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协议

兩會協議

洛桑协议》,或称“两会协议”,为1981年3月23日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沈家铭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萨玛兰奇洛桑国际奥委会总部,签订的《国际奥委会与中华台北奥委会协议》(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Lausanne and 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1]。协议以英文签署[2],内容确认了“中华台北奥委会”(the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称、会旗、会徽,使中华奥委会得以在使用“中华台北”(Chinese Taipei)名称及相应会旗、会歌的情况下,和其它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拥有相等权利,参与各项国际运动组织。中华民国在之后陆续运用类似模式参与许多和奥委会无关的国际组织或会议,这种参与方式也被媒体甚至中华民国官方称为“奥运模式[3]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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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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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业余运动联合会为1922年成立并获国际奥委会承认的中国奥委会[4],1924年与中华体育协会筹备处合组为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于1949年随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在中国大陆重整体育单位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2]。1952年初,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申请国际奥委会承认,并要求参加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当时国际奥委会于年会中决议通过两岸各派代表参赛,中华民国方面不满决议,选择退出该次奥运[4][5]。1954年,国际奥委会在雅典举行年会,会中承认两个中国奥会,分别为在台北的“中华奥委会,国家业余运动联合会”以及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在1956年因升旗问题退出墨尔本奥运,并且不满国际奥委会承认在台北的中华奥委会,之后在1958年退出国际奥委会,两个中国奥委会只短暂共存4年多。

1959年5月,当时台北的中华奥委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遭苏联及东欧籍委员在国际奥委会慕尼黑年会上,以中华奥委会并未掌控中国大陆的体育事务为由,成功提案将中华奥委会除名。不过中华民国政府隔年又以联合国会员国名中华民国作为新名称(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向国际奥委会申请承认获得通过,但在出席奥运开幕式及比赛时,中华民国代表团必须以台湾为名。中华民国代表团自此以台湾(Formosa)的名义参加了1960年罗马1964年东京、以及1968年墨西哥城三届奥运会。到了1968年10月,国际奥委会第67届墨西哥年会再以32:10票通过台湾代表团正名为“中华民国”(China R.O.)的提案。[1]

1971年联合国大会以76:35票通过第2758号决议,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的联合国席位。此后,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又于1973年退出亚运会。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以一个中国原则再度申请国际奥委会承认,但国际奥委会基于政治不干预体育的奥林匹克原则,要求不得以排除中华民国为其附带条件。

到了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时,加拿大政府已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任加拿大总理杜鲁道要求中华民国代表团以“台湾”名义参赛,遭中华民国政府拒绝,当时国际奥委会主席基拉宁多次与中华民国方面协商,最终中华民国坚持“名、旗、歌三者不可缺一”而退出蒙特利尔奥运。[6][7]

名古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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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元旦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并与中华民国断交。同年,国际奥委会主席基拉宁在执委会中表示,隔年2月冬季奥运在美国纽约州宁静湖举行,美国不会同意中华民国国名、国旗在会场中出场,而且联合国对中国问题已有决议及明确答案。执委会最终以7:1票数通过“建议年会要求中华民国奥委会,除去‘中华民国’字样,以免蒙特利尔奥运事件重演”,并提案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奥委会的会籍。

但4月在蒙特维多的第81届年会中,以36:28票数修正了执委会的提案,决议承认在北京的奥委会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在台北的奥委会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至于双方使用之旗、歌则作进一步研议。这项决定造成国际奥委会第二次出现两个中国奥委会并存的状况。[8]

1979年10月,基拉宁在名古屋执委会中决议,利用通讯投票方式,结果以61:17票否决了该年蒙特维多年会的决议,将中华奥委会“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的名称,改名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同时中华奥委会不得使用原有之中华民国名称及旗、歌,并规定提出不同的旗徽,送执委会核定。[8]

当时奥林匹克宪章中禁止任何形式之歧视,并在第64、65、66条规定参加奥运会之国家奥委会于开幕、颁奖及闭幕式中必须使用国旗、国歌。名古屋的执委会决议案在对照之下,有不符宪章规范之处[9]:9。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于11月5日及中华奥委会在12月6日向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的洛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国际奥委会名古屋决议案违反奥林匹克宪章[10],并且在12月6日,向法院提出假处分,希望能停止国际奥委会通讯投票的效力,避免因诉讼时间影响到中华奥委会参与1980年冬季奥运的权利。假处分申请最终遭法院驳回,中华奥委会的冬奥代表队于是退出比赛,而控告国际奥委会违宪的部分,则经法院裁定国际奥委会败诉,认为其行为似违背其宪章之精神及文字,特别是宪章第64、65及66条之规定。另裁定开庭费100瑞士法郎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并补偿原告徐亨500瑞士法郎的诉讼开销[9]:10

