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木树邨买凶砍伤继子案

梨木树邨买凶砍伤继子案是2005年在香港发生的一宗伤人事件,20岁继母孔敏仪因为不满丈夫在她产后冷落了她而不喜欢7岁继子岑浩贤,所以买凶砍伤继子。2005年8月25日,继子在梨木树邨回家的路上,被继母买凶指使的2名16岁刀手袭击,导致右手脚被砍了6刀重伤。经警方调查后,先后拘捕及起诉包括继母在内的6名涉案人士,分别控以蓄意伤害、普通袭击及普通伤害罪名;其中2名被告以污点证人身份指控其余被告。2006年11月至12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6名被告罪名成立,判处2至18年有期徒刑。由于案中受害者年幼,因此引起传媒的广泛报导,并在香港社会造成极大轰动。[1][2]

梨木树邨买凶砍伤继子案
刀手之一的罗嘉豪(蒙头者)与警员重演砍伤受害者一刻
位置 香港梨木树邨5座附近地面
坐标22°22′45″N 114°08′05″E / 22.37917°N 114.13472°E / 22.37917; 114.13472坐标22°22′45″N 114°08′05″E / 22.37917°N 114.13472°E / 22.37917; 114.13472
日期2005年7月8日(殴打
2005年8月25日(砍伤)
上午7时35分(殴打)
下午5时45分(砍伤)(UTC+8
目标岑浩贤(贤仔)
类型袭击伤人
武器菜刀、双手
受伤1
主谋曾可威、孔敏仪
疑犯伍德荣、杨胜光、
罗嘉豪(污点证人)、
陈展航(污点证人)
参与人数6
动机产后被丈夫冷落而对受害者怀恨在心、性格不合
判决5名被告蓄意伤害罪名成立、3名被告普通袭击罪名成立及1名被告协助及教唆伤人罪名成立,分别被判服刑2-18年
刑事状况全部涉案人士已出狱
案件编号:HCCC 32/2006 & 33/2006

背景 编辑

1998年,岑伟成与其首任妻子诞下岑浩贤(昵称“贤仔”),惟1年多后二人便离婚,于是岑浩贤便交由居住在梨木树邨5座22楼一单位的祖母照顾[3],两祖孙关系良好。2002年,岑伟成在旺角中心元绿寿司担任副店长时结识了孔敏仪,二人成为情侣。至2004年,孔敏仪意外怀孕,同时更发现自己染上了性病,不过岑伟成许下承诺:“若你把孩子生下来,我便将岑浩贤交还前妻”[4],她遂决定嫁给岑伟成,并在2005年2月诞下岑浩贤的同父异母弟弟[5],弟弟其后因她需要上班而被交予祖母照顾[6]。产后,岑伟成不但没兑现承诺,还对她非常差,导致她情绪抑郁、性情大变[7],她遂将怨恨迁怒到继子岑浩贤身上,例如动辄便疾言厉色地责骂岑浩贤[8],又不断要求他要尽快回去让其生母照顾;而他是个活泼淘气的小孩,不时会与孔敏仪顶嘴,又与弟弟嬉戏得过火,令孔敏仪深信弟弟被他欺负,非常生气[9],导致继母子关系极不融洽。[10]

案发经过 编辑

2005年6月,孔敏仪开始经常致电其前男友曾可威倾诉婚后的种种烦恼,觉得是岑浩贤令其亲生儿子没人照顾[11][12],故想要以5,500元让曾可威帮忙“教训”岑浩贤。7月6日,曾可威著其朋友罗嘉豪在7月8日殴打岑浩贤,事成后可获得数百元酬劳,因此罗嘉豪和曾可威在当天早上7时到梨木树邨5座附近等待岑浩贤两祖孙下楼上学。同一时间,孔敏仪借词从乙明邨[13]到5座寓所拿东西给岑伟成[注 1],顺道照顾岑浩贤弟弟[注 2],让祖母只需要带岑浩贤上学,两祖孙在7时35分刚步出公寓就立即遭曾可威和罗嘉豪拦下,罗嘉豪将岑浩贤推倒并脚踢其背部,而祖母则向途人呼救,二人随即逃去无踪,祖母其后报警[14]。由于岑浩贤在是次袭击中只受了轻伤,故曾可威在拿到报酬后称打得不够狠而拒绝支付罗嘉豪的数百元酬劳。[6][15][16]

