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统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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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统治主义为殖民主义中关于殖民地统治方针的一种理论,其内容是指将新附领土(即殖民地)视为一个不同于本国的特殊地区,落实于实际政策上即表现为尊重殖民地旧惯,不刻意对该地区人采取同化政策。该主义主张,对殖民地人民统治需实施与本国不同的法律,并采取独立特殊方式统治。该主义的相对名词为内地延长主义。
特别统治主义是标准的英国型态殖民统治政策,也影响英国的殖民统治政策。在亚洲,朝鲜日治时期与台湾日治时期前半段为该主义的实践场所。在此主义影响下,殖民地总督通常握有绝对权力实施接近独裁的殖民地统治。
范例
编辑台湾日治时期的台湾总督,早期为台湾境内的最高军政首脑,拥有独立的军政大权;而《六三法》则赋予了台湾总督有在境内至高无上的权力,故被当时的台湾人戏称为“土皇帝”。在儿玉源太郎时期,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创立“台湾银行”,并发行仅在台湾境内通行的台币,而台银的创立也保障了台湾当地的财税独立。
后来随着“皇民化政策”的推行,日本当局也实施“内地延长主义”,加上早年的武官总督的高压统治无法扑灭台湾人的反日情绪,日本就改变策略,将台湾正式当作日本国土的延伸,并将日本内地的制度移植到台湾境内实施,希望能用宣传与潜移默化的方式将台湾人改造为效忠日本的“皇民”。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据台湾末代总督安藤利吉向接管台湾境内一切权力的国民政府投降,而国府当局在台湾成立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并任命陈仪为行政长官;当时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实施著跟当时国府控制下的中国大陆不同的制度,自成一格。由于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在台湾境内仍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故被当时的台湾人认为是“总督府复辟”。后来随着二二八事件的发生,陈仪因“通匪罪”被蒋介石下令处决;但在渡江战役后,国民政府完全失去中国大陆的控制权,蒋介石遂率领部众撤退来台湾,并以“复行视事”的名义在政府所在地台北市重新履行总统职权,此后中华民国总统为台湾地区境内的最高领袖,拥有行政权的国家元首。
某些美国海外属地,如波多黎各、美属萨摩亚、美属维京群岛、关岛、塞班岛、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华府)等等,由于并不属于任何一州,也没有美国国会议员席位,除华府以外不能参与美国总统选举。虽然海外属地拥有自己的法律,与独立的财税制度,总督及自治议会选举也与美国其他州和州议会无异(波多黎各总督相当于美国的州长,亦设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这些海外属地实际上由美国联邦政府直辖,而财税与军政方面皆由联邦政府统一发号施令。不少生育旅行在美国海外属地诞下婴儿,从而取得绿卡和美国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