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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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决,由孙文在三民主义中提出,他认为这是人民的四权之一。政权机关国民大会的复决通常与治权机关立法院的创制(包含创法废法)相对应,是防杜代议政治之弊端,对于某法施行通过或废除的权力。
孙中山所说的复决权,并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决定修改或废除某个法律,是一种管理法律的权力[1]。三民主义主张,只有县级的事务,可以行使创制、复决,至于全国性的事务,创制、复决的权利被交给最高政权机关国民大会,由每县的国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政权,使祇尽其能,不窃其权。
中华民国宪法所说的复决,由国民大会议决,国大废除后交由公民公民投票表决。因此台湾的政治学者,许多都以复决为公民投票的同义词。实际上,中华民国国民直接透过公投行使复决权,至2018年(民国107年)的以核养绿公投才实现。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 ^ 孙文《国父全书》〈民权主义第六讲〉:“若是大家看到了从前的旧法律,以为是很不利于人民的,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了之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的新法律,废止从前的旧法律。关于这种权,叫做复决权,这就是第四个民权。”
外部链接编辑
- “公民投票有:重要投票(plebiscite)、复决(referendum)、创制(initiative)的三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公民投票与议会政治·公民投票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