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chool of Law)成立于1987年,是第二所在香港成立的大学法律学院。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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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公立大学学院 |
地址 | 香港九龙九龙塘 |
建立日期 | 1987年(当时为法律学系) |
院长 | 陈清汉(Professor Tan Cheng Han SC) |
教师数 | 42 (全职教职员) |
学生数 | 1,074[1] |
网站 | http://www.cityu.edu.hk/slw |
历史概况
编辑香港城市理工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之前身)于1987年创立法律学系、1992年创立专业法律系,在1993年3月,两系合组成法律学院(Faculty of Law),而在两系合组及行政统一后,学院之英文名称更改为“School of Law”。
城大法律学院是香港为非法律学系讲授法律课程的先驱。初期由于法学士课程学额少,因此大部分的讲课工作以至收入都来自法律学系以外的教学工作,用以维持法学士课程及法学专业证书课程这些学生较少的课程。城大亦开办了一个法律高级文凭课程,供从事法律行政员报读。另一深造证书课程则为非法律学位持有人而设。[2]
早年的城大法律学院除了提供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外,还提供法律学高级文凭课程,2000年起更名为法律学副学士课程,修毕法学专科的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律行政人员并享有在区域法院及聆案官前列席聆讯及作出三分钟以内聆讯发言或就无抗辩之申请发言的权利[3],亦可以选择继续进修法学本科并获得科目豁免,以期入读P.C.LL.并在以后取得律师资格。城大的法律学院亦曾在律师短缺的时期为社会人士充当转职法律行业的桥梁,学院曾开办兼读制的法学专科及本科课程,及至近年律师人数颇见充盈,这些兼读制课程才相继停办。城大法律学院现有全职教职员约40人及学生1100多人。[4]
著名校友
编辑- 袁国强,大紫荆勋贤,SC,JP:前律政司司长
- 潘熙,SC:自1998年执业至今,处理案件逾三百宗,擅长人权法、宪法及行政法。
- 许伟强,SC:执业资深大律师。
- 容海恩,JP:(英语:Eunice Yung Hoi-yan,1977年6月7日-),立法会议员(新界东)、 执业大律师及“香港青年专业网络”主席。
- 谢伟俊:律师、立法会议员(九龙东)[5]
- 黄宏泰 : 执业上市公司核数师,湾仔区议会主席
- 马恩国:香港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大律师。
- 丁 煌:执业大律师、经民联成员
- 黄幸怡:宝德杨律师行顾问律师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法律总监
- 焦黄诗允: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商业诉讼、商业犯罪或监管调查、国际仲裁等案件。
- 罗达雄: 香港执业大律师, 于一九九二年八月被当时香港最高法院委任为大律师[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姚勋智: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二及一九九三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他于一九九三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年期间私人执业。二○○一年获委任为裁判官。二○○九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6]
- 陈振国: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分别在香港和英国获律师资格。他于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间私人执业。一九九八年获委任为裁判官。二○○九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6]
- 李俊文: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二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七年分别在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获事务律师资格。于一九九四年起私人执业,直至一九九六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检察官。一九九九年获委任为律政司高级政府律师,二○一二年晋升为副首席政府律师。他于二○一二年出任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二○一七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7]
- 林伟权: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一九八四年至一九九○年于当时的律政署担任法庭检控主任。一九九一年起私人执业,直至一九九七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二○○六年获委任为主任裁判官。二○一二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8]
- 黄健棠: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八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三年分别在香港及英格兰及威尔士获事务律师资格。一九九一年起私人执业,直至二○○○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二○一二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
- 陈玉芬: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二○○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9]
- 林嘉欣:香港特区行政区区域法院法官,一九九九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语言及法律文学硕士学位。一九九七年分别在香港及英格兰及威尔士获事务律师资格。并于二○○六年于美国纽约获律师资格。一九九七年加入律政司担任政府律师,并于二○○二年晋升为高级政府律师。二○○六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二○一二年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8]
- 麦国昌: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于一九九八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他于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七年分别在香港和英格兰及威尔士获事务律师资格,并于二○○○年起成为特许仲裁学会成员。他自一九九六年起私人执业。二○○六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0]
- 谭国华: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和语言及法律文学硕士学位。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出任法律援助署律政书记,一九九六年至二○○二年出任司法机构特委裁判官。二○○二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1]
- 黄伟权: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二○○一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他分别于一九九五年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及一九九六年在香港获事务律师资格。他由一九九六年至二○○一年期间私人执业,并自二○○一年起获委任为特委裁判官。二○○六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0]
- 郑纪航: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于二○○六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语言及法律文学硕士学位。他于一九九四年在香港及一九九七年在英格兰及威尔士获得事务律师资格。他由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七年期间私人执业,于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年在律政司担任政府律师,及自二○○一年起在律政司担任高级政府律师。二○○六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2]
