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賢(1886年—1951年1月19日),出生於廣東省廣州府新會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汪精衛政權)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李思賢

事跡 編輯

李思賢畢業於福建省公立專門學校專門科。歷任霞浦縣知事[來源請求]、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廈門從事律師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師會長兼中華律師協會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賢出任廈門治安維持會司法處主任審判官。3月,任廈門治安維持會會長兼高等法院院長。7月,直屬日本海軍廈門市政府成立[1],李思賢出任市長。他還擔任高等法院院長和特別市警察廳廳長,負責廈門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務。

1943年3月,廈門市轉由汪精衛國民政府直轄,並升格為廈門特別市,李思賢繼續擔任市長,直至1945年8月汪精衛政權崩潰後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1951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法院在「公審大會」上以漢奸為由將李思賢處決。

注釋 編輯

  1. ^ 『最新支那要人伝』は、この時點で特別市政府が成立したとしている。しかし本記事では、特別市政府昇格につき、劉壽林ほか編『民國職官年表』の記述に従う。

參考文獻 編輯

   南京國民政府(汪精衛政權
前任:
(創設)
廈門特別市市長
1943年3月 - 1945年8月
繼任: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