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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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所设的一级人民政府,即苏木人民政府[2],或合称乡镇政府[3]:41[4]:32[5]:22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中的最末级[3]:41。进入2000年代之后,其改革、存废问题成为中国舆论关注的焦点[4]:32[5]:22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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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来,是隶属于的行政区单位,但至清末,历代政府以县政府为基层政权,乡并不设置行政机构。中华民国建立后,以区公所、村里公所为乡镇自治单位。1929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隶属于县辖区设置公所,乡镇以下为保甲制[6]

1920年代,中国共产党在其根据地建立苏维埃政权。苏维埃全体代表会议是全乡(市区或)最高政权机关。在全体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代表会议选出的主席团主持全乡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通常分为边区三级,乡级政权是为农村基层政权,包括乡参议会和乡政府委员会。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老解放区政权机构和抗日战争时期大体相同;新解放区则陆续召开、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村(乡)人民代表会议是村(乡)最高政权机关,其执行机构为村(乡)行政委员会[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乡和行政村并存,即小乡制。两者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乡、行政村设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195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发布《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对调整、加强乡政权作出新规定,即乡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各种委员会[6]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乡级政权作出调整,撤销区公所,实行“民族乡”的建制。第53条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第5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第57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第一次以宪法形式把“乡、民族乡、镇”明确为中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标志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初步定型[6]

1955年,政府取消供给制,实行货币工资制。乡级政府工作人员改变半官半民性质,由半脱产改为全脱产,成为专职行政官员。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通常以为单位建立农村人民公社[6]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人民公社、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第35条规定,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革命委员会召集。第37条规定,人民公社、镇革命委员会,即乡级人民政府,是其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6]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实行政社分设[7]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乡人民政府建立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作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政社分开以后,经济体制的改革继续按照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的精神进行;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7]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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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体制下,同一行政区的中共党委为本行政区的领导机关,乡级人民政府定义为国家基层政权组织[2]

机构和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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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者总结乡镇政府的职能即负责管理本辖区的各项社会事务,维护本地社会治安,协调各部门关系,规划和指导全乡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等[3]:41

乡镇政府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2]。其机构和职位设置,以1997年江西省宁都县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为例,乡镇政府依照一、二、三类设置机构和职位。其中,二类乡镇政府下设一个办公室,有十三个职位。此外,宁都县另有26个乡级事业单位。除宁都县政府机构直接管理的外,属乡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有12个,分别计生办、计生服务所、民政所、企业办、文化站、广播站、果茶站、经管站、水产站、劳动服务站、法律服务所、村建规划所等[3]:41

乡镇政府的行政长官乡长、镇长,并设有副职。1980年代时,乡(镇)长、副乡(镇)长连续任职已不能超过两届。选举方法逐步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1]

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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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0年代农村税费改革后,乡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面对诸多因难和问题。乡级人民政府的改革、存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4]:32[5]:22

有研究者总结,共有三种代表意见:一是早期的主导性意见,即主张加强乡镇政府,将它建设成为一级完备(或完全)的基层政府组织;二是主张虚化乡镇政府[4]:32,即实行“县政、乡派、村治”[5]:22,将它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公所;三是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实行类似村民自治的社区性“乡镇自治”[4]:3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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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宋建友. 《浅谈农村水利建设与乡级人民政府任期制关系》. 治淮 (安徽省蚌埠市: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2000, (1989年06期). ISSN 1001-9243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人民政府机构简介.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网站,来源:达赉苏木人民政府. 2023-09-20 [2023-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9) (简体中文). 
  3. ^ 3.0 3.1 3.2 3.3 宋崇林. 《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困难与出路》. 地方政府管理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行政管理学会、江西行政学院). 2000, (2000年第12期): 41—42. ISSN 1005-3182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4.3 4.4 吴理财. 《乡镇政府:撤销抑或自治?》. 决策咨询(安徽)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术委员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2003, (2003年第5期): 32—34. ISSN 1005-5940 (简体中文). 
  5. ^ 5.0 5.1 5.2 5.3 江金骐、栾琦. 《乡镇政府 何去何从》. 中国经济周刊 (北京市: 人民日报社). 2003, (2003年第37期): 22—24. ISSN 1672-7150 (简体中文). 
  6. ^ 6.0 6.1 6.2 6.3 6.4 6.5 万其刚、李晓霞. 新中国成立以来乡级政权建设的沿革与发展. 中国人大网. 2023-02-02 [2023-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1) (简体中文). 
  7. ^ 7.0 7.1 楚一峰、徐传经、赵先明. 联产承包与政社分设——农村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标志. 江苏党史网,来源:《江苏改革开放30周年论文选》. 2008-12-22 [2023-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