 
岑浩贤遇袭地点

及后,孔敏仪认为殴打岑浩贤仍未足够,故提出要以36,000元[注 3]让曾可威砍断岑浩贤的右手,务求令岑浩贤残废[16]。至8月21日,曾可威以10,000元酬劳邀请罗嘉豪去砍断岑浩贤的手,由于罗嘉豪急需金钱,故此答应。然后,曾可威以4,000元靠杨胜光找了接送罗嘉豪往返梨木树邨的计程车司机伍德荣,并找朋友陪罗嘉豪买2把菜刀作凶器(有1把是分给陈展航的),他又教导罗嘉豪砍人技巧及要点,同时亦著罗嘉豪多找名同伙行凶,于是罗嘉豪再以1,000元酬劳找来他在博爱医院陈楷纪念中学的同班同学陈展航负责威吓祖母,好让行动不会被阻挠。[6][17][18]

8月25日早上,孔敏仪先以探望岑浩贤弟弟作借口,让祖母当天不用照顾弟弟[注 2][15]。下午2时许,罗嘉豪穿着整套行凶服装到乐富广场麦当劳外登上由曾可威安排之伍德荣的计程车,计程车之后到横头磡邨宏颂楼接载陈展航,然后便抵达梨木树邨,罗嘉豪和陈展航下车到5座附近绕了数圈视察环境,再由计程车载到禾塘咀街一面店吃东西[19],期间3人商量逃跑路线。至5时许,他接获曾可威通知指岑浩贤即将补习完毕[注 4],需尽快赶到现场[20],他们遂乘计程车到5座附近的垃圾站守候。5时45分,罗嘉豪和陈展航看见岑浩贤和祖母从耆康会荃葵青服务中心步出[21],朝5座方向横过马路时,他们持刀冲前,陈展航先举刀指吓祖母,而罗嘉豪就将岑浩贤推倒、按在地上,用手上的菜刀连挥6刀,大力砍向其右手臂4下和右大腿2下。[5][22][23][24]逞凶后,他们将菜刀丢下,并奔往数百米外的可风中学逃走,在该处登上计程车成功逃去。[25][26]岑浩贤在被砍后,数名邨民及祖母把倒卧在血泊的他抬进5座电梯大堂,在场的区议员黄家华为他简单包扎急救,防止失血过多,警员及救护员接报到场,将他送至仁济医院救治[5][22]。经医生检查发现臂骨腕骨、手腕的肌肉、皮下神经、血管及肌腱等全都被深度砍伤至见骨及断裂[15]

另一边厢,罗嘉豪和陈展航登上计程车逃去后,罗嘉豪著伍德荣把他们载往沙田中央公园,于6时40分他们到达公园公厕处理行凶时的衣物及清洗身上的血迹[25],最后便各散东西。罗嘉豪之后到新城市广场提取孔敏仪存进户口的36,000元酬劳,并于晚上11时19分经罗湖口岸深圳与事前已去内地的曾可威会合。[20][23]

