995. ISBN 7-101-01320-1.
- 最新支那要人伝. 朝日新闻社. 1941.
- “1951年福建大事记”(福建省人民政府ホームページ)
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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