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教育令

日本時代臺灣總督府所頒布有關教育的法律命令

台湾教育令》通常指的是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为了台湾特殊环境所颁布的有关教育法律命令。该命令主要发布过两次,分别为1919年发布的第一次《台湾教育令》(大正8年敕令第1号)、1922年发布的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大正11年敕令第20号)。并依实际状况及相关法律改变,而有多次改正(法令修订)。前述第二次台湾教育令曾在1933、1935、1941、1943年多次修订,未曾发布第三次台湾教育令。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台湾教育令
假名たいわんきょういくれい
日语旧字体臺灣教育令

制定过程 编辑

  • 1895年5月至1919年的台湾教育令发布前,内地人的教育是直接依据内地的法令办理,而本岛人的教育则是依据总督府颁布的学校官制、学校规则和学校令。台湾人以学习国语日语)为主,没有完整的学制系统可言。[来源请求]这一时期开始设立国语传习所小学校公学校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师范学校与医学校等为重点,并保持私立学校与书房教育。
  • 1896年(明治29年)3月31日,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总督府直辖诸学校官制”,国语学校开始培育台湾人学习国语(日语),起初修业年限3年,后改为4年,是为台湾中学教育的开端。
  • 1898年(明治31年),台湾总督府开始执行《台湾公学校令》,规定8-14岁的孩童可就读公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是为台湾小学制度的开端。
  • 1919年(大正8年)1月4日由第七任台湾总督明石元二郎发布到1922年(大正11年)4月1日废止的第一次台湾教育令,共分为6章32条及附则,分为普通教育、实业教育、专门教育及师范教育。各级教育机关系统至此完整建立。第一条开宗明义曰:“在台湾之台湾人之教育根据本令。”确定公学校修业年限为6年(同令第八条),就学年龄规定七岁(同令第九条)(即六足岁),应施以“生活必须的知识技能”(同令第七条)课程增加日本历史工艺[来源请求]。中学则改称“高等普通学校”,入学资格为“修业年限六年的公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6年公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来源请求],修业年限四年。高等普通学校可加设一年制的“师范科”,用来培养公学校的师资;官立或公立实业学校亦可加设一年制的“师范科”,以养成简易实业学校的教员。但内地人的教育还是直接依据内地法令办理,且台湾人的教育制度仍比日本人的同级学校程度低,[来源请求]形成了双轨的型态。
  • 1922年2月6日发布到1922年4月1日施行的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在台湾总督田健治郎同化政策下,从初等教育高等教育,均依据修正的教育令的规定来办理,使内地人和本岛人得以在同一系统的教育制度学习,并实施日台共学制度。初等教育方面,首次规定以语言的使用状况,而非以原籍,来作为入学的标准:规定“国语常用者”入小学校,其法令则依内地之〈小学校令〉;而“非国语常用者”入公学校,公学校相关规则,则由台湾总督定之。中等教育以上则男女分校,并依自身学力参加考试入学。原则上,中等学校以上为日台共学;而初等教育规定日籍子弟入小学校,再进男女分校中学校,而专门学校或大学。台籍子弟入公学校,就进实业教育学校就读,准备就业。[来源请求]
  • 1941年3月,因为内地《国民学校令》发布,前述第二次台湾教育令因之部分修订。1941年3月发布的的第三次?台湾教育令[来源请求]。当时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夕,该年4月19日发起皇民化运动,要使台湾人彻底皇民化皇民化的教育政策中,最重要的的就是实施国民学校教育。[来源请求]该年台湾教育令修订后,依据《国民学校令》(昭和16年敕令第148号),台湾的小学校和公学校从此和内地一致,均改称“国民学校”。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