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案发生在1903年的上海,以章士钊担任主笔为标志,《苏报》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新时期。《苏报》言论激烈,号召推翻清政府,引起当局重视与不满。6月末,经过清政府上海租界当局的多番交涉,《苏报》馆中多人被捕,报纸停止出版,报馆也最终被查封,随后进行长达数月的审判。由于在租界,审判主要依据西方法律,原告是清廷,被告是《苏报》人员。最后清廷在与西方的博弈中败下阵来,放弃重判苏报案被告。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在当时引起很大关注,也让后人从中得到思考。

1903年6月2日的苏报

《苏报》其报 编辑

苏报》本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胡璋经营,在驻沪日本总领馆注册[1]的一份营业性质的小报。长期以来,在上海新闻界地位不高,1900年出让给陈范

陈范接手后,《苏报》即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在上海报界,其言论被当时的保皇立宪派所重视。1903年初,全国普遍爆发的学潮,《苏报》支持中国教育会爱国学社的活动,聘章士钊为主笔,章炳麟蔡元培等撰稿人,发表邹容革命军》和章士钊驳斥康有为改良主义政见的论文。此后《苏报》言论倾向急剧转变,成为国内反革命舆论动员的重要阵地和爱国学社师生发表言论之园地。

事件历史背景及起因 编辑

国内政局方面,庚子勤王运动失败后,国内政局与社会思潮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整个社会的群体心理也愈加趋于激进。从当时报界的情况来看,当时报界为寻求庇护,多将报馆设立在租界内,或以外文报头发刊。上海租界的言论、出版自由问题是很复杂的。发生于上海租界内的“苏报案”,全面地反映了各种利益矛盾的纠结和当时言论、出版自由的状况。[2]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五月,《革命军》由上海大同书局出版,由章太炎作序。刊登在五月二十七日的《苏报》。五月三十一日,《苏报》刊出〈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章太炎著),六月八日,又刊出〈读革命军〉(实为章士钊作)、〈介绍革命军〉(实为章太炎作),使《革命军》成为畅销书。[来源请求]

《苏报》上的言论终于引起清廷不满,密电官员抓人。“沪上各报内,苏报近更狂吠,愈无忌惮,著即拿办。转饬密派干役,将单开各要犯分别严拿,务获禀办,毋稍泄漏疏虞,致被兔脱。”

清廷以《苏报》“悍谬横肆,为患不小”,并指出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有“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之语,大逆不道,要求美国福开森“切商各领等,务将该馆立即封闭”。

主要参与者 编辑

苏报案被告 编辑

清廷所定捕人名单里有钱允生程吉甫陈叔畴章炳麟邹容龙积之陈范七人。这其中,陈范、陈叔畴实为一人,钱允生、程吉甫是报馆杂工,龙积之至多只是同之前的勤王运动有点干系,却也上了捕人名单[3]。6月29日至7月1日名单上人员除了陈范全被抓获。陈范逃到日本,巡捕以“父债子偿”观念,抓捕陈仲彝代其父受审。[4]

苏报案主要涉案人员为章士钊章炳麟邹容。其中章士钊由于老师俞明震的关系并未被抓捕。章太炎,后易名为章炳麟,曾著《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为《革命军》作序,参加张园演说,是鼓吹反清革命最为激烈的人之一。邹容作《革命军》,攻击清政府,鼓吹革命,在巡捕捉人时本可以逃跑,然而在吴稚晖怂恿爱国学社的人,在邹容家门口丢砖块叫骂“不入狱为无耻”下,与爱国学社不合的邹容愤而投案