1980年2月,国际奥委会在宁静湖冬季奥运期间举行的第82届年会上,修改奥林匹克宪章相关条文。修改的内容包括:

  1. 各国的国家奥委会使用“国家的(National)”名称及国旗、国歌参加奥运会之规定,改为使用“代表团(Delegation)”之名称及旗、歌参加奥运会。[9]:10
  2. 国家奥委会以其本身名义参加奥运会,而非以其国家名义参加比赛。[9]:10
  3. 国家奥委会在奥运会期间所使用之代表团旗帜及标志须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核准。[9]:10

1980年4月,中华奥委会将国旗与奥委会标志送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审核,但没有具体进展。6月,国际奥委会在第136期公报宣布,暂停发给台湾出席7月莫斯科夏季奥运的邀请。台湾继1976年蒙特利尔夏季奥运、1980年2月宁静湖冬季奥运后,继续在奥运缺席。

协议过程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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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国际奥委会总部
 
赛场上使用的中华台北会旗

1980年7月,在莫斯科奥运期间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83届年会中,萨玛兰奇当选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与徐亨接触,希望将洛桑法院之诉讼案延期4个月,以利双方就会籍问题进行协商[1][5]。萨玛兰奇与徐亨该年先后进行两次会商,中华民国行政院也在1981年1月设计新奥委会会徽,最后在1981年3月23日,由中华奥委会主席沈家铭与国际奥委会主席萨玛兰奇在洛桑国际奥委会总部,签订了《国际奥委会与中华台北奥委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双方基于下列规定:[2]

(a)奥林匹克宪章所列主管奥林匹克活动规定之各项条款、附则、指示及其他法规以及经第82届国际奥委会年会通过之修正案。

(b)奥林匹克宪章第24条规定: “国家奥委会于奥林匹克运动会使用之旗帜及会徽应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核准。”

(c)奥林匹克宪章第30条第1项规定: “仅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得报名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前,国家奥委会应成立委员会并申请国际奥委会承认。”

(d)奥林匹克宪章第3条规定: “奥林匹克运动会每4年举行1次,邀集各国奥林匹克选手齐聚一堂,秉持公正平等原则参与竞赛。 国际奥委会应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具有广大观赏人口。不得以种族、宗教或政治因素歧视任何国家或个人。”

爰此,双方协议如下:

(1)国家奥委会名称定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并经国际奥委会核定在案。

(2)CTOC提送会旗与会徽如附样式,并经国际奥委会核定在案。

(3)国际奥委会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确认CTOC享有参加未来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与每一个承认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享有同等地位、相同的完整权利。

(4)国际奥委会将协助CTOC申请及(或)重新取得国际奥委会所辖各国际运动总会会籍。

协议签定后,国际奥委会随即举行记者会,发布新闻稿并分函通知各委员、单项国际运动总会及国家奥委会。新闻稿称:国际奥委会与中华台北奥委会共同宣告,以最近修改的奥林匹克宪章为基础,双方同意中华台北奥委会之会名、会旗、及会徽。依据此项协议书,中华台北奥委会可以参加未来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其他国际奥委会所赞助与承认的各种活动,正如每一个国家奥委会所享有的同等地位及同样的权利。[1]

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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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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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签订的协议中,只谈及中华奥委会的名、旗、徽。1983年,国际奥委会为了1984年奥运向中华奥委会要求提交歌曲,中华奥委会曾争取使用中华民国国歌,但被国际奥委会拒绝,最后改以国旗歌送交,还曾因避免国旗歌歌词遭拒,由张彼德创作新词。[5]

奥运开幕式绕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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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台北代表团在2010年冬季奥运开幕式排在瑞士(Switzerland)和塔吉克(Tajikistan)间入场

为了避免紧临中国大陆以作区隔,当时国际奥委会委员徐亨寄函国际奥委会主席萨玛兰奇[2],确认中华台北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会员名录的排序列置于Taipei的“T”组,有别于中国奥委会China的“C”组,中华台北代表队按照会员名录顺序参加奥运开幕式绕场。

