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黄世泽/存废讨论纪录

Kevin wong在话题“页顶的提醒模板”中的最新留言:17年前

有关en提出删除的讨论

Please refer to discussions at Wikipedia:Votes_for_deletion/Martin_Oei

Please don't intervene the editorial policy of Chinese Wikipedia 本人不希望非中文为母语人士,干预中文维基的编辑政策 --Martinoei 17:45 2004年11月30日 (UTC)

为什么不允许非中文为母语的人参与中文维基,包括参与编辑政策? 难道是华人维基不成? 02:27 2004年12月6日 -- User:用心阁
中立的引用:"I will submit my objection to other administrator. Racial discrimiation is not allowed in the world.",出自[1],谁来翻译一下,搞不好会因为侵权被回退。--10:14 2006年4月4日 (UTC)

吵死人了

咋了?又咋了??一个人而已嘛!!!吵吵吵,就知道吵。看看维基的制度,有违反吗?按照规定处理!一是一,二是二,这样辩论下去没有意义! 陈少举 12:53:41 2005年11月13日 (UTC)

2004年11月30日存废讨论

同意删除单独条目。原条目内容请作者或黄先生本人自行合并回用户页面--冷玉 18:14 2004年11月30日 (UTC)
查google,繁简体合计只有13个结果--百无一用是书生 () 18:20 2004年11月30日 (UTC)
中国的Google是经过新闻审查的,当然只有13个结果。请来自中国的维基管理员,不要用中国Google的结果。我写的文章,绝大部分过不了金盾系统。还有,在11月28日才有人捣乱来乱传死讯,现在就提要删除,是不是有人毁尸灭迹太可疑?--202.71.233.211 18:27 2004年11月30日 (UTC)
Shizhao,在下身在美国,查到:“关于"黄世泽"大约有1,190 页简体中文 和 繁体中文搜寻结果,这是第1至10项。 共费0.93 秒。”……?!--Ivy ST 18:30 2004年11月30日 (UTC)
香港雅虎找到167个结果、新浪找到114个结果,百度找到601个结果。而且照我所知,这篇文不是黄先生本人所建的。 - Hello World! 05:58 2004年12月2日 (UTC)
因为黄世泽这三个字发表太多不容于中国政府的言论,所以中国Google只会有13条那么少。--Martinoei 18:34 2004年11月30日 (UTC)
反对删除。虽然使用者就在这边,不过基本上这个条目并无违于中立性。请不要只以中国人认为的重要性来看这个世界。另外,我认为这个页面应该被保护,有人恶意在添加他的死讯,真的满过分的。--[[User:Theodoranian|虎儿 (留言)]] 00:31 2004年12月1日 (UTC)
同意删除该条目,对于现代人物,如不是特别重要的任务,还是不要放到这里。黄先生因从事媒体工作,有一定的曝光率和知名度并不意味着应该收录到这里,如果类似的人物都要列入的话,可能会很多。还有一点个人意见,这类条目不适合自己撰写,如果其他人撰写,还能够有一定的意义。 --用心阁 03:36 2004年12月1日 (UTC)
用心阁的意见,正正反映了虎儿提出的中国中心的问题,中文维基是明确反对中国中心政策.--Martinoei 07:06 2004年12月1日 (UTC)
请详细说明为什么违反了“反对中国中心政策”?
中文维基并不只为中国内地的人服务,因此用字不能以中国为中心.根据同样逻辑,选材时同样不能只顾中国的网友口味,以中国网络接触有限资料作为查核标准,要顾及台湾和香港的.否则中文维基肯定变吵架场。--Martinoei 10:48 2004年12月1日 (UTC)
仔细查了一下相关的文章,觉得还是可以保留的,但是需要重新编写,现在的内容让人感觉不出这个人有何值得可以书写的理由--百无一用是书生 () 06:58 2004年12月1日 (UTC)
Shizhao兄,我认为我本人的条目,由别人来重写比较好,亦比较有公信力.我只是校对一下资料便可,一个人的功过本来由别人评断好.--Martinoei 07:09 2004年12月1日 (UTC)
本人并不反对该条目,但添加了条目就有义务对其编写,这是最基本的wiki的责任心问题——如果每个人都只会一句“我来校对好了”,那wiki会成什么样子啊--zhouxiao 11:04 2005年1月22日 (UTC)
争论较大,再说两句:①媒体人员影响力较大是自然的,但我们却是不太了解黄先生。以google数值而言,我查了一下手头非主流书籍作者的情况,张建伟、丁学良,数值都高出很多;②互联网时代,很多人为传播自己的观点而建立网页,未见到;③黄先生以理论、研究、应用为主,还是以热点评论为主不清楚。话就讲到这里了,为避免中国中心,请港台、国外的朋友多做评价。另外条目建立的标准应该逐步开始积累、整理了--冷玉 17:04 2004年12月1日 (UTC)
