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微

(重定向自色聚

极微梵语paramāṇu),又译邻虚邻虚尘,源自古印度哲学思想,是组成一切物质(色)的最小单位,类似于古希腊哲学中的原子。部分佛教部派如说一切有部南传上座部[1]接受了这个学说,耆那教胜论派也设立了极微的概念。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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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微”是对物质进行分析后得到的作为极限的微粒子,《大毘婆沙论》定义极微是最细色,即没有细构部分、不可分解离析、不可感官经验:

微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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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论》记载:四大种及其所造色,是有法,极微没有变碍[4],极微积聚成有变碍的有色法[5];四大种是不可见、有对色[6],而所造色,或可见或不可见[7],或有对或无对,有对含义为有相互障碍的可经验实体[8]四大种所造色,于四大种外有别自体[9];四大种与所造色相依而住[10],诸极微互不相触[2];四大种及七所造触摄于触处中,有说所造触是四大种之差别而非实有[11],依世俗说为身所受之可触境[12]四大种永不相互分离,不因物态相变而失去自相[13];不同物体中,或同一物体在不同条件下,四大种极微的数量比例或有差异,亦有说数量等比而其势力或有差异[14];一组四大种的四个极微,只能造一个所造色极微,亦有说可造多个[15];四大种有十一种,即有色十一处[5]所依四大种,其所造色即为有色十一处[16]

二十二根[17]中有七根是色法,五根[18]再加欲界繋的男根女根[19]。《大毘婆沙论》拥立极微学说后,法胜尊者《阿毘昙心论》依《品类论[20]将男根、女根并入身根[21]加以分析[22]

心论》极微聚
极微 欲界 色界
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非根色 眼根 耳根 鼻根 舌根 身根 非根色
四大种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地、水、火、风
外色 色、香、味、触 色、香、味、触 色、香、味、触 色、香、味、触 色、香、味、触 色、香、味、触 色、触 色、触 色、触 色、触 色、触 色、触
内色 眼净色、身净色 耳净色、身净色 鼻净色、身净色 舌净色、身净色 身净色 眼净色、身净色 耳净色、身净色 鼻净色、身净色 舌净色、身净色 身净色
合计 10 10 10 10 9 8 8 8 8 8 7 6

此理论只涉及某根某界中存在什么种类的极微[23],没有论及色处诸形色和触处七所造触[24],没有确定极微聚内四大种的具体数量等细节[25]世亲尊者《俱舍论》在此上细分为无声和有声,如有声音产生则增加上外色“声”[26],并称其为色聚, 其含义是四大种及其所造色的最小聚集单位[27],其边际由空界色限定[28]

赤铜鍱部的论书如《解脱道论》中,水大种计为不可见、无对色,所有不可见、无对色都归入法处[29],以四大种及其所造色、香、味、触为八不分离色[30];男根、女根不并入身根而各有根色[31],计入结生刹那即生的心所依处[32],身净色不划入眼、耳、鼻、舌根;区分时节四种生起因缘[33],将命根列入所有业生诸根色聚[34];将声处色,法处所摄诸细色中与造业有关的身表、语表[35],及与四念处等有关的色轻快、色柔软、色适业[36],列入心、时节、食生色聚;并结合刹那相续,演绎出了成体系的色聚理论[37]。南传佛教的更后世论书用食素(ojā)取代了色聚中的触[38],并陆续进行了各式修改和重释,部分现代上座部佛教派别用色聚理论指导界分别观

度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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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论》定义了物体积聚的度量单位:

  • 此七极微,成一微尘(aṇu),是眼、眼识,所取色中,最微细者。此唯三种眼见:一、天眼,二、转轮王眼,三、住后有菩萨眼。
  • 七微尘,成一铜尘(loha-raja)。……七铜尘,成一水尘(ap-raja)。……七水尘,成一兔毫尘(śaśa-raja)。……
  • 七兔毫尘,成一羊毛尘(avi-raja)。七羊毛尘,成一牛毛尘(go-raja)。七牛毛尘,成一向游尘(vātāyana-cchidra-raja)。
  • 七向游尘,成一likṣā)。七虮,成一yūka)。七虱,成一穬麦yava)。七穬麦,成一节(aṅguli-parva)。

和距离的度量单位:

  • 二十四指节,成一hasta)。四肘,为一弓(dhanu)。……
  • 五百弓,成摩揭陀国一俱卢舍(krośa),成北方半俱卢舍。……八俱卢舍,成一逾缮那yojana)。

此定义的“极微”是眼睛可识别的最小单位“微尘”的七分之一,以极微定义的实体本身不可见,积聚成至少微尘大小才可见。南传佛教另有两种不同的极微规定[39]。传统上把上述七倍倍增的度量单位认定为体积单位,而现代为了探究“极微”可能的最细小程度,以其为长度单位[40],从指节到“极微”要缩小711=1.977326743×109倍,按指节为2×10-2米计算,则“极微”为1×10-11米,但牛毛、羊毛和兔毛将不能与以其为参照的度量单位相匹配[41]原子半径大小约为3—30×10-11米,直径也就是6—60×10-11米。在佛教理论中,被称为究竟法的四大种是不可见有对色,其存在不是靠视觉而是靠身体触觉识知的,尽管默认将其终极实体等同于极微,但没限制说不可以施设得小于这些历史定义甚至物理学测量极限。

佛教经典中,常用微尘形容极致细小,并不一定与极微理论或上述度量制下的微尘有关,经典中,也用微尘数来形容极大数量。

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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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微在佛陀本人的经典中从未出现,可能源于佛教对《六法论》有关学说的批判性接受[42]

说一切有部是佛教部派中最早支持这个观念的派别,最早在《大毘婆沙论》中拥立,经量部中观学派瑜伽行唯识学派等都反对极微实有。

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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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哲学区分元素论原子论亚瑟·伯林戴尔·凯思在《印度逻辑和原子论——对正理派和胜论的一种解说》[43]中综述为:

注释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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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ABHIDHAMMATTHA - SANGAHA of Anuruddhācariya A manual of ABHIDHAMMA》, Edited in the original Pali Text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 and Explanatory Notes by Nārada Thera, Vājirārāma, Colombo, CHAPTER VI - ANALYSIS OF MATTER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tomic theory prevailed in India in the time of the Buddha. Paramānu was the ancient term for the modern atom. According to the ancient belief one ratharenu consists of 36 tajjāris; one tajjāri, 36 anus; one anu, 36 paramānus. The minute particles of dust seen dancing in the sunbeam are called ratharenus. One paramānu is therefore, 1/46, 656th part of a ratharenu. This paramānu was considered indivisible. With His supernormal knowledge the Buddha analysed this so-called paramānu and declared that it consists of paramatthas - ultimate entities which cannot further be subdivided. The paramatthas are pathavi, āpo, tejo, and vāyo. One must not understand that these elements are earth, water, fire and air, as some Greek thinkers believed in the past.
  2. ^ 2.0 2.1 大毘婆沙论》:“问:诸极微,互相触不?设尔何失?二俱有过:若相触者,宁不成一,或成有分。若不相触,时应散,或应无声。答:
    • 应作是说,极微互不相触,若触,则应或遍、或分;遍触,则有成一体过;分触,则有成有分失,然诸极微,更无细分。问:聚色相,宁不散耶?答:风界摄持故,令不散。问:岂不风界能飘散耶?答:有能飘散,如坏劫时;有能摄持,如成劫时。问:若不触者,即相时,云何发声?答:即由此因故,使声发,若相触者,如何发声?谓:诸极微体相触者,手等相和,体应相糅,中无间隙,如何发声?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若诸极微,互相触者,彼应得住至后刹那。
    • 大德说言:实不相触,但于合集,无间生中,随世俗谛,假名相触。”
  3. ^ 大毘婆沙论》:“问:颇有一极微为所依,一极微为所缘,生眼等五识不?答:无。所以者何?眼等五,依积聚,缘积聚;依有对,缘有对;依和合,缘和合故。问:若尔,所、法俱生,即尔,所、法俱灭,刹那后必不住,如何可言鼻嗅香、舌尝味、身觉触耶?答:若缘彼法,鼻、舌、身识生,即说彼法,是鼻、舌、身识所了别,即说名为鼻、舌、身根所嗅、尝、觉,故无有失。”
  4. ^ 大毘婆沙论》:“问:若法是色,彼法有变碍耶?答:若法有变碍,彼定是色。有法是色,而无变碍,谓:过去、未来色,及现在极微、无表色。”
  5. ^ 5.0 5.1 大毘婆沙论》:“问:有色法云何?答:谓:十处、一处少分;十处者,谓: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处;一处少分者,谓:法处少分。问无色法云何?答:谓一处、一处少分;一处者,谓:意处;一处少分者,谓:法处少分。
    问:此中何等名有色法?无色法耶?答:……复次、若法体是四大种,或是四大种所造者,名有色法。若法体非四大种,或非四大种所造者,名无色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有色相者,名有色法,何等名有色相?谓有渐次积集相者,名有色相。复作是说:若有渐次散坏相者,名有色相。……复次、若有三种色相,可得名有色相,谓:或有色、有见、有对,或复有色,无见,有对,或复有色、无见、无对。……复作是说:有变碍相,名有色相。问:若有变碍相,名有色相者,过去、未来、极微、无表,既无变碍,应无色相;若无色相,体应非色。答:彼亦是色,得色相故,谓:过去色,虽今无变碍,而曾有变碍;未来色,虽今无变碍,而当有变碍;极微,一一虽无变碍,而多积集,即有变碍。无表,自体虽无变碍,而彼所依有变碍故。亦名变碍。……
    • 大德说曰:若有能坏、有对色相,是有色相;与前所说色相相违,名无色相,若法有此无色相者,名无色法。
    问:堕法处色,何不摄在十色处中?答:若色,可以刹那、极微,而分析者,立十色处。堕法处色,虽有刹那可分析义,而无极微可分析义故,不摄在十色处中。复次、若色,可作五识所依,及所缘者,立十色处。堕法处色,不与五识,作所依缘故,不摄在十色处中。复次、若色有障碍,可立十色处。堕法处色,既无障碍故,不摄在十色处中。”
