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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南之人在话题“布告板更名”中的最新留言: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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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讨论需要社群广泛关注:重新整理

维基百科格式与命名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朝鲜半岛用语 § Module:CGroup/Korea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1:04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根据调查修改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朝鲜半岛用词。

  • 南韩→韩国
  • 北韩→朝鲜
  • 南北韩→朝韩
  • 韩语,暂时不变

--Kethyga留言) 2024年6月24日 (一) 03:44 (UTC)

Talk:香港车辆号牌 § 香港车辆号牌使用07时日期格式违反MOS:DATE

使用魔术字自动更新资料月份是否合适?--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8 (UTC)

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

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朝鲜半岛用语 § Module:CGroup/Korea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1:04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根据调查修改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朝鲜半岛用词。

  • 南韩→韩国
  • 北韩→朝鲜
  • 南北韩→朝韩
  • 韩语,暂时不变

--Kethyga留言) 2024年6月24日 (一) 03:44 (UTC)

Wikipedia talk:共识/讨论页及共识方针试行案 § 试行案期中及期末报告呈现方式讨论

本节讨论共识试行方案的期中及期末报告如何实现及呈现指标。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4年6月26日 (三) 04:02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 § 调整快速删除方针G18款的用词,并扩大适用范围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0:43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现提议调整快速删除方针G18款的用词,并扩大适用范围至模板。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2:34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 § 建议增加快速删除因关注度问题被删除而又被重建的条目的规定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7月27日 (六) 00:43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此前社群曾经讨论过是否可以设置“关注度G5”的问题,我认为这点值得社群重新认真探讨,然而我经过思考后认为“关注度G5”(即快速删除此前已因关注度而删除的条目)的性质与一般的G5不同,因此我建议单开一个A项快速删除条款。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6:23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 § 规范化快速删除方针O4款的规定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8月2日 (五) 03:10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其实社群此前已经多次讨论过现行O4款的规定的合理性问题(过宽的比如两年前的讨论上面的讨论,过窄的比如三年前的讨论),虽说我自己对于现时O4的规定没太大的意见,但显然地社群的总体意见并非如此,因此我认为或许有必要规范化O4款的相关规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 § 修订G15以将不存在注册用户的用户讨论页一并纳入速删范围

此讨论正在公示7天,直至2024年8月2日 (五) 03:10 (UTC)结束;如有意见请尽快提出。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4/07/18#User_talk:User_talk:Cryberghost,这种页面理论上其实可以直接速删的(虽然其实原本不在速删范围却被我提速删然后还被删掉就是了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9日 (五) 15:22 (UTC)

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 § 调整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用词

现提议调整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用词。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

维基百科提议

Wikipedia talk:共识/讨论页及共识方针试行案 § 试行案期中及期末报告呈现方式讨论

本节讨论共识试行方案的期中及期末报告如何实现及呈现指标。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4年6月26日 (三) 04:02 (UTC)

提议英维指引en: MOS:TVINTL经本地化后引入中维维基百科:格式手册/电视

编辑

目前,英维en: MOS:TVINTL有限制维基百科应收集怎样的播放信息,但中维没有相关限制,导致各电视节目(包括剧集及日本动漫)均记录了世界各地每一地区的播放信息或重播信息,本人认为条目内记录每一地区的播放信息或重播信息是非常冗长而没经筛选,更甚有条目的播放信息比例占整个条目一半或更多,有机会违反WP:SOAPWP:NOTTVGUIDE。对此,引入en: MOS:TVINTL也许可解决问题。
en: MOS:TVINTL: Broadcast
This subsection should cover broadcast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ries or season. This can include: the original network or streaming service of release in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g. the British network for a British series such as Doctor Who); a change in network throughout the run, such as with Futurama; start and end dates; and discussion of technical data such as picture and audio format, accompanied by critical commentary. Days or timeslots are not inherently notable, but if covering a series that switches these during its run, it may be helpful to note them for each season. If episodes are released all at once on a streaming service,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title this section "Release" rather than "Broadcast". Any syndication deals can also be noted.

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 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ecial cases such as an American series airing its finale first in France; or a mass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deal, such as Netflix acquiring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Riverdale and Designated Survivor. If reliable sources exist for English broadcasts in other countries, a talk page discussion should decide whether these are notable.


可以这样本地化: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个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 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资料;其余地区除了特殊情况外,包括如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否则不应被记录。

下列资料不应记录:

  • 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
  • 电视重播信息
  • 电视延后播放信息(只记录该地区最先出现的信息)
  • 马拉松式播放信息(例如在一天内连续播放5集电视节目)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相关串流平台官网、其他可靠来源均没有记录相关节目的准确播放地区且相关播放平台设置了IP限制 (特别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

由于此条文适用于所有曾于电视广播的节目,故在此提案。部分字眼可改,只求尽快通过。--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16 (UTC)回复

个人感觉:“值得注意的”是重点,但不十分明确。短期内或频繁的重播可能琐碎,得到有效来源介绍的则可考虑。“除了特殊情况外”后面的语句可能仍需润色,不好懂。“播放时间”如果有来源我觉得可以,但可能很多是查证不足。“下列资料不应记录”第三条及之后的含义和用法我不太明白,或许应补充例子。建议邀请活跃编者,可预期存在反对声音,另外它是指引,强制力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很高,只能作为理由依据。--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56 (UTC)回复
  • “值得注意的”段落可以extend,但应如何extend则交由社群决定。
  • “频繁的重播”当然是琐碎,难道要准确收录何时重播?
  • “播放时间”见下方解答
  • “第三条及之后的含义和用法”,不是电视节目条目编辑者不明白是正常的。
最后那点,请参阅在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册/日本动漫游戏 § 提议将WP:MOSACG跨媒体部分提升为指引的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26 (UTC)回复
那之前疫情的时候部分作品由于制作原因推迟播出,算不算电视延后播放信息?而且这一段(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应该要加上特摄作品的信息。(有部分特摄作品也会标注其代理信息)--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07:58 (UTC)回复
第一点:想法是只记录该集数最先出现的播放平台,例如“A节目在B平台的播放时间是0900,在C平台的播放时间是0930,在D平台的播放时间是1200…”,这样写实在太冗长及无谓。想法是“A节目于B、C、D平台上架。”
第二点括号内的是我个人想法,当然是不会加入条文之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04 (UTC)回复
第一个的话这个不反对(反正超级战队系列特摄作品条话一般都是按散文方式写在哪一个平台上架不大受会受影响,但是假面骑士和奥特曼系列的话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删内容。)第二点的话就是说所有电视类条目都得遵守该规范吗?--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11:22 (UTC)回复
总之曾在电视广播的节目条目也适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4 (UTC)回复
MOS:CHINA,修改为“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8:21 (UTC)回复
下一版本会更正。--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3 (UTC)回复

版本2

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个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资料;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
  • 电视重播信息
  • 马拉松式播放信息(例如在一天内连续播放5集电视节目)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下列资料必须曾被播放平台官网或第三方可靠来源记载方能保留:
  • 夸地区网络播放平台上架影片的准确上架地区 (特别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关节目于中文地区有“代理发行”信息,则只可记录可在该播放平台清淅辨认相关代理资料及相关代理公告了的网络播放平台。(特别注意:日本电视动漫、 特摄作品等)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07 (UTC)回复
另ping @PexEric、@BlackShadowG、@Cdip150、@U:Skiate--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12 (UTC)回复
“下列资料不应记录”之后的内容,不是英维既有的内容,不少看起来过于一刀切,个人认为相关条文有些不合实际操作:
第一条,日本动画作品的时刻表通常使用三十小时制,不记录“播放时间”,只记录日期很容易出错
第二条的实际操作预计会删除很多内容,需要更多人参与讨论,以减少潜在的编辑冲突,以还珠格格#电视节目的变迁举例,要删掉“复播”的内容。一些记录特定电台的播放节目模板,如{{中视八点档}}《还珠格格》几轮重播都有记录,这些又如何处理。
第三条个人认为有记录必要,一来是平台发布方式的不同,如Netflix是一次性全部发布的,二来中国大陆节目播放是有政策限制的,2014年之前是“一剧四星”,之后是“一剧两星”([1]
可靠来源才加入内容,这应该是一般的内容要求。“下列资料必须曾被播放平台官网或第三方可靠来源记载方能保留”的描述十分累赘,完全可以合并成一句话概括:“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
PS:错字“地区”。--Nostalgiacn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8:49 (UTC)回复
1. 编辑者有责任将日本30小时制转换至中文地区的24小时制,这样可提高条目可读性。(注:近期日本动画条目已停止记录30小时制播放时间表,仅列出24小时制首播及完结日期。)
2. 不记录重播信息,只记录首播信息是英维要求。节目模板可以保留。
3. 可以删除,反正第二条有相同功用。
4. 下一版本会更正,并放在首段。
整个句子可能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播放信息。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0:24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00 (UTC)回复
对于日本动画的话,电视播放途径会有一手来源(官方本身有类似onAir的来源),可以考虑保留时间。网站播放途径不确定其发布时间是不是确定的,可以不保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1:10 (UTC)回复
整顿完TV后就该整顿TV anime,电视联播网也不知道是什么…英维已有部分条目采用电视联播网归纳全日本电视台,与中维日剧条目差不多处理方法。
况且播放时间能证明什么?
时段可以,但准确时间万万不可。试想想,如果上一节目时段因为紧急直播10分钟而导致此节目延迟10分钟结束节目,编辑者通常在条目解释为何延迟播放此节目,唯解释普遍没有来源且与节目条目无关,备注长度砧比节目介绍,香港电视条目正深受其害。--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3:25 (UTC)回复
往常处理也是不考虑临时的延时、改期情况,如果需要的话,是有来源引述时在动画节目章节内导言中提及。时间的话,需要多精确?onair来源中来精确到“23:00”的话,就按照这个时间描述则可。电视联播网现在ja都不提及的,电视播放渠道只需要按照来源说明哪个电视台播放基本足够。——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6日 (五) 06:02 (UTC)回复
  • 这里该处理整体电视条目,而非单指日本电视动画…
  • “临时的延时、改期情况”在日本条目实属少见,唯香港条目是普遍。
  • “23:00”时段即可,免得又说因为xxx事而延误xx分钟播放。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13 (UTC)回复