 
罗嘉豪和陈展航砍伤岑浩贤后逃跑至可风中学外,登上伍德荣驾驶接应的计程车离开现场

调查及拘捕 编辑

案发后,警方很快将调查方向锁定至家庭问题[27],故多次要求岑浩贤的父亲、生母和继母孔敏仪等人协助调查,并在录口供时询问岑家的生活琐事。不久便察觉孔敏仪有可疑,因此向电讯公司追查她的通话纪录,但她竟将案发前的通话纪录全部删除,重获记录后,发现她与曾可威于7月至8月期间的通话次数达195次,在案发当天更先后有近20通,而曾可威又和罗嘉豪频繁通电话,罗嘉豪亦有与陈展航有电话联络,但在案发后,4人就没有任何联络[28];同时警方靠闭路电视片段掌握了伍德荣的计程车车牌号及2名刀手容貌。[29]8月31日,警方向深圳公安通报曾可威和罗嘉豪的资料,公安遂在晚上9时许于罗湖区向西村一酒楼将曾可威拘捕,而罗嘉豪则在锦心花园一单位内被拘捕[30],二人于9月2日被遣送回香港。至于孔敏仪、陈展航、伍德荣及杨胜光就于8月31日至9月1日相继被拘捕[31]

审讯 编辑

2005年9月3日、5日、30日及10月28日,警方决定先以有意图伤人罪控告5男1女、共6名涉案人士,案件在荃湾裁判法院提讯。控罪指6名被告于2005年8月25日在梨木树邨5座附近的地面,意图使7岁男童岑浩贤的身体受严重伤害。而其中3名被告曾在7月8日于同一地点殴打岑浩贤,故再加控1项普通袭击罪。[32]部分被告曾提出保释申请,但裁判官认为案情严重、且各被告弃保潜逃的风险非常高,因此否决申请[33]。聆讯过程有40多名市民旁听,令法庭内人头涌涌[34]。(聆讯案件编号:TWCC 2396/2005、TWCC 2405/2005、TWCC 2921/2005)[35][36]

2006年11月13日,案件于香港高等法院开审,起诉6人,包括曾可威、罗嘉豪、陈展航、伍德荣、杨胜光及孔敏仪,各人分别被控告蓄意伤害、普通袭击及协助及教唆伤人4项罪名,部分被告认罪。[2]其中次被告罗嘉豪及第3被告陈展航转为污点证人,指证众被告。控方道出开案陈词,指被告孔敏仪是受害者岑浩贤的继母、亦是此案的始作俑者,早在2005年7月8日,她与身为自己前男友的首被告曾可威及罗嘉豪在梨木树邨5座附近地面袭击岑浩贤,但只造成岑浩贤轻伤[37]。数星期后,孔敏仪向曾可威支付了36,000元及6,000元工具费用,务求取下岑浩贤的右手,曾可威遂四出寻人作案。8月21日,曾可威向罗嘉豪提出以10,000元报酬为他砍断一名男童的手,罗嘉豪答允,于是曾可威给予指示让他准备犯案的工具,之后罗嘉豪以1,000元报酬找了其同学、第3被告陈展航帮忙犯案。另一边厢,曾可威亦以4,000元报酬招揽第4被告伍德荣在案发当日下午驾计程车接载罗嘉豪和陈展航。8月25日下午5时45分,岑浩贤补习后与祖母回家时,再在5座附近的地面被罗嘉豪和陈展航砍伤。部分被告在被捕后已向警方作出招认[14][38]。(案件编号:HCCC 32[注 5] & 33/2006[注 6]

证人作供 编辑

 
案发前岑浩贤与其祖母同住在梨木树邨5座22楼一单位

受害者及其亲属 编辑

控方在庭上播放受害者岑浩贤于2005年8月29日遇袭后留医时录取的口供片段。岑浩贤指出在8月25日,他如常前往暑期补习班,下课后由祖母接送离去。至下午5时45分,当祖孙俩正要过马路朝梨木树邨第5座走去时,他突然被一名戴着帽子及口罩、年约18至20岁的男子推倒在地上,令他脸朝地面,另一人则阻挡祖母。他抬头看见砍他的男子跪在他的左边,虽看不清样貌但目露凶光,右手拿着一把7吋长的尖刀砍向其右拇指及手背4下,再砍了其右膝盖2下,他被砍得见骨、皮开肉绽、非常痛。该男子砍完他便逃离现场,而祖母就把他扶到5座电梯大堂并报警求助。岑浩贤同时指,其继母孔敏仪一直对他不瞅不睬,互相平日一句话也不会说,继母更不断叫他跟着生母离开,故认为继母不是好人。[5][37]

