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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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问式诉讼(英语:Inquisitorial System)又称纠问制度,是欧洲各国在中世纪亚洲各国则一直到19世纪末、甚至中国20世纪初都还使用的刑事诉讼制度。其特色是法官检察官,亦即法官同时是负责提出证据、试图证明被告有罪的人。在中国古代,判官一方面审判论刑,另一方面也要找出证据。

纠问式诉讼的最大问题在于:由于球员(检察官)兼裁判(法官),自然就难以公平对待“另一队的球员”(被告)。毕竟检察官的任务主要是证明被告有罪,因此在搜证、推理时就算再怎么自制,仍难免犯有罪推定、较重视不利被告的证据、甚至朝有罪方向曲解证据的种种偏误。相较之下,对抗制的法官比较能客观中立看待证据。

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中,纠问制度被对抗制取代,亦即司法官员的角色被拆成法官检察官两个不同的职务,由不同人担当,检察官负责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法官负责根据法庭上辩论结果以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及判处刑罚(这是欧陆法系的法官任务。在英美法体系中,对于较严重的罪行,陪审团负责裁定被告罪名是否成立,法官负责判处刑罚)。此外,并为被告加上了辩护人这个工具,以达到与检察官与被告之间的武器平等,亦即使被告能在法律知识上与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检察官平起平坐。于是现代刑事诉讼中,判官与嫌犯之间的两方关系,变成“审、检、辩”的三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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