版本3

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个广播或串流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广播或串流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播放信息。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电视节目即日延误播放信息(包括为何延误播放及延误时间)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6:21 (UTC)回复

那包含在特定节目内的应不应该记录准确播放时间?(例如目前在翡翠台播出的小书痴以及东电在某些时段冠其他名称的动画)--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6日 (五) 07:13 (UTC)回复
准确播间是类似香港TVB晚上八点档爱回家,电视节目时间表写20:00播放至20:30结束,但实际播放时间是20:03-20:27。
故写播放时间时只需提及“此节目逢星期一至六晚上八时正首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6日 (五) 07:43 (UTC)回复
与原有时段严重不符的特殊偶发延误信息应可记录,例如延误半小时以上。亦即经常延误的节目不宜记录,例如习近平时代的央视新闻联播其后的电视剧等节目;据称胡锦涛时代的央视新闻联播延误极少,由此导致的节目延误应容许记录。--—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2:09 (UTC)回复
如何符合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
请提供相关记录的例子,谢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7日 (六) 06:06 (UTC)回复
与本问题无关(即不应因部分内容无来源而全面禁止以至牵连有来源的内容)。但有例子:フジテレビは地震発生时……映画‘ヲタクに恋は难しい’を放送……报道特番に切り替わり、深夜1时25分ごろに続きの放送が再开された。その后、2时间15分押しで深夜1时35分から‘さんまのお笑い向上委员会’……--— Gohan 2024年4月27日 (六) 09:33 (UTC)回复
只限于临时的节目时间改动,有来源(例如报道)的情况就可以作为描述文段提及。至于其原有的周期性播放时间点,也按照已有来源参照描述则可。例如[2]这种,每个播放电视台的周期播放时间是可以引述来源上描述的,如果当时的播放时间有偏差(例如上面提及的《爱回家》的时间)或者突然的变动,有来源提及就描述,没就不管。——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8日 (日) 02:06 (UTC)回复
建议第2点改为: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再者,一个节目若在渗透率二成的卫星电视或收费有线电视频道首播,而后在渗透率九成的地面电视频道重播,后者应容许记载。故建议第3点改为:
  • 重播信息,除非传播媒介不同而使该重播频道渗透率倍增于此前任一已播出频道
此外,“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文法不通,难以理解,应予修改;“在生产地区以外播放系列的每一个广播或串流信息”中,“系列”显然是机械翻译,亦应修改。
另外,建议条文可能致使编者以为跨国播出只能在“播出国家/地区”栏目列出原产国或中维六地(例如以为GEM TV ASIA的此列法违规)而令所示播出范围小于实际,需要澄清;“广播”一词有歧义,在部分地方仅意味大气电波播出,亦需更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7:48 (UTC)回复
  • 第一点(+)支持,下一版本会更正。
  • 第二点有点麻烦,毕竟以“渗透率”作标准有争议。
  • 第三点是英维要求,应如何改善?
  • 第四点(+)支持,下一版本会更正。
  • GEM TV ASIA是采用内嵌字幕,除了香港是嵌入中文外,其余东南亚地区是嵌入英文,故列出东南亚地区其实是不符合最后一点原则。
  • 英维是采用“广播”,中维可用“播放”,下一版本统一至“播放”。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43 (UTC)回复
更正一点:GEM TV ASIA实际使用的是DVBSUB形式的隐藏式字幕并非是内嵌字幕。(部分运营商会将外挂式字幕转为内嵌式字幕)--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08:47 (UTC)回复
“等主要中文地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复
同一频道同一时间播出何必作出区隔?省去几个字国名?如此致使读者以为GEM TV ASIA在此时段香港才播出此节目,在其他地方不然。因此主张在任一地方满足条件即可;同样,在任一地方属于首播即可,而不应刻意遗漏同一频道同一时间播出同一节目而非首播的地方。--— Gohan 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回复
这是英维“English licensee”所主张的。在英维,同一频道列A地区不列B地区是常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09:33 (UTC)回复
查无相似主张。英维的Release章节并不规定:若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英语、非英语国家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英语国家;或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国家或地区。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应视为单一行为,不宜片面陈述,正如可标识跨国流媒体“全球”播出。--—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4 (UTC)回复
当然是查无主张啦,因为这仅是实际操作。
个人是反对“全球”一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媒体可以全球通行,以 “全球”作结表示该名编辑者没有进行资料搜集、原创研究、发放错误讯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2:59 (UTC)回复
若在该串流媒体的任何任务区可看,“全球”无可厚非;或许只需一个自定义或变态的“  全世界”模板作解释或tooltip。--—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2 (UTC)回复
服务地区(Service Area)--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50 (UTC)回复
按照您的说法那b站本身也不能作为可靠来源。(B站本身限制海外地区浏览中国大陆的影视内容只能通过B站以及代理商社交媒体查询。)--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8:42 (UTC)回复
外维是直接禁止引用播放清单(不论英维还是其他维),但我的条文中却只要求该播放清单全球任何一地均可阅覧及能清楚辨认属地即可。
bilibili应该是不受影响,而YouTube, Netflix, Disney+, Viu OTT,爱奇艺等全球性平台才是影响较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8:56 (UTC)回复
虽然因为确实没有主张,但是确实是有这么做的(在WP:共识中有提到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类似于J2更名为TVB Plus英语社群这边鉴于该频道只是更名并增加财经节目并不符合独立关注度所以没有跟现在中维一样创建新条目而是将条目进行移动。(要是真按照英语的共识那高清翡翠台J5应该要合并到无线财经 体育 信息台并删除大量琐碎细节内容。以及按照命名常规将无线财经 体育 信息台更名为更常用的无线财经体育信息台)--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回复
虽然二位都未明指“主张”是什么,但是在下意会有关主张后随机搜索思绪中首先浮现的电视节目,竟就足以驳倒“确实是有这么做的”:英维“如懿传”条目国际播出章节列出:Star Chinese Channel在Hong Kong and Southeast Asia播出、三个越南电视台播出三次越南语配音的版本,无论如何设想都不符合“若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英语、非英语国家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英语国家;或一个电视频道同时向多地播出同一节目,只能列出提供英文字幕的国家或地区”或“不应记录”“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英)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此外,毫不认同有关英维J2的评论,离题不赘。--—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1 (UTC)回复
然而相关方针指的是原生英文的节目。例如瑞克与莫蒂汪汪队立大功这两个条目都是以散文的形式标注具体提供的配音版本以及配音版本的播出频道。(实际就是要求跟英文一样尽量使用散文和信息框的形式,而不是纯信息框。)--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30日 (二) 11:35 (UTC)回复
日后希望您在提出有关方针或指引的说法,请明示依据或直接引述。至少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Television查无有关“原生英文的节目”的条文,否则请指明;版本3至今所有人的提案中亦无“原生中文的节目”一说,您提出“原生英文”所为何故?不免怀疑您在2024年4月28日 (日) 08:58 (UTC)下属的一串讨论中的近两次留言已离题,也难以猜测“确实是有这么做的”(2024年4月30日 (二) 06:49 (UTC))到底是指怎么做?--—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4 (UTC)回复
看了一下,确实没有直接写明禁止非英语但是提到英语系国家优先。(对应段落en:MOS:TVINTL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6:43 (UTC)回复
要是真在某特定区域播出,直接写对应的地区就行(例如无职转生在东南亚地区曾在ANIMAX播出就直接写东盟就行了。)--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8日 (日) 10:37 (UTC)回复
你要说“东盟”或“东南亚”的话,请证明此动画可在泰国以Animax观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8日 (日) 14:41 (UTC)回复
该频道本身在泰国已经于2017年停播,但是部分节目仍可在TrueID以点播的形式提供。类似于ANIPLUS在香港的情况。(而且在无职转生的英语条目中对于该台播出的地区描述用的是模糊的东南亚地区而并未精准到国家)--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0:05 (UTC)回复
如无渗透率作标准,而全面禁止重播信息,则会导致一个电视节目若在几乎没人会看(例如渗透率低于百分之一、收视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频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渗透率九成八)的频道第二次播出,而后者不得记述,违背情理。--—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06:36 (UTC)回复
真要按渗透率台湾的无线五台(台视、中视、华视、民视以及公视)与第四台(有线电视)的基本频道渗透率相当(台湾的无线五台在第四台是必传频道)那怎么算呢?(香港这种被TVB和政府垄断而不能自由收视的地方真是令人悲哀。)--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9日 (一) 07:08 (UTC)回复
渗透率相当,显然不符合我所提议的条文中的豁免条件:“除非传播媒介不同而使该重播频道渗透率倍增于此前任一已播出频道”。--— Gohan 2024年4月29日 (一) 11:51 (UTC)回复
若要用渗透率作标准,则大大提高编辑难道或引起编辑争议。
“我认为A媒体渗透高些,B很少人看。”
“我认为B媒体渗透高些,A没有人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4月29日 (一) 13:02 (UTC)回复
相较收视率或其他数字,渗透率稳定、透明、标准一致,最为可取。若无更佳标准、不取渗透率,可以改为禁止“同一收视方式或受众更狭窄的收视方式的频道重播之信息”;若仍有争议,恐怕只能改成禁止“同一频道重播信息”;以免“一个电视节目若在几乎没人会看(例如渗透率低于百分之一、收视率低于万分之一)的频道首播,在最多人收看(渗透率九成八)的频道第二次播出,而后者不得记述”。此外,或许需要括注“(惟特有中文名称可标注相应电视台或频道)”。--— Gohan 2024年4月30日 (二) 08:26 (UTC)回复
这个世界有基于广告的“电视覆盖率(TV Overlay Rate)”。--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36 (UTC)回复
依据目前资料理解,在任何框定区域内,A频道与B频道的渗透率的比率、A频道与B频道的覆盖率的比率,是一致的(因为A频道与B频道的渗透率的分母一致,A频道与B频道的覆盖率的分母亦一致;A频道的渗透率、覆盖率的分子一致、B频道的渗透率、覆盖率的分子亦一致)。所以渗透率、覆盖率孰优孰劣,在我的提议条文(“渗透率倍增”)中没有差异。--—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复
他愿不愿意愿意到相关地区收看是他个人决定,总之这个台在该著作权地区是有提供服务。
以日本为例,TVer的覆盖范围与ABEMA一致,可观看人数达124,090,000人。
TVU福岛覆盖全福岛县,可观看人数达 1,817,228人
TBS电视台覆盖整个关东广域圈,可观看人数达43,191,414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2:49 (UTC)回复
“渗透/覆盖不到”即循此种方式无法观看,外乎意愿。--— Gohan 2024年5月1日 (三) 03:53 (UTC)回复
我想探讨一下“范围”,以上面的全球和东盟为例,难道要为了几个没有营业国家/地区而特地列出实际有播出的国家/地区吗?这对串流节目、大型赛事可是一大麻烦(例如欧洲歌唱大赛特地把俄罗斯以外的欧洲国家写出来)。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5月1日 (三) 03:46 (UTC)回复
至少英语社群相关方面都是直接写模糊的地区而不是写对应国家。--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来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5月1日 (三) 03:51 (UTC)回复