岑浩贤的祖母出庭作供称,8月25日下午5时45分,她接送岑浩贤回家途中时,突然有2名男子冲着他们来,其中一人捉着她的肩膊,不让她上前阻止,她当时十分害怕,故看不清对方手上拿着的武器,只见对方不断用右手砍向岑浩贤的手脚,过程约10分钟。2名男子逃去后,岑浩贤的手不断流血,她立即将岑浩贤带到附近的黄家华区议员办事处包扎及报警。此外,她忆述早在7月,岑浩贤亦曾被歹徒撞跌后踢伤,当时她已有报警,岂料在1个多月后,岑浩贤再次遇袭砍伤。[14][5]

被告供词 编辑

控方在庭上播放曾可威与警方的录影警诫供词,曾可威透露在7年前曾与孔敏仪相恋但最终分手,分手后二人再没有联络,至2005年6月,孔敏仪主动致电他才再度接触,自此几乎天天通电话,亦有相约外出数次,期间孔敏仪向他倾诉嫁进岑家后的种种问题,并指问题与岑浩贤有关。至7月中至8月末,孔敏仪不断要求他去砍断岑浩贤的右手,更称:“要把岑浩贤的手砍断成两截、接驳不回去,令他有后遗症”,否则他不能收到酬劳,还要求他安排一辆轻型货车,趁着岑浩贤和祖母步出公寓时把岑浩贤捉上车,在车上一路砍岑浩贤,砍至其手断成两截。初期,他以不同借口推搪孔敏仪,后来他与罗嘉豪谈起砍人要求时,罗嘉豪表示可以代劳,不过却要求10,000元酬劳,由于他不想亲自砍人,于是先后安排了罗嘉豪及陈展航当刀手,指示他们看见岑浩贤和其祖母时,其中一人要负责拉开祖母,以免伤及无辜,另一人则要把岑浩贤按在地上,对准右手手腕位置砍;他亦花了5,000元租了一辆计程车来进行行动。案发后翌日,孔敏仪将36,000元酬劳存入罗嘉豪的银行账户,当中包括6,000元工具费及7月8日殴打岑浩贤的5,500元酬劳。他认为孔敏仪之所以对岑浩贤恨之入骨,是因为她刚生了孩子(即岑浩贤的弟弟)但没人替她照顾,所有人都只偏爱岑浩贤。他在录影中表示自己在案发后深感后悔,他因为在案发前被公司开除,才会动歪念犯案,他没想过事件会发展成如斯严重,故此他曾考虑去自首,不过在自首前已被拘捕。[11]

孔敏仪的供词则指出,在案发前数星期曾可威和她在一家餐厅商量时,曾可威向她表示“可以代劳令岑浩贤残废或有后遗症”,不过要收取36,000元才会动手。案发后,她有将2,500元转账给负责找计程车司机的人之户口(即杨胜光的户口)。[6]

杨胜光在供词指,他负责找计程车给曾可威,从中得知他是租计程车去打人,但不知道他们会砍人。[34]

污点证人 编辑

砍伤岑浩贤的2名刀手(次被告罗嘉豪及第3被告陈展航)以污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39]

次被告 编辑

罗嘉豪指出,他的父母是聋哑人士,故他很少与父母沟通,生活寂寞,朋友亦不多[4]。于2004年,他经友人介绍下认识了曾可威,自此二人经常结伴玩乐,他亦认定曾可威为老大。2005年7月6日,曾可威向他展示一张“小孩”(即岑浩贤)的大头贴,并着他去殴打该“小孩”,事成之后会给他数百元报酬,因此他在7月8日早上随曾可威到梨木树邨5座施袭,他们待“小孩”和祖母下楼后把他们拦下,并将“小孩”推倒,再脚踢其背部,“小孩”祖母随即向途人呼救,他与曾可威便立刻逃去[15]。完事后,曾可威却表示他下手太轻了,“小孩”被袭后仍然活蹦乱跳、一点问题也没有,故拒绝支付报酬。[20][23][39]

