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银行押汇弊案

第一银行押汇弊案为1979年间于台北金融圈所发生的押汇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于将近30年后终于沉冤得雪,获得无罪判决确定。本案凸显出了台湾司法审判体系的缺失,除间接促成中华民国立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之外,因其中张国隆、柯芳泽声请冤狱赔偿未果,司法院大法官前后作出释字第670号、释字第725号解释,促使《冤狱赔偿法》修改为《刑事补偿法》。

事件发生 编辑

1979年,当时台湾的外汇存底仅约20亿美元,但是经过初步调查,此案中第一商业银行遭到“台运”等公司诈骗的押汇金额高达八百八十万美元。国库损失金额之大,震惊台湾。

押汇弊案爆发后,行政院台湾省政府中央银行财政部交相指饬彻查。司法部门也展开动作,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今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褚剑鸿指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今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石明江主动侦查此案。检方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侦搜后,事件持续扩大,被限制出境的关系人从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湾塑胶、台湾化学、台湾拉链等多家公司也因台运涉嫌恶意倒闭而受害,纷纷提出控告。随着案情越滚越大,检调侦搜证物越来越多,弊情轮廓也越渐明朗,直指第一银行中山分行滥行核准押汇,而且第一银行总行疏于监督[1]

台北地检处侦办终结后,将当年担任第一银行中山分行副理、襄理的张国隆、柯芳泽、林泰治等人,以其多次利用主管、监督出口押汇等职务之便诈取该行的财务,或以该行资金违法准许押汇图利,而依贪污罪嫌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

历审判决 编辑

本案于1980年1月12日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国隆有期徒刑11年,被告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其后经被告上诉,于1981年12月18日由台湾高等法院作成第二审判决,被告张国隆改判有期徒刑9年,被告林泰治改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柯芳泽改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继续上诉,最高法院于1982年11月30日将全案发回更审。其后本案共历经12次更审,直到2007年8月23日最高法院判决无罪定谳。

历审判决[2]
审次 判决日期 判决法院 案号 判决结果
1 1980年1月12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68年度诉字第890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11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
2 1981年12月18日 台湾高等法院 69 年度上诉字第521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9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7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3 1982年11月30日 最高法院 71年度台上字第7631 号 发回更审
4 1983年5月4日 台湾高等法院 71年度上更(一)字第1260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8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6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5 1983年12月29日 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7785号 发回更审
6 1984年6月7日 台湾高等法院 73年度上更(二)字第58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7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7 1984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 73年度台上字第456号 发回更审
8 1986年9月28日 台湾高等法院 7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9 1987年1月4日 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第7143号 发回更审
10 1987年6月22日 台湾高等法院 7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11 1987年12月1日 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8082号 发回更审
12 1988年12月13日 台湾高等法院 7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5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
13 1989年5月11日 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1744号 发回更审
14 1989年11月28日 台湾高等法院 7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67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减刑为有期徒刑4年
15 1990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3099号 发回更审
16 1990年11月29日 台湾高等法院 79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7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
17 1991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 80年度台上字第1497号 发回更审
18 1992年4月23日 台湾高等法院 80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19 1993年2月4日 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420号 发回更审
20 1994年3月9日 台湾高等法院 82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3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1 1995年1月26日 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374号 发回更审
22 1996年5月22日 台湾高等法院 84年度重上更(十)字第8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3 1997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45号 发回更审
24 1999年10月21日 台湾高等法院 86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100 号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25 200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6989号 发回更审
26 2005年11月9日 台湾高等法院 94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32 号 被告三人均无罪
27 2007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4591号 无罪定谳

国赔与释宪 编辑

后续 编辑

参照 编辑

  1. ^ 【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2013-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調查報告 (PDF). 中华民国监察院. [2013-08-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