我的说法很简单,在中国政府未解除任何互联网审查前,中国来的维基人不能决定与政治、传媒有关条目的删除工作,因为他们的Google资料是绝不可靠的。另一方面,在处理鹤城晚报条目的标准,与处理本人的标准出现不一致。如果鹤城晚报是应留下来的,那与本人有关的条目亦应考虑留下,这是一致性问题。--Martinoei 09:14 2004年12月2日 (UTC)
同意由香港,澳门,台湾,或海外的维基人,而不是中国大陆的维基人来决定该条目的去留。--用心阁 09:54 2004年12月2日 (UTC)
不同意,这样做完全反对维基开放自由的精神,这实际上是一种种族歧视式的做法。--Wing 10:06 2004年12月2日 (UTC)
这不是种族歧视问题,而是中国的资讯根本不开放。除非中国变成一个没有新闻资讯审查的民主国家,否则要被迫接受这种做法,维持维基中文的公信力。若果中国的维基不接受,那应就繁体维基与简体维基分家进行投票。--Martinoei 12:06 2004年12月2日 (UTC)
不知道中国的资讯根本不开放指的是哪方面?在政治方面是有许多敏感的题目,但是政治方面的内容只是维基百科中很小的一个部分,遵循中性政策可以很好的表达这方面的内容而不必担心,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且维基百科也不是一个政治宣传的场所--百无一用是书生 () 12:24 2004年12月2日 (UTC)
但维基百科有很多时事、历史相关条目,中国的资讯审查对中国用户核实资料构成很大障碍,除非有海外人士愿意替这儿一众中国维基人绕过这封锁。如果中国无资讯封锁,当然不应限制他们的投票权。--Martinoei 17:45 2004年12月2日 (UTC)
这当然是一种种族歧视式的做法。这是剥夺一部分人的表决权的做法。是一种非常不民主的做法。况且,每个政府,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还是德国政府,都企图利用和滥用媒介来为自己做宣传。即使在一个有很悠久的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国家的媒介也会被滥用。只不过有的政府作得露骨些,有的巧妙些巴了。因为美国媒介在伊拉克战争前受美国政府影响报道偏向就应该剥夺所有美国人在维基上对关于伊拉克战争表态的权利吗?有些打着民主的招牌到处攻击别人,自己却对这个词的意义毫无了解。--Wing 12:44 2004年12月2日 (UTC)
不要指别国的媒介被滥用,就作为反对论据,任何国家都有滥用媒介,但民主地区,包括香港,政府不要叫Google滤掉当权者不想要的资讯,这确是千真万确。民主的要义在于,大家能在享有同等机会接收资讯下作出投票,这是很民主。问题在于,光是我的名字,香港Google与中国Google的条目数量已有如此差异,这数据已说明一切。这不是报导偏不偏颇的问题,而是有人蓄意不让你看到某些东西,那你怎办?--Martinoei 17:45 2004年12月2日 (UTC)
这篇文章没有非删不可的理由。在得不到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之前,应予保留。而且,我相信若这篇文所提及的人,在本网没有户口的话,根本就不会有人上来要求把此标题删除。 Hello World! 12:27 2004年12月2日 (UTC)
同意上文所言,暂时保留该条目。至少,黄世泽在商台封咪事件扮演一定角色。而且,该条目并不像是他本人所写。比如说,陶杰哪天为维基写文章,我们就要移除介绍陶杰本人的条目了?请来自中国大陆的维基人三思。--Jackcsk 20:45 2004年12月4日 (UTC)
在我仔细研究过这个人的文章及其介绍后,我已经改变了我的看法,认为绝对可以保留在维基百科上。只是Martinoei的一些说法让人无法认同。按照他的说法,由于中国网络审查化学方面的资料,在中国大陆的用户和在其他地方的用户所获取的互联网内容会有相当大的差异,抛开语言隔阂的问题,这可能吗?--百无一用是书生 () 12:34 2004年12月2日 (UTC)
语言问题其实相对易办,中国内地有不少人英文好,吸多点肯在英文下苦功的便成。问题是中国Google的资讯被滤掉的问题。因为中国所有网络通讯,除非用VPN绕过Gateway,否则有不少一定过不了Gateway那关。我现在忽然成为Matrix里的锡安城人。--Martinoei 17:45 2004年12月2日 (UTC)
重要的不在于他说了些什么,而在于条目本身么——固然,不能因为他指责中国而删除,但也不能就只是因为他指责中国而特别列出么(如果本人专门去找一大堆骂台湾的人列出来,不知道大家会怎么想)
至少,也该把他做了哪些重要的事写一下么,比如“封咪”的起因、经过、结果一类的,不然就不像条目了
至于搜索,去www.google.com.tw不就就得了,结果“约有1,620项”,
或者www.google.co.jp也行,“约68,800件”。当然,去英语版也行,不过项目很少。不知为何--zhouxiao 10:39 2005年1月22日 (UTC)