直到8月中旬,曾可威透露“小孩”的继母想要找他去砍断“小孩”的手,因为“小孩”太顽皮。但由于曾可威与继母有联络,容易被警方查出来,乃要求他帮忙,事成之后会有10,000元报酬;他听见任务是要砍人后感到很害怕,先后2度拒绝,但最终因自己急需金钱而答应,并定在8月25日行凶。之后,他跟着曾可威的指示准备,例如要求他戴口罩、劳工手套、鸭嘴帽和穿深色衣服行凶,以免血渍遭人看到及认出他来;又派遣朋友陪他购买2把菜刀作凶器(有1把是分给陈展航的),又着他“一定要砍断手”,要把刀刃磨锋利[15]并在刀柄上绑上绷带,以免留下指纹;更要求他找助手协助行凶,故他以1,000元酬劳找来了同班同学陈展航;[39]曾可威同时替他预备了提款卡,让“小孩”的继母可以将买凶费存入;亦吩咐他行凶后要尽快更换新手机到深圳会合,避开警方的追捕。[23]

案发前一晚(8月24日),他们相约一起打游戏,然后曾可威便独自到了内地,而他则和陈展航去了另一名同学家里通宵打麻将,至翌日上午才回家准备工具作案。下午1时半,他与陈展航登上曾可威预先安排在乐富广场麦当劳外的计程车前往梨木树邨,在计程车上,司机伍德荣查问他是要干什么,他认为伍德荣是自己人,便表明是去砍人,伍德荣当时问他:“怎么这么大仇恨啊?”。抵达梨木树邨后,他们原订在2时许下手,但因为附近有警察,曾可威遂在电话里指示他们等到5时许。等候期间,他们和第5被告司机伍德荣商讨逃跑路线,并到禾塘咀街的面店吃东西。至下午5时许,他接获曾可威通知,指岑浩贤补习完毕,于是他们尽快赶到案发现场动手。他以左手将岑浩贤按在地上,右手则持着菜刀砍了其右手6下,然后便逃到梨木树邨山边登上计程车,他随即激动地致电给曾可威,表示砍了“小孩”6、7下,惟其手仍未断;而曾可威则着他不要慌,要尽快将行凶时所穿的整套服装毁灭掉。于是他便指示伍德荣把他载往沙田中央公园,然后在公园公厕内将口罩冲到马桶里、黑色T恤及手套则弃在垃圾桶,但曾可威要求他拾回手套以电油烧毁。同时,曾可威知会“小孩”的继母把36,000元存入他的户口内,并着他提取19,000元,其中3,000元是交给曾可威的兄长,另外的5,000元要交予伍德荣作为计程车费用,最后他到新城市广场将1,000元交给陈展航作酬劳。晚上11时19分,他经罗湖口岸到深圳与曾可威会合,并把提款卡交予曾可威提取现款使用。至8月31日,二人在罗湖区被公安拘捕。他表示自己基于对曾可威的愚忠及受到坏分子的影响才会犯案,他之后也感到很后悔,故希望鼓起勇气指证案件的真正策划人,弥补过错。[20][23][40]

