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
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简称评议中心,是中华民国依2011年公布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立[1]、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捐助的财团法人,于2012年正式运作。[2]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 |
成立时间 | 201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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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基金会 |
地址 | |
方法 | 公平合理、专业迅速地处理金融消费争议 |
重要人物 | 董事长:杜怡静 |
目标 |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进金融消费者对市场之信心,并促进金融市场之健全发展 |
网站 | www |
成立背景
编辑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连动债等金融危机再次发生,以及加强与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并快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在各界共识下,才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同时依据此法设立了“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而此机构的设置,是参考英国“金融公评人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制度”,仅向金融业者收取年费及争议处理服务费,而未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3]。
运作及功能
编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为处理原则目的诉讼外争议处理机制,来透过调处评议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业因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012年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正式运作,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消费争议,进行公平合理的评议。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若发生纠纷,可选择透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迅速解决。
以往金融消费争议发生,需透过诉讼方式处理,过程冗长;评议机制建立后,消费者如与银行、证券、保险发生任何金融消费争议,可先向往来的金融机构申诉;若超过30日未获业者回复或不接受业者的处理结果,消费者皆可向评议中心申请评议。
消费者须在争议处理结果(消费者不满意金融机构回应,或金融机构超过30天未回应)产生后的60日内,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提出申诉。
评议中心的评议决定在一定额度以下具有拘束力,属投资型商品为120万元,属非投资型为在12万元以下,金融服务业者应予接受并给付。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将评议书送请法院核可,使评议书赋予法院判决的效力。
目前在金融争议案件中,以“保险”为诉讼比重最重,达80%。[1]
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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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1日 | ||
2 | 2015年1月22日-2017年10月2日 | ||
3 | 2017年10月3日-2020年9月28日 | ||
4 | 2020年9月29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9月8日- |
历任总经理
编辑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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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年11月-2015年 | ||
2 | 2015年2月2日-2017年 | ||
3 | 2018年1月1日-2021年 | ||
4 | 2021年2月1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