版本4

编辑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的播放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播放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下列资料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覆盖比率/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覆盖比率/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节目原产地区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05:08 (UTC)回复

你的文本内容越来越累赘,有些内容不妨说得再直白一点,修改一下部分描述:“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之外的播放信息。编辑者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非原产地的播放信息,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还有原生中文节目在还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者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来源是否可靠请通过讨论协商。”

英维原文可没有“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这段,而是建议讨论来源是否可靠,因为条目使用可靠来源本身就是“内容指引”,需要的是讨论来源是否可靠(WP:RSP)。--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5:55 (UTC)回复

第一段不反对,第二段仅重申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只是外部链接,并非来源。更什有编辑者直接扔了Netflix链接出来,当开启链接时发现是Error。
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 重新解䆁WP:可供查证WP:外部链接方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3 (UTC)回复
而如直接使用WP:RSP,bilibili及Youtube已经不给使用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15 (UTC)回复
WP:RSP描述是,官方内容作为一手资料可靠,也符合可供查证的自身说明(WP:ABOUTSELF)。bilibili及Youtube也适用,不过结合“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的描述。更建议使用官方在官网、社交平台、或bilibili及Youtube上预告节目播放的日期动态/公告。--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2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由于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在生产地区以外的播放信息。 相反,如果来源可靠,鼓励编辑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产地区的播放信息。这些可能包括: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相关地区的通用语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制作节目的播放信息;或大规模国际发行协议。节目的播放平台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及符合可供查证原则,否则其他编辑者有权因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为由移除未能辨认可观看地区的整组播放信息。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需要登录方能阅读播放清单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Category:电视外部资源模板相关链接及社群媒体并不是可接受能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

提议条文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之外的播放信息。编辑者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非原产地的播放信息,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都需要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关于个别播放平台节目链接是否可被直接引用,请在本指引讨论页讨论协商或评选,唯讨论重点应放在著作权法可供查证原则。

曾经有编辑者把盗版链接放入播放平台区域,故希望借此指引提醒编辑者著作权法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8:34 (UTC)回复

上方讨论太长未看全,就该版本的疑问(如已有结论,希望加脚注):原产地之内的播放信息似乎被暗示可“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原产地的准确定义,范围,联合制作、外包、仅外销等。很多字句应修饰,如“在有来源可靠的情况下”等,由于非定稿我暂时不全部列出。“网络电视节目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听上去有点奇怪,有点像某个来源非公开可用(需登录/部分地区/线下来源)就不适合作来源,可能意思需改善,比如不能访问现象本身、无法存档的网页内容,不适合作来源。--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1日 (三) 19:36 (UTC)回复
@YFdyh000:
欢迎任何具建设性的修饰句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日 (四) 11:07 (UTC)回复
改为“原产地的首播信息”就行,上面《还珠格格》就是限制播放信息在“首播”。
YFdyh000提到的情况,我想起了近期一个例子《食草老龙被冠以恶龙之名》,日本轻小说,由中国大陆澜映画制作的动画版在bilibili上首播(2022年7月),2023年1月才在日本电视台播出([3])([4])。这种涉及跨国著作权的节目,“原产地”算中国大陆,还是日本。
早年中港港台合拍剧也不少,不过都属于“中文使用地区的”,所以反而没有这些记录争议。--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4日 (六) 01:35 (UTC)回复

版本5

编辑

希望这是最终版


标题:播放信息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分青红皂白地列出电视节目的所有播放信息。编辑者在附上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播放信息,如节目原产地的首播信息;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节目的OTT播放平台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非原创研究原则。

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

  •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除外。)
  •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节目原产地区播放平台或以中文制作的节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26 (UTC)回复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语序希望优化;地区性或可能失效的视频的网络播放源,有时是有用的,作为某些信息的一手来源,{{Cite AV media}},但提供者唯一且无法存档的确实不宜用。“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被运用时如何区分,我担心存在理解差异。
“个别”是“特定(某个)”吗。“直接引用”,所以有间接引用吗。建议可在、协商或评选、唯应,感觉语意重复。“关于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和可供查证原则”。
“准确播放时间”指的是实际播出时点、时长吗,是否与下一条有重复。
“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指什么,已宣布的推迟播放不宜记录?--YFdyh000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08:51 (UTC)回复
  • 对不起,不能使用“视频”字眼,因实际应用场合不同,放在繁体字地区,意思截然不同。
  • 网络电视是IPTV,网络播放平台是OTT。
  • “关于能否引用特定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和可供查证原则”,这个可以。
  • 没有重复。
  • 意指不应收录恒常延误播放信息。如果每一集也记录为什么延迟播放,那么与电视指南有什么分别?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31 (UTC)回复
@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
如没有特别大的问题,3日后将按照版本5进行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09:55 (UTC)回复
我发现有些概念有待厘清,网络电视目前英维对应是Streaming television,IPTV也可以翻译做“网络电视”。搞清楚条目内容和概念,可以更准确描述内容。Streaming television在描述上包括IPTV和OTT等情况。--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0:54 (UTC)回复
沿用中文解释及例子,因为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中文社群均认为OTT是类似Netflix, Disney+,甚至有播放平台以OTT自居,如myTV SUPER。更什台湾有OTT协会,大部分台湾网络播放平台也加入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33 (UTC)回复
换句话说,除非有人重新整理该两个条目至英维内容,否则再改也没有意思。但是在中文社群而言,英维对OTT的理解是错误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1日 (六) 00:47 (UTC)回复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5月10日 (五) 15:36 (UTC)回复
——
3日内无反对声音,现就版本5进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20日星期一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03:25 (UTC)回复
(+)支持版本5。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5月16日 (四) 14:33 (UTC)回复

