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之家再兴社区案
关爱之家再兴社区案,系发生于2005年到2007年间的案件。由于本案涉及艾滋感染者的安养人权与居住权,而再兴社区对关爱之家的拒斥唤醒社会对艾滋病患人权的关注,一审对关爱之家的不利判决更引起学界与弱势团体的批判。在社运团体以及学界的压力下,立法院修改《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明文保障艾滋感染者的居住人权,并使关爱之家在二审胜诉。关爱之家再兴社区案从而成为台湾艾滋人权议题的重要判决。
关爱之家再兴社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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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华民国(台湾) |
日期 | 民国94年-96年 |
缘起
编辑台湾自1980年代开始出现本土艾滋病病例,[1]且感染人数于其后的十余年间迅速攀升。[2]上述现象与艾滋病无药可根治的特点,造成群众对艾滋病产生恐慌。其后鸡尾酒疗法的问世虽有效延长了艾滋病人的寿命,但艾滋病感染者的照护也逐渐成为另一个重要议题。杨婕因好友田启元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开始接触艾滋病友的照护议题,自己也投身照护艾滋感染者。为缓解感染者面对社会压力反映出的逃避与惶恐,杨捷成立“关爱之家”,目标是提供感染者一个具安全感的避风港,在照护历程中体现人道精神,帮助他们拾回尊严,最终目标是希望能使感染者返回社会与常人不受歧视地一起生活。[3]
案由经过
编辑前司法院副院长汪道渊儿子汪其桐将自己位于北市再兴社区的房屋,出租给收容艾滋病患和艾滋宝宝的“台湾关爱之家协会”,租期5年,从2005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16日止。[4]关爱之家成员于2005年6月17日迁入再兴社区,再兴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旋于同年7月17日、8月31日通知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针对关爱之家修改规约,并指称关爱之家迁入违反新修正规约第17条第2项第4款:“住户不得将社区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传染病患及精神病患”,以及第18条第5款:“区分所有权人资格有异动时,取得资格者应以书面提出登记资料。凡本社区住户,迁出或迁入前应依政府之规定申报户籍或临时户口,并知会管理委员会。”[5],据此不发给关爱之家2006年度汽车通行证,同时禁止关爱之家之访客汽车进入社区。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另外指出关爱之家尚存在其他违反规约的情事,如迁入后未缴管理费。总结上述理由后,社区自治管理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关爱之家搬离。[6]
关爱之家抗辩自己身为社区居民之一,开会时却没有收到通知,因此上述新修正规约的内容不应该拘束关爱之家。且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如再兴社区住户汪其桐,对其专有部分除非法律另有限制,其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换言之,再兴社区限制社区内住户安置艾滋病患的行为,妨碍了住户对专有部分的自由使用,并不合法。[7]
判决过程与论理
编辑一审判决:再兴社区(原告)胜诉
编辑针对关爱之家指控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修改规约因未合法通知不得拘束关爱之家的说法,法院认为既然有会议纪录证明会议存在,关爱之家即使想否认决议的效力,也应该依照《民法》56条向法院声请撤销。但判决时已超过开会日后三个月的撤销法定期限,关爱之家已经不得声请撤销,决议合法而有效。且上述决议修改规约的内容并未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因为其仅针对关爱之家而生,并非针对住户,自然没有干涉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一般使用。
至于规约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的部分,法院认为本规约并非限制艾滋感染病患居住于社区,仅系规定住户不得收容传染病患,并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在判决后段一方面肯定了各国关于艾滋病之防治均鼓励艾滋病患以社区化方式生活,但又认为社区化的生活方式不等同于关爱之家这样的集中安置模式,并强调关爱之家协会收容人数比例占台北艾滋病感染者的百分之一点六八,是一个不低的比例。一审判决的后段立论法院从居民的居住品质权切入,法院从再兴社区属纯住宅区的特色开展推论,因再兴社区住户密集,传染病患与住户间之接触机会即因此容易增加。而大量传染病患集中治疗的废弃物处理也是一个难题,上述两点均对再兴社区居民之卫生健康及心理造成严重威胁,从保障再兴社区居民免于恐惧的居住品质立场思考,法院认定再兴社区规约并无抵触公序良俗。[7]
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关爱之家(被告)胜诉