2008年,北京奥运开幕式入场序以主办国语言的中文简体字笔划排序,原以“Taipei”作排序的中华台北代表队和以“Hong Kong”作排序的中国香港代表队一并放入“中”字顺位,两队之间虽有中非共和国代表队作区隔,但仍引起台湾各界疑虑,担心此例一开,未来在中国举行的赛事,中华台北可能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接连入场[11][12][13]。最终台湾仍参加该届奥运开幕式,之后在2010年广州亚运开幕式,中国主办方以英文字母排序,中华台北代表队以“T”顺位入场[14]。2022年,在北京主办的冬季奥运开幕式上,再度以2008年北京奥运的中文简体字笔划顺序,将中华台北和中国香港代表队一并置于中字排序出场,由于中非共和国并不参加冬季奥运赛事,再无其他中字为首的代表队区隔。中华奥委会在开幕前一周宣布以防疫和交通为由,不出席该届北京冬奥的开闭幕式[15][16]。国际奥委会对此关切后,中华奥委会又决定出席典礼,最终中华台北和中国香港在典礼上先后进场[17][18]

“Chinese Taipei”中文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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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协议中只记载中华奥委会的英文名称,造成台湾使用中华台北,而中国大陆官方及传播媒体使用中国台北的情况[19]。台湾和中国大陆选手起初只在两地之外举行的国际运动赛事上同场竞技,因有明确的英文名称,对赛事的影响不大。

1987年11月,中华民国政府开放民众赴中国大陆探亲后,即使部分台湾民众以探亲名义参与在中国大陆举行的体育赛事,但当时仍未开放体育交流。直到1988年12月,面对即将举行的北京亚运,行政院公布相关作业要点,开放个人或民间团体至中国大陆参加国际活动,活动须依照原国际组织的规定办理。开放体育交流后,在中国大陆主办的活动中,对于名称除了使用各国际运动总会的法定语言外,按国际惯例也必须加上地主所用的中文,中文名称的差异因此成为了影响台湾参加的关键。

1989年1月,中国奥委会副主席陈先宣布,台湾运动队赴中国大陆比赛名称之使用,必须以中国台北称之。而台湾的中华奥委会则表示,到中国大陆比赛的体育团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 以中华台北为名称参加比赛;
  2. 必须参加国际运动总会主办的正式锦标赛。

在中国大陆表示反对后,中华奥委会再要求:

  1. 除非大陆保证不使用中国台北;
  2. 参赛各协会必须要求亚洲或国际运动总会保证不使用中文译名,完全采用奥运模式;
  3. 若使用中文译名则必须是中华台北,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可以前往参赛外,否则将拒绝前往大陆参加各项国际正式锦标赛。

当时担任中华奥委会主席的张丰绪3月11日授权当时的奥委会秘书长李庆华前往香港和中国奥委会协商,最后在1989年4月6日和当时中国奥委会主席何振梁签署协议,协议内容为:“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赴大陆参加比赛、会议或活动,将按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办理。大会(即主办单位)所编印之文件、手册、寄发之信函、制作之名称,以及所做之广播等,凡以中文称台湾地区体育团队及体育组织时,均称之为‘中华台北’。”

之后的4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亚洲青年体操锦标赛成为台湾首次派代表队赴中国大陆参赛的体育赛事;而中国大陆则到1992年5月台北-上海-北京接力长跑活动,承认开始双向体育交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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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的萨拉热窝冬季奥运及7月的洛杉矶夏季奥运中华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皆派出代表队,两奥委会自此长期共容于国际奥委会,台湾各单项运动协会也重回各国际总会及相关亚洲组织中[19]。之后此运作模式也套用于其它非体育相关的国际组织上。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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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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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奧會模式. 国民体育季刊156期.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2008-12-15 [201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11). 
  4. ^ 4.0 4.1 赵丽云. 「中華台北」會籍名稱使用事略. 国政研究报告. 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 2001-11-02 [201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4). 
  5. ^ 5.0 5.1 5.2 刘进枰. 1981年奧會模式簽訂之始末 (PDF). 2007 [2010-07-0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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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0 9.1 9.2 9.3 9.4 珍藏奧林匹克. 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2008-04. ISBN 9789860137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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