  6. ^ 杂阿含经·三二二经》:“佛告彼比丘:眼是内入处,四大所造净色,不可见,有对。耳、鼻、舌、身内入处,亦如是说。……意内入处者,若心、意、识,非色,不可见,无对,是名意内入处。……色外入处,若色,四大造,可见,有对,是名色是外入处。……若声,四大造,不可见,有对,如声,香、味,亦如是。……触外入处者,谓:四大,及四大造色,不可见,有对,是名触外入处。……法外入处者,十一入所不摄,不可见,无对,是名法外入处。”
    发智论》:“地云何?答:显形色;地界云何?答:坚性触。水云何?答:显形色;水界云何?答:湿性触。火云何?答:显形色;火界云何?答:煖性触。风云何?答:即风界;风界云何?答:动性触。地、水、火、风,几处所摄?几识所识?答:地、水、火,一处摄,谓:色处;二识识,谓:眼识、意识。风,一处摄,谓:触处;二识识,谓:身识、意识。地、水、火、风界,几处摄?几识识?答:一处摄,谓:触处;二识识,谓:身识、意识。”
    大毘婆沙论》:“问:大种、造色,相别云何?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因是大种,果是造色。能生是大种,所生是造色。所依是大种,能依是造色。能相是大种,所相是造色。和合是大种,和合所生是造色。能建立是大种,所建立是造色。
    • 大德说曰:坚、湿、煖、动相,是大种;若色大种为因,而无大种相,是造色。……
    • 阿毘达磨诸论师言:大种无见,造色,有见、无见。大种有对,造色有对、无对。……”
  7. ^ 大毘婆沙论》:“问:有见法云何?答:一处,谓:色处。问:无见法云何?答:十一处,谓:余十一处。问:有见、无见,是何义耶?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能现所现,及可示现在此在彼,是有见义;与此相违,是无见义。
    • 大德说曰:是眼所照,是眼所行,是眼境界,是有见义;与此相违,是无见义。
    • 胁尊者言:若有影像,明了可见,是有见义;与此相违,是无见义。
    问:何故有色十一处中,唯一色处,说名有见。答:唯一色处,麁显易了,广说如前,十一色内,唯一色处,立色处名。”
  8. ^ 大毘婆沙论》:“问:有对法云何?答:十处,谓:五内色处,及五外色处。问:无对法云何?答:二处,谓:意处及法处。
    问:有对、无对是何义耶?答:诸极微积聚,是有对义;非极微积聚,是无对义。复次、诸可分析,是有对义;不可分析,是无对义。复次、诸可积集,是有对义;不可积集,是无对义。复次、诸有障碍,是有对义;若无障碍。是无对义。复次、诸有形质,是有对义;若无形质,是无对义。复次、若能容受、及能障碍,是有对义;若不能容受、及不能障碍,是无对义。
    • 胁尊者言:若可分析,则可积集,若可积集,则有障碍,若有障碍,则有形质,若有形质,则能容受、及能障碍,若能容受、及能障碍,是有对义;与上相违,是无对义。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有细分相,有障碍相,是有对相;无细分相,无障碍相,是无对相。
    • 大德说曰:若能容受、及能障碍相,是有对相;若不能容受、及不能障碍,是无对相。
    • 尊者妙音作如是说:若可施设,极微积聚性,显色长短性,随生音响性者,是有对相;与此相违,是无对相;此中极微积聚性者,说八处显色;长短性者,说色处;随生音响性者,说声处。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极微杂合、积集住相,是有对相;与此相违,是无对相。
    • 尊者觉天作如是说:能据处所、展转相碍。是有对相;与此相违,是无对相。
    应知有对,总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障碍有对者,如以手手,以手击石,以石击石,以石击手,以杵击锺,此等展转,更相障碍,如是名为,障碍有对。境界有对者,如眼根等,诸有境法,各于自境界,有所拘碍,如是名为,境界有对。所缘有对者,如心、心所,有所缘法,各于自所缘,有所拘碍。如是名为,所缘有对。如是三种有对法中,此中但说,障碍有对。问:障碍有对十色处中,几处展转有相碍义?
    • 有作是说:唯有触处,有相碍义,余十一处无相碍义,非所触故。
    • 或有说者:唯有五处,有相碍义,谓:内处中,唯有身处,若外处中,色、香、味、触。彼作是说:若以手击手,即以五击五;若以手击石,即以五击四;若以石击石,即以四击四;若以石击手,即以四击五;若以杵击锺,亦以四击四。
    • 复有说者:唯有九处,有相碍义,十色处中,唯除声处,若不尔者,有以手等,击眼处等时,应不生苦。
    • 评曰:应作是说,十种色处,皆有碍义,若声处无碍者,此应无积聚义,又不应名障碍有对。
    《施设论》说:‘眼定对色,色定对眼,广说乃至,意定对法,法定对意。’彼师但依境界有对,而造彼论,故作是说。”
  9. ^ 大毘婆沙论》:“如契经说:‘诸所有色,皆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经是此论所依根本,彼未说者,今应说之,故作斯论。有说:为止余师所说,谓:此部内,有二论师,一者、觉天,二者、法救。
    觉天所说:色唯大种,心所即心;彼作是说:造色,即是大种差别;心所,即是心之差别。彼何故作是说?依契经故,如契经说:‘眼肉团中,若内各别坚性、坚类,近有执受,名内地界,乃至各别动性、动类,近有执受名内风界。’彼依此经故,说造色即是大种。……
    问:彼云何通契经所说:‘诸所有色,皆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答:彼作是说,非所造声,离四大种,别有所因;即于大种,立所造声。云何知然?如契经说:‘苾刍当知,触由二缘,所谓:眼、色,乃至意、法。有六触处,是先所为,是先所造,我说即是故业。应知无闻异生,由此所触,受乐、受苦;由此所造,或此随一。’非离前六触处,别有第七触处,而可于中,立所造声;即于前六,说为所造。前经亦然,非离大种,别有所造;即于大种,立所造声。
    于我非难,阿毘达磨诸论师言:彼所引经,别有密意,不可引证前所引经。……又、所造言若无异者,余经所说,复云何通?如契经说:‘尊者圆满,告尊者庆喜言:具寿当知,所有我执,谁之所造?是色所造,是受、想、行、识所造,我执即是萨迦耶见。’若所造言无别义者,岂可身见即是色等,然离色等别有我执故,知经说所造色者,非即大种。