方针研究

编辑
无奈只能(-)反对,仅仅“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就不能作为来源的话,未免过严。举例说:西游记 (无线1996年电视剧),那个年代TVB还没有网站,这样的规定岂不是不能引用首播前的广告(广告里有说明首播日期)作为来源?(那个广告只在香港播出,理论上只有香港地区才能看到)[当然有人在FB上传了那个广告而可能非法地突破了地区限制,故也因此将来可能随时会被移除]--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7日 (五) 18:24 (UTC)回复
  • 我有合理怀疑阁下并没有仔细阅读清楚条文,仅意气用事。
  • 请望淸楚“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是针对那些媒介。
    • 针对那些媒介提及的例子,请问阁下可否拿出链接?
  • 既然阁下不打算改可供查证,不看得出对阁下提及的例子有任何影响,因条文建议编辑者依靠可供查证为个别媒体进行协商。
  • **条文并无要求传统电视内容提供来源**
  • FB已被可靠来源方针定为不可靠(不是我改的)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1 (UTC)回复
@Cdip15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7 (UTC)回复
问题不是出在针对哪些媒介,也不是是否要求传统电视内容提供来源的问题。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地区限制的链接本来就是可供查证允许的东西,所以根本不可以“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为由去说“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换句话说,在现有可供查证方针下,这些链接本应就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使用,但您这样一改变成把它默认为不适当、而需要额外的协商才能用,有僭越可供查证方针之虞。另外,由于有关问题需要继续研讨,恕敝人要先把公示中止。--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19日 (日) 10:34 (UTC)回复
@Cdip150:
首先,我希望阁下可以看清楚到底是什么需要什么的来源。 该句的首句是“可观看地区”需要来源,如果坚持是反对,看看阁下有没有违反WP:非原创研究方针。换句话说,你要用一个网络电视播放清单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
然而,运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的 “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13 (UTC)回复
为了你,再改。但下次可否不要在公示完结当天反对?其实我可以因公示完成而无视阁下的反对。
———
节目的OTT播放平台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非原创研究原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1:37 (UTC)回复
应该是描述有歧义,需要更准确的描述,现在的条文是可以理解成限制地区访问的链接不能作为来源,这个思路会出现Youtube中国大陆不能访问,所以不能用。
而你想限制的是来源不能用于说明可观看地区。如,Ani-One Asia的Youtube频道,过去的视频简介是没有写明可观看地域([5]),近年有了“播放地区:孟加拉、不丹、文莱、柬埔寨、斐济、香港、印度、印尼、老挝、澳门、马来西亚……”([6])--Nostalgiacn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20 (UTC)回复
对,没有错!这是呼应其他维(不限于英维)的实际做法,但稍微放宽。其他维是完全禁止使用播放清单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而我的提案只需符合著作权法和非原创研究原则即可。
.
以下是个人见解,与新提案可能有关。
Netflix, Disney+, Amazon Prime Video, YouTube, IQIYI, Viu OTT 的播放清单是肯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
friDay, KKTV, LiTV, Hami Video, myTV SUPER, now E 的播放清单可能违反是非原创研究方针中的“综合已发表材料” ,因播放清单中没有说明可观看地区,只在平台使用条款说明。--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2日 (三) 16:56 (UTC)回复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如果“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记录了可观看地区,能否记录?--Ghren🐦🕑 2024年5月24日 (五) 06:23 (UTC)回复
是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8:22 (UTC)回复
由于@Cdip150在本人回答及更正部分用词后3天没有进一步回复。根据WP:共识#一般公示基本规定,现视播放清单不能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问题已经获得解决。
————
现就版本5 V2进行公示,公示7日至5月31日星期五止。--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05:53 (UTC)回复
正如Ghren君在下面所述,可以注明是在哪个地区下浏览(事实上cite模板还有location参数可以注明是哪个区的),自然也不会有原创研究的问题。还有搞清楚“综合已发表材料”的前提——是将多个内容作出综合才会触法,也即是说如果从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作为来源去证明香港区可以观看及香港区的播放时间,是不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中的“综合已发表材料”,因为根本不是在多个内容中综合出来的资料,而只是取自一个内容。阁下上面的理由足见阁下对于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的见解并不正确,故此上述问题并未合理解决。而且,阁下在恢复公示后,Ghren君抛一个问题出来才又修改(公示后才将“不合适”改为“不建议”,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加上有关条文还是基于阁下对于非原创研究的可能不正确之见解,故此恕敝人还是要把公示中止,有关问题需要继续研讨。(还有请阁下说话前查明事实——我早在公示结束前3天已经提出反对,而非您说的在公示完结当天才反对)--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27日 (一) 19:44 (UTC)回复
@Cdip150:
首先,如何证明你从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作为来源去证明香港区可以观看?按Netflix,除了网络限制区不能浏览外,全世界也可浏览,你要如何证明特定播放清单内的特定集数可在特定区域成功观看?这个见解请在及后的商议自行发表,而非在此发表。
其次,请看清楚“ “综合已发表材料””是针对哪些例子?
第三,请看清楚该段首句“ 以下是个人见解”,如阁下认为Netflix可以基于著作权及非原创可被引用,阁下应待通过后自行与其他编辑者商议。
回应@Ghren在上方述“ “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合适作为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如果“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记录了可观看地区,能否记录?”,既然该播放清单有提供所需信息,为何不能遭引用?
——
另外,公示继续,因提案提及对于非原创研究的理解是以集体商议为主,而非个人见解。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8日 (二) 14:33 (UTC)回复
承Ghren君在下面所说的:“就算是借阅,也是有指定图书馆的(地区限制)”,意味读者只需亲身前往指定图书馆便可查证得到;换成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的话,就是读者亲身前往香港并浏览Netflix便可证实得到“香港区可以观看”;注意Ghren君也说的“‘需要注册、付费、特定区域、启动外部程式或插件的网站’……也无损于来源的可靠性”。既然是维基制度内允许的东西,本应就是不用事先商讨就能用的东西,“这个见解请在及后的商议自行发表”根本无从谈起,不然您这样有僭越方针之虞。
Wikipedia: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针对的是“因为A和B,所以C”的情形,而编者直接浏览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后将香港区的播放信息写在条目里,明显就不是“因为A和B,所以C”的情形(这是看到来源说了A,条目里照写A);所以直接引用Netflix播放清单并不违反非原创研究。(是故阁下所说“运用CDN限制的平台,如果要证明A,B,C地区可以观看,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的‘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本身就是错误的说法,况且读者可以亲身前往A,B,C地区浏览有关信息来进行验证)
那么既然一开始就不可以认定引用Netflix播放清单是违反非原创研究,何解还要“应待通过后自行与其他编辑者商议”?当本身就没有违反非原创研究时,从何谈起“对于非原创研究的理解是以集体商议为主”?也就是说,“关于能否引用特定OTT播放平台的链接,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这种规则本来就不该订出来,这是变相预先假定引用特定OTT平台是在进行原创研究。
另外我是说“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何解您会理解为“不能遭引用”?我根本没有这个意思,只是想说您公示后才改为意义不同的内容,根本不宜继续公示。不过我也要指出的是:“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并非“不建议作为来源”的合理理由,原因如前述——读者可亲自前往所指的可播放地区浏览该网络电视平台进行验证。
基于上述指出的问题仍然有讨论必要,本人中止此公示,在没有得到明确结论前不应恢复公示,还望阁下留意。--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28日 (二) 19:51 (UTC)回复
首先,针对Netflix,实际是违反“ 维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的场所。在维基百科里所谓原创研究或原创观念,指的是未发表的事实、争论、观点、推论和想法;以及对已发表材料进行的未发表分析、综合或总结,并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以上意味着维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个人观点、经验或争论的场所。”段落,而非综合已发表段落。
Netflix有这样的播放清单,但只字不提哪里可以看。如编辑者单凭一个Netflix播放清单就可判定哪些地区可以看,此仅是“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27 (UTC)回复
这边的人没人接触过Netflix等以外的早年OTT平台?够Yeah在互联网档案馆上的存档随便点一部动画[如一骑当千第二季]的立即播放按钮进去会显示“此片只在香港地区放映”。相信这难以说是原创研究。--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06:30 (UTC)回复
问题是这个是一个编辑者自行测试的一个过程,如果阁下可在不用转换ip的状况下获得该影片的可观看地区,那应该没有人会质疑是这是原创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18 (UTC)回复
网络档案馆就是以其服务器及其IP地址存储某一网站在某日子的存档,然后再开放给大众阅覧存档。因此在上面是能够在够Yeah服务范围[如香港]的情况下显示上述语句,这不会因为改IP而出现变动。同样,若一个只服务中国大陆的OTT服务由港澳台用户使用也可能显示“此影像只供中国大陆地区的用户”使用。为何你会认为需要别人改IP才能试出?--S叔 2024年6月27日 (四) 11:46 (UTC)回复
如果阁下可在不用转换ip的状况下获得该影片的可观看地区,那应该没有人会质疑是这是原创研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55 (UTC)回复
假设您在中英街接收香港的移动信号或者是在厦门接收台湾的移动信号。应该不算是原创总结吧?--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7日 (四) 11:59 (UTC)回复
如果是香港,是原创研究,因为香港电讯商不公布移动网络的街道覆盖范围(这是他们的内部资料)。而台湾不算,因为他们三家电讯商有主动公布覆盖范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9 (UTC)回复
另求管理员@Ericliu1912,希望我是对非原创研究方针的理解是没有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29日 (三) 00:30 (UTC)回复
“实际是违反WP: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段落”这句明明就是阁下说的,所以您现在是反口吗?不过也不紧要,请注意方针开头的序言实际上是下面段落细节的浓缩版,条目内容实际有否违反方针,当然要依方针后面段落的明细来判断,而非仅拿方针的序言就算,也就是说条目内容有没有犯“维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创研究……经验或争论的场所”,当然还是要看回相关段落(这里也就是Wikipedia:非原创研究#综合已发表材料)的详细解释。您现在仅仅引用方针开头的序言就片面去说违反,怎么可能恰当?
假设某人在香港,从播放清单观看得到某节目,然后该人在该节目的条目中写香港区可以看,这是一个非常直观的描述,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5月30日 (四) 23:57 (UTC)回复
这个是其中一个笑话:PUI PUI 天竺鼠车车
“木棉花授权地区以外地区:Netflix”,意指公众可在北韩俄罗斯等网络限制区开Netflix即可查证…
还有的是“亚洲:Netflix”,意指公众可在北韩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网络限制区开Netflix即可查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1:58 (UTC)回复