编辑再兴社区修改规约决议是否合法存在的部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看法仍然相同。但在决议修改的规约内容有无违反公序良俗部分,因《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于2007年7月11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第4条第1项有:“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安养、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规定,法院认定立法理由强调艾滋感染者的安养权。加上艾滋病并不会因轻吻、蚊虫叮咬及日常生活中如牵手、拥抱、共餐、共用马桶、游泳、上课等行为传染。而现有医药科技的进步如鸡尾酒疗法问世后,已能有效延长艾滋病患的生命,使用药物后国内艾滋病毒感染者五年存活率达89%,平均余命(life expectancy)为21.5年,因而推论出人类应与感染者共处,而非一再排斥或驱离。是故,上述规定显然违反公序良俗,自然属于无效的规约,再兴社区不得以规约内容要求关爱之家搬迁。[8]
各界反应
编辑民间团体
编辑关爱之家一审败诉的消息引起国外人权团体、国内社运团体与学界的声援。海外人权团体如“新加坡爱之病行动小组”(Action for AIDS Singapore)[9]、amfAR[10]、ICW和GNP+[11]等团体均纷纷来信表达对关爱之家的支持,并对艾滋感染者的安养处境表达关切。国内由艾滋感染者权益协会发起,共35个团体支持关爱之家的连署,严正要求政府将感染者的中途之家制度化。[12]学者涂醒哲、简资修等亦分别表达对本判决的不满。涂醒哲表示:民众担心社区附近有艾滋收容场所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事实上,艾滋病毒不会透过飞沫、口水传染,且收容中心的分泌物处理都由卫生单位专业负责,原则上没有感染住户的可能,感染机会可说是等于零。”[13]简资修则认为本案充分展现出民众对艾滋病毒此一社会风险存在巨大误解。[14]
公部门
编辑上述的民意舆论压力终于促使立法院制定《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并于其第4条第1项规定:“感染者之人格与合法权益应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视,拒绝其就学、就医、就业、安养、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以改善感染者的安养人权。[15]而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亦曾到访关爱之家,虽承诺无意赶走关爱之家,但其对社区居民表达了希望关爱之家只出不进的理念,让关爱之家感到遗憾。[16]
再兴社区居民
编辑再兴社区居民则有赞同一审判决者,如有住户表示:病患们男女老少混杂住在一起,甚至有男的艾滋病患在晚上骚扰女病患等等行为,已造成社区困扰,[17]并对二审判决不无微词,如社区管理委员会发言人陈爱潞主张感染者进进出出社区没人管,政府应该负起责任规范一下?凭什么要其他的人过这种无奈的日子。[18]但亦并非所有社区居民均反对关爱之家,如关爱之家创办人杨捷曾经提及社区中不乏长期捐钱支持他们的人。[19],足见再兴社区住户的想法也存在一定的分歧。
关爱之家
编辑关爱之家创办人则为终审判决的胜诉而感到雀跃,并认为以此一判决作为后盾,关爱之家在台湾其他地方的收容中心也不必担心会被驱离,是司法史上重要的一大判决。[19]
参考资料
编辑- ^ 愛滋病治療與照護. 高雄医学大学传染病于癌症研究中心. 2002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5).
- ^ 愛滋年增15% 醫盼治療回歸健保. 台湾爱之希望协会社团法人.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關愛之家創辦人楊婕女士. 财团法人台湾关爱基金会.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 ^ 關愛之家租賃契約書.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5-06-16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4).
- ^ 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臨時大會會議紀錄.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5-07-20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4).
- ^ 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函.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6-01-26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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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高等法院 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07-08-07 [2016-02-23].[永久失效链接]
- ^ Re: Endorsing the Rights of PLWHAs in Taiwan.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7-01-11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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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时报:再兴社区:政府应集中安置患者,2008-08-08。
- ^ 19.0 19.1 中国时报:创办人振奋 盼社区居民多包容,2008-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