    问:若离大种,别有造色,如何会释彼所引经:‘于眼肉团中,有地界等。’答:彼经说眼根所依大种,不说眼体。又彼经说世所共知肉团名眼,非说眼根,世于肉团,眼想转故。尊者妙音亦作是说:世于大种,立眼根名,以是眼根所依止故。有余师说:彼所引经,于义无妨,彼经但说眼肉团中有地等界,不言地等即是眼根,于义何妨。
    尊者法救说:离大种,别有造色,说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说色中,二非实有,谓:所造触,及法处色。立蕴、处、界,如对法宗。彼亦不然,诸所造触,如余造色,应别有故。若无法处所摄色者,无表戒等,不应有故。欲止如是二师所说,故作斯论。”
  10. ^ 大毘婆沙论》: “问:大种、造色,云何而住?为大种在下,造色在上?为大种在上,造色在下?为大种、造色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处中耶?设尔何失?一切有过:若大种在下,造色在上,则诸造色近大种者,可以大种为能造因,所造色中有隔远者,如何可以大种为因?若大种在上,造色在下,则应造色为大种因,不应大种为造色因。若大种、造色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处中者,应断截时,见诸孔隙,犹如断藕。
    • 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树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处中。问:若尔,应断截时,见诸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
    “问:大种等聚中,有间隙(vivara)不?设尔何失?二俱有过:若有间隙,宁不相离?间隙若无,何不成一?答:
    • 有说,此有间隙,空界于中,相杂住故。问:若尔,云何名不相离?答:空界于中,能自隐匿,令于诸物,见不相离,如丛中女,自蔽其身。
    • 有说:此无间隙,展转相逼,无间住故。问:若尔,云何不成一耶?答:虽无间隙,而不成一,如蕴、处、界、三世等中,间隙虽无,而不成一,彼亦如是。又、大种等,自体作用,各各异故,不可成一。”
  11. ^ 大毘婆沙论》:“触处,实事有十一种,谓:四大种,及七种造触。七种造触者,谓:滑、涩,轻、重,冷、饥、渴。滑谓:细软,涩谓:麁强。轻谓:不可称,重谓:可称。冷谓:此所逼,便起暖求;饥谓:此所逼,便起食欲;渴谓:此所逼,便起饮欲。问:何大种增故滑?乃至渴耶?
    • 有作是说:不由大种,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故《施设论》作是问言:‘何缘活时身轻调顺?死便身重不调顺耶?答言:活时火、风未灭故,身轻调顺;死后身中火、风已灭故,重不调顺。’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谓:风增故,击动食消,引饥触生,便发食欲;火增故渴,谓:火增故,煎迫饮消,引渴触生,便发饮欲。”
  12. ^ 大毘婆沙论》:“问:何故名触处?为是可触故、名触处?为体是触故、名触处?为触所缘故、名触处?设尔何失?三皆有过,所以者何?若是可触故、名触处,极微展转,既不相触,如何触处是可触耶?若体是触故、名触处,大种、造色,非触自性,如何触处体是触耶?若触所缘故、名触处,此亦是余心、心所境,如何但说触所缘耶?答:
    • 应作是说,此是可触故,名触处。问:极微展转,既不相触,如何触处是可触耶?答:依世俗说,不依胜义,谓:世共说眼所受境,名可见;耳所受境,名可闻;鼻所受境,名可嗅;舌所受境,名可尝;身所受境,名可触;意所受境,名可知,是故可触故,名触处。复次、缘生身识故,名触处,如契经说:‘身、触为缘,生于身识。’此是胜义,了别境心故,此所缘,名为触处。复次、此名触处,亦名养处,由此长养诸余色法,令增盛故;如能增喜,名为喜处,此能长养故,名养处。
    •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极微展转互相触不?答:互不相触,若相触者,即应住至第二刹那。
    • 大德说曰: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
    • 有作是说:极微展转,实不相触,亦非无间,但和合住,彼此相近,假立触名。”
  13. ^ 大毘婆沙论》:“问:此四大种,于一切时不相离耶?答:如是,云何知然?如《入胎经》说:‘佛告庆喜,初羯逻蓝,若有地界,无水界者,便应干散,今不散者,水所摄故。若有水界。无地界者,便应流治,今不流者,地所持故。若有地、水,无火界者,便应臭烂,今不烂者,火所熟故。若有三界,无风界者,应不增长,今增长者,风所动故。’”
    “问:云何得知,此四大种,恒不相离?答:自相作业,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谓:
    • 坚聚中,地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水界,金、银、锡等,应不可销;又、水若无,彼应分散。若无火界,石等相击,火不应生;又、火若无,无能成熟,彼应腐败。若无风界,应无动摇;又、若无风,应无增长。
    • 于湿聚中,水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地界,至严寒位,应不成冰;又、地若无,船等应没。若无火界,应无煖时;又、火若无,彼应腐败。若无风界,应不动摇;又、风若无,应无增长。
    • 于煖聚中,火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地界,灯烛等焰,应不可回;又、地若无,不应持物。若无水界,应不生流;又、水若无,焰不应聚。若无风界,应不动摇;又、若无风,应无增长。
