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共同体(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简称ECSC;法语:Communauté européenne du charbon et de l’acier,简称CECA;德语:Europäische Gemeinschaft für Kohle und Stahl,简称EGKS)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毋须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原料。该组织随后扩大了规模和条约范围,最终导致了欧盟的产生。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有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漫长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的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条约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贸易和工业,但更大的目标是跨国合作。[1]《巴黎条约》生效期限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不再存在。
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源于法国时任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于1950年5月9日首次提出的舒曼计划。计划中,舒曼向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建议共同掌管成员国煤钢工业,并免除相关关税,随即获后者同意。这意味着二战结束后,正被英国占领并受战胜国委员会控制的鲁尔地区将获重新发展的机会,而当时该地区大量的工业设备正在拆除。
巴黎条约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共同掌管煤和钢这些重要的战争物资,实现互相控制,以保障欧洲内部的和平,也为二战后重建所需的重要生产资料提供保障。他的竞争者有英国主导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
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
签署 生效 条约 |
1948 1948 布鲁塞尔条约 |
1951 1952 巴黎条约 |
1954 1955 布鲁塞尔条约修正(巴黎会议) |
1957 1958 罗马条约 |
1965 1967 合并条约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单一欧洲法案 |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
2001 2003 尼斯条约 |
2007 2009 里斯本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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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三支柱 | |||||||||||||||||||||
欧洲各共同体 |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 | |||||||||||||||||||||
欧洲煤钢共同体 (ECSC) | (条约于2002年终止) | 欧洲联盟 (EU)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EEC) | 欧洲共同体 (EC) | ||||||||||||||||||||
TREVI | 司法与内政合作 (JHA) | ||||||||||||||||||||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PJCC) | |||||||||||||||||||||
欧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CFSP) | ||||||||||||||||||||
(松散个体) | 西欧联盟 (WEU) | ||||||||||||||||||||
(条约于2010年失效) | |||||||||||||||||||||
- ^ Nicholas Herrmann. Full Fathom Five. Places Journal.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