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旺中案走路工事件

最新留言:11年前由POTTER6278在话题旺中案走路工事件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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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案走路工事件 编辑

对于被(修改)与(删除)提出异议,首先已提供(旺中的原始播带),若从头到尾听完每字每句,可知其质疑与报导原意,为何均不采纳?甚至也提供(陈为廷)脸书中,首PO内文连结,本有三字经辱骂字眼与指控(他的第二段,是与网友对谈事后修正,可往下看其对谈可知),且中天的原始播带亦提及此部分,为何仍将此删除?相关报导都有先后时间差,部分旺中报导被删除与调整串联时间,仅选择对[反旺中断章取义的报导(请对照原播带)]与[旺中不利的进行撰写],实感不公!!应请立即更正!!--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1:09 (UTC)回复

1.陈为廷是不是骂三字经,是他个人修养,与此事无关。为避免侵犯个人名誉与法律,个人认为应删除。这个条目关注的是这个事件的事实,以及报导的发展。三字经的部分应由中时与陈为廷自行在法庭处理,如果中时有提起诉讼,在条目中再行说明原因即可。2. 事件经过部分,删除猜测与情绪性字眼,只留下各媒体确认过的事实。在这部分描叙的,是苹果日报与中时皆共同报导过的事实,至于各家媒体的诠释,应该删除,或在独立章节提出。谢谢。--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2:08 (UTC)回复

但是"三字经辱骂字眼与指控",本才是"考虑报导"的主因,若删除根本"主观"违背"原意",至少应注明"中天报导的陈述"--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11 (UTC)回复

如果诉讼成立,就是公开事件。如果只是个人性漫骂,这只是两个人之间的恩怨。个人认为,在中天未提出告诉之前,他跟陈为廷之间的对骂,都不算是公众议题,是他们的个人隐私部分。主要的公共议题是,这个新闻是否造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中天跟陈为廷之间的对骂,当然不算是公众议题。主要的公共议题是,恐除了这个新闻是否造假外,还有"中天涉己事务报导"是否有逾越合理范畴,牵涉公器私用,这也是引发事件中,备受争议的部分,故"中天原始的报导内容"应可列出接受公评。--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26 (UTC)回复

本篇编者认为属"台湾新闻事件",就应详实列载双方之"原意",否则不算"记录",也有误导之可能!!其次"林朝鑫"对于"蔡"的指控,本有清楚一一回应,为何忽略其反驳之重点?不管"黄国昌","陈为廷"与"林朝鑫"所有的仅有各方报导(各家媒体的诠释)与回应,根本谈不上"确认"与"事实",既在"中立"角度,本该各自集中为宜,避免单独观察与阅读有所疏漏,由阅听者判读!此案三人为"关键发展之主角",其他本均是各家媒体的诠释与解读,怎可分开列之??请参酌修正!!谢谢--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26 (UTC)回复

同意以上,林朝鑫跟潘之间,推论的部分都应该删除。像是以两人之间有多少好友来说明他们认识,证据力不足。--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若全删除,虽属同意!但因"潘"的推论导致"林朝鑫"与"张文霖"同属的智理大学的关系被质疑,且牵涉到其他人,恐很难"部分"删除!--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20 (UTC)回复

另外;包括中天对于"黄国昌"与"陈为廷"质疑的部分,均提供"原播带",其中用词遣字才是"关键原意",怎可用其他媒体"揣摩"的为准,例如:新闻龙卷风中全程播带共四段,整个播带,都指"父母"人士为"白衣女子",网友截图之情事于中天后续质疑报导也清楚说明,怎可算"猜测与情绪性字眼"予以删除,令人不解!!请参酌修正!!谢谢--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37 (UTC)回复

中天认为出现在现场的白衣女子可疑,进行报导。林朝鑫也出现在现场,一般观众也可以据此来认为他可疑。截图只是说明出现在现场的人是林朝鑫,不是变造,根据真实恶意原则,并不能阻止观众根据事实来推论。条目应该集中在已被验证的事实,现在出现截图,说明林朝鑫在现场,怀疑他与此有关,基本上只要写到这边就可以。旺中与林朝鑫的反驳,在接下来的部分己经呈现出来,直接阅读这部分就可以。--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33 (UTC)回复
中天报导若属"平面(仅图像)",或许您的说法成立,但是"中天节目"包括影像外,还有"声音",若要有此说法,非常不合理,若看全程节目者,与片段截图的认定结果本不同,若称无失原意之"变造",甚难理解,否则自古至今何来有"断章取意"一词。--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59 (UTC)回复
再者,以艺人殴打计程车案中,若仅有"图片"仅可使该艺人仅在场而脱罪,但被从"影像"中清楚记录其"前后动作"与"发话声音",方始其认罪可知!本案绝非单除"截图"说法可成立!盼请研思其中关键!--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7:34 (UTC)回复

最后,本事件对于"影射","质疑"与"指控"的字眼,本属争议关键,例如:旺中虽对"黄国昌"致歉,但有强调均在"合理质疑"范围内,若造成困扰深感致歉!若未善用本会失其原意,个人并非吹毛求疵,只是若欲还原真相,应以PO"原意"较为公平,以维中立!!谢谢!!--POTTER6278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5:56 (UTC)回复

同意以上,无意见。--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2年9月3日 (一) 06: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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