2006年4月7日存废讨论

参考:

删除

  • (×)删除,黄世泽既不是香港名人, 又不是某非常重大事件的关键人物(例如要像"六四事件"、"零三年香港七一大游行" 这样的级数), 充其量只是一个除了作者自己就没有人会有兴趣看的履历, 不配成为维基百科里面的一条. 强烈要求删除此条, 否则维基百科将会公信力大减!--Karkand 04:40 2006年4月12日 (UTC)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看不见重要性。详见对话页,我无话可说了。--石添小草 09:18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个人认为此条目有点儿像履历表,保留此条目有可能造成坏先例,维基人纷纷为自己编写个人条目,以坏先例作挡箭牌。--银狐 10:21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 这是由于我们容忍了太多不应出现的条目,才会有此问题的存在Martin 15:43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理由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再论黄世泽。--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7:36 2006年4月7日 (UTC)
  • 既然是维基人,建议把它(±)合并到其个人用户页,并以连结防止其他人再行创建,以杜绝是非。我们也不是容忍了太多不应出现的条目,我看每天删除的条目好像比创建的还多……--Toblerone 17:29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终于……--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20:15 2006年4月7日 (UTC)
  • (×)删除写自己作为条目的确不恰当,因为我们有Wikipedia:不要介绍自我这个方针(不过,我反对用重要性作为删除这个条目的理由)。--mingwangx (talk) 01:17 2006年4月8日 (UTC)
  • (×)删除我个人支持删除,不是重要性与否的考量,而且我实在再没力气与各路滋事分子苦缠﹐一个连自己网页也不设的人,何来心机借这里自吹自擂?这条目不是我发明。如果你们要删除,就要保证以后不会有任何人,可以将诽谤的内容换上去。

还有,谁把这段有滋事成分,内容不尽不实的http://yukmanfans.org/modules/newbb/viewtopic.php?topic_id=654&viewmode=flat&order=ASC&type=&mode=0&start=10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写进来,请他自己招来。 现时支持保留的人,看来想保留搞事空间多一点 --Martinoei 04:12 2006年4月9日 (UTC)

  • (×)删除。考量情理,应尊重黄先生本人希望删除的意见。-- 百楽兔 01:05 2006年5月6日 (UTC)