- 陈慧敏: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七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专业证书。一九九九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她于一九九二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法庭检控主任,二○○一年至二○○七年期间私人执业。二○○七年获委任为特委裁判官。二○○九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6]
- 叶树培: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他于一九九四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五年起私人执业。二○○九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3]
- 张君铭: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及一九九九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法学专业证书和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文学硕士学位。其后于二○○○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他于一九九六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七年起私人执业。二○○九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3]
- 温绍明: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五年、一九九六年及二○○二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法学专业证书及法学硕士学位。他于一九九六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七年起私人执业。二○○九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3]
- 沈其亮: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三年及一九九四年于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并于二○○六年及二○一○年在国际大律师协会分别取得国际仲裁法执业文凭、国际商业组织执业文凭及国际人权及刑事诉讼程序执业文凭。一九九四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五年起私人执业。二○一二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8]
- 张洁宜: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一九九五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七年加入律政司出任政府律师,并于二○○七年晋升为高级政府律师,二○一二年获委任为常任裁判官。[14]
- 王诗丽: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二○○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中国法与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一九九五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一九九六年起私人执业,直至一九九七年加入前律政署出任检察官,二○○○年晋升为高级政府律师。[15]
- 何俊尧: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二○○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专业证书。[16]
- 周至伟: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16]
- 陈大为: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一九九九年及二○○○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16]
- 李家乐:香港特区行政区常任裁判官,二○○○年及二○○二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16]
- 李志豪:香港特区行政区特委裁判官,一九九八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专业证书。[17]
- 梁雅忻:香港特区行政区特委裁判官,二○○三年及二○○四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16]
- 林希维:香港特区行政区特委裁判官,二○○六年及二○○七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分别取得法律博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16]
- 喻竞天:香港特区行政区特委裁判官,二○○六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取得法学专业证书。二○○七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于同年开始私人执业。[16]
课程
编辑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开设了以下课程:
学位 | 英文名称 | 缩写 | 学制 | 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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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士 | Bachelor of Laws | LL.B. | 四年全日制 | 法学本科课程。 |
法律博士 | Juris Doctor | J.D. | 两年/三年全日制 | 供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大学毕业生所修读的法律专业学位。 |
法学专业证书 |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s | P.C.LL. | 一年全日制 | 香港法律执业资格的一项传统的必须学历。 |
法学硕士 | Master of Laws | LL.M. | 一年全日制、两年兼读制 | 修课式法学研究生课程。 |
法学硕士(人民大学) | Master of Laws | LL.M. | 两年半兼读制 | 修课式法学研究生课程,专攻中国法,学位由中国人民大学颁发。 |
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 | Master of Laws in Arbitration & Dispute Resolution | LLMArbDR | 一年全日制、两年半兼读制 | 专攻仲裁学方面的修课式法学研究生课程。 |
法学哲学硕士 | Master of Philosophy in Laws | M.Phil. | 两年全日制、四年兼读制 | 法学研究生课程。 |
法学哲学博士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s | Ph.D. | 四年全日制、八年兼读制 | 法学研究生课程。 |
法律科学博士 |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 | J.S.D. | 三年全日制 | 法学研究生课程。 |
注释
编辑- ^ CityU Facts & Figures. www.cityu.edu.hk.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28). Archive.is的存档,存档日期2012-07-28
- ^ 香港律师会 (2000-09-04),《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初步检讨》
- ^ 香港司法机构《实务指示》第14.1条、第27条
- ^ Sapere K.K. Lee: "法律教育簡介──香港法學進修指南". [2011-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2-11-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2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6.0 6.1 6.2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8.0 8.1 8.2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10.0 10.1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2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13.0 13.1 13.2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3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存档副本.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0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