我需要行政员@AT看看街灯的这个表述有没有错,毕竟之前有管理员以此进行封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5月31日 (五) 02:00 (UTC)回复
您这样相当于是说用Netflix作为来源表示北韩可看会是原创研究,继而去说用Netflix作为来源表示美国可看也是原创研究,您这样无疑是在以偏概全。还是这句:“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日 (日) 17:43 (UTC)回复
一个Netflix播放清单,配上播放地区,请问如何写才不算原创研究?
文章没有表述的而强行配上个人见解不是原创研究,这个“管理员”说法我一定会大规模推广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00:26 (UTC)回复
另外,格式手册的精神不是防止人治吗?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这句在不少编辑者视为“如有任何争议,依管理员决定为最终依归”,而不是“如有任何争议,依白纸黑字为最终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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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此提案只有阁下一人反对,其他人也支持,显然阁下希望扰乱共识。此外,本提案参与者普遍即日互相讨论交换意见,显然提案有迫切需要,而阁下也在我每次回应后临近“一般公示基本规定”临界点才提出回复,显然有“拉布”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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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知是哪位管理员(不点名批评曾被我ping过而默不出声的管理员),更改了公告栏的标题,原标题已无法反映当前讨论的内容,故本人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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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烦请希望@Cdip150表达意见前ping一ping提案所有参与者,让他们知道阁下的看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3日 (一) 11:28 (UTC)回复
“编者直接浏览香港区的Netflix播放清单后将香港区的播放信息写在条目里”这句我想已经说得很白;
文章没有明确表述,但若文章本来就有所指的意思,则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或个人见解,很明显您这样的理解是在断章取义。
“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从来就不是由管理员一个来决定,这是您个人猜想出来的见解,无从稽考。事实上也是要各人依照现有的规则去认定,谈不上任何“人治”。
注意共识不是点票,况且其他人表示支持时敝人仍未指出问题,坦白说如果您不是另外又发起#提议外部链接指引WP:ELNO同时编入WP:可供查证,我也未必察觉到上述提案与现有的方针不相配,所以我才出手,并不是要希望扰乱共识。还有我除了一次是隔八天和一次是隔两天半回复外,基本上自阁下最后回应后不足两天就回复阁下,何来每次回应后临近“一般公示基本规定”临界点才提出回复?另外本人因现实生活繁忙不太可能每天都上来回复,隔几天才上来这种事在参与本讨论前已经出现,并非刻意拉布。再一次提醒阁下在说话前查明事实,勿轻率作出指控。@YFdyh000NostalgiacnMilkypineCwekCaryCheng甜甜圈真好吃神秘悟饭--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5日 (三) 00:17 (UTC)回复
试说明下列影片的完整可播放地区及说明阁下是基于什么证据会有这个见解?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771389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0:54 (UTC)回复
参考“文章没有明确表述,但若文章本来就有所指的意思,则不属于产生或暗示新的结论或个人见解,很明显您这样的理解是在断章取义。”,请问文章本来所指的意思是什么?如果阁下可根据Netflix的播放清单说明播放地区,那看来阁下才是“断章取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6日 (四) 13:48 (UTC)回复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日本区看到这是WIND BREAKER—防风少年—,其他区均显示404信息。
尽管网站没有表明香港可以浏览,但您在香港确实可以浏览该网站的话,如果仅因为网站没有明确表示香港可以浏览,所以不能说香港可以浏览,就是在断表面之意,而未取可以一望而知的实际意义(真的可以在香港浏览)。--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9日 (日) 04:01 (UTC)回复
  • “一望而知”概念仅适用于本地OTT平台,如一看到KKTV就想起只有台湾可以观看。
  • “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难道阁下不是花了4天才得出完整可观看地区?如果可通过“一望而知”就知道可观看地区,那还需要利用代理器切到世界各个地区,每个地区都各浏览一次该网址便可查验?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07:37 (UTC)回复
不懂你们说什么,但自己试出限制显然不可靠、原创研究、非可供查证。网站可能屏蔽代理、云主机等,校园网、家宽IP或网站防火墙等都会干扰结果。--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04 (UTC)回复
既然日本限定的难不到阁下,可挑战台湾限定的。
这个是村里来了个暴走女外科于Netflix的播放清单,当使用台湾代理器(大品牌)进入此播放清单,应被跳至(重路由至)南美洲,从而得出404。
在这个情况下,阁下提出的“就是在断表面之意”就更不成立,因为测试过程可以被干扰。
https://www.netflix.com/hk/title/81592470--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9日 (日) 11:26 (UTC)回复
“一望而知”并非“合计只望一次而知”啊,是在说前往各地区进入一次后即可知道当前的地区能不能看,而非立即从播放清单的表面就知道哪里能看。
事实上最正确的查验方法是亲身前往各个地区进入一次该网站,我用代理只不过是尽量模拟真实情况来节省时间,不然我要花更长更长的时间才能答得到您(我切换到台湾区后是可以在Netflix看到村里来了个暴走女外科),即使代理可能会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准确,但不应因此也要认定亲身前往特定地区浏览也是原创研究。另须注意花很久时间才能查证不代表不可查证,如果我旅行往日本在Netflix的播放清单看得到WIND BREAKER—防风少年—,然后当我说在日本可以用Netflix看也要被视为原创研究,我觉得有些不合情理。其实上面Nostalgiacn君已经指出了一点:英维对应的规则其实并没有禁止或不建议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已经可见一斑。还是这句:“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11日 (二) 06:39 (UTC)回复
回应“英维对应的规则其实并没有禁止或不建议因应地区IP而调整播放内容的网络播放平台链接”,
本人于6月9日到英维互助客栈求助区查询Netflix播放清单可不可以证明可观看,结果有2名编辑者回答,一名有名编辑者表示会违反非原创研究方针,一名IP用户表示如引用则会被封禁,即使是管理员也如此。--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1 (UTC)回复
回应“即使代理可能会因上述一些因素而未必准确,但不应因此也要认定亲身前往特定地区浏览也是原创研究。”,
请问哪条方针指引容许“维基人到现场目测后在维基内记录所见所闻”?--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1:35 (UTC)回复
@HK5201314Cdip150我看了最近的一大串讨论,Cdip150的观点大概是来自英维的en:WP:SOURCEACCESS,本地可供查证尚缺乏这方面的讨论。
就实体书而言,这个规则是默认的。简而言之,编者在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B国编者在当地找不到,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这个书“不存在”。你们上面的讨论算是互联网版本,除了一般的付费墙拦截问题,Netflix的国别限制访问又出现新的问题。
我认为上面讨论混淆了“能否访问网页”和“网页上内容”两个概念,后者容易理解,和“各地图书馆藏书”的例子一样,B国无法访问网站,不等于A国访问看到的内容不算数。
前者就是现在争论的点,网络技术让A国编者可以用VPN换地区一个一个试能否访问,以得出“那些地区能访问”的结论。这个行为,个人认同YFdyh000的说法试出限制显然不可靠、原创研究、非可供查证。--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5:55 (UTC)回复
@Nostalgiacn:
街灯管理员的例子应是:
编者A在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编者B在B国图书馆找不到这本书。于是编者A用该书本的“ISBN编号”说明A国图书馆能找到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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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不断强调: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使用某种来源)就一定是原创研究。”
换做例子,应是:
“内容有没有原创研究,完全要看编者写成怎样才会知道,不可能事先认定(引用ISBN编号证明该书本可于某地阅览)就一定是原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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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可供查证方针仅指出内容本身,而非通过该内容的标题及其内容而说明可在哪个图书馆获取相关书本。--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10 (UTC)回复
这就是我说的混淆了“能否访问网页”和“网页上内容”两个概念。Cdip150说的是后者,你其实是想针对的是前者。为了避免前者的情况,限制“平台的链接”。造成他忧虑是变相限制“网页上内容”的利用。
需要在描述上厘清两者差异,避免可能的误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1:47 (UTC)回复
原句:“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网络电视节目播放链接通常不会记录可观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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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针对的也是后者呀!“能否访问网站”是可供查证本身规管的(现已放弃相关句子),而“网页上内容”是原创研究规管的(此公示的句子)。网站本身没有提及的要诬蔑它有说的是原创研究,对吗?
原案也提及播放链接只是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而不是不建议作为“正式标题”/在“??平台上架”的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2:08 (UTC)回复
我明白你的意思,毕竟2024年5月22日我就在用Ani-One Asia的例子说明这种情况。请循其本Cdip150质疑的文段是“因地区限制访问,部分编者无法查核”。单从这个描述,是可以简单解读为“B国无法访问网站,等于A国访问看到的内容不算数”这个结论。
然后你们讨论开始歪楼到“能否访问网页”这个议题上了。说到底还是在条文上厘清两者差异,避免可能的误解。--Nostalgiacn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13:16 (UTC)回复
(?)疑问: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电视节目重播信息。”这是不是指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全部都要删除?--素菓霖 2024年6月15日 (六) 12:45 (UTC)回复
如果是“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一半准确。事件的重点应放在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及万千星辉颁奖典礼上,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4:55 (UTC)回复
只针对@Kalin8111提出的疑问给出思想实验
  • A是一个全球/区域性的作品,从上映到现在已经10年以上,也有至少多个系列作(含翻拍、重制、重剪辑或电影版)产生,一或多个区域每年重播。假设有账号有能力针对每次重播提出来源,页面增加将近1000个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B是一个区域性的作品,从上映到现在大约将近1年,因为当地有多种平台(包含单一公司有数种播放平台),除了在首映的平台重播外,也在其他数个平台重播,假设有账号有能力针对每次重播提出来源,页面增加将近20个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第二项的情境,B每年固定增加同样数值的重播信息及来源,在这个情境,是否适合记录。
  • 第三项的情境,B可以使用的来源几乎全部是第一手来源,是否WP:关注度不足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20:17 (UTC)回复
“ 第一手来源”通常即指@Cdip150最关注的“播放清单”问题。如果他没有其他反对论点的话,3日后即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5:20 (UTC)回复
@HK5201314我个人认为你如果一直没办法公示完成,调整方向,同时分项公示,先把已经结束且没有异议的用讨论关闭的方式处理,随着时间经过,你的主题和讨论的方向会无可避免的琐碎/复杂/肥大混合些许离题。
可以关闭/通过的,即使只有少数或小部分,能关闭就能避免过度增生。其他还不能关闭/通过的留着继续处理。--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2:08 (UTC)回复