第3被告 编辑

陈展航称,在8月24日,其同班同学罗嘉豪邀请他参与砍人行动,且有1,000元酬劳,但他表示自己害怕、不敢砍人,罗嘉豪遂解释只需要他负责持刀威吓“小孩”的祖母,并指若不肯来帮忙,自己将会被骂得很惨。他因对酬劳的贪念而答应。案发当天,他与罗嘉豪登上了一辆计程车前往梨木树邨,司机伍德荣询问罗嘉豪为何要到该处,罗嘉豪坦言是去砍人的。犯案后,他们逃回计程车上,罗嘉豪立即以清水及纸巾抹去沾在手上的血迹,之后计程车将他们载到沙田中央公园,于是他们在公园将口罩及手套等衣物丢弃。至当天晚上,他从电视新闻得知事件的严重性,但罗嘉豪指没问题,更表示互相不要再有电话联络。至8月31日被捕后,他希望以自己对案件认知来协助警方调查,故同意转为控方证人。[39]

判决 编辑

2006年11月29日,除了孔敏仪需要等候索取产后精神报告而要押后判决外,其余5名被告接受判刑。主审法官赖磐德在判词中直斥此案件是“最为邪恶的伤人案”,法庭即使处理过无数邪恶案件,但此案的目的是要令年仅7岁的受害者受到永久伤残,可见众被告的行为极为冷血,而受害者的伤势无论怎么康复,也会在其身心留下永不磨灭的伤痕。赖磐德亦斥责首被告曾可威与受害者无仇无怨,但接受了被告孔敏仪的报酬后,便长时间策划并冷血地把计划执行,事后亦是收取最大笔酬劳的人。而次被告罗嘉豪及第3被告陈展航明知道目标是位7岁男童,仍贪图酬劳同意参与,年纪轻不是借口,此等残暴行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至于计程车司机伍德荣及为曾可威招揽司机的杨胜光,在案中担任的角色也非常重要,但亦同意二人未必知悉案情而误堕法网,然而仍要考虑案件整体的严重性。[2][41][42]

陪审团退庭商议9小时后,一致或大比数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20],赖磐德综合案件性质及严重性,决定曾可威、罗嘉豪及陈展航的量刑起点为监禁18年,惟曾可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仍然否认控罪,显示他毫无悔意,乃判处蓄意伤人罪入狱18年,普通袭击入狱8个月,2项罪名刑期同期执行。至于罗嘉豪和陈展航在审讯时诚实地顶证同党,遂给予减刑45%的折扣,判处2人分别入狱10年及9年。而伍德荣及杨胜光分别被判处入狱8年及2年。[2]

至2006年12月13日,被告孔敏仪接受判刑。根据孔敏仪的心理报告,她并没有心理或精神病患,但她在怀孕生子及婚姻问题上出现了适应障碍症,法官赖磐德指出,婚姻不顺而妒忌继子的理由在这经过计算的凶残案件里无法协助求情,同时斥责孔敏仪是因仇恨而处心积虑地伤害一名男童,行为极度冷血、恶毒及凶残;而在口供中,孔敏仪亦给予了不可信的供词,因此控方才没选择她作污点证人。[43][44]

赖磐德采用与曾可威相同的入狱18年作孔敏仪的量刑起点,因为她在婚姻问题上迁怒于受害者,并出钱吸引曾可威犯案,没有其角色,此案就不会发生,故二人的罪责相同[45];扣去孔敏仪因认罪而按例获减的3分之1刑期后,监禁12年,与普通袭击罪监禁8年的刑期同期执行。赖磐德表示按例减刑对于孔敏仪而言已是相当慷慨。[44]

上诉 编辑

2008年5月16日,孔敏仪、曾可威、罗嘉豪、陈展航及伍德荣就判刑过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庭指,此案件具备8项加重刑罚的因素,包括使用致命武器等。[46]同时,此案是一宗几经策划的冷血邪恶袭击,影响了受害者的一生,社会亦对此案感到恐慌,因此重判众被告是适当的。(案件编号:CACC 482/2006 & 509/2006)[47][48]

由于孔敏仪、曾可威及伍德荣没有足够的上诉理据,且原审法官的判刑考虑并无错误,故3人不获减刑,维持原判。而罗嘉豪和陈展航因为担任了污点证人,法庭应给予刑期扣减;同时,陈展航没有参与7月8日的殴打。因此二人分别获下调刑期至9年及8年。[49]

