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衛國民政府國旗
南京国民政府国旗
汪精衛國民政府國旗有兩個版本。1940年初版是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加有「和平反共建國」小黃旗,以區別第三次蔣中正內閣政府的旗,以免戰場上被日本支那派遣軍誤傷。1943年2月5日把「和平反共建國」小旗取消。
用途 | 民用旗(陸)、政府旗(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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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2:3 |
啟用日期 | 1940年 |
形式 | 帶有附加三角旗的中華民國國旗(1943年2月5日前) |
用途 | 民用旗(海陸)、政府旗(海陸) |
比例 | 2:3 |
啟用日期 | 1943年 |
形式 | 沒有附加三角旗的中華民國國旗(1943年2月5日後) |
歷史
編輯小黃旗
編輯汪精衛國民政府主張採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顯示政權合法性,其盟友、主理對華政策的日本內閣部門興亞院表示認同。[1]但日本支那派遣軍認為它的敵人——第三次蔣中正內閣統率的部隊——也懸掛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這在戰場上造成混淆,[2]希望汪精衛國民政府採用中華民國建國國旗五色旗。[1]國旗與重慶相似是汪精衛國民政府的謀略,據其財政部長周佛海,「敵軍要打倒國民政府,他們後方卻出現了一個國民政府;敵軍對着青天白日旗放槍,他們背後卻發現了青天白日旗,弄的他們眼花繚亂」。[3]汪精衛國民政府最終採用了青天白日滿地紅加有「和平反共建國」三角小黃旗。
取消小黃旗
編輯1943年2月5日「和平反共建國」小旗取消。㯫國史館檔案,1943年2月13日到3月12日,第1戰區司令長官蔣鼎文、冀察戰區總參議張蔭梧、第3戰區司令長官顧祝同、第8戰區司令長官朱紹良、副司令長官胡宗南等給蔣中正發電報,提及汪精衛國民政府取消了「和平反共建國」小旗。
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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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艦艏旗與軍艦旗、黨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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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宋淇涵. 日伪国旗怪态. 全國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編). 我所知道的伪满政权. 中國文史出版社. 2017.
- ^ 山西省公署秘書處情報室. 國民政府還都專刊. 1931: 17 (中文).
中國新中央政府,其國旗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在事變中為與重慶方面之旗有所分別,乃在該旗上附加以黃色三角旗,上有「和平反共建國」六字中四字或六字,以明其標識。自事變以來,皇軍與高揭青天白日反抗勢力相戰,我佔領地區內,見有敵性之標識,斷乎取締之,而新中央政府之國旗仍舊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則前線將兵無論矣,即國民亦有難忍之情感,且於取締治安之點,亦有極不便與困難。然而以汪精衛氏為中心之新中央政府,非革命也,乃以繼承國民政府法統,為根本方針,在使中華民國之更新上,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國旗,亦系理論與維持民心繼承法統之當然,且立於日華善鄰基調之上之新中央政府其國內問題,以青天白日旗為適當,而僅用此旗者,係由於大乘的精神,以此為更生中國之國旗,而再確認之,並可協助新中央政府之發展,然事變今仍在繼續中,則於我方作戰及警備之必要上,不可不明晰判別新中央政府國旗,與交戰敵人之旗,因而新中央政府方面不問為國旗、軍旗、黨旗,如為青天白日旗者,暫附以宜揚和平、反共、建國意義黃地三角旗之標識,以與敵性之青天白日旗有所區別,此亦當然之事。而在繼續作戰中,有絕對之必要,日本對於新中央政府採用青天白日旗,有善意諒解,而對於日華雙方,宜善於諒解之為要,同時不可不認識中央政府,自動的附以標識之事實。
[永久失效連結] - ^ 周佛海. 简单的自白[1946年9月]. 南京市檔案館 (編). 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 江蘇古籍出版社. 1992: 98-99 [2023-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