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 (地区)

地理區域
(重定向自荷兰省

荷兰荷兰语Holland)是位于荷兰王国本土西岸的一个地区和前省份。“荷兰”一词也经常被以部分代整体地用来描述整个荷兰王国;这一用法广泛受到接受,但有一部分人,尤其是来自荷兰王国其他地区的人对这一用法并无好感[2]

荷兰
Holland
北荷兰省和南荷兰省(橙色)在荷兰王国本土中的位置
北荷兰省南荷兰省(橙色)在荷兰王国本土中的位置
坐标:52°15′00″N 4°40′01″E / 52.25°N 4.667°E / 52.25; 4.667
国家 荷兰
最大城市
面积
 • 总计5,488 平方公里(2,119 平方英里)
人口(2013年10月)[1]
 • 总计6,314,483人
 • 密度1,151人/平方公里(2,980人/平方英里)
时区CETUTC+1
 • 夏时制CESTUTC+2

从公元10世纪至16世纪,荷兰地区在政治上是统一的,是神圣罗马帝国中的一个领,为荷兰伯爵所统治。至17世纪,荷兰成为了海上和经济上的强大力量,在新近独立的荷兰共和国中为实力最突出的一个省份。

1840年,荷兰省分成北荷兰省南荷兰省,其中包括首都阿姆斯特丹、中央政府所在地海牙以及坐拥欧洲最大港口鹿特丹

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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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普林尼(公元23年-79年8月24日,亦称大普林尼)形容这片地区为界于佛利兰以及弗莱福兰的土地("拉丁语Marsaciorum, quae sternuntur inter Helinium ac Flevum", Liber IV[3]),也是莱茵河的出海口,是邻近巴栗地区密须河的主要排水流域,也是北方第二大湖的的排水口(今日的艾瑟尔湖)[4],“荷兰”这个词汇首次出现是在公元866年,当时专指哈伦附近地区,1064年则被用来称呼哈伦县,与此同时住在荷兰的居民也开始自称荷兰人(荷兰语:Hollanders)[5],荷兰的名词则是从哈特兰(荷兰语:holtland,意指产木头的地方)所衍伸,这个词汇甚至沿用至14世纪,时至今日则专以荷兰称呼此地,不过有时候写成Hollant以及Hollandt,民间俚语也盛行把荷兰写成hol land(意指hollow land),这份灵感则是因为荷兰地理型态是低地所致。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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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地区通行荷兰语以及英语的用法是荷兰,不过荷兰其实只是整个尼德兰地区的部分地区,荷兰这个辞汇通常是用于英语以及其他语言,有时甚至包含荷兰语本身,意指身为现代国家的整个尼德兰[6],这个用法就像把联合王国(英文:United Kingdom)简称为英国(英文:England)。在荷兰语以及英语常把荷兰人称作Hollanders,今日则特指北荷兰省以及南荷兰省的居民,质言之Hollanders则不包含荷兰其他省份的居民,然而口语上Hollanders有时会犯这个错误。

Hollands这个荷兰语词汇从Holland,在口语上偶尔会将其作为尼德兰的代称,有时这种用法可对比到其他语言或人们,例如林堡语弗拉芒语也就是在比利时境内的一种荷兰方言,甚至称呼荷兰南部乃至于尼德兰全境的人们。

然而荷兰一词于英语却并非常用,Dutch比较常称呼整个荷兰(尼德兰),而不仅只有荷兰地区(南、北荷兰省),有时Hollands用在英语时有两种形式:

  • 所有格(例如:荷兰经济力,Holland's economic power)或著是
  • 来自荷兰(例如:来自荷兰的女孩,a girl from Holland)。

以下用法则被限制特殊情况:

  • 有时候被代指荷兰(例如:荷兰社会,the Holland Society)
  • Hollandic有时是历史或其他学者用以代指荷兰的词汇。历史学中把这个词汇专指后拿破仑时代的荷兰,在语言学中这个词汇则被用来称呼荷兰的方言。
  • Hollandish仅在英语中被使用。

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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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荷兰省
 
南荷兰省

荷兰地区坐落于尼德兰地区之西,在海上区域荷兰位于北海之畔,为莱茵河以及马斯河所包夹,境内拥有为数众多的河川、湖泊、由岛屿形成的运河以及水路系统,在其南方的是泽兰省,而东方的边境坐落艾瑟尔湖并与其他四个荷兰不同的省份为邻。