    • 于动聚中,风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地界,触墙等障,应不折回;又、地若无,应不持物。若无水界,应无冷风;又、水若无,彼应分散。若无火界,应无煖风;又、火若无,彼应腐败。
    问:此四大种,其相各异,展转相违,云何一时不相离起?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言:异相相违,因缘各别,非诸相异、皆必相违。诸不相违、而相异者,容俱时起,互不相离,如四大种,及香、味、触、青、黄色等。诸有异相、而互相违,必无一时不相离起,如薪与火,雹与稼穑,逻呼、月轮,药、病,明、暗。
    问:若坚、不坚物,转相作者,诸法云何不舍自相?云何相作?如水性软,至冬凝结,斧斫犹难;金等性坚,若置炎𬬻,便销如水,如是等,岂非诸法舍自相耶?答:非诸坚物,转作不坚;亦非不坚,转成坚物;然坚、不坚法,住未来世,若遇坚缘,则不坚法灭,坚法续生;遇不坚缘,则坚法灭,不坚续生;余亦如是故,无诸法舍自相过。”
  14. ^ 大毘婆沙论》: “问:四大种,体有增减不?设尔何失?二俱有过:若有增减,宁不相离,所以者何?若坚物中,地极微多,水、火、风少,地微随与水等量杂,余则相离,乃至动物,说亦如是。若无增减,水石等物,不应得成坚软等异。答:
    • 应言,大种体有增减。问:若尔,云何名不相离?答:虽有增减,而不相离,以展转相资,同作所作故。如坚物中,虽地微多,水、火、风少,然离水等,地微不能作所作事,乃至动物,说亦如是。如多村邑,共营一事,虽有人数多少不同,而互相须,不可相离。……
    • 有说:大种体无增减。问:石等,云何坚、软等异?答:大种势力,有增微故,如坚物中,四大极微,体数虽等,而其势力,地极微增,乃至动物,说亦如是。如一两盐,和一两𪎊,置于舌上。盐生识猛,𪎊生识微,此亦如是;水、酢均和生舌识喻;针锋、鸟翮生身识喻,广说亦尔。”
  15. ^ 大毘婆沙论》:“问:一四大种,为但造一造色极微?为能造多?若但造一,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应然。若能造多,则一四大种所造色,有多极微,云何展转非俱有因?对法者说:‘有对造色,展转相望,无俱有因。’许则便违对法宗义。答:
    • 应作是说,一四大种,但能造一造色极微。问:如何不成因四果一?因多果少,理不应然。答:果少因多,理亦无失,世现见有如是类故,因四果一,于理无违。
    • 有说:造多。问:若尔者,一四大种所造色有多极微,云何展转非俱有因?答:非一果故,非俱有因,以俱有因法,必同一果故,此不成因,同犹豫故。
    评曰:如前说者好。”
  16. ^ 大毘婆沙论》:“诸四大种,有十一种,谓:眼处所依,乃至身处所依,色处所依,乃至法处所依。诸所造色,亦有十一种,谓:眼处,乃至身处,色处,乃至法处。问:眼处所依大种,能造几所造色?乃至法处所依大种,能造几所造色?答:
    • 应作是说,眼处所依大种,唯造眼处,乃至法处所依大种,唯造法处。
    • 有作是说:眼处所依大种,能造三种,谓:眼处、身处、触处;耳、鼻、舌、处所依大种,亦尔。身处所依大种,能造二种,谓:身处、触处。色、声、香、味、法处所依大种,亦尔。触处所依大种,唯造触处。
    • 复有欲令一切大种,皆能造色、声、触;欲界大种,皆造香、味。彼说眼处所依大种,能造七种,谓:眼处、身处、色、声、香、味、触处;耳、鼻、舌处所依大种,亦尔。身处所依大种,能造六种,谓:身处、色、声、香、味、触处;法处所依大种,亦尔。色处所依大种,能造五种,谓:色处、声、香、味、触处;声、香、味、触处所依大种,亦尔。
    • 有余师说:眼处所依大种,能造十一种,乃至法处所依大种,亦尔。
    评曰:此诸说中,初说为善,谓:眼处所依大种,唯造眼处,乃至法处所依大种,唯造法处。”
    “诸色现在,彼色,一切现在大种所造耶?答:应作四句。有色现在,非现在大种所造,谓:现在大种,若色现在,过去大种所造;此复云何?谓:现在表所起无表。过去大种所造,所以如前。问:此无表色,亦有现在所依大种,何故不说耶?答:彼是转依,非造依故。此无表色,有二种依,一是、转依,谓:现在大种,由彼力转故;二是、造依,谓:过去大种。由彼力造故。此中但说造依,不说转依,是故不说,能造五因皆过去故。……”
  17. ^ 阿毘达磨法蕴足论》:“一时薄伽梵,在室罗筏住逝多林给孤独园,时有梵志,名曰生闻,来诣佛所,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我欲少问,乔答摩尊!唯愿听许。尔时世尊,告彼梵志:恣汝意问,吾当为说。梵志问言:根有几种?世尊告曰:有二十二,何等二十二?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此二十二,摄一切根。时彼梵志,闻佛所说,欢喜踊跃,恭敬而去。”
    舍利弗阿毘昙论·问分·根品》:“问曰:几根?答曰:二十二根,何等二十二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意根,信根、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
  18. ^ 大毘婆沙论》:“问:眼根极微,云何而住?为傍布住?为前后住耶?设尔何失?若傍布住者,云何风吹不散?若前后住者,云何前不障后耶?有作是说:黑瞳子上,傍布而住,对外色境,如胡荽花,或如满器,水上散𪎊。问:若尔,何缘风吹不散?答:净色覆持故,吹不散。有余师说:黑瞳子中,前后而住。问:若尔,何故前不障后?答:体清净故,不相障碍,谓:如是类所造净色,虽多积集,而不相障,如秋池水,以澄净故,细针堕中,而亦可见。耳根极微,住耳孔中。鼻根极微,住鼻孔中。如是三根,绕头而住,如冠花鬘。舌根极微,住在舌上,犹如半月,然于其中,如毛端量,无有舌根。身根极微,随身内外,次第而住。”
    法救五事毘婆沙论》:“眼根极微,布眼精上,对境而住,如香花。耳根极微,在耳穴内,旋环而住,如卷皮。鼻根极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双爪甲。舌根极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于舌中,如毛发量,无舌根微。身根极微,遍诸身份。”