被告列表 编辑

被告次序 姓名
(昵称)
案发年龄[34] 角色[2] 控罪[2] 裁决[2] 所获金钱[6] 备注
/[注 7] 孔敏仪
(仪姐、阿仪)[50]
20 受害者继母,主谋,买凶者 蓄意伤害、普通袭击 监禁12年 2次买凶共付出44,000元 曾参与2005年7月8日袭击
为曾可威的前女友[11]
1 曾可威
(阿虎、Tiger)[11]
22 策划者 蓄意伤害、普通袭击 监禁18年 22,500元[注 8] 曾参与2005年7月8日袭击
为孔敏仪的前男友[11]
为罗嘉豪的老大[4]
2 罗嘉豪 16 刀手 蓄意伤害、普通袭击 监禁10年 10,000元 曾参与2005年7月8日袭击
为案中污点证人
为陈展航的同班同学[39]
上诉成功,获减刑至监禁9年[49]
3 陈展航 16 刀手 蓄意伤害 监禁9年 1,000元 为案中污点证人
为罗嘉豪的同班同学[39]
上诉成功,获减刑至监禁8年[49]
4 伍德荣 47 接应刀手的司机 蓄意伤害 监禁8年 4,000元
5 杨胜光 25 协助找来司机的中间人 协助及教唆伤人 监禁2年 2,500元

各界反应 编辑

官方 编辑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沈仲平强调,此案件是他逾20年检控生涯中其中一宗最严重和最残酷的案件,是一宗悲剧。同时,他对于有中学生竟能被招揽成为凶徒犯案表示深切关注及遗憾,认为此问题非常值得社会去深思。[2]

负责调查此案的新界南刑事总部高级警司陈国强表示,他接手调查此案件后,不眠不休通宵搜证及问话,虽然辛苦,但警方调查团队均认为凶徒极之残忍,故士气高昂,希望尽早拘捕凶徒。他感谢全港市民对此案的关注及对调查人员的鼓励和支持,令此案被迅速侦破。[27][51][52]

时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高度关注此案件,他形容是“人神共愤,令人发指”,他对凶徒的冷血行为感到震惊、心痛和愤怒。他亦赞扬警方专业且锲而不舍地调查,令此案能在短时间内侦破,他又对愿意伸出援手的正义市民表达谢意。[53]

相关人士 编辑

听取判决后,由于曾可威被判入狱18年,因此与孔敏仪走进同一间囚室等候时,曾可威向孔敏仪怒骂:“大家都被你害惨了!”并企图挥拳殴打她,但被其余被告及惩教署职员制止[45]。此外,孔敏仪于还押期间主动致函岑浩贤、祖母等人忏悔,恳求原谅[54]。而伍德荣则得到过百名计程车司机同业联署求情信,但是当得知要入狱8年时,情绪激动,并高呼“冤枉”,他表示以为刀手们说要去砍小孩只是在开玩笑[55]

孔敏仪的父亲听取判决后,认为判刑过重。他指出其女儿虽然有错,但女婿岑伟成才是罪魁祸首,因为岑伟成不体谅孔敏仪,令孔敏仪钻牛角尖,将愤怒错误地发泄在岑浩贤身上,他指岑伟成误了其女儿一生,因此他不会再认岑伟成为女婿。而岑浩贤的祖母认为孔敏仪的判刑已十分仁慈,并对于孔敏仪父亲的言论感到相当愤怒,她指岑伟成的经济状况恶劣,与岑伟成在一起准没幸福,惟知情的孔敏仪仍想要结婚,故结果是自找的,无法原谅。[56]