保留

  • (=)中立(○)保留。这条目已存在了很长的时间了,而且曾被提交删除后最后共识是保留,但现在却突然再提请删除,究竟用意何在?而且他也有一定的曝光率,又有书籍著作,专栏也不时看到其评论,按重要性而言已符合收录于维基百科。如果仅是因为他是维基人而要求删除主条目,似乎有欠逻辑。(假如他的朋友梁文道也上来维基写写东西,我们又是否应该删除他的条目?)条目内容不恰当总可以重写吧。 -- Kevinhksouth (Talk) 06:35 2006年4月8日 (UTC)
    • 条目本人曾在英文维基声言于郑经翰封咪事件担任重要角色,又承诺将在空闲时为维基撰写内情,结果等了这么多年还是一字不提,推论条目本人几年来每天都很忙也不过分。条目本人没时间重写,还要花时间不允许他人进行多角度的编辑,只允许对他有利和正面的编辑,所以条目内容多年来几乎没什么更新。条目本人这几年可在网络上干了许多件轰天动地的大事,例如在黄毓民官方网三月初筹款,三月尾有五千多元经费剩除在条目本人银行户口,足够五年网站开支时未预先知会黄毓民及网民即时关闭都是不准提及的,要是各位用户要是用任何Google里的资料作观点重写,只会被告进官里,还是别赶这趟浑水好了。--07:48 2006年4月8日 (UTC)
  • (○)保留
    1:黄世泽个人觉得自己的条目有重要性(郑经翰什么的), 只是他老是不能在其条目内表述. 同为维基人的他, 应当先为这一点表态,以面对之前早以提出要删去此条目的人.
    2:在之前很多维基人在条目内及讨论页内所提供的珍贵资料(十多年来黄君的网络事迹),是应该被整理来收入条目的,但却被人删去,贴文者被标签和侮辱.黄世泽在讨论页说过其条目早已得到共识需要保留,在目前来说,在有新资料加入去完善条目的大前提下,我们更有条件去保留条目,但是必需公平呈现各方面的资料.把条目删去,对部分人来说正中下怀.
    3.根据另一个参考资料: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有证据显示黄世泽是一位网络名人.由于黄世泽亦有教育网络政治,作为现实人,他是否值得被收入百科有待讨论,但作为网络名人,他的经历正是一份教材.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 http://evchk.wikia.com/wiki/黃世柒 这一参考资料反映黄世泽是否一名值得收进维基百科的人物似乎有点不妥。这wikia百科是一个高登讨论区所创作的网络恶搞百科全书,主要以小丑式行为为嘲笑对象,(可参考高登名人录),被列入wikia的网络名人十分多,篇幅介绍与挖苦讽剌跟黄世泽不惶多让的恐怕亦为数不少,如这个全职赌?二世,要同样为这位全职赌?二世编写一条条目似乎也不太好。个人认为以一个恶搞论坛作为参考指标当中的盲点不少,为每一名高登的超级名人编写条目未免太多与太幽默了。顺带一提楼上的留言是Wikian先生的[2]银狐 06:24 2006年4月11日 (UTC)
  • 这个人的条目是应该存在的,但现在的内容道不出其重要性。建议清空重写。--Hello World! () 13:53 2006年4月8日 (UTC)
  • (○)保留,“看不见重要性”这理由在此有点不符合。我确信认为条目有存在价值,而现在讨论的正是条目保留与否,而不是人物对维基的贡献或是人物应该封禁与否。至于,“Wikipedia:不要介绍自我”这个方针我认为是针对中立性和知名度不足的人。内容方面则由大家参考文献编写会比较好,而且也更比较符合中立。“清空重写”就夸张了一点,我想至少出生年龄不会有错吧?!^o^Stewart~恶龙->讲! 22:45 2006年4月8日 (UTC)
^o^Stewart~恶龙应该找找以前关于黄世泽条目的讨论,应该是很久以前的事了。我以前是觉得能留还是留着吧,但是经过这么多纷争,目前我觉得还是删除更好。如果有人愿意重新撰写,那么也可以。--蓝色理想@郁郁竹林 07:59 2006年4月9日 (UTC)
黄先生如果威胁要告维基,是否是对维基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如果是,这是对维基几乎最大的威胁,应该直接通知吉米·威尔士和维基媒体基金会。请参见Wikipedia:封禁方针威胁用户安全的人身攻击:在可能使其他维基编辑者遭到政府、雇主公司或他人的政治、宗教或其他迫害的行为(包括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或者威胁出现的情况下,管理员有权立即做出相应封禁,该封禁可以是无限期的。威胁用户安全的人身攻击:相关管理员应该将他们的行为和解释秘密告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和基米·威尔士。(Sysops applying such sanctions should confidentially notify the members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and Jimbo Wales of what they have done and why.) -无名无形 10:30:30 2006年4月9日 (UTC)
如果连要求法律仲裁,都可以要求封禁,那华人维基究竟发生了什么事?--Martinoei 11:31 2006年4月9日 (UTC)
