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伯(?—317年1月11日),表字籍贯不详,晋朝丞相督运令史。其事迹史无详载,但因其被处死一事出现异象,其事受当时及后世议论。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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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兴四年(316年),汉赵军队攻陷长安,掳晋愍帝。同年消息传到时为丞相,保有江南一隅的司马睿所镇之建康,司马睿亲率军队出屯郊外,移檄全国征召兵马,宣称要刻日北伐。当时淳于伯于丞相府下任督运令史,被指督运物资有延误及收受贿赂的罪行,丞相府决定以军法将之处死。当时淳于伯的儿子申诉道:“督运之事已经完成,没有延误和缺乏之事,至于受赂相关行为罪不至死。用兵之事都是先扬声,后来才做真实的,现在真实的是屯兵出戍,不是出征。而建兴四年这年至今,都有漕运延误和停滞的事,皆未有依军法处罚。”不过这番申诉没有得到受理,淳于伯在建兴四年十二月丙寅日(317年1月11日)被处死。淳于伯受刑时鲜血溅到一旁的柱子上,但血液竟异常地向上流了两丈三尺,跟着才变回向下流。当时人们看到如此异象都认为这表示淳于伯有冤情[1]

事件发生后,主理刑法事的丞相司直刘隗上奏表示淳于伯事件处刑失当,并重申淳于伯儿子的申诉,弹劾丞相从事中郎周莚、法曹参军刘胤及法曹属李匡免官。时任右将军、扬州刺史的王导等亦上疏引咎辞职。不过司马睿认为这是自己的罪过,没有人被问责[2]

后来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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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晋书》记载,淳于伯被处死后即发生旱灾,次年建武元年(317年)时扬州又发生旱灾,大兴元年(318年)六月时东晋也出现旱灾,干宝认为这三年旱情是淳于伯冤死的冤气造成[3][4]郭璞亦认为淳于伯此事与司马睿的统治刑罚失当有关,认为这是上天对司马睿的警示之一[5]

死时鲜血逆向上流之事在《南齐书》记载中亦发生在因恐惧被诛而被逼起兵的齐将陈显达身上,这亦令人联想到淳于伯事[6]

柏杨认为淳于伯确是冤死,血逆上流异象更显此是人神共愤,认为委罪淳于伯并以军法处死他正是司马睿拒绝出兵北伐的下台阶[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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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书·五行志中》:愍帝建兴元年十二月,河东地震,雨肉。四年十二月丙寅,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血逆流上柱二丈三尺,此赤祥也。是时,后将军褚裒镇广陵,丞相扬声北伐,伯以督运稽留及役使赃罪,依军法戮之。其息诉称:“督运事讫,无所稽乏,受赇役使,罪不及死。兵家之势,先声后实,实是屯戍,非为征军。自四年已来,运漕稽停,皆不以军兴法论。”僚佐莫之理。及有变,司直弹劾众官,元帝不问。
  2. ^ 《晋书·刘隗传》:建兴中,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而血逆流,隗又奏曰:“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得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自顷蒸荒,杀戮无度,罪同断异,刑罚失宜。谨按行督运令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终极柱末二丈三尺,旋复下流四尺五寸。百姓喧华,士女纵观,咸曰其冤。伯息忠诉辞称枉,云伯督运讫去二月,事毕代还,无有稽乏。受赇使役,罪不及死。军是戍军,非为征军,以乏军兴论,于理为枉。四年之中,供给运漕,凡诸征发租调百役,皆有稽停,而不以军兴论,至于伯也,何独明之?捶楚之下,无求不得,囚人畏痛,饰辞应之。理曹,国之典刑,而使忠等称冤明时。谨按从事中郎周筵、法曹参军刘胤、属李匡幸荷殊宠,并登列曹,当思敦奉政道,详法慎杀,使兆庶无枉,人不称诉。而令伯枉同周青,冤魂哭于幽都,诉灵恨于黄泉,嗟叹甚于杞梁,血妖过于崩城,故有陨霜之人,夜哭之鬼。伯有昼见,彭生为豕,刑杀失中,妖眚并见,以古况今,其揆一也。皆由筵等不胜其任,请皆免官。”于是右将军王导等上疏引咎,请解职。帝曰:“政刑失中,皆吾暗塞所由。寻示愧惧,思闻忠告,以补其阙。而引过求退,岂所望也!”由是导等一无所问。
  3. ^ 干宝《搜神记》:晋元帝建武元年六月,扬州大旱﹔十二月,河东地震。去年十二月,斩督运令史淳于伯,血逆深上柱二丈三尺,旋复下深四尺五寸。是时淳于伯冤死,遂频旱三年。刑罚妄加,群阴不附,则阳气胜之。罚,又冤气之应也。
  4. ^ 《晋书·五行志中》:元帝建武元年六月,扬州旱。去年十二月,淳于伯冤死,其年即旱,而太兴元年六月又旱。干宝曰“杀淳于伯之后旱三年”是也。刑罚妄加,群阴不附,则阳气胜之罚也。
  5. ^ 《晋书·郭璞传》载郭璞以其时刑狱繁兴上疏晋元帝:往建兴四年十二月中,行丞相令史淳于伯刑于市,而血逆流长标。伯者小人,虽罪在未允,何足感动灵变,致若斯之怪邪!明皇天所以保祐金家,子爱陛下,屡见灾异,殷勤无已。陛下宜侧身思惧,以应灵谴。皇极之谪,事不虚降。不然,恐将来必有愆阳苦雨之灾,崩震薄蚀之变,狂狡蠢戾之妖,以益陛下旰食之劳也。
  6. ^ 《南齐书·陈显达传》
  7. ^ 《柏杨全集》卷二十五,第880页〈淳于伯鲜血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