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权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0年10月9日) |
直接民权即为人民直接参与表达国家意志的民权。通常政府会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公民投票,让人民清楚表达民意后,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而另一种,就是让人民选举代表人后,由代表人代表选举民众行使民权,这种以代表代替人民行使民权者,即称为“间接民权”。
以行使间接民权为主的政治,也称为议会政治,此种政治流弊甚多,故又引发“直接民权”的改革。最早由瑞士实施直接民权,后流行至美国多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举办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权的国家越来越多,中华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三民主义,即主张直接民权为建国基础民权。惜因内战以及民代议员等政治利害关系,直接民权在中华民国建国近百年时,才开始启蒙举办,远远落后于宪法凝定之时,也落后于其他欧美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