Martinoei,如果对维基的方针有疑问,欢迎在Wikipedia talk:封禁方针中提出讨论。当然,这个方针主要是借鉴英文维基,所以该方针根本不是中文维基特有的,而是维基媒体基金会(可以理解为维基公司)的重要方针。如果整天都有人威胁要告维基,我看维基也没有人敢来了。而且一般的网络规则是保持匿名,也就是大家不对自己的言论负法律责任。当然,我并不是管理员,我只是提出参考意见,而管理员可以不封禁用户,不过对于类似的问题,我认为理应同吉米·威尔士交涉和商量,毕竟这是威胁到维基公司的事情。Martinoei,你如果有疑义,也可以写信询问维基媒体基金会以及威尔士,因为你置疑的是维基的根本方针,“自由”和“中立”,请参见:Wikipedia:方针与指引Wikipedia:中立,这些方针好像维基的宪法,并不是达到共识就可以修改的,参见:Wikipedia:共识。以上代表我个人的看法,如果有不同意见或疑问,可以同我讨论。-无名无形 01:47:43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无论如何他还是有一些影响力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5:08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专栏作者,依条目内容来看,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Jasonzhuocn...._交流08:39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 我们绝不可以因为黄是维基人就删其post, 而且本条目原本是由另一些人写的, 而且他在传媒社会上尚有一点地位 香港本拉登 14:40 2006年4月10日 (UTC)
  • (○)保留,该用户有一定的重要性,这在以前的投票已经说明。目前的问题是出现了争议,有些人在讨论页放入了负面的评价,因而引起了黄先生的编辑战,甚至黄先生宣称要诉维基媒体以及维基人。如果我们惧怕威胁,就删除条目,那么我们还中立、开放么?如果整个中文维基社群都无法在这样一个传记条目上达成中立,维基存在的价值在哪里?我们宣称的价值观在哪里?对于黄先生来讲,也请他能够针对事实进行辩论,而不要一上来就给人一顶大帽子。法轮功,六四,文化大革命,台湾独立,在这些条目上,我们都可以看得到维基社群在追求中立的努力,为什么在一个人的传记条目上,我们突然失去了信心?我们怕了么?--用心阁(对话页) 03:44 2006年4月11日 (UTC)
我之前是反对删除,我这趟支持删除,就是因为我已经失去信心。这不是什么帽子问题。在上面还有诽谤我的URL,若非我不想在讨论中节外生枝,我肯定会动手删掉那些连名都不敢签的URL。如果维基社群真心是追求中立的,为何要在讨论页容许烂人留下漏洞。还有,我想申请删去由202.57.100.83这家伙留下的东西,很多是诽谤或恶意中伤的。202.57.100.83是一个Public Proxy。--Martinoei 10:18 2006年4月11日 (UTC)
黄兄,据我了解有人在该条目的对话页上放置的不过是google搜索结果的链接,何来诽谤?即使是你不愿意看到的,或者,你认为这是对你个人的诽谤,对你人格的贬损,使你的社会评价降低,我认为也至少应该在删除后解释你删除的理由,或者在互助客站中讨论,或者请管理员保护该页面。这是其一。其二是你宣称诉基金会,还是诉某个参与编辑的维基人,我不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反而给人一种威吓的感觉。我是愿意相信任何人都将道理的。我想这两点也许是一些维基人认为该条目不应该存在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其它原因,包括不认同该条目的重要性,认为这还是一个自我介绍的条目。希望您能积极参加维基百科,给维基社群带来更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用心阁(对话页) 13:07 2006年4月11日 (UTC)
对不起,那条目不是我写,请不要屈我。如果Google搜索结果就代表没有诽谤,我又没有删Google纪录的权力,岂不是天下大乱,Google没有核实搜寻结果真伪的责任。如果这儿没人动用清理那个用Public Proxy人兄的讨论和捣乱,我自己动手好了。如果你们因此封禁我的话,等于中文维基向无聊分子低头了。我也想多点参与维基百科,很不幸,华人社会的内斗行为,以及对小白视若无睹的态度,我实在已经对中文维基社群的参与失去兴趣。如果管理员们想维持一个垃圾岗,就去吧。当社群保护不到自己,诉诸法律是没办法中的办法。--Martinoei 13:32 2006年4月11日 (UTC)
这次删除投票的直接引发原因是编辑站,所以请在编辑时注意。我不知道在条目讨论页放置一些对你的一些负面评价是否就是诽谤,我觉得条目的内容力图达到中立,但也有可能出现对你的负面评价(当然需要可以查证),如果仅仅在讨论页放置负面信息,我认为你可以反驳。其他一些条目你也许看见过,对某一个人,比如蒋介石的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存在,难道说维基百科就侵犯了蒋公的名誉权?我想,这不是一个黄世泽条目的删除能够解决的问题。--用心阁(对话页) 02:28 2006年4月12日 (UTC)
  • (○)保留,观点同上。--积积 Shall we talk? 09:5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觉得,投(○)保留票是因为他值得写;投(×)删除票的原因是这条目太烂、未能达到百科条目要求、中立要求等。中文维基百科实在有不少与香港有关的烂条目了。我宁愿删去一条条目,总好过保存一些不堪入目的资料。--Hello World! () 16:09 2006年4月11日 (UTC)
  • 一般来说,即使一件事物或一个人物是值得记载,我们还要考虑:(1) 该条目内容有否侵权 (2) 该条目内容是否编者自己的原始研究 (3) 该条目是否广告(人物条目则为是否自传式文章)。若是符合这些条件的话,即使多值得写也要把它删除。--Hello World! () 16:23 2006年4月11日 (UTC)