  19. ^ 阿毘达磨品类足论》:“几欲界系等者,欲界系,三不系,十五应分别。(四欲界系者。谓女、男、苦、忧根。)……”
    分别说部舍利弗阿毘昙论》:“二十二根,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无色界系?几不系?欲界系,八不系,四二分,或欲界系、或色界系;一三分,或欲界系、或色界系、或无色系;复一三分,或欲界系、或色界系、或不系;二四分,或欲界系、或色界系、或无色界系、或不系。云何六欲界系?鼻根、舌根、女根、男根、苦根、忧根,名六欲界系。……”
  20. ^ 阿毘达磨品类足论》:“女根云何?谓: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谓:身根少分。”
    大毘婆沙论》:“问:此二十二根,名有二十二,实体有几?答:对法者言,名二十二,实体十七,于中男、女、三无漏根,无别体故。问:何故男、女根无别体耶?答:此二即是身根摄故。如说:‘女根云何?谓: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谓:身根少分。’问:何故三无漏根亦无别体?答:此三即是九根摄故。九谓:意根,乐、喜、舍根,信等五根。……尊者法救作如是说:名二十二,实体十四,谓:即前五,及命、舍、定,无别实体故。……尊者觉天作如是说:名二十二,实体唯一,所谓意根。……”
  21. ^ 法胜阿毘昙心论》:“诸界在于内者,眼、耳、鼻、舌、意。身三者,身根三种,身根、男根、女根。及命根者,命根第九。”
    优波扇多释《阿毘昙心论经》:“如是诸根,名二十二,事十七,男根女根,身根少分;三无漏无异。问曰:何者是根义?答曰:彼增上义,是根义,如人主,兽王,一切法有增上主,彼最胜增上主,名根。彼取六境界增上主,男、女二根,众生差别,分别增上主,初时无差别。”
    法救杂阿毘昙心论》:“佛说诸根,名有二十二,事有十七,以男、女、根,及三无漏根,无别事,故不立事,余根摄故。男、女根,离身根更无故,是故说:云何男根?身根少分;女根,亦如是。又一识依故,若识依身根起,即依男、女根,无异相根共生。”
  22. ^ 法胜阿毘昙心论》:“极微在四根,十种应当知,身根有九种,余八种谓香。极微在四根、十种应当知者,谓:极微在眼中,是知有十种:地种,水、火、风种,色种,香、味、细滑种,眼根种,身根种;耳、鼻、舌,极微亦如是。身根有九种者,谓:余身根,极微九种,彼有一根种,余如上说。余八种者,于中余非根色中,极微有八种。问:此极微何界说?答:谓香,欲界中有香。色界中离香,彼一切,除香、味种,余种如欲界说。”
  23. ^ 俱舍论》:“此中言事,为依体说?为依处说?若尔何过?二俱有过:若依体说,八九十等,便为太少,由诸微聚,必有形色,有多极微共积集故;重性、轻性,定随有一;滑性、涩性,随一亦然;或处有冷、有饥、有渴,是则所言,有太少过。若依处说,八九十等,便为太多,由四大种,触处摄故,应说四等,是则所言,有太多失。二俱无过,应知此中,所言事者,一分依体说,谓:所依大种;一分依处说,谓:能依造色。”
  24. ^ 大毘婆沙论》:“色处,有二十种,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云、烟、尘、雾,影、光、明、暗,有说:色处有二十一,谓:前二十,及空一显色。如是诸色,或有显故可知,非形故,谓:青、黄、赤、白,影、光、明、暗,及空一显色。或有形故可知,非显故,谓:身表业。或有显、形故可知,谓:余十二种色。若非显、形故可知者,无也。”
    “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香处,有四种,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不平等香。”
    “味处,有六种,谓:甘,酢,醎,辛,苦,淡。”
    “触处,有十一种,谓:四大种,滑性、涩性,轻性、重性,冷性、饥性、渴性。”
    “法处,有七种,谓:前四蕴,及三无为。于色蕴中,取无表色;三无为者,谓:虚空,择灭,非择灭。”
    顺正理论》:“有说:色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此即空界色之差别。”“空一显者,谓:见空中,苏迷卢山,所现纯色。岂影等色,有种种显,而但说此是一显耶?不尔,云何?以影等色,与地等显,和杂难辩,不可别见,依不纯义,说非一显。此空界色,无别所依,以纯可见,故名一显。”
  25. ^ 俱舍论》:“若尔,大种事应成多,造色各别依一四大种故。应知此中,依体类说,诸四大种类无别故。何用分别如是语为?语随欲生,义应思择。”
  26. ^ 俱舍论》:“此在欲界,无声无根,八事俱生,随一不减,云何八事?谓:四大种,及四所造色、香、味、触。无声有根,诸极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为第九;有余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离身,展转相望,处各别故。于前诸聚,若有声生,如次数增九、十、十一,以有声处,不离根生,谓:有执受大种因起。……前说色界,香味并无故,彼无声有六、七、八,有声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不别说。”
  27. ^ 俱舍论》:“色聚极细,立微聚名,为显更无细于此者。……若四大种,不相离生,于诸聚中,坚、湿、煖、动,云何随一可得、非余?
    • 于彼聚中,势用增者,明了可得,余体非无,如觉针锋与筹合触,如尝盐味与𪎊合味。云何于彼知亦有余?由有摄、熟、长、持业故。
    • 有说:遇缘,坚等便有流等相故,如水聚中,由极冷故,有煖相起,虽不相离,而冷用增,如受及声,用有胜劣。