荷兰有着以连绵不断的沙丘为海岸以免海水侵袭,多数陆地区域多低于由沙丘组成的淤田为地貌,其中穿插因淤积而成的潟湖,现在海拔最低点位于鹿特丹邻近的沙丘,该点甚至低于海平面下七米,荷兰至今仍必须疏通泛滥所致的淹水,在最初几个世纪风车就是作为排洪之用,从古至今俯瞰荷兰地貌即被风车点缀著,这也是荷兰较具代表性的象征。

此地水陆域面积加总一共7,494平方公里,约为荷兰全境13%的土地比例,若只计算陆地面则只有5,488平方公里,而人规模约为有六百一十万人。

荷兰主要的城市有阿姆斯特丹鹿特丹以及海牙,而阿姆斯特丹不仅是最大的都市甚至是一国之都,鹿特丹则是欧洲最大也最重要的码头与港口,海牙则是政府的所在地(行政首都),这些城市结合乌得勒支及其周遭较小的市镇(基础政权),即构成巨型的都会地带-兰斯台德

兰斯台德也是欧洲人口相当稠密的地区,而这块地区依旧都是扩张,因此有较为严谨的区域规划,庞大的人口压力以致物价相当高,然而新的建案仍就从建筑密集区域的边缘持续扩张,令人惊讶的是多数的省份还是以乡村为主,农耕用地以及国有土地依旧所费不赀且受保护,大多数的耕地依旧使用集约农业的形式,种类包含了园艺以及温室等农业经济。

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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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主要的语言是荷兰语,荷兰人有时也会把荷兰语称作Hollands,不过标准的术语则称呼Nederlands,住在比利时以及荷兰其他省分的居民则以Hollands称作地区的方言或著是比较浓厚的腔调。

质言之荷兰的标准语言其实是荷兰地区的方言,其为结合布拉班特公国以及弗兰德伯国的方言而造就今日的盛行,不过整个低地国家的语言至今仍就其异尤存,今日标准的荷兰语确实是从方言转变而来的,在各个地区仍有些许的词汇可以相互取代标准荷兰语的词汇,兰斯台德地区深受标准荷兰语的影响力,而今日比利时的荷兰语的语调就略显不同了。[7]

尽管标准荷兰语和兰斯台德的荷兰语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仍然是有着几个奇异和标准荷兰语,主要的城市甚至有自己的现代都市方言,这些都市方言可以归类于社会方言[8],也有小部分的荷兰人特别是住在阿姆斯特丹北部的,仍然是使用原生的荷兰语,原生荷兰语的至今仍通行荷兰北部地区:沃伦丹和马肯两地的附近,例如西菲仕兰以及赞斯塔德;还有分布在东南部的边界省份例如:北布拉班特省以及乌得勒支省;另外在南部的岛屿例如:在Goeree-Overflakkee岛通行的Zealandic。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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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荷兰的省份均有自己独特的历史,然而不论是整个尼德兰抑或荷兰地区的历史是相互重叠的,本篇着重在荷兰地区本身在整个尼德兰扮演的角色。

土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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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荷兰地区从未有一片稳定的土地,该区的地里面貌在前年以来一直处于动态变化,西部的三十公里的海岸线不断易位,东部的沙丘造成的风暴不断侵袭这里的沿岸沙丘,弗里西亚群岛也逐渐加入主要的陆地进而成为北方的孤岛,主要的河流有莱茵河马斯河,流域反复泛滥沿岸地区并改变了河道。

荷兰人发现他们处在一个不稳定且潮湿的环境,在沙丘之下荷兰海岸线的泥炭层则大幅成长,形成防止海水来袭的保护层,在这片地区也布满沼泽和泥沼,这个地区的居民花了长达十世纪的时间把这片土地的水排出,然而排水之举却导致土地大幅的缩减,海拔十五米以下的地面均遭淹没,