审案人员 编辑

审判过程 编辑

该案共审讯三次,分为预审、第一次审理和第二次审理。1903年7月1日,巡捕房将六名人犯移送会审公廨进行预审。辩护律师博易请求申请延审,预审草草收场。

第一次审理 编辑

7月15日,苏报案第一次公开审理。在预审与公开审理之间,清廷与各国领事展开斡旋,又收买《新闻报》攻击《苏报》以挽回舆论上的劣势。

正式开庭后,清政府的律师古柏控告《苏报》“污蔑政府朝廷、捏造上谕、大逆不道”。对于这些指控,六人起初一言不发,而后不是以近乎调戏法官般的语言敷衍、以近乎沉默权式的表达对抗和推卸责任,就是论述得毫无干系。代表清方的古柏与哈华托也没有更多的证据来指证。第一次公开审判没有结果,六人继续被关押候审。在第一次公审之后,清廷知道在会审公廨,苏报案的处理权为外人所操作,并且按照西方法律审理流程六人不会被重判。清政府要求租界当局移交犯罪的华人以立即处置六人,涉及“引渡”。为了达到引渡的目的,清政府在上海和北京同时开展了一系列的外交活动。起初获得一定进展,但“沈荩案”中清廷的行为使中外哗然,外方对中国司法不信任,让清廷引渡犯罪的目的失败。

第二次审理 编辑

第二次公开审理于7月21日进行,因为清廷忙着引渡,所以庭审一开始原告律师就要求改期。12月3日正式开庭审理,共进行四天。开庭地点依旧,但名在会审公廨的构架之外设立了“额外公堂”负责审理,实际上是形成一个类似于非公开审理的法庭,拒绝市民的旁听。主审官换成上海县令汪瑶庭。原告指控章、邹二人“登报著书,扰乱人心”,仍然没有证据可以定罪。

12月5日,围绕《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和《革命军》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工部局请来两位外侨出庭作证,解释两书中的言论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构成诽谤罪。结果证人证词使案情趋于对被告有利。两天后的12月7日是庭审的最后一天,陈仲彝、程吉甫、钱允生和执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调查,程吉甫、钱允生被当场释放。陈仲彝则继续羁押。

12月9日,汪瑶庭在会审公廨抢先宣判,判决宣布钱宝仁、陈吉甫释放,陈仲彝“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龙积之“押候鄂督示谕,再行办理”,章炳麟、邹容永远监禁。英国副领事当庭表示抗议,由于判决的执行权在租界,外方的反对态度意味中国判决的单方面判决不会被执行,汪庭瑶的判决书被送回[5]

在双方协商下,5月初,英国驻沪领事仍然坚决反对清政府重判,提出“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释放”。南洋大臣魏光寿只能退而求其次,急电外务部,争取减至五六年。经过双方几个月的交涉,清政府终于放弃了重判章太炎与邹容。1904年5月21日,汪瑶庭重新宣布了判决结果。

审判结果 编辑

1904年5月21日汪瑶庭重新宣布判决结果:钱宝仁、陈吉甫、龙积之释放,陈仲彝“姑准交保,寻父到案”。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监禁三年,罚作苦工。二人限满释放,驱逐出境。[6]至此,苏报案结案。1905年4月3日,邹容瘐死狱中。1906年6月29日,章炳麟出狱,在当天被租界当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轮船。

主要影响 编辑

“苏报案”是中国近代新闻史上第一个因言论罪被政府告上法庭的报案。《苏报》及“苏报案”在晚清史、辛亥革命史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苏报》与“苏报案”的研究大致从政治方面与新闻事件方面着手分析。[7]

