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旗中华民国的准一级行政区划单位,是未被盟部管辖的。虽然特别旗直属于行政院,理论上和直辖市同为一级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组织法》,部分事项必须与省政府会商办理。实行省县、盟旗双轨并行制之下,特别旗无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务。

沿革 编辑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绥远城将军直辖。伊克明安旗黑龙江将军节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设盟,直属理藩院

国民政府召开蒙古会议后,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范蒙古地方制度,并将特别旗的设置组织法制化。[1]

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失守前,设有下列四特别旗:

2006年立法院决议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未有制定其他有关特别旗制度之法律。[3]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刘学铫、陈又新. 蒙古盟旗制度西藏政教制度略述稿 (PDF). 蒙藏委员会. 1996. ISBN 9570084383. 
  2.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通过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法规查询系统. 
  3. ^ 《總統府公報》第6671號. 民国95年1月27日出刊.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