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认定依照中华民国客家基本法第6条规定:“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对于客家人口达三分之一以上之乡(镇、市、区),应列为客家文化重点发展区,加强客家语言、文化与文化产业之传承及发扬。”所划定的区域。。
本分类只有以下子分类。
以下78个页面属于本分类,共78个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