基于Cdip150对条文的异议并本人因他的异议而作出了用词上的修订(目标与原第五版一致)。在修订后7日内,共有3名编辑者均对他提出见解及例子表示了其结构性问题,而他并没有对相关问题有任何回应,根据WP:共识,Cdip150提出的疑问已获得解决。 因此,本提案(版本5)将继续公示,由2024年6月18日公示7日至2024年6月25日。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8 (UTC)回复

(-)反对:大时代的情况如果不能记录播放日期,怎样带出因那次重播而引生的现象: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等?这样会令一些重点信息变成半天吊,规则要再修改。--素菓霖 2024年6月23日 (日) 18:22 (UTC)回复
然而重播时发生的股市相关事件跟大时代这个电视剧本身是没关系的,纯粹就是巧合并且相关效应有独立条目压根就没必要在电视剧自身的条目里写。--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3日 (日) 21:44 (UTC)回复
@甜甜圈真好吃他说的是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不是大时代,而且有一点倒是很值得留意的——“这段时间的广告时段比往常的长”,那次重播吸引了很多商家买TVB那个时段的广告,这点又不能说没有关系。--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复
目前暂时发现没有发现TVB在重播该剧时广告商购买的广告数量明显增多的相关来源。(所以相关言论属于观众自行观看节目得到的原创总结。)--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4日 (一) 01:54 (UTC)回复
找到有来源:东方日报独立媒体。--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07:56 (UTC)回复
“ 重播而引生的现象”,即“回响”段落,而非“ 播放信息”段落,而目前“回响”段落还没有规定,故只要将重点放在“ 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等”并记录于“回响”段落即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1 (UTC)回复
正如相关段落放在影响段落,而非“播放信息”,故看不到有影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9 (UTC)回复
@Kalin8111--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2:11 (UTC)回复
回看整个对答过程,我问“大时代 (香港电视剧)#2015年翡翠台重播的内容全部都要删除?”,你答“一半准确。事件的重点应放在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及万千星辉颁奖典礼上,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如果相关段落放在影响段落就没有东西要删除,那连“一半准确”都没有。然而你说“一半准确”,即就算放在影响段落,有部分内容还要删除。而因为“而非节目的播放信息如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这句话,那么要删除的部分内容就是当中的播放平台及播放日期,而只能留下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的内容。那么依照你的“一半准确”的回答,就算放在“回响”“影响”段落怎可能没有影响?你的第一次回答和第二次回答自相矛盾。--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06 (UTC)回复
这个仅是重点问题,如该重播没有关注度,理应删除。
但阁下的例子有关注度,继而应放在 “回响”“影响”段落,重点描述其重要事件,而非“播放信息”段落。如果 财政司司长的发言和TVB的广告大赚和颁奖典礼的内容 放在“播放信息”段落,这是离题。
至于一半准确论则视乎阁下如何理解,阁下说“是不是全部都要删除”,我会说如果该段落放在“播放信息”,应删除,因离题。如该段落放在“回响”“影响”段落,仅应删除过分仔细的句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2 (UTC)回复
又发现了其实是没有可靠来源记录该段落所有论点,删除(除广告商大赚外的所有)是正常不过。
P.S. 不怪得要挂模版啦!--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00:08 (UTC)回复
另外,独媒的那个是blog,而非报导。而东方的没有证据支持论点。--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53 (UTC)回复
由于出现新的反对理据,有关问题需要继续讨论,恕敝人中止公示。--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6月24日 (一) 00:42 (UTC)回复
出现问题的原因是源于提问者选择来源有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3 (UTC)回复
另外,该提问者已错失提问时机,在其他编辑者回应8日有多才有进一步回应,与现有公示程序条文有冲突。根据WP:共识,问题已获得解决,另无需再回应,因此不影响公示。如有任何问题,请另提出更改WP:共识议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4日 (一) 11:28 (UTC)回复
你的回应前后矛盾,已经不是正当合理回应,问题未解决,公示应当中断。--素菓霖 2024年6月24日 (一) 19:10 (UTC)回复
这个来源可以吧[7]--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7 (UTC)回复
这个是应放在影响,而不是播放信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1 (UTC)回复
(-)反对,这个讨论好像完全没有尝试通知经常编辑这类条目的用户前来参与讨论,甚有疑虑。--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34 (UTC)回复
无效反对(没有针对提案作出实质意见),此讨论已维持3个月又3日,足够引起社群关注度。而且路西法人的共识议案不包括此方针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3 (UTC)回复
经常编辑的用户不一定会注意方针讨论,不赞成你这样在后面闭门造车,再要求在前面实战的遵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33 (UTC)回复
请针对下方所有提案也这样说--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48 (UTC)回复
以往看见很多讨论在某个阶段都召唤活跃编辑者,原则上我认为每个方针讨论都应该这样,但我比较专注自己感兴趣的范畴。其实讨论拖得久,或者像上面那样纠缠在有没有来源,其中一个原因,正是熟悉此话题的人士参与不足。例如你们在讨论大量内容缺乏来源的大时代条目,而我就是曾为此条目添加唯一学术性来源的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6:58 (UTC)回复
“熟悉编辑者”:有啊,大部分熟悉议题的也在公示前已表达意见及润色条文,你可以看到版本5的支持程度。但因为管理员Cdip进行无限拉布行为,导致拉布产生的回应多于完善条文产生的回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7:06 (UTC)回复
  • 第一眼印象,“不分青红皂白地”在这里绝非合适用词,可用“不经筛选地”一类字眼。
  • 我反对将这些信息视为没有价值的东西。我的观念是,它们很多时候价值不那么高,若情况是不加以限制,它们的数量就会过于庞大,则唯有作出取舍。中文维基是指以中文写成,并不是只收录和中文地区有关连的内容。如果英维的方针也基于上述精神,大致可以接受。但我觉得英文地区的人因近代的长期主导地位总有点自大,不重视外文外事,往往只视作一种猎奇,反而变得眼光狭隘,相反我们需重视外文外事,更懂海纳百川。文化不同,做法也可不同。
  • 不能写准确的播放时间,但能够写时段,那么时段具体来说是什么?没有数字的“深宵时段”、 “黄金时段”?有数字的“月九”、“十点档”?如来源所写的就是具体时间,那么是否会变成原创研究一个时段名称去描述它?时段与具体时间的字符相差不多,有如此限制的必要?
  • 说起大时代的重播回响,我想起自己曾在亚洲电视外购剧集列表的编辑。虽然亚视末期在黄金时段重播旧节目,沦为笑话,但该台其实曾在1990年代中在黄金时段播放1970年代日剧配音版,并获得正面回响。现实中出现过的情况是千奇百怪的。
  • 我认为条文应明确指出:“当节目的重播曾被二手来源作为主题介绍,可写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这情况下可在该段落提及日期与时段。”不必研究这一半和那一半可不可以,这种情况下写多一点点,能有什么不良影响。
  • 关于一般(没有回响记载)的重播情况,我想起无线电视多年前所拍的金庸剧,在其传统的翡翠台的重播次数,二十至四十年来可能平均就只有两三次,就算是平均五六次上下,如果全世都是这种情况的话,我会觉得在内文以一两句散文概述,只提及重播年份,无伤大雅;然而,那些旧金庸剧至今还在中国内地各卫视时有重播,恐怕没有谁有兴趣一一列出来。因此,我猜这种差异形成了有些地方的人热衷记录重播信息(因为较“珍贵”也并不那么琐碎),有些地方的人不习惯这样做(重播太常见太琐碎了)。研究重播也未必只有电视迷才有兴趣,《文艺生活》2010年第12期《我国电视剧重播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视听》2019年第6期《新媒体语境下经典电视剧重播的价值》、《电视研究》1996年第8期《谈优秀国产电视剧重播的价值》 。
  • 大致看了一遍第5版本,如果没理解错,非中文地区作品在产地以外的非中文地区的播出信息,是被禁止收录。如上,我倾向如有二手来源支持内容写成回响、影响一类章节,不应受此限制。
  • 记得@JuneAugust君在扩编白色巨塔 (2003年电视剧)选dyk时曾引用重播报道;当时我也加了此剧在台湾因太受欢迎,首播后立即重播之先河。有否意见?
  • 关于串流播放平台的讨论较为复杂,我想仔细再看一遍,想想有没有意见。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37 (UTC)回复
这个是一个优质论点,请容我连同这个“关于串流播放平台的讨论较为复杂,我想仔细再看一遍,想想有没有意见。”一并回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52 (UTC)回复
首先回答论点2,在我翻译英维前研究所有维基项目,发现只有中文维基百科非常好人地点列世界各地不同媒体的播放信息。即使是韩维、日维、法维及英维也只专注自己地区的播放信息,不记录中文地区的播放信息,即使是他们的节目卖至中文地区,也不记录,而英维也明文禁止这个行为。
但考虑到中文维基很喜欢无限放大中文节目回响,以证明节目对中文社群的重要性,故在翻译时考虑放宽中文节目在非中文地区的播放状况。--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5 (UTC)回复
说到这个日维这边有部分作品的话,是有标注中文地区的播出信息。(例如爆旋陀螺系列、爆丸这种玩具广告类动画。)--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复
数量是极少,差不多每一万条就有一条这样操作。--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4 (UTC)回复
美英日是传统的作品输出“大国”,韩国现在也成顶流(韩维规模很小),他们的作品在各地播出,以至被译成各地语文,是习以为常之事,当然不觉得列出来有什么意义,但中文地区作品能在其他语言地区播出,尤其能反过来输出至英美日那些“大国”、尤其被配译为外语,这情况仍时被视为可贵之事,能引起来源特别提及之事,这不是中文维基的风气,而是中文地区的风气。这正是文化差异。--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49 (UTC)回复
但是有部分中文维基人把这个习惯带到了其他语言社群的非中文作品中就不大好。(之前就有在日语维基看见过在日本动画条目中写大中华地区播出情况的)@Factrecordor--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3:55 (UTC)回复
例如某部以新干线为主题的动画。提及的内容如下(这段内容像是中文这边的动画爱好者写的。):

香港 2018年11月22日から2019年8月15日まで无线电视翡翠台にて、‘新干线战士’のタイトルで毎周木曜、金曜の17时20分-17时50分に放送。広东语 & 日本语二ヶ国语放送、繁体字字幕あり。 台湾 2019年3月31日から2020年9月13日まで东森幼幼台にて、‘新干线变形机器人’のタイトルで毎周日曜日、10时30分に放送。 --东姑阿都拉曼卖华公会是出卖马来西亚华人利益的罪魁祸首--甜甜圈 2024年6月26日 (三) 14:00 (UTC)回复