    • 有余师说:于此聚中,余有种子,未有体相故,契经说:‘于木聚中,有种种界,界谓种子。’
    如何风中,知有显色?此义可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现可取故,香与显色,不相离故。”
    顺正理论》:“有对色中,最后细分,更不可析,名曰极微,谓:此极微,更不可以余色、觉慧,分析为多。此即说为,色之极少,更无分故,立极少名;如一刹那,名时极少,更不可析为半刹那;如是众微,展转和合,定不离者,说为微聚。”
  28. ^ 大毘婆沙论》:“问:空界云何?答:
    • 如契经说:‘有眼穴(chidda)空,有耳穴空,有鼻穴空,有面门空,有咽喉空,有心中空,有心边空,有通饮食处空,有贮饮食处空,有弃饮食处空,有诸支节毛孔等空。’是名空界。
    • 阿毘达磨作如是说:云何空界?谓:邻碍色,碍谓积聚,即墙壁等有色,近此名邻碍色,如墙壁间空,丛林间空,树叶间空,窗牖间空,往来处空,指间等空,是名空界。
    • 有作是说:此文应言,云何空界?谓:邻难除色。然色有二种,一者、易除,谓:有情数,二者、难除,谓:无情数。此空界色,多近非情,墙壁树等,而施设故,名邻难除色。
    • 旧对法者、及此国师俱说:空界,处处皆有,谓:骨、肉、筋、脉、皮、血、身份,昼、夜、明、暗、形、显等处,皆有此色。
    问:缘空界色,眼识生不?有说:缘此眼识不生,谓:空界色,虽眼识境,而此眼识,毕竟不生。复有说者:缘空界色,眼识亦生。问:若尔,何故见不明了?答:此空界色,昼为明所覆,夜为暗所覆故,眼虽见,而不明了。
    问:虚空、空界,有何差别?答:虚空非色,空界是色。……”
    俱舍论》:“诸有门窗,及口鼻等,内外窍隙(chidra),名为空界(ākāsa-dhātu),如是窍隙,云何应知?
    • 传说:窍隙,即是明暗,非离明暗,窍隙可取故,说空界明暗为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即此说名,邻阿伽(agha-sāmantaka)色。
    • 传说:阿伽,谓积集色,极能为碍故,名阿伽,此空界色,与彼相邻,是故说名,邻阿伽色。
    • 有说:阿伽(agha),即空界色,此中无碍故,名阿伽;即阿伽色;余碍相邻,是故说名,邻阿伽色。”
  29. ^ 解脱道论》:“问:云何色阴?答:四大、四大所造色。云何四大?地界、水界、火界、风界。云何地界?坚性、坚相,此谓地界。云何水界?水湿和合色,此谓水界。云何火界?火煖熟色,此谓火界。云何风界?风持色,此谓风界。初坐禅人,以二行取诸盖,以略以广,如说观四大,如是可知。云何四大所造色?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色入,声入,香入,味入,女根、男根、命根,身作、口作,虚空界色,轻色、软色、堪受持色,增长色,相续色,生色、老色、无常,揣食,处色,眠色。……此二十六所造色,及四大,成三十色。……于是坐禅人,此三十色,以五行可知所胜,如是,以令起,以聚,以生,以种种,以一。 ”
    “问:云何入方便?答:十二入,眼入、色入,耳入、声入,鼻入、香入,舌入、味入,身入、触入,意入、法入。于是眼入者,是界清净,以是见色,色入者,界色形摸,是眼境界。耳入者,是界清净,以是闻声。声入者,是界鸣,耳境界。鼻入者,是界清净,以是嗅香。香入者,界香,鼻境界。舌入者,是界清净,以是知味。味入者,是界气味,舌境界。身入者,是界清净,以是触细滑。触入者,是地界、水界、火界、风界,坚、软、冷、煖,身境界。意入者,是七识界。法入者,是三无色阴,及十八细色,及泥洹。此谓十二入。”
    “问:云何以种种?答:一切色,成二种,所谓:大、细,于是十二色大,内、外色入,以有对义。余十八色细,以无对义。复二种色,所谓内、外,于是五色成内,眼等五入,以有境界义。余二十五外色,以无境界义。……
    复有三种色,所谓:可见、有对,非可见、有对,不可见、无对。于是一色,可见、有对,所谓色入,以见义,以触义。十一色,不可见、有对,除色入,余大色,以不见义,以触义。十八色,不可见、无对,余细色,不可见义,不可触义。
    一切色,成四种,所谓:自性色,形色,相色,分别色。于是十九自性色,余十二大色(眼入、色入,耳入、声入,鼻入、香入,舌入、味入,身入,地界、火界、风界),女根、男根、命根、水界、揣食、处色、眠色,以毕竟义。七形色,所谓:身作、口作色,轻色、软色、堪受持色,聚(原为“受“)色,相续自性色,以变。三相色,色生,色老,色无常,以有为相义。一色,分别色,所谓:虚空界。”
  30. ^ 解脱道论》:“云何以聚观四大?聚者,地界、水界、火界、风界;依此界,成色、香、味、触,此八法,或多共生住,不相离,此合和名聚。彼复成四种,地聚、水聚、火聚、风聚。于是地聚,地界成最多,水界、火界、风界,次第成最少;于水聚,水界成最多,地界、风界、火界成最少;于火聚,火界成最多,地界、风界、水界成最少;于风聚,风界成最多,火界、水界、地界,次第成最少,如是以聚观诸界。问:云何以散观四大?答:观于地界,从于最细邻空微尘生,此地,为水所和故不散,为火所熟成不臭,为风所持成转,如是观。”
  31. ^ 解脱道论》:“是女性,是女根。是男性,是男根。”
  32. ^ 解脱道论》:“色依,[意]界及意识界起,此谓界处色。”“彼于此时,初所造业、及业相,或趣、及趣相,作事以速心现起灭,命终去速心无间,共命根灭成终。终心无间,次第以速心起,唯彼业,或彼业相,或趣,或取相,作事果报心处,度于后有;如灯燃灯,如从火珠出火。彼节心起故,如伴侣,于母腹,依父母不净,三十色,业所成成起,处、身有十。”
  33. ^ 解脱道论》:“问:云何以令起?答:九色,业因缘所起,所谓: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女根、男根,命根,处色。二色,心因缘所起,所谓:身作、口作。一色,时节、心所起,所谓:声入。四色,时、心、食因缘所起,所谓:色轻色、软色、堪受持,眠色。十二色,四因缘所起,所谓:色入、香入、味入,虚空界色,聚色、相续色、色生,揣食,四界。二色,无有所起,所谓:色老、色无常。复次、生缘老,老缘无常。如是以令起,所胜可知。”