 
Benthuizen圩田,可看到从前的堤防

荷兰南部也就是泽兰省北部的弗里西亚,这里的发展常爆发大型的洪患并冲刷整片地表,一路从佛里西亚的沿岸淹没至东部,因而形成了须德海的地貌,这个内海造成的威胁在于可能淹没泽兰省的南部,进使减少潟湖外那些连续且排列紧密的沙洲岛,只能凭借一系列区域规划才能毕演这些地区遭受灭顶之灾,在建筑物里面灌满的铅以免下陷,而公共建设则着重于堤防设施,并成立相关的行政单位,也就是现代的水利委员会来进行水利管理,过了数百年后他们终于建立整个低地地区和包含海岸线的海堤系统。

然而荷兰人不曾停下他们的脚步,从16世纪开始他们进行了填海的计划、填湖,并围垦沼泽和泥滩使其成为圩田,这些计划一直持续到20世纪,使的中世纪和近代荷兰地图已经和现代大不相同了。

这场人与水的斗争奠定荷兰的民族性以及日后的发展。

荷兰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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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伯爵领
 
徽章
 
荷兰在神圣罗马帝国的位置,1350年
坐标:52°15′00″N 4°40′01″E / 52.25°N 4.667°E / 52.25; 4.667

公元九世纪开始弗里斯兰人开始居住在荷兰地区,也就是今日弗里西亚地区,在此世纪将要结束时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个县,首任县长为德克至一世(Dirk I),他同时也是弗里西亚在公元896到931年亦为荷兰家族的继承人,当1299年约翰一世过世之后由约翰二世继位,与此同时维特尔斯巴赫加足的威廉五世(1354–1388)也出任埃诺、佛兰德以及泽兰三县县长。

在这段期间的弗里西亚、西佛兰德遭受征服,这个时期钩子与鳕鱼战争在荷兰地区爆发,1432年杰奎或杰奎琳被迫把荷兰地区让与勃艮第的公爵-菲利普三世

荷兰县治在菲利普逝世被废止,此举正是西班牙腓力二世,1581年他颁定废弃法案,西班牙皇帝对荷兰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威,这份法案的效力直到1648年西伐利亚条约签订。

七省联盟与荷兰共和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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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年纳入勃艮第公国进入勃艮第统治荷兰时代以及到1477年哈布士堡统治荷兰时代所组成的七省联盟,在十六世纪荷兰全境成为欧洲都市化最高的地区,也有大量的人口迁居城市,在勃艮第统治下尼德兰的北境就是荷兰地区,但是其影响力则贯穿勃艮第统治的低地地区。

 
1682年的图画

八十年战争中荷兰举兵反抗哈布士堡的统治,1572年反抗军在布里勒成立海军-Watergeuzen(字面意义为乞丐),至此荷兰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也是当时反抗军的中心,也成为 荷兰共和国文化、政治和经济中心,在十七世纪的荷兰黄金时代,荷兰成为当时最为强盛的国家,在驱逐西班牙皇帝的统治后,行政与立法大全由共和国政府接管,政府以议会为核心。

在共和国内对大的城市均在荷兰地区,例如: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莱顿阿尔克马尔海牙代尔夫特多德雷赫特哈伦,由于荷兰境内遍布良港,荷兰商人可以穿梭全欧洲来进行交易,商人跑遍全欧洲促进阿姆斯特丹等贸易城市发展。

多数欧洲人都把共和国内首善之地-荷兰,代指整个尼德兰七省联合共和国,这里的人民根植在欧洲人心目中是强烈的“荷兰人”印象,因此最后用以代指整个共和国的名称,而这个用法也沿用至今,在每个省分本身的文化扩张是个缓慢的过程,共和国内部各省文化逐渐融合为一,而此过程被称作Hollandification,最大影响莫过于都是荷兰语成为官方语言

荷兰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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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前身巴达维亚共和国法国大革命后所建,巴达维亚政权是由中央集权政府统治使荷兰转为单一国,1798年荷兰开始行政改革引入行省制度,分别为:阿姆斯特(Amstel)、地利夫(Delf)、特克塞尔(Texel)以及部分的斯凯尔特河与默兹(Schelde en Maas)。

从1806到1810拿破仑一世改变附庸国统治的方式,荷兰改由其弟路易·波拿巴并短暂由路易之子拿破仑·路易·波拿巴统治,并赏赐其荷兰王国的领地,这也是把荷兰带入现代的期间,这段期间是排除比利时行塑一个荷兰整体的开端[9]