新干线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日语新幹線変形ロボ_シンカリオン#日本国外での放送(第1期):看完这个描述,觉得很羞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4:09 (UTC)回复
也有不丑的时候,如香港首播《大拇指姑娘》,早于日本首播。播映《美少女战士》时原作者武内直子访问无线配音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56 (UTC)回复

版本6(分句公示)

编辑
标题: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经筛选地列出电视节目的所有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编辑者在附上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如节目原产地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Underconstruction00:“等中文使用地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08 (UTC)回复
另外,这4个items不是规范重点,因为规范主体是下方的“限制收录”部分,基本上,如马来西亚的播放资料若不是中文(转播),其收录次序将大大降低。
至于指定的6个地区,是中维中文支援地区。基本上,如欲质疑这6个地区的正当性,只能前往元维基反映意见,包括可能新增“英国繁体”、“美国简体”等。
至于“马来西亚”及“新加坡”,这边提及的并不是“官方语言”,而是“通用语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17 (UTC)回复
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节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为相关平台及播放清单通常不会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若相关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则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如编辑者对于个别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有疑问,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和非原创研究原则。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节目的播放时间应以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为准,如来源使用其他报时制式,请转换至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报时制式。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32 (UTC)回复

*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例子:如节目时间表列明节目的播放时间是06:00-06:30,但实际的播放时间是06:03-06:12及06:15-06:27。编辑者应记录播放时间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了解,没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9 (UTC)回复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想明确:推迟指起播,延长非推迟。a或b的延误播放信息。本次《新闻联播》需要xx分钟,若作案例,算偶发吗,是以前少见现在常见。判断偶发是否偏主观。--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33 (UTC)回复
我不相信会有可靠来源记录一节目每集延播的原因。况且,如果是因为上一节目或上一大事而造成的延播,应放在上一节目或上一大事条目记录,因为与本节目无关。
新闻联播自伟大领袖上台至今,已经算是恒常。不过,不知道有哪间媒体敢质疑下一节目因伟大领袖的讲话而导致延播。--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2:53 (UTC)回复
不需要每集,一集的也能写。不理解,如果电视剧因晚会延播一次,在晚会条目写它导致电视剧播出延迟/取消,恐怕过于不重要。电视报可能叙述,或者按常识?我说的是,新闻联播因某项大事延长,如何算定数还是偶发;下一节目里是否提,我感觉意义小,类似突发的不可抗力。--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3:25 (UTC)回复
按常识即可,因为这些延播通常没有可靠来源记录。即使有,但维基百科可不是电视EPG,恒常记录延播会导致文章比例出现问题,如果条目来源一半是关于延误播放,余下的是其他部分,显然出现了问题。但若只有少部分的来源是关于延误播放,那问题不大且显得偶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1:28 (UTC)回复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
**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的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记录
**如节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独立可靠来源引用重播资料并作主题介绍,请记录相关主题介绍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这情况下编辑者可在本章节简单提及重播日期、时段及引起主题介绍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节目原产地区播放平台或以中文制作的节目除外。)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Factrecordor:这句是英维中English license 定义,封禁了非英文播放平台。
为确保中维指引与全球对接,避免认知落差(毕竟现时只有中维这样恒常操作)及公平对待每一节目(避免只有中维过分详细地列出锁碎/全部资料)。换句话说,阁下的论点1不能对接世界各地。--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57 (UTC)回复
换言之,如按照英维指引精神,应这样记录
示例:一套美国剧
曾在德国、法国播映:不记录(与中文社群有什么关系?)
曾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播映:不记录(与中文社群有什么关系?)
曾在台湾、香港、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等。”
曾在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澳门XX频道(2002年),中国内地XX频道(2003年),马来西亚XX频道(2004年)等。--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7:10 (UTC)回复
说一下一些看法:一种语言的维基百科里,看似之于某语言社群没关连的项目实在多的是。例如我以为中维中充斥着本来自英维的内容,与英维中本来自中维的内容,本质是不同的。在中维,很多人是自发性从英/外维翻译成与中文世界没有关连的条目。但依我看来,在英维不少跟英语世界没有关连的条目,则都是懂英文的其他语言维基人前去编写。若不是个维基百科,说不定英语世界的人已经会在大量提删这些条目。以我理解这就是上述所谓的文化不同。--Will629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2:22 (UTC)回复
据我自己的见闻,在中维里如果一个条目全部都是英文来源不会受到“歧视”,但在英维一个条目全部都是中文来源的话,会大受质疑。正如最初所说,我认为在这些方面,中维的态度更正确,我们不必跟他们看齐,更不应出现以眼还眼的想法,是英维应当学习我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42 (UTC)回复
Wikipedia:是英文维基说的!Wikipedia:诚如英文维基所说,虽然只是论述,不是方针,但足见全球对接不是必需的。--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3:51 (UTC)回复
假设有两套没有在中文地区播映过的德国旧电视剧,一套只在德国本土播映过,一套在欧洲很多国家都播映过,如果它们的条目对中文读者是有意义的,我相信对于这些读者来说,两者在欧洲的差别也是有一点意义的,值得中维仅仅多用一两句去记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06 (UTC)回复
如果放宽至中文来源记录相关播放资料,可以吗?
因为如果该节目对中文读者是有意义的,应该有中文来源记录,从而知道该节目对中文社群的重要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7 (UTC)回复
如上文所说,中维没有“歧视”全外文来源的风气,中维也对翻译条目乐此不疲,原则上我(-)强烈反对以来源语文作为判断准则,甚至担心这种观念若蔓延,他朝条目主题本身的关注度都要按来源语文来判断。--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10 (UTC)回复
留名等看之后会在中维看到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资料,反正我手上是有这些资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8 (UTC)回复
不过如果之后看到 非洲、南美洲的播放资料,会不会被批评WP:NOTIINFO就令一回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31 (UTC)回复
如上,只要有限制数量的规则,琐碎内容不能无限制大量罗列,不是什么大问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6 (UTC)回复
中文字幕配音/其他语言(原产地)—>无要求
其他语言(非原产地)—>请@Factrecordor建议一个可行可量化数字限制收录。(初步我打算extend这句“ 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15 (UTC)回复
同上,3个,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8:25 (UTC)回复
  • 中文及原产播放信息:无限制,可使用播放清单。
  • 如没有中文播放信息:3个(大至小),但必须曾被第三方可靠来源记录。
    • 跨洲份优先(跨洲份数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欧洲跨美洲
    • 以整个洲份为主要“可观看地区”
    • 当地本地化(如该节目曾于当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不包括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单纯转播及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单纯转播
——
这个可以吗?@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0:57 (UTC)回复
没问题。--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15:45 (UTC)回复
我认为最大3个太死板,如果有4个外国地区的播放信息真的很受关注的,也要强迫删除其中1个?这样似乎又不合理。--素菓霖 2024年7月9日 (二) 09:46 (UTC)回复
“ 我认为最大6个太死板,如果有7个外国地区的播放信息真的很受关注的,也要强迫删除其中1个?”
“ 我认为最大7个太死板,如果有8个外国地区的播放信息真的很受关注的,也要强迫删除其中1个?”--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12 (UTC)回复
虽然全球只有中维 “没有“歧视”全外文来源的风气”,但如果编辑者认真起来,把全球国家及地区的所有播放资料连来源一并列出,在文章比例上有一定问题,而且显得资料不经筛选,过分详细。如单计首播平台,也有超过100个来源也是关于播放资料,还不计个别重播资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2:18 (UTC)回复
最主要应concern是假设我写了YouTube TV可以看A节目,但不幸地,Youtube TV的服务地区只有美国,对于常用中文社群地区,应通过什么途径使用Youtube TV收看此节目,相关方法是否符合平台的著作权法?另外,YouTube TV只有英文配音及英文字幕,对于常用中文社群,是否会故意利用YouTube TV收看此节目也成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27 (UTC)回复

