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二(1952年1月2日),中华民国政治人物,阿美族人,曾任职国民大会代表台湾省议员立法委员。林正二涉嫌于2007年贿选,2011年7月被判当选无效确定,丧失立委资格,最高法院则于2013年7月13日判决判处林有期徒刑1年8月、褫夺公权1年5月定谳,亲民党立法院党团不足3人、依《立法院组织法》规定无法组成党团。[1]

林正二
 中华民国第4-8届立法委员
任期
2012年2月1日—2013年7月13日褫夺公权
选区平地原住民选举区
任期
1999年2月1日—2010年7月26日当选无效
选区平地原住民选举区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52-01-02) 1952年1月2日72岁)
 中华民国台湾省台东县
国籍 中华民国
政党亲民党 亲民党
学历
经历

省议员贿选疑案 编辑

1994年,竞选省议员,因太麻里桩脚陈勇义涉嫌贿选,遭法院判当选无效之诉并遭解职。因刑事部分尚未定谳,投入省议员的补选,高票当选。[2]

涉案 编辑

2008年2月,林正二因涉嫌指示幕僚在2007年11月8日晚间免费宴请选民,并赠送赴宴选民市价300元的背心,遭桃园地检署依违反选罢法起诉,具体求刑3年8个月,同时一并提起当选无效之诉。林正二表示,当天参加餐叙的并非选民而是干部;背心上绣有“林正二服务团队”,属工作服,不是赠品,没有对价关系。[3][4]

2010年7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合议庭驳回林正二的上诉,维持原审当选无效的判决确定。至于林正二被控买票的刑事官司,一审时,林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高院在2010年6月2日以“送礼拜票未必构成贿选”,改判他无罪。检方不服提出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判决则认定林正二等人有宴请选民餐会的事实,林也到场寻求支持,已涉及对选民交付不正利益及期约投票支持,构成贿选事证明确,改判林1年8月、褫夺公权1年5月,且认定不应给予缓刑宣告。林正二的国会助理庄林素贞、林的桃园服务处处长陈泰宇、林荣昌等3人,均1年7月徒刑、褫夺公权1年;林正二等四人均可上诉。

最高法院则于2013年7月13日判决判处林1年8月、褫夺公权1年5月定谳,解除立委职务。

此外林正二曾于2006年初指示助理徐文保与数个乡镇首长勾结,替乡镇市公所向体委会、环保署、观光局等争取补助款,再向内定厂商收25%回扣,立委拿15%,乡镇长分10%。2014年12月29日,台中地院依贪污罪判林正二20年徒刑,徐文保18年、前花莲市长蔡启塔15年,另有多家厂商被判罚金。

其他争议 编辑

酒驾事件

2006年9月29日,林正二深夜酒驾肇事,抽血检验结果酒精浓度高达零点七一六,台东县警察局将补做笔录后依公共危险罪嫌函送台东地检署侦办。 [5]

提案并投票支持民代贪污除罪法案《会计法》

2012年,林正二与林沧敏杨琼璎张嘉郡陈雪生泛蓝立委共同提出《会计法》第99-1条修正案,对不实核销与特别费有相同性质的研究费、公费助理费及加班费、业务费、出国之考察费或事务补助费之民意代表及村(里)长都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及刑事责任也不罚,让包括立委在内众多官司缠身的民代能脱身,也使具黑社会背景之颜清标于担任台中县议长期间喝花酒报公账一千八百余万元遭依“公务员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三年六月、褫夺公权三年将获得除罪,引起各界挞伐。[6][7][8]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