大众 编辑

案发时,由于正值繁忙时间,因此有多名梨木树邨邨民目睹案发经过,更有邨民追赶行凶后逃跑的刀手们,惟最终失败。邨里事后人心惶惶,邨民们均大骂此事件的暴行,他们直斥凶手泯灭人性、冷血恶毒、不应该把成人之间的恩怨祸及小孩子,称一定要将凶手重判。[57][58]在警方押解刀手们到案发现场重组案情时,有过千名邨民到现场旁观,部分邨民更对刀手骂粗言秽语[19]。此外,社会各界为帮助岑浩贤而发起筹款活动,筹得逾百万元[59]

岑浩贤在案发后留医期间,有不少热心市民及政府官员到病房探望。他们送赠大量花篮、玩具、图书和手作纪念品予岑浩贤作慰问[60];其中歌手陈慧琳有到场探望并陪伴他,令他非常高兴[61];此外,刘德华梁咏琪等不少艺人谴责此事件并慰问岑浩贤,他们呼吁不应该以暴力解决问题,要爱屋及乌[62]

分析 编辑

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课程主任黄成荣、心理学家周婉芬和临床心理学家罗志华表示身为继母的孔敏仪是主导伤害岑浩贤之人,可能会令岑浩贤因而患上创伤后遗症[63],对其成长及将来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他可能丧失对人的信任,甚至连家人也不相信,亦有可能变成加害者,有样学样地以暴力解决问题。[64][65]

后续发展 编辑

外部视频链接
  2014年岑浩贤专访(粤语)

岑浩贤于2005年9月8日出院后,至10月连同其伯父举家搬往慈云山慈乐邨生活[66],其弟则送往寄养家庭及寄宿院舍代为照顾[67]。岑浩贤被砍的右手虽然康复进度良好[68],但仍有留下疤痕,亦影响以后的灵活度,无法使力[69],他对事件也留有心理阴影。此外,他与弟弟感情要好;弟弟表示不理解其母亲为何要这样对待岑浩贤,故此母子关系日渐疏离。[70][71]

至于孔敏仪已于2013年8月25日刑满出狱,她出狱后没有与岑浩贤见面,且结识了新男友并怀孕,故于2014年5月与岑伟成离婚,同时放弃岑浩贤弟弟的子女抚养权[70]

衍生案件 编辑

2007年12月10日,陈展航的兄长因贩毒罪名被判处入狱8年,他向法官求情指自己因为想替弟弟聘请优良的律师来上诉,才打算以贩毒赚快钱而犯案。(案件编号:HCCC 197-8/2007)[72]

壹周刊》在案发后,连续2期以封面故事报道此案件,直指岑伟成是案件开端。于2005年9月1日第808期,刊登题为“老豆狂沟女 贤仔还血债”[注 9]的报道,内容指他在外风流成性,导致孔敏仪怨恨累积下来而犯案[73];而2005年9月8日第809期的报道指,他在儿子被砍及妻子被捕上庭也不闻不问等。岑伟成表示,有关报道失实,误导读者以为他一直对家人置诸不理。因此他于2006年3月15日向高等法院控告《壹周刊》及其总编辑诽谤,并申请禁制令。(案件编号:HCA 546/2006)[74]

参见 编辑

注解 编辑

  1. ^ 乙明邨是她的老家,她与岑伟成在该处同居,但其亲生儿子是交由祖母照顾,故她会不时到梨木树邨探望亲生儿子。
  2. ^ 2.0 2.1 她想避免亲生儿子在袭击中受伤
  3. ^ 包括6,000元武器费
  4. ^ 由于岑浩贤每天都会在下午5时许由祖母从补习中心接回家(是固定行程),故孔敏仪能够将此行程告知曾可威。
  5. ^ 诉曾可威、罗嘉豪、陈展航、伍德荣、杨胜光
  6. ^ 诉孔敏仪
  7. ^ 由于孔敏仪是独立在HCCC 33/2006中审讯,故没有被告次序
  8. ^ 连同7月8日的酬劳计算在内。已减去分给罗嘉豪和伍德荣的金额
  9. ^ 意思为:老爸疯狂泡妞 岑浩贤代替偿还风流债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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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