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性定义定义的其中一种类型[1],这是对新的术语给予一个定义或对现有的术语给予新的意思,以方便进行讨论。当赋予了新定义时,该定义可能与字典词法定义)的定义互相矛盾。因此,规定性定义没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它只是与其他定义不同,但是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2]

例如,在纳尔逊·古德曼归纳之谜中,“Grue and Bleen”被定义为“一个物件的特性,在某个时间观察时,它就会显示绿色;在另一个时间观察,它就会变成蓝色”。由于“Grue”在标准英语中没有意义,因此,古德曼创造了新术语并给它提供了规定性定义。

关于规定性定义 编辑

规定性定义在提出论据或陈述具体案例时常常用到。例如:

  • 爱一个人就是愿意为那个人而死。
  • “人类”就是指智人
  • “学生”就是“未满18岁的本地学校学生”。

还有一种釐定性定义,属于规定性定义的子类型。虽然与釐定性定义不矛盾,但只延伸了词法定义的定义。而在科学哲学中则常用理论性定义,这方面与规定性定义相类似(虽然理论定义在某种程度上是规范性的,但理论定义更像说服性定义)。

许多有争议的观点都需要使用到规定性定义,以便将情感与其他含义赋予上。例如:将“谋杀”定义为“出于任何原因杀死任何生物”。这种论点还可以使用其他方式定义:“有计划地杀害人”或“蓄意杀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词法定义则属于介于两者之间。

当规定性定义与词法定义混淆时,便会出现模棱两可的风险。

参看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Stipulative definition. merriam-webster. 美国. [2020-06-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9) (英语). 
  2. ^ Cline, Austin. Stipulative Definitions. Atheism.about.com. About.com. [2017-0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