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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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干[1](1888年—1941年10月),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海珠区沥滘)人。民国政治家。

繁体罗文榦又写作罗文幹

生平 编辑

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于英国伦敦内殿律师学院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大律师资格[2]。回国任清廷广东省审判厅厅长,后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任教于北大,与胡适交谊甚笃,自命为“有职业而不靠政治吃饭”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1912年在北洋政府历任检察长及司法、财政部、大理院院长等职。1915年8月,罗辞去总检察长南下,传闻为筹安会是否违法一事,与内务、司法两部不协,总检察厅更发文澄清[3],后参加反袁。1921年12月复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1922年1月改任大理院院长,同年9月任王宠惠内阁财政总长。

1922年11月18日因订立《奥国借款展期合同》,被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告发受贿被捕,并导致王宠惠内阁辞职,史称“罗文干案”。次年6月无罪释放。蔡元培曾为此愤而辞职。当时顾维钧被摄政国务总理高凌霨任命为外交部长时也曾表示,罗文干案不澄清,绝不上任。

1928年被聘为东北边防司令长官公署顾问。1931年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兼外交部长等职。1932年5月审判共产国际特工牛兰夫妇事件中,反对宋庆龄、蔡元培保释被告。1933年5月,在《塘沽停战协定》签字后,呈请辞职,经蒋中正挽留,直到12月2日,最终辞去外长职位。1934年10月又辞去司法行政部长职务。1938年任国防参议会参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同年在西南联大教授《中国法制史》。1941年10月,在粤北乐昌县城,因恶性疟疾不治身亡,享年53岁。

逸事 编辑

1933年罗文干在新疆串联张培元马仲英以推翻盛世才。当时罗文干离开新疆未带行李,被盛世才没收,在1937年新疆财政监察委员会拍卖时,标有“罗文干逆产一项,仅手提小皮箱一个,折扇一把,绸衫一件。”[4]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羅文榦. 财政部财政史料陈列室. [2021-02-20]. 
  2. ^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3. ^ 籌安會進行之狀況. 新闻报 (上海). 1915-08-31. 又总检察长罗文干请假,适当司法界多事之秋,外间遂传其与应德闳案及筹安会事不无几分关系,近总检察厅致函各报……原函如下:敬启者:本厅罗检察长文干,因本月十五日接家电,以母病召其速归,遂于十六日详请司法部,给假十五天,十七日奉部批准,十八日早晨,首途囘粤。外间报纸往往加以推测之词,谓其别有他项原因,未免失实,敢请贵报将此函登载,以免误会。 
  4. ^ 张大军. 新疆風暴七十年. 台湾: 兰溪出版社. 1970 (中文(台湾)). 
  • 《剑桥中华民国史·宪政理想的衰落·1922—1928年》
  •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22年》
   中国北洋政府
前任:
潘昌煦
大理院长
1922年6月 - 9月
继任:
董康
前任:
高凌霨
财政总长(署理)
1922年9月 - 11月
(被逮捕后、凌文渊代理)
继任:
汪大燮
前任:
张国淦
司法总长
1926年7月 - 1927年6月
(至1927年1月为署理)
继任:
姚震
前任:
王荫泰
外交总长
1928年2月 - 6月
继任:
(废止)
   中国国民政府
前任:
朱履龢
司法行政部长
1931年12月 - 1934年10月
继任:
居正
前任:
陈友仁
外交部长
1932年1月 - 1933年12月
继任:
汪兆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