在这段期间低地国家由法兰西第一帝国所统治,甚至在1810年至1813年被法国直接统治,荷兰成为法国的一个行省,分别是利丹利(Zuyderzée)以及巴契狄拉莫兹(Bouches-de-la-Meuse)。

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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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年后荷兰地区回归为荷兰的一个省分。

在1830年比利时独立之后荷兰地区在1840年被分割成今日南荷兰省以及北荷兰省,此举反映了荷兰从古至今素有南北之分,但是这种划分已经是非常久远之前的事情。

1850年一个倾国之力完成的创举落成,荷兰完成文化以及经济整合迈入现代化,而此举以荷兰地区的城市做为中心[10]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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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主义的席卷下荷兰地区始终和其他省分仍保持优势,这反映荷兰地区的当地文化威胁著其他省分,尽管其他省分也有相当强力草根性的文化,但是在荷兰全国之内仍时常被忽视[11],荷兰以及当地人的形象的特质反映在居民以及空间的心理地理的建构[12],另一方面荷兰地区的部分居民希望当地文化能够茁壮与威胁全国,而巧妙的把荷兰语尼德兰两个概念合而为一,以致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荷兰(地区)人而是尼德兰人(Dutch)[13],这种想法被称做“大荷兰主义”("hollandocentrism")[14]

荷兰地区倾向寻找相关的形象,荷兰典型的形象有郁金香风车木屐乳酪以及传统服饰-klederdracht,这些定型的案例从远古就真实的存在荷兰地区,然而却往往成为整个尼德兰的定型代表,事实上在少数传统村庄例如福兰登(Volendam)以及利昂(Zaan)地区,当地居民的木鞋就和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新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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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荷兰地区出发的殖民者,都会把新发现的领地命名为“新荷兰”(荷兰语Nieuw Holland英文:New Holland),例如分布在澳大利亚附近的岛屿:1644年阿贝尔·塔斯曼发现澳大利亚后,即首次以拉丁语的新荷兰(Nova Hollandia)命名该地,而这个称呼一直沿用了190年之久,而他发现今日的新西兰则以荷兰另一个省分-泽兰省命名,在尼德兰地区新荷兰的称呼一直使用到十九世纪,现代已无使用这种称呼。而澳大利亚在荷兰语中为Australië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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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荷兰文)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Statline CBS: Bevolkingsontwikkeling per maand
  2. ^ Holland or the Netherlands?. Dutch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15 Dec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7). 
  3. ^ LacusCurtius • Pliny the Elder's Natural History—Book 4. [2014-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1). 
  4. ^ Pliny the Elder, The Natural History, BOOK I., DEDICATION. Lemaire informs us, in his title-page, that the two first books of the Natural History are edited by M. Alexandre, in his edit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liny the Elder, The Natural History(eds. John Bostock, M.D., F.R.S., H.T. Riley, Esq., B.A.)
  5. ^ Antheun Janse, "Een zichzelf verdeeld rijk"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2003,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1, p. 73
  6. ^ Holland or the Netherlands?. MinBuza.nl. [2010-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4-04). 
  7. ^ Sijs, Nicoline van der, 2006, De geschiedenis van het Nederlands in een notendop, Amsterdam, Uitgeverij Bert Bakker, pp. 127–128
  8. ^ Sijs, Nicoline van der, 2006, De geschiedenis van het Nederlands in een notendop, Amsterdam, Uitgeverij Bert Bakker, pp. 123
  9. ^ Willem Frijhoff, "Hollands hegemonie"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2002,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2, p. 468
  10. ^ Hans Knippenberg and Ben de Pater, "Brandpunt van macht en modernisering"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2003,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3, p. 548
  11. ^ Rob van Ginkel, "Hollandse Tonelen"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3, p. 688
  12. ^ Hans Knippenberg and Ben de Pater, "Brandpunt van macht en modernisering"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2003,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3, p. 556
  13. ^ Thimo de Nijs, "Hollandse identiteit in perspectief"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2003,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3, p. 700
  14. ^ Rob van Ginkel, "Hollandse Tonelen" in Thimo de Nijs and Eelco Beukers(eds.), 2003, Geschiedenis van Holland, Volume 3, p. 64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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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00″N 4°40′01″E / 52.250°N 4.667°E / 52.250; 4.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