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卫国民政府国旗
南京国民政府国旗
汪精卫国民政府国旗有两个版本。1940年初版是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加有“和平反共建国”小黄旗,以区别第三次蒋中正内阁政府的旗,以免战场上被日本支那派遣军误伤。1943年2月5日把“和平反共建国”小旗取消。
用途 | 民用旗(陆)、政府旗(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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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2:3 |
启用日期 | 1940年 |
形式 | 带有附加三角旗的中华民国国旗(1943年2月5日前) |
用途 | 民用旗(海陆)、政府旗(海陆) |
比例 | 2:3 |
启用日期 | 1943年 |
形式 | 没有附加三角旗的中华民国国旗(1943年2月5日后) |
历史
编辑小黄旗
编辑汪精卫国民政府主张采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显示政权合法性,其盟友、主理对华政策的日本内阁部门兴亚院表示认同。[1]但日本支那派遣军认为它的敌人——第三次蒋中正内阁统率的部队——也悬挂青天白日满地红国旗,这在战场上造成混淆,[2]希望汪精卫国民政府采用中华民国建国国旗五色旗。[1]国旗与重庆相似是汪精卫国民政府的谋略,据其财政部长周佛海,“敌军要打倒国民政府,他们后方却出现了一个国民政府;敌军对着青天白日旗放枪,他们背后却发现了青天白日旗,弄的他们眼花缭乱”。[3]汪精卫国民政府最终采用了青天白日满地红加有“和平反共建国”三角小黄旗。
取消小黄旗
编辑1943年2月5日“和平反共建国”小旗取消。㯫国史馆档案,1943年2月13日到3月12日,第1战区司令长官蒋鼎文、冀察战区总参议张荫梧、第3战区司令长官顾祝同、第8战区司令长官朱绍良、副司令长官胡宗南等给蒋中正发电报,提及汪精卫国民政府取消了“和平反共建国”小旗。
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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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舰艏旗与军舰旗、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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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宋淇涵. 日伪国旗怪态. 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编). 我所知道的伪满政权.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17.
- ^ 山西省公署秘书处情报室. 國民政府還都專刊. 1931: 17 (中文).
中国新中央政府,其国旗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在事变中为与重庆方面之旗有所分别,乃在该旗上附加以黄色三角旗,上有“和平反共建国”六字中四字或六字,以明其标识。自事变以来,皇军与高揭青天白日反抗势力相战,我占领地区内,见有敌性之标识,断乎取缔之,而新中央政府之国旗仍旧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则前线将兵无论矣,即国民亦有难忍之情感,且于取缔治安之点,亦有极不便与困难。然而以汪精卫氏为中心之新中央政府,非革命也,乃以继承国民政府法统,为根本方针,在使中华民国之更新上,以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国旗,亦系理论与维持民心继承法统之当然,且立于日华善邻基调之上之新中央政府其国内问题,以青天白日旗为适当,而仅用此旗者,系由于大乘的精神,以此为更生中国之国旗,而再确认之,并可协助新中央政府之发展,然事变今仍在继续中,则于我方作战及警备之必要上,不可不明晰判别新中央政府国旗,与交战敌人之旗,因而新中央政府方面不问为国旗、军旗、党旗,如为青天白日旗者,暂附以宜扬和平、反共、建国意义黄地三角旗之标识,以与敌性之青天白日旗有所区别,此亦当然之事。而在继续作战中,有绝对之必要,日本对于新中央政府采用青天白日旗,有善意谅解,而对于日华双方,宜善于谅解之为要,同时不可不认识中央政府,自动的附以标识之事实。
[永久失效链接] - ^ 周佛海. 简单的自白[1946年9月]. 南京市档案馆 (编). 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 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2: 98-99 [2023-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