集中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3:22 (UTC)回复

我对串流平台的讨论没有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11 (UTC)回复
经过一天,我认为以散文简述及限制数量,比起全禁,更能平衡需求。初步提案如下:
  1. 非中文地区作品在产地以外非中文地区的电视播放信息,不能列于信息框,可在内文以散文形式简述。限制如下:数量只限三个(但中文地区不受此限制);如曾播放国家/地区只有一至三个(包括中文地区),则可以全数提及国家/地区、电视频道与首播年份;如曾播放的国家/地区多于三个,为免陷入何地可以作为例子的争论,列出中文地区之余,其他地区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一类的语句简单概括;如中文地区已有三个或以上,其他地区亦只能以“自XXXX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一类的语句简单概括。
    示例:一套美国剧
    • 曾在德国、法国播映:“此剧2000年曾在德国XX频道播映,2002年曾在法国XX频道播映。”
    • 曾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
    • 曾在台湾、香港、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等。”
    • 曾在台湾、香港、澳门、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播映:“此剧自2000年起曾在多个地区播映,包括台湾XX频道(2000年),香港XX频道(2002年),澳门XX频道(2002年),中国内地XX频道(2003年),马来西亚XX频道(2004年)等。”
  2. 原产地的重播信息,不能列于信息框,可在内文以散文形式概述。限制如下:只可收录编者所知(按照来源)的最早一次重播及最近一次重播的具体信息,包括播放频道及时间。最早一次及最近一次重播年份对了解重播情况有参考作用,但由于未必能确定是否最早及最近,最近的重播也需要更新,建议避免在文中直接使用“最早”“最近”这类字眼。若重播次数超过两次,其他重播可概括为曾于XX频道(若不止一个,可写“多个频道”一类字眼)重播多次(若有来源统计次数,可具体写“X次”)。时间方面,若重播频密程度达一年多次,可精细至重播首天的日期,否则只可提及重播年份。若节目的重播曾被二手来源作为主题介绍,可写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则不受上述限制。
    示例:此剧曾在不同频道重播多次,较早期的有1999年在XX频道的重播,较后期的有2018年在XX频道的重播。
  3. 非原产地的重播信息,一般没必要收录,有二手来源证明具特别回响除外。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07 (UTC)回复
举例:七十二家房客:到目前为止,此节目逢星期一至五下午3-5在大湾区卫视(包括之前的南方卫视)重播,连续重播了十年有多,按照阁下的理据,应如何记录?--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6:38 (UTC)回复
对于这种情况,最好当然是找到来源视之为非常见情况,作出特别介绍,最理想的描述就是直接采用你上述的描述(但未必需要仔细至时段),连具体年份也变得不重要。若来源未能支持写得那么仔细,也可简述为“此剧经常重播”。但若对引用来源及非原创持绝对严格的态度,但手上实际又只有电视节目表的话,那么我建议写:“此剧在XXXX年已有重播(如有旧节目表证明,如没有则可不写这句),2020年代仍有重播。”我主张的理念是一旦情况复杂,数量过多,就尽量简略概括,而不要因噎废食,因有些条目情况复杂,就要那些简短的也一起陪葬。--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1 (UTC)回复
但是如果是换到另外的频道首播(实质仍是该公司范围内的频道重播)类似于翡翠台的橘色荣耀!(该节目是重播同公司另外一个电视频道的电视节目)--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9日 (二) 12:06 (UTC)回复
可观看人数一致(740万人可以收看),媒介一致(免费电视),配音也不是在翡翠台优先发放(J2有粤配先),故应放弃翡翠台资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2 (UTC)回复
但除非能证明TVB Anywhere版本的翡翠台有播橘色荣耀(观众群由香港变成全球),这个就可以记录(J2没有TVB Anywhere版本)--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5:25 (UTC)回复
该节目只在香港地区有著作权,所以海外不会播出。--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11日 (四) 06:49 (UTC)回复
@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紅軍28HkmjaiWiKilover022Underconstruction00Achanhk各位,这是关于电视剧条目格式的指引修订,旨在对一些琐碎的播放信息进行限制,主要着眼于重播信息、非中文地区播放信息、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信息,请看看有没有意见?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5:35 (UTC)回复
没有意见,Factrecordor大的补充条目我觉得可以写进去。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6月27日 (四) 16:12 (UTC)回复
没有意见--WiKilover022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4:46 (UTC)回复
@Cdip150@Kalin8111请问两位对后续讨论有没有意见?--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1:24 (UTC)回复
中文好像不是马来西亚的官方语文,如何定义它属于中文地区?近数十年加拿大是华人热门移民地点,我也可以说那里的华文华语市场不容忽视。参考汉语国家和地区列表 ?--Underconstruction00留言2024年7月4日 (四) 01:25 (UTC)回复

版本7(分句公示)

编辑

没有争议/争议已在版本6解决

编辑
1.标题: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2.维基百科不是电视指南,请勿不经筛选地列出电视节目的所有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3.编辑者在附上可靠来源的情况下,可在条目中记录值得注意的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4.如节目原产地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5.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6.原生中文节目在非中文使用地区的首播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7.或大规模的国际播放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8.节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9.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不建议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的来源,因为相关平台及播放清单通常不会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0.若相关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明文记录可观看地区,则不受此限。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1.如编辑者对于个别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平台播放清单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为证明“可观看地区”有疑问,可在本指引的讨论页商议,重点为著作权法和非原创研究原则。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2.节目的播放时间应以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为准,如来源使用其他报时制式,请转换至当地时间12小时制或24小时制报时制式。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3. *下列资料即使附上来源也不应被记录: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4.*准确播放时间。(不包括播放日期及播放时段)
**例子:如节目时间表列明节目的播放时间是06:00-06:30,但实际的播放时间是06:03-06:12及06:15-06:27。编辑者应记录播放时间是06:00-06:30。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5. *推迟不足30分钟或并非偶发的延误播放之信息。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16. *电视节目重播信息。
**在该节目授权区域内的相关播放平台(同一媒介)可观看人数较首播平台(同一媒介)的可观看人数高一倍或更多的可被本段记录
**如节目的重播曾被第三方独立可靠来源引用重播资料并作主题介绍,请记录相关主题介绍于回响、影响等合适章节。这情况下编辑者可在本章节简单提及重播日期、时段及引起主题介绍的播放平台。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

修订版本

编辑
17. 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节目原产地区播放平台或以中文制作的节目不在此限。
    • 如相关节目因该播放平台的播放而对当地社群引起重大回响,则不在此限。
    • 如相关节目的所有播放平台不设中文字幕或配音及未能引起重大回响,编辑者可以选择从下列序列中选择最多3个其他语言的播放平台,唯相关资料必须曾被第三方可靠来源收录。
      • 跨洲份播放平台,跨洲份数量越多序列越高,如欧洲跨美洲。
      • 以整个洲份为主要“可观看地区”。
      • 当地本地化,如该节目曾于当地重新配音、剪接等,但不包括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转播及添加当地字幕。
      • 于当地转播,并没有任何后制工作。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17 (UTC)回复

@Factrecordor--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11:26 (UTC)回复
不反对--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6:39 (UTC)回复
基于已清除所有反对意见,此版本将在3日后开始公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06:43 (UTC)回复
(?)疑问家有儿女先在香港J2台播出,然后在澳视澳门台播出。因为澳门可以收看J2台,所以在澳视台播出之前澳门观众已经在J2台看过一次。这种情况,家有儿女可不可以收录澳视的播放信息?(就这样看好像不可以?)--素菓霖 2024年7月21日 (日) 19:05 (UTC)回复
这个反倒是先收集TDM的信息吧。(当时TVB的授权只有香港地区直到TVB Anywhere上线澳门为止。)--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21日 (日) 21:32 (UTC)回复
澳门可以虽然收看J2台,但是在收费有线电视及OTT 平台 TVB ANYWHERE,与免费电视TDM的媒介不一,根本比较不到,所以楼上说的没有错。--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00:35 (UTC)回复
我换个例子:贾神探,先在TVB明珠台播出,然后在澳视澳门台播出。翡翠台和明珠台在澳门一直都是可以免费收看的,所以在澳视台播出之前澳门观众已经在明珠台看过一次。这种情况,贾神探可不可以收录澳视的播放信息?(就这样看好像不可以?)--素菓霖 2024年7月23日 (二) 05:20 (UTC)回复
然而TVB播出的贾神探只有香港地区的授权并没有在澳门地区的授权所以依旧只能收录TDM的资讯(实际上澳门合规传输香港台的途径就只有公共天线、澳门有线电视以及TVB Anywhere并且TVB Anywhere因播出节目著作权仅限香港的原因并未上架明珠台节目)--马来西亚华人权益是不会因为某些人士(例如东姑阿都拉曼以及马华公会)龌龊的伎俩中断的--甜甜圈 2024年7月23日 (二) 07:17 (UTC)回复
如果明珠台在澳门公共天线合规传输,那么TVB放在明珠台的节目应该也要有澳门的授权,如果TVB没有贾神探的澳门授权,TVB是不可以把贾神探放在明珠台播放的,只能放在只有香港合规看到而澳门合规看不到的频道。既然贾神探可以在明珠台播放,应该可以合理推断TVB也有澳门的授权,否则TVB这样会侵犯著作权。--素菓霖 2024年7月25日 (四) 09:38 (UTC)回复
所以首段先说“节目的OTT播放平台及网络电视的节目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如果需要改至“节目的可观看地区均需列明来源,”我无任欢迎,不过大家有没有听过“讯号溢出”这个名词?--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5日 (四) 11:38 (UTC)回复
讯号溢出这个词我还真的没听说过,但是无线电有一个类似的词叫溢播。补充:有线电视以及公共天线的话通常会买转播权所以提供点播、回看服务容易侵犯著作权的但是转播没问题。(前几天深圳天威视讯与TVB打了官司,结果TVB胜诉要求深圳天威视讯禁止对TVB旗下频道提供回看功能。[8])--马华公会是一群汉奸创造出来的政党--甜甜圈 2024年7月25日 (四) 23:57 (UTC)回复

有关维基百科:高风险主题回退限制的修订意见

编辑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讨论中,桐生ここ建议:“我觉得应该修改高风险主题相关方针,确立一个原则,就是0RR不能长期使用,就像IP不能永久封禁一样。”
我认为这有一点道理,故建议修改维基百科:高风险主题回退限制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a]

  1. ^ 必须加上非永久执行期限

不知大家意见如何?--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08:32 (UTC)回复

不建议强制限定必须加上期限,毕竟方针的说法是理想的情况下所有的条目都应该是0RR。建议把强制性质改为建议性质。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3:19 (UTC)回复
你说的理想情况是自愿实行,维基百科:高风险主题说的是管理员按这方针强制执行,两者不一样。--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5:26 (UTC)回复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如此修订方针将会起到从根本上否定理想情况的效果。此外,我不认为你能保证未来完全不会有需要不限期实行的0RR。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9日 (日) 15:44 (UTC)回复
如有就到时再改(要求保证本身还是一种WP:BALL),实际上,由回退不过一、到回退零容忍、到永久回退零容忍都需要时间,管理员也可以局部封禁/页面禁制/主题禁制某些长期编辑战者,故“需要不限期实行0RR”是极端假设(本来我想建议高风险主题0RR最长一年,为争取支持而最后放弃)。--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9日 (日) 16:3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a]

  1. ^ 回退零容忍通常不应该为永久限制

建议可以修改一下用词。--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9日 (日) 18:35 (UTC)回复

比较赞同这个版本的写法。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2:29 (UTC)回复
反对修订,提案人对“不限