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高等法院

河南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

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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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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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设司法部,河南省成立提法使司,内设地方审检厅、初级审检厅、典狱科等机构,任命俞纪瑞为提法使。

民国2年(1913年)废除提法使司,成立河南省司法筹备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司法筹备处分设二科。第一科职能是:该处职员及未设法院各县的帮审、管狱员任免惩戒事项;新法院监狱的职员呈请任用事项;典守印信收发档编纂档案及一切庶务事项;该处及各项筹设机关的预算决算并款项收支事项;未设法院地方的诉讼费及罚金没收事项;各项统计报告及未设法院的诉讼月报汇报事项。第二科职能是:各级法院的设置及管辖区域分划事项;设置或改良监狱事项;司法及监狱教育事项。

同年9月司法筹备处并入高等审检厅,设立司法行政委员会。民国16年(1927年)6月成立河南省司法厅,任命戴修瓒为厅长。10月,根据国民政府43号令实行高等法院院长制度,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控诉法院、河南省检察厅整并为河南省高等法院,院址设在今开封市文庙街。下设3个分院:信阳第一分院,安阳第二分院,洛阳第三分院。掌理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律师等事宜,受中央司法部河南省政府双重领导。高等法院内设书记处掌管司法行政,书记处内设会计科、统计科、人事科、监狱科、总务科、文牍科。直到民国37年(1948年)国民政府撤退,河南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均由高等法院兼理,对中央司法部负责。

抗战期间,自民国27年(1938年)6月开封沦陷到民国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为止,河南高等法院分诉讼、行政两部分,先后撤离开封。诉讼部分迁至襄城、洛阳、卢氏等地;行政部分迁至信阳、三门峡等地,经费按60%发给,人员酌予疏散。抗战结束后,河南高等法院迁回开封原址。高等法院分院增至6个:郾城第一分院,安阳第二分院,洛阳第三分院,淮阳第四分院,南阳第五分院,潢川第六分院设。民国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郾城分院安阳分院洛阳分院淮阳分院南阳分院潢川分院

同年10月中共解放军第二次攻克开封后,河南高等法院先后迁往商邱、徐州、南京、汉口、信阳、广州、贵阳等地,民国38年(1949年)10月在贵阳市设立办事处。除院长毛家祺外,人员已所剩无几。

地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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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6年(1927年)河南省的郑县(郑州市)、商邱、安阳、新乡、许昌、南阳、淮阳、汝南、潢川、洛阳、陕县设立11个地方法院,院内设行政委员会,管理司法行政。全省110个县有63个县设立司法处,有37个县由县长兼理司法。司法处内设:审判官、承审员,行使审判职务;书记官,负责记录、编案、文牍、统计及其他事务。另外设有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和司法员警等。处内的行政事务和检察职务均由各县县长兼理。到民国36年(1947年)全省各县已设司法处96个,配备各类人员494人。民国36年(1947年)后,根据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决议,县司法处陆续改为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院长兼理。该年地方法院15个,司法处96个,监所111个。大部分县未设法院。

人员设推事3~10人,书记官6~20人,其他人员23~65人;县设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审判官、司法委员、承审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书记员、执达员、检验员、录事、通译、法警,一般为10~12人;县长兼理司法的,设司法承审员1人,协助审理案件,设检验员1人,录事1~3人。

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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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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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年(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公布《监狱规则》,民国4年(1915年)3月河南将省会开封罪犯习艺所改为河南省第一监狱。监狱内设看守科、囚粮科、罪犯科、斋务科、教诲科、教育科、医药科、医务科、药务科、卫生科、服装科、执行科、文书科、仙灵科、账务科、厨务科、工厂科。民国16年(1927年)10月河南省司法厅裁并入河南省高等法院后,监狱人事许可权归高等法院院长,监狱官改称典狱长。民国17年(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公布了《监狱规则》,河南省先后建立河南省第二监狱(郑县,今郑州市)、信阳监狱、洛阳监狱和少年监狱。开封、洛阳、郑县(郑州市)、信阳、安阳地方法院和各县司法处也先后设立看守所和监狱。监所下设三科。一科管文书、收发、会计等;二科管戒护;三科管作业。

民国20年(1931年)根据《反省院条例》,河南省高等法院在开封设立反省院,关押政治犯,院长黄凯

据民国35年(1946年)底统计,河南省建省属监狱和反省院共6所,地、县监狱110所。

律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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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河南省在开封成立了“河南省律师公会”,始有会员5人,到民国24年(1935年)发展到120余人,先后推举李庶瑛宗庆弟崔寅彤梁国斌林祖式胡廷正米文晓为会长。其间,民国16年(1927年)11月河南省高等法院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专理全省律师的惩戒事务。高等法院院长邓哲熙兼任主任,委员由院长指定本院庭长或推事兼任。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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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9年(1920年)北洋政府开始试设公证机构,民国24年(1935年)7月公布《公证法》。当时公证处设置于地方法院,公证事务由地方法院办理。民国29年(1940年)河南省洛阳市、汝南县、许昌县法院始设立公证处,开展部分公证业务。到民国36年(1947年)7月全省有公证处16个。

历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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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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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志 司法行政志》
前任:
  河南省高等审判厅
  河南省司法机构 继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