  34. ^ 解脱道论》:“是随守护,业所成色,此谓命根。”
  35. ^ 解脱道论》:“是以身,令现诸行、名行,此谓身作。是以口,令现诸行、名行,此谓口作。”
  36. ^ 解脱道论》:“是色轻性,此谓色轻。是色软性,此谓色软。是色堪受持性,此谓色堪受持。此三种,是身不懈怠性。”“若人,修行念安般,成寂寂,成胜妙,成庄严,可爱,自娱乐。若数数起恶、不善法,令除灭,身成不懈怠,眼亦不懈怠,身成不动不摇,心成不动不摇,令满四念处,令满七觉意,令满解脱。世尊所叹,圣所住止,梵所住止,如来所住止。”“彼坐禅人,修四如意足,以作自在心,其身随心,其心成随身。彼坐禅人,于时,安身于心,安心于身;以由身心变,以由心身变;以由身、心受持,以由心、身受持;或乐想,或轻想,著于身,于著成住。彼坐禅人,如是现修,成最轻,其身成最软、最堪受持,如铁丸为火所烧,随意作物。如是,以修心 ,成身轻,以轻故,入第四禅。”
  37. ^ 解脱道论》:“问:云何以聚?答:九聚,业所起;九聚,心所起;六聚,时节所起;三聚,食所起。
    问:云何九聚业所起?答:所谓眼十、耳十、鼻十、舌十、身十,女根十、男根十,处十,命根九。问:云何名眼十?答:眼清净,四界是其处,复依四界,色、香、味、触、命根、眼清净,此十法,共生不相离,此谓聚,是谓眼十。此起是生,此熟谓老,此坏是无常,此分别是虚空界,此四法,彼聚共起;此眼依于十老时,生第二眼十,彼二种十聚,此谓聚,彼随逐,此谓相续,此六法,彼共起。彼复第二眼十,依于老时,生第三眼十,是第二及第三眼十,此谓聚,唯彼法随逐,此谓相续,初十散坏,第二十老,第三十起,彼成一刹那。如是所起眼十,彼间不可知,刹那轻速故,不现世间知;有彼坐禅人,见眼相续,如江流,如灯焰相续,此谓眼十。如是,耳十、鼻十、舌十、身十,女根十、男根十,命根九,以广可知。
    问:云何九聚心所起?答:清净八义,清净身作九、清净口作九,清净轻九,轻身作十、轻口作十一,清净眼九,眼身作十、眼口作十一。问:云何名清净八心所起?答:四界,依界色、香、味、触,此八法,共生不相离,彼十是名清净八。彼起是生,彼熟是老,彼坏是无常,彼分别是虚空界,此四法,彼随起。彼清净八,于坏时,与第二心,共起第二清净八。初清净坏,第二清净起,于一刹那起,此非展转为聚,以与三所起所聚。如是,清净轻九,及清净眼九,六作聚,非初坏,非第二起,无一刹那。何故?不一心二作令起,余如初说。
    问:云何六聚时节所起?答:清净八,清净声九,清净轻九,轻声十,净眼九,眼声十;外聚成二,清净八,及声九。问云何三聚食所起?答:清净八,清净轻九,清净眼九。时节、食所起聚,相续业处,相似可知,余如初说。
    命九天聚,于欲界,于业处,所成八聚,以寿命活;鼻、舌、身、男、女根,如是,轻等三及眠,此于色界无有;命九天聚,无想、梵天,于其身一切入,以是得活,如是以聚。
    问:云何以生:答:如男女,入胎于刹那,生三十色起,所谓:处十,身十,或女根十,或男根十。不男不女,二十色起,所谓:处十,身十。于欲界化生,满根入男女,于生刹那,七十色起,所谓:处十,身十,眼十,耳十,鼻十,舌十,或女根十,或男根十。……梵天,于其生刹那,四十九色起,处十,眼十,耳十,身十,命根九。无想天众生,于其生刹那,九色起,命根九,如是以生可知。”
  38. ^ 阿耨楼陀阿毗达摩概要》:“Vaṇṇo, gandho, raso, ojā, bhūtacatukkañ cā ti aṭṭhavidham pi avinibbhogarūpaṃ; itaraṃ vinibbhogarūpaṃ. 颜色、香、味、食素(营养)与四大元素是八不分离色,其余的是分离色。”
    清净道论》:“在<四界差别>中说:纯观(毗婆舍那)或止禅(奢摩他)的修习者,以各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详或略的观察四界。此时,当他由于自作用和自相而使四界变得更清楚时,他先观察由业所生起的发,知有(地水火风)四界、色、香、味、食素、命、身净“身十法”十种色。在发中,因为有性别的存在,也有“性十法”的十种色。又在发中也有由食等生起的八法(以食素为第八),以及由时节生起的和由心生起的(以食素为第八的各有八法)共二十四种色法,和前面的“身十法、性十法”合为四十四种色法。如是在(三十二身份中,由业、食、节、心)四种生起的二十四部分,每一部分有四十四色。……”
  39. ^ Mahāñāno Bhikkhu《巴汉词典》另有从指节到“极微”要缩小364×73=5.76108288×108倍(觉音Sammohavinodani》)和87=2.097152×106倍(《Paramatthamañjūsā》)两种说法。
  40. ^ 水野弘元《佛教的色(物质)之概念》:“与极微说有关连的,在中国、日本,说到极微与极微聚之关系时,谓七个极微集合形成一个微(aṇu),此说是十分暧昧的。因为所谓七个极微形成一个微,并不清楚究竟是七个极微的容积,成为一个微的容积?还是一个极微长度的七倍,变成一微的长度?我想在中国、日本,可能是指容积之意。但是在佛教诸文献中,有极微、微尘、铜尘、水尘、兔毫尘、羊毛尘、向游尘、虮、虱、穬麦、指节等,各七倍进展之说,这绝不是意指容积,而是表示长度的单位。”
  41. ^ 需要1.2×10-6米这么细的牛毛。最细兔毛直径约为5×10-6米。最细羊毛直径约为12×10-6米。
  42. ^ 北凉浮陀跋摩译《阿毘昙毘婆沙论》:“《朔迦书》复云何通?如说:五大微尘,虽各异相,是是常。”
    玄奘译《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六法论》说当云何通?如彼论说:极微是常,各别住故,此各别住,非无常因,是故极微决定常住。”
  43. ^ 《印度逻辑和原子论——对正理派和胜论的一种解说》/(英)凯思著:宋立道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汉译佛学名著)。第一编正理—胜论派的文献,第一章诸哲学派别的起源于发展,1逻辑和原子论的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