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宪报

香港政府發佈公告、啟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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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宪报[1][2](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1841年5月1日—1997年6月30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azette),1841年初刊时称《香港宪报》(英语:Hong Kong Gazette,是香港政府发布公告、启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宪报由政府物流服务署(2003年前为政府印务局)发行,受命于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香港的所有条例附属法例英语By-law,都要在宪报刊登(通称“刊宪”)才生效。

香港政府宪报,1841年5月1日第1号

曾有诉讼因相关法律未有刊宪,疑犯因而脱罪[3]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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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于1841年香港开埠后,便已经有《香港宪报》的出现,当时中文译为《辕门》或《香港辕门报》。第一份《香港宪报》出版于1841年5月1日,内容公布了拍卖香港土地的详情。

自1981年第43期宪报起,所有内容(除房屋署以外的中标公告,只有英文版)均为中英对照。至1997年主权移交后,宪报卷号由第1卷起重新开始,并先展示中文文本,然后才是英文版。自同年11月起,所有中标公告亦全面改为中英对照。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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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宪报》通常于逢星期五出版。若果有需要时,《宪报》可以在星期五以外的日期出版,称为“宪报号外”。

《香港宪报》分为7部分:

  1. “政府公告”,内容是政府官方委任令、法定公告及政府招标等(当中,上一个月的政府各部门及房委会开标结果,自1985年尾起,均在当月最后一份宪报常刊中正式公布;另外,在1996年归化英国海外领土公民(香港)及居英权计划分别截止前,所有双数期号的宪报,均会列出成功加入英籍人士名单、原来国籍、英籍证书签发日期及地址);
  2. “第1号法律副刊”,香港条例的新增或修订公告,例如《2006年为雇员权益作核证(中医药)(杂项修订)条例》;
  3. “第2号法律副刊”,法律规例,例如法定巴士路线;
  4. “第3号法律副刊”,条例草案,例如《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草案》;
  5. “第4号特别副刊”,注册/牌照人士名单,例如地产代理牌照名单 、注册医生及幼儿中心等名单;
  6. “第5号特别副刊”,草案拟本、行政命令
  7. “第6号副刊”,公共启事,例如有限公司清盘会议通知、业务转让、拆伙及商标注册申请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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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于成鲲,陈瑞端,秦扶一等主编,公务与事务文书写作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01,第73页:“第一章 公文类文书 73 二十七、宪报(香港)〔概述〕宪报是香港政府向公众公布重要信息的官方刊物,内容包括行政长官的委任令.....”
  2. ^ 叶灵凤著,香海浮沉录,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03,第103页:“第一号香港政府宪报 香港政府的第一号宪报,出版于一八四一年五月一日。当时香港岛草莱初辟,也许还没有印刷设备....”
  3. ^ HKSAR v. CHAN CHIU KWOK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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