我现在支持删除,理由如下。wiki百科是个永远的未完成版,其中不免各种不确信息,理论上会对当事人造成名誉伤害。但实践上,这个问题并不严重,这是因为作为百科,记录的人物应当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本来就是让人“胡说八道”的,真正的公众人物不会因此受到伤害,或者即使觉得受了伤害,也不可以发作的。但是普通小民是可能受到伤害的,而且也是可以以次为据,提出法律诉讼的。这可以作为一个“重要性是否达到收入百科全书”的判据。如果黄先生认为wiki上的东西可能侵害到他的名誉,就说明他自己并不认为自己是个可以随便让人乱说的公众人物,那么我们应当尊重其个人意见,删除条目。如果黄先生认为自己是值得立条的公众人物,就应当允许公众评价。而不是以一己之观念独霸条目,或以诉讼相威胁。--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16:25 2006年4月11日 (UTC)

所以我支持删除,但你的论点一样很有问题,公众人物不是让你胡说八道不受伤害,这是中国人才会这样想。公众人物在诽谤法律上,只是受较少的保护,不是没有保护,请不要维基人搞错。我不是不让别人编辑,而是必须基于事实,以及不得恶意中伤。你这样的心态,如果代表维基管理员的想法,那维基社群何时变成捣乱之徒的共犯?--Martinoei 17:14 2006年4月11日 (UTC)
“必须基于事实,以及不得恶意中伤”,这同样是wiki社群的准则。但问题在于是不是基于事实,是不是恶意中伤,由谁来判断呢?其实无论对于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这都应当由公众来判断;只不过对于非公众人物,多一项权利,即可以选择说,这是我的私事,我不需要公众判断,不高兴你到处说我的事情。wiki社群当然要反对恶意中伤,但如果由你一个人来判定属不属于恶意中伤,那还要wiki社群干什么呢。如果每个公共人物的条目都要有本人审核通过,那还要wiki百科做什么呢?你自己也应该清楚“黄世泽”这个条目的历史,wiki社群不是一直在努力维护你的名誉不受侵害吗?有哪一次wiki社群允许了对你的恶意中伤呢,其实我相信wiki社群很愿意把这条目继续维护下去,哪怕是条目天天保护。但是,wiki既然允许自由编辑,而且没有在页面上加上“一切法律责任自负”之类的话,就暗含以下意义:我们会回退你的乱说,但不会因为你在wiki上乱说,就把你纠出来预与法律惩处。如果wiki容许你把wiki上的东西作为诉讼的工具,那才是“引蛇出洞”的“阳谋”呢。如果你认为这是“捣乱之徒的共犯”,那我觉得,你的理念和wiki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talk to Louer) 18:05 2006年4月11日 (UTC)
把诽谤诉讼讲成阳谋,我首次才听见的奇谈怪论,而且任何公开的说话,都是法律自负,这就是普通法的原则。wiki的理念,何时变成垃圾岗理念?--Martinoei 19:11 2006年4月11日 (UTC)
  • 所以我赞成把条目合并到其用户页,这样便可以随其本人意愿编辑。但同时是否永远不准再创建此条目?--Toblerone 16:38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猜其他语言维基一定发生过类似事件的,有没有人知道个处理的先例?-无名无形 21:56:33 2006年4月11日 (UTC)
    • 我在英文维基留言询问是否有先例,参见en:Wikipedia:Village pump (assistance)。-无名无形 22:24:29 2006年4月11日 (UTC)
      • 有人提供了一个先例,参见en:Daniel Brandt(条目)和en:User:Daniel Brandt(用户页)。注意:我不能保证情况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无名无形 23:03:18 2006年4月11日 (UTC)
        • 英文维基有相应的方针: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我觉得应该翻译成中文,并讨论通过生效。这样可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不过,请注意,“No legal threats”应翻译成“不要威胁诉诸法律”,而不是“不要诉诸法律”。也就是说,维基不可能防止用户诉诸法律,使用法律武器是任何人的权力(人权?)。但是,当用户真的要这么做或者打算这么做时,不要公开自己的计划,不要进行威胁,而应该私下进行。用户可以控告维基媒体基金会,也可以控告任何参与维基的用户,但维基并不提倡这样做,取而代之,维基提倡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果用户公开自己诉讼的计划,则很可能许多用户参与讨论,这时候该用户可能要诉讼(如果真的诉讼的话)不止一个人,而可能是整个维基社区。这对诉讼人不利。我会试着翻译一下:Wikipedia:不要威胁诉诸法律,欢迎大家(特别是精通法律的朋友)批评指正。-无名无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同时,我认为因为该条目涉及维基人而删除是不合适的,重定向至维基人用户页也是不合适的。-无名无形 00:18:1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有形无形先生,我看过整段英文原文后,这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是防止有个别人士,因为要阻止他人编辑维基百科,胡乱恫吓他人要诉诸法律行动。但这份文件有以下前提:1. 维基的争拗解决机基是妥善运作。 2. 维基的版权政策(不欢迎非GNU或版权有疑问的东东)以及反诽谤政策是清晰明确。我不反对将这份文件译成中文,并讨论通过生效。不过,与此同时,中文维基亦要有很清楚的反诽谤政策,不论在条目还是在讨论页,特别在华人社区,连香港网络大典这类摆明为抹黑人而存在wiki都可以出现时,华人社区可能需要更为严格的要求。请你不要提一半不提一半,这里很多人都懂英文的。还有,我要抗议有形无形在英文维基的提问,极具误导性。如果中国人都是这样的质素,我对华人维基的发展实在不乐观。香港和美国的诽谤法是相类,而我是咨询过法律意见才出招。--Martinoei 05:24 2006年4月12日 (UTC)
