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仓儿案
满仓儿案,为明朝弘治九年(1496年)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起初案件是由于满仓儿被贩为歌妓而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纠纷,但后来由东厂的参与和后来六部官员的反对,而成为一个政治打压事件。此案亦是明朝中期宦官干政的一个表现。
过程
编辑案件审查
编辑弘治年间,千户吴能将其女儿满仓儿交给媒人。媒人卖给乐妇张氏,并欺骗她称:“此女是周姓皇亲家的孩子。”此后满仓儿又被转卖给乐工袁璘。吴能死后,其妻子聂氏各地察访并找寻到女儿满仓儿。而满仓儿怨恨母亲卖掉自己,假称其不是生母。而聂氏只好与儿子将女儿满仓儿劫持回家。袁璘于是向刑部提出诉讼,而刑部郎中丁哲、员外郎王爵审讯并得知详情。但因为袁璘话语粗鲁,丁哲命人施加鞭刑,袁璘过几天后去世。御史陈玉、刑部主事孔琦检验尸体后,便埋葬。满仓儿归其母[1]。
东厂介入
编辑东厂宦官杨鹏的侄子曾经与满仓儿通奸,于是他指使袁璘的妻子向杨鹏申诉冤案,且命令乐妇张氏认满仓儿为其妹,并又命令贾校尉嘱咐满仓儿串供。媒人便称聂氏之女先前曾经卖给周姓皇亲家。于是奏章下发镇抚司,判定丁哲、王爵等人有罪。又下交司法官、锦衣卫审判此案,并到皇亲周彧家调查满仓儿事,没有找到。随后命府部大臣与给事中、御史当庭审讯,乐妇张氏与满仓儿遂透露真情。都察院遂上奏,丁哲因为公务行刑致人死亡,应判处徒刑。王爵、陈玉、孔琦以及聂氏母女应判处杖刑[2]。
刑部阻挡
编辑刑部典吏徐珪对此判决草拟感到愤愤不平,于是直接上疏称:
“ |
聂氏之女一案,丁哲已经审讯清楚。东厂杨鹏拷打聂氏,使其屈从诬陷,此致使镇抚司也一同被蒙蔽。陛下命令司法官与锦衣卫会审,但官员又因畏惧东厂,不敢公开审问,以致朝廷审讯时才不能隐藏。满仓儿诬告其母,却只拟定为杖刑,而丁哲等人无罪却反被处以徒刑,轻重颠倒到这一地步,这都是东厂威逼劫持所致。臣在刑部任职三年,看到审讯盗贼,多是东厂官员擒获,有声称校尉诬陷的,有声称校尉替人报仇,有声称校尉接受首犯赃物而被迫顺从或令旁人抵罪的。刑部官员明知内情,却不敢擅自更改一字,这是所以天灾怪异事情频繁出现。臣请求陛下撤销东厂,并在菜市口杀掉杨鹏叔侄、贾校尉以及满仓儿。并贬镇抚死官员到边缘地区戍边,晋升丁哲、王爵、孔琦、陈玉等人各一级,以洗清他们的冤情。那么天意可以挽回,太平盛世也可到来。如果不取消东厂,也应举荐谨慎敦厚的宦官,如陈宽、韦泰等人执掌,仍选拔一位大臣参与共同理事。镇抚司审理刑事,也不应当由锦衣卫官员专任,并请求选拔在京各卫的几人和刑部主事一名,共同处理。或者三年,或者六年更换一次,那么巡捕官校,都不会再有作奸擅刑、诬陷无辜的人了。臣区区微身,左右前后都是东厂的人,祸定然不可避免。但是与其死在此辈小人之手,还不如死于朝廷。愿杀掉臣的头,实行臣的建议,并将臣的骸骨交给妻子儿女归葬,那么臣即使死去也没有什么怨恨了[3]。 |
” |
最终结案
编辑明孝宗看过奏疏后,勃然大怒,命令下都察院拷问。都御史闵珪等人以所奏之事与事实不符而向孝宗请求治徐珪之罪。孝宗继续责求详情,众臣纷纷上疏称罪,遂被夺去俸禄各自不等。徐珪赎回徒刑后,贬为平民。随后给事中庞泮称丁哲等人的决议审查已经三个多月,牵连入狱的人也多达三十八人,请求尽早审查释放。于是最终判决杖责满仓儿,送入浣衣局执役;丁哲供给袁璘的丧葬费,贬为平民。王爵和孔琦、陈玉都赎罪杖刑后恢复原职[4]。
参考文献
编辑-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先是,千户吴能以女满仓儿付媒者鬻于乐妇张,绐曰:“周皇亲家也。”后转鬻乐工袁璘所。能殁,妻聂访得之。女怨母鬻己,诡言非己母。聂与子劫女归。璘讼于刑部,郎中丁哲、员外郎王爵讯得情。璘语不逊,哲笞璘,数日死。御史陈玉、主事孔琦验璘尸,瘗之。”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东厂中官杨鹏从子尝与女淫,教璘妻诉冤于鹏而令张指女为妹,又令贾校尉属女亦如张言。媒者遂言聂女前鬻周皇亲矣。奏下镇抚司,坐哲、爵等罪。复下法司、锦衣卫谳,索女皇亲周彧家,无有。复命府部大臣及给事、御史廷讯,张与女始吐实。都察院奏,哲因公杖人死,罪当徒。爵、玉、琦及聂母女当杖。”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狱上,珪愤懑,抗疏曰:“聂女之狱,哲断之审矣。鹏拷聂使诬服,镇抚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锦衣会问,惧东厂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隐。夫女诬母仅拟杖,哲等无罪反加以徒,轻重倒置如此,皆东厂威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见鞫问盗贼,多东厂镇抚司缉获,有称校尉诬陷者,有称校尉为人报雠者,有称校尉受首恶赃而以为从、令傍人抵罪者。刑官洞见其情,无敢擅更一字。上干天和,灾异迭见。臣愿陛下革去东厂,戮鹏叔侄并贾校尉及此女于市,谪戍镇抚司官极边,进哲、爵、琦、玉各一阶,以洗其冤,则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罢东厂,亦当推选谨厚中官如陈宽、韦泰者居之,仍简一大臣与共理。镇抚司理刑亦不宜专用锦衣官。乞推选在京各卫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莅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则巡捕官校,当无有作奸擅刑,诬及无辜者矣。臣一介微躯,左右前后皆东厂镇抚司之人,祸必不免。顾与其死于此辈,孰若死于朝廷。愿斩臣头,以行臣言,给臣妻子送骸骨归,臣虽死无恨。”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89):“帝怒,下都察院考讯。都御史闵珪等抵以奏事不实,赎徒还役。帝责具状,皆上疏引罪,夺俸有差。珪赎徒毕,发为民。既而给事中庞泮等言哲等狱词覆奏已余三月,系狱者凡三十八人,乞早为省释。乃杖满仓儿,送浣衣局;哲给璘埋葬赀,发为民。爵及琦、玉俱赎杖还职。时弘治九年十二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