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高考

台灣的專技考試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考试,为中华民国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的一项,简称医师高考、医师国考为一种分阶段考试,考试及格才取得中华民国医师证书。考试分成两阶段:“医师(一)”与“医师(二)”。一年举行两次由考选部主办。

考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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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78年至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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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检核笔试分阶段考试与医师专技高考一阶段考试并立制

适用法规: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牙医师检核笔试分阶段考试规则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应考资格表及应试科目表(医师)

民国90年至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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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检核笔试分阶段考试过渡期(90年至94年)

医师专技高考一阶段考试单轨制施行(90年开始)

适用法规: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牙医师检核笔试分阶段考试规则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规则

民国96年至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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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技高考分阶段考试与医师专技高考一阶段考试并立制

适用法规: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考试分试考试规则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医事人员考试规则

民国99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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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专技高考分阶段考试单轨制

适用法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考试分试考试规则[1]

应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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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考试;医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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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第一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

二、八十四学年度以前入学之私立独立学院七年制中医学系毕业,经修习医学必要课程及实习期满成绩及格,得有证明文件,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

三、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在学学生,修毕基础学科成绩及格,领有学校证明文件。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在学学生,修毕医学系基础学科成绩及格,领有学校证明文件。

前项第四款、第五款所称修毕基础学科,系指修毕人体结构学(大体解剖学、组织学、胚胎学或发育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微生物学及免疫学、寄生虫学、病理学、药理学、公共卫生学等学科,成绩及格者。

第二阶段考试;医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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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医师考试分阶段考试第一阶段考试及格,并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第二阶段考试。6年内第二阶段考试未及格者,应重新应本考试第一阶段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后毕业者,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之考评,应包括通过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教学医院所办理之临床技能测验合格,并领有合格证明。

二、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医学系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于本考试第一试或第一阶段考试及格后,应缴验经教学医院评鉴通过并办理临床实作训练之医疗机构出具之实习期满成绩及格证明,始得应本考试第二阶段考试。 经选配分发而于 102 年 1 月 1 日以后始完成临床实作训练者,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之考评,应包括通过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教学医院所办理之临床技能测验合格,并领有合格证明。

三、84 学年度以前入学之私立独立学院七年制中医学系毕业,经修习医学必要课程及实习期满成绩及格,得有证明文件,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并领有中医师证书者。

四、中医学系选医学系双主修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且经中医师考试及格,领有中医师证书者。自 101 年 8 月 1 日以后毕业者,其实习期满成绩及格之考评, 应包括通过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教学医院所办理之临床技能测验合格,并领有合格证明。

特殊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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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参加第一试考试第一款至第三款资格之一者,于中华民国99年1月1日前,得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考试(一阶段考试,应试科目6科)。

二、根据中华民国医师法第4-1条规定,以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其为美国日本欧洲加拿大南非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以外之外国学历,应先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始得参加考试。

三、依医师法施行细则第12条规定,本法中华民国91年1月18日修正生效前,已自本法第4条之1所定之地区或国家以外之外国医学系、牙医学系毕业或已入学学生于本法修正生效后毕业,并依本法修正生效前教育部所定“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第十点规定,于本法修正生效前或后,通过美国医学系毕业生教育委员会(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办理之美国医师执照考试(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USMLE)及外国医学系毕业生医学科学考试(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FMGEMS)之第一阶段基础医学及第二阶段临床医学考试,得免经本法第4条之1规定之教育部学历甄试。前项所称外国医学系、以依本法第2条、第4条规定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者为限。

四、依95年1月11日修正发布之医师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本法第4条之1所称欧洲,指欧洲联盟会员国。持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其在本法第4条之1所定地区或国家之学历,应以实际在该等地区或国家修毕全程学业始予认定。至于95年1月11日医师法施行细则修正发布前,已进入医师法第4条之1规定之九大地区就读医学院者,仍依该施行细则修正前之学历认定方式办理。

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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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考试

一、医学(一)(包括解剖学、胚胎学、组织学、微生物免疫学、寄生虫学、公共卫生学等科目及其临床相关知识)

二、医学(二)(包括生理学、生化学、药理学、病理学等科目及其临床相关知识)

自中华民国106年4月1日起,第一阶段考试应试科目修正如下:

一、医学(一)(包括生物化学、解剖学、胚胎及发育生物学、组织学、生理学等科目知识及其临床之应用)

二、医学(二)(包括微生物免疫学、寄生虫学、药理学、病理学、公共卫生学等科目知识及其临床之应用)

第二阶段考试

一、医学(三)(包括内科、家庭医学科等科目及其相关临床实例与医学伦理)

二、医学(四)(包括小儿科、皮肤科、神经科、精神科等科目及其相关临床实例与医学伦理)

三、医学(五)(包括外科、骨科、泌尿科等科目及其相关临床实例与医学伦理)

四、医学(六)(包括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妇产科、复健科等科目及其相关临床实例与医学伦理)

测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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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试采电脑化测验。 应考人使用电脑及鼠标输入装置,将测验式试题答案点选于电脑萤幕,电脑化测验之作答程序及方法,请参考“电脑化测验应考人作答注意事项”。

成绩计算与及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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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中医师药师考试分阶段考试规则”规定,本项考试及格标准以应试科目考试总成绩满 60 分及格,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以各应试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应试科目有一科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

成绩计算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规则”第 7 条规定:有关各项成绩之平均及百分比计算,均取小数点后四位数,第五位数以后舍去。考试总成绩之计算,取小数点后二位数,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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