            • 您是在跟我说话吗?还是认错人了?呵呵。您完全可以参与在英文维基的相关讨论。如果有什么误导的成分,您可以指出(英文维基或中文维基),我可以进行澄清和修改。我个人觉得一个维基参与者很难区分到底什么是真实的,什么是不真实的,您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同时,我同意您提出的对生者的传记Wikipedia:生者传记有更严格的要求。最后,我个人好奇您为什么跟维基百科过不去,而不去跟“香港网络大典”理论呢?(免责声明:我的话仅代表无名无形自己,并不代表任何其他人或机构。)-无名无形 05:57:04 2006年4月12日 (UTC)
              • 与维基过不去只是你的态度,我正就香港网络大典向同样由Jimmy Wales经营的wikia投诉。--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 谢谢无名无形。我看过了那一位用户的条目了。我觉得,大家不用去研究那一位用户最后的结果,但条目的撰写,都有很多引用,而这些引用,都与黄世泽条目里某些人不断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闻组说过什么话有力得多。所以,我想,如果我们是决定了要重写本条目的话,不论是正反意见,都一定可以有可以引用的出版物,如:报章、杂志的内容。假若有人仍然认为欠缺公允的话,他们大可以相约任何一家出版社,为黄世泽做一个专访吧?--石添小草 04:57 2006年5月6日 (UTC)
        • 使用稻草人辩论法让自己站在道德高地上,将相反观点妖魔化,为独立思考扣上帽子,在华人社会缺乏独立思考的环境的确可行,皆因人们不能、不敢独立思考,见[3]
  1. 究竟“条目的撰写,都有很多引用”能否应用在黄世泽条目?尽管别的条目的撰写都有很多引用,也有注明出处,黄世泽条目的撰写内容并没有注明引用出处,仅是某一二人(是那一二人也应用稻草人辩论法方式,不写出来)的原始研究,并非出自很多人,反而是大量其他附有引用出处的内容都被删除了。天下乌鸦一样黑,日本教科书篡改侵华历史,中国大陆政府封锁维基,企图建立一言堂,骨子里的理念都是一样的。这里投保留票的都是指“条目”本身,投删除票的则是指“条目内容”遭小圈子垄断,一方面称允许正反观点并存,一方面完全删除反方观点的问题,没有分开处理。所指不同,投票却混在一起计算,导致无法达到共识。
  2. 究竟“而这些引用,都与黄世泽条目里某些人不断的翻查某人在N年前在新闻组说过什么话有力得多。”力度的对比是否成立?根据维基百科的原则,这段文字就被重写成:某一二人没有注明引用出处的原始研究文字,比观察新闻组原本的言论有力得多。从照录一人原本发表言论的角度出发,去了解一个人,毕竟是NPOV和需要独立思考的,跟稻草人辩论法相违背。如果成立的话,维基语录是多么的没力。很奇怪唐家璇“作为中国人,应理直气壮地说,中国的人权是最好的!美国的人权好不了哪里去!”这充满矛盾性的原本言论,还是原本照录,没被重写成有力得多的正面观点,或因为没力被删除。看看新闻组言论[4]“不过你不用担心/连这封信在内的数十封无理攻击本人的信/全部准备妥当/交给律师行/明年左右可以赴台与你在法庭上见面/爱骂就骂/不过后果自负”,再根据独立思考,可否有力地理解为一名经常诉诸法律威胁的人士?要是再加上预备好控告香港人民广播电台和控告维基又够不够有力得多?条目内容没有提及经常诉诸法律威胁的事迹,好让别人提防加入反方观点会被诉诸法律威胁,是小圈子垄断编辑的后果。
翻查引用是基本的网络礼仪,以下引用了独立媒体讨论黄世泽(节录),很发人深思,但需要独立思考去分辨是非:
  1. 再看看"虚拟名人大全"关于你的"编辑历史", 你对别人对你的叙述,并不是更正,而是把所有叙述删去,似乎你不是想澄清,更正别人对你的看法,而是想禁止别人对你的评论.我还以为只有极权社会的人才会去禁止公众对别人的评论.
  2. 公道自在人心, 黄世泽你每次给人揭破所作所为时, 从来祇有搬出与揭秘者的私怨(或把揭秘者假想为你的假想敌)来作掩饰, 对自己所作所为的丑事却一句不提. 这才是"甚至明明自己做错,都话成人地错,颠倒是非". 请网友们明鉴.
  3. 现今的人,多以自己为中心,认为只要自己觉得是对,就是对,甚至其他人也得要认为是对。当遇上同道中人,就更加变本加厉了。他们只是指责他人的不是,而不会想想到底自己有没有这样的一面,这样的社会,绝对不健康,不健康。
  4. 你和我也希望自己是十全十美,不希望自己会被人指责。可是,若持着这样的想法而去指责别人,不是太可耻吗?况且,说话的论点也太薄弱,连自己也做不到,便要求他人去做,有谁会听?
  5. 反过来,动不动说他人“诽谤”自己,却又不说证据,本身可以理解为胡乱指称他人犯有刑事罪行,口头形式发表已经能够入罪。上起庭来,告得入的机会更大。这样说来,到底是谁在诽谤谁呢? --23:28 2006年5月6日 (UTC)

