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

行政区划

特别市是部分国家针对特定城市采用的行政区划,通常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或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的。类似的概念为直辖市,但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中华民国 编辑

中国大陆 编辑

1921年,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称特别市。1930年,国民政府《市组织法》改称为院辖市,即行政院直辖之都市,俗称直辖市。

日本控制下的傀儡政权,亦使用特别市命名,如蒙疆联合自治政府设立的张家口特别市满洲国行政区划中有1934年-1939年有新京特别市长春)和哈尔滨特别市两个特别市,1939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只有新京特别市长春)这一个特别市。

194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致电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华中工委,指出:“在我解放原国民党中央政府的直辖市后,均不沿用特别市的旧称,而一律称为‘市’。平津两市解放后将直属于华北区,暂不宜宣布其直属中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从未使用过“特别市”通名。

台湾 编辑

直辖市台湾的第一级行政区划,台湾最主要的直辖市,就是首府台北市

日本 编辑

特别市日本在1947年制定的《地方自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区划名称。特别市拥有处理都道府县事务的权利。后于1956年废止,由政令指定都市制度代替。

日本现在出现的道州制议论中,亦有特别市的说法。

韩国 编辑

特别市(韩语:특별시)也是大韩民国一级行政区划名称。韩国仅设有一个特别市,就是首都首尔特别市서울특별시),旧称汉城。“首尔”一词为韩语固有词서울”(在韩语里解作“首都”)的中文音译,亦无对应的汉字名称。

朝鲜 编辑

特别市也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目前设有罗先市南浦市开城市这三个特别市。

参考文献 编辑

  1. ^ 中央档案馆等编. 《中共中央在西柏坡》. 海天出版社. 1998.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