争议 编辑

  • 章太炎出狱后,批评吴稚晖在清廷抓人前即与“来沪察办”的俞明震密会,引起吴稚晖著文反驳。章太炎在回信中指责吴:“爱国学社先进诸生,忿于社事,抵慰丹之门,抛砖骂詈云:‘章某已入狱,尔不入狱为无耻!’此非足下教之乎?”见再覆吳敬恒書. 民报. 1908-07-10, (22号). 。在张篁溪写苏报案实录,亦言“邹容之入狱,又是敬恒之所致矣。”1907年,章太炎在日本《革命评论》第十号中,登出《邹容传》,批评吴稚晖出卖同志。引起吴在1908年《新世纪》第二十八号上抗辩。使章太炎回信吴稚晖在探视时亲口承认密会俞明震。“...案仆入狱数日,足下来视,自述见俞明震屈膝请安及赐面事。又述俞明震语,谓奉上官条教来捕足下,但吾辈办事,不可野蛮,有释足下意,愿足下善为谋。时慰丹在傍问曰,何以有我与章先生?足下即面色青黄,嚅嗫不语,须臾引去。此非仆与足下知之,同系者上有钱葆仁、程吉甫辈,可覆问也。”[8]
  • 1964年,连基座高达四米以上的吴稚晖铜像于台北市敦化北路跟南京东路交叉口圆环竖立,[9]成为当时台北市地标之一。1983年9月8日,作家李敖发表〈砸掉那铜像〉一文,即称吴稚晖在苏报案前就密会俞明震,在接到俞明震侄子俞大纯的信时,不向同志报备,前往应邀。获得俞明震出示公文,显然俞不把吴稚晖当外人看。俞更与吴稚晖联络化名,委以线民责任。吴稚晖才能在同志被抓的风声鹤唳时前往探监。并引述邹容入狱,称“可见邹容之死,‘敬恒之所致’实有关系。一个自己不敢入狱的吴稚晖,却鼓励邹容去入狱,他的人品是哪一种,也就一看即知了。”并讽刺敦化北路的铜像“每次经过台北敦化北路南京东路,我就会对交叉口的一座铜像,展开一番‘看没有起’,铜像铸的是一个糟老头儿,他的名字,叫吴敬恒(稚晖)”,“而是一座出卖同志的革命逃兵的铜像,这可太讽刺了”。[10]1988年11月,该铜像因整顿交通等因素被拆除。

资料来源 编辑

  1. ^ 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152页。
  2. ^ 苏玉娟:《从“苏报案”看清末上海租界的言论出版自由》。《学术平台-传媒史学》2007年第四期,56-57页。
  3. ^ 3.0 3.1 大同学会 (编). 中華民國革命建國史 卷一. 新光书店. 1929-11: 105页-106页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闰五月初六日,由租界工部局遣派中西警探多名,赴爱国学社拘章炳麟、邹容、蔡元培、吴敬恒四人,祇捕去章一人,邹、蔡、吴均不在校;复有警探一队到《苏报》馆拘捕陈范,值陈外出未获,祇将司账员程吉甫捕去,复至派克路第七百零二号《女报》馆抄查,又捕去陈范之子仲彝及《女报》辨事员钱允生,同时复在四马路捕去龙积之。邹容闻讯,自往公共租界巡捕房投到。陈范、黄宗仰、汪文溥走日本,蔡元培走柏林,吴敬恒走伦敦。同时《苏报》被封,爱国学社亦解散……承审委员为清知府孙建臣、上海县汪瑶廷及英副领事迪比兰。清廷所延律师为古柏、哈华托二人。章邹等亲友亦代延律师博易、琼司二人出庭辩护 
  4. ^ 蔡裴:《1903年:上海苏报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南洋大臣魏光焘致外务部电,见《中英等交涉苏报案当事人问题电》,历史档案1986年第四期。转引自王敏:“苏报案的审讯与判决”,《史林》2005年第六期,第62页。
  6. ^ 《东方杂志》第1卷第6期,1904年5月。
  7. ^ 任家宣:《《苏报》与苏报案的研究及其反思》。《学术平台-传媒史学》2010年第十二期77页。
  8. ^ 《民报》第19号。
  9. ^ 《中央日报》,1964年3月26日。
  10. ^ 李敖,〈砸掉那铜像〉。收於氏著,《铜像·嘴脸·戏》,天元出版。1983年9月30日初版。页1-46。

参考书目 编辑

  • 章太炎《赠大将军邹君墓表》
  • 蔡裴:《1903年:上海苏报案》。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