我将en:Wikipedia:No legal threats先行翻译成中文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供大家讨论。这份东西在华人社区,还有很多需要修改地方。我基于对个别维基管理员的不信任,因此我先一步进行翻译工作。--Martinoei 06:01 2006年4月12日 (UTC)

谢谢你的贡献,我会将其维基化,并修改个别字句,欢迎讨论。-无名无形 06:36:07 2006年4月12日 (UTC)
  • (○)保留,我想请问,如果江泽民来编写江泽民条目,是否可以提请删除?--请不要遮住阳光 这儿有活人! 10:39 2006年4月14日 (UTC)
  • (○)保留,大家一人给那个条目写一句话,不就Ok啦吗? --^夏目の雪^(魔咒aP@P@) 11:11 2006年4月27日 (UTC)
  • (○)保留,本人对保留条目的理由如下:(1)黄先生有足够的知名度纳入维基百科(不论是好是坏),如不,为什么我们还在这里苦苦讨论,其他不合格的条目只怕连诸位尊贵的维基人理会的意欲也没有。(2)希望黄先生注意,条目的去留不是您一个人说了就算,而是经过众多维基人的讨论投票决定,阁下在诽谤者的攻击下低头,不代表我们会。(3)维基百科是中立的,中立的意思包括正与反的解读,包括批评,但不包括无证明的诽谤,若果维基人对条目的中立性有质疑,可以提出来交给众人讨论和证明。(4)黄先生对管理员中立性有质疑,不如直接向吉米·威尔士和维基媒体基金会投诉,个人来说,若果法律可以解决黄先生的烦恼,就直接去做吧,不要再在这个“垃圾岗”浪费阁下宝贵的时间了。--Iflwlou 17:45 2006年4月28日 (UTC)
  • (○)保留,理由同上.--海豚爱上胶x舞娘 16:01 2006年5月6日 (UTC)

中立

目前结果:6票删除,9票保留。请继续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15:20 2006年4月15日 (UTC)

投票结果更新:7票删除,8票保留。请继续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17 2006年4月27日 (UTC)
现在,7位维基人支持删除(银狐、Martin、长夜无风、蓝色理想、mingwangx、Martinoei、百楽兔),13位维基人支持保留(石添小草、Kevinhksouth、Hello World!、^o^Stewart~恶龙、百无一用是书生、Jasonzhuocn、香港本拉登、用心阁、积积、的的喀喀湖上的幽灵、请不要遮住阳光、^夏目の雪^、Iflwlou)。四个星期来,达不到删除的75%-80%的大体共识,若无异议,将在两日内关闭本讨论,保留条目。--roc (talk) 03:11 2006年5月6日 (UTC)

  已保留。— fdcn  talk  2006年05月7日16:14 (UTC+8 00:14)

页顶的提醒模板

  • 知名度或重要性?
  • 尚未查证或来源可疑?
  • 没有引用其参考或来源?

条目真的有这么多问题?!Stewart~恶龙 12:49 2007年3月17日 (UTC)

2007年3月17日删除讨论

重要性不明 Chanueting 11:06 2007年3月17日 (UTC)

请详细说明“重要性不明”的理据,我已按模板的要求“请增加至少两个独立可靠并深入介绍本条目主题的参考文献”修改条目,然而模板却被重放,可否解释理由?谢谢。Stewart~恶龙 12:42 2007年3月17日 (UTC)
(:)回应我不应为校友会大会登记出席名单是一个“独立可靠并深入介绍本条目主题的参考文献”,它不过是一个表而已,即使名单内某些人物有知名度,但不代表此条目讲述的人物具知名度 Chanueting 16:13 2007年3月17日 (UTC)
原来如此,但这样说来只是参考资料不具说服力,未见得要提删吧?条目内提及到的出版书籍、主持节目、参与节目又是否不属实以未能证明人物的存在?你是在质疑条目的可信性多于条目的知名度吧!我暂时也没有进一步计划改善条目,就由大家来判断吧。Stewart~恶龙 06:19 2007年3月18日 (UTC)

  已保留。--Jnlin讨论) 03:02 2007年3月24日 (UTC)

2007年6月6日删除讨论

不够知名度及重要性不足。--DoraConan 2007年6月6日 (三) 06:41 (UTC)

(:)回应,真的是知名度不足,我住在马来西亚,在马来西亚各大报章甚至连他的名字也没有一次曾经出现过呢!--DoraConan 2007年6月7日 (四) 02:12 (UTC)
(:)回应又证明你的提删理由无理。请你好好去看看知名度方针。你有没有在马来西亚各大报章听过约瑟夫·卡比拉这个名?没有听过是不是就代表没有知名度而可删?莫名奇妙!chainsawriot 2007年6月7日 (四) 02:36 (UTC)
请你保持冷静。— 2007年6月7日 (四) 16:16 (UTC)
(:)回应,不是提删者,而是有意增加内容的维基人。--DoraConan 2007年6月7日 (四) 02:14 (UTC)

  已保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6月13日 (三) 02:08 (UTC)

应该是无共识保留,而非保留。--Kevin wong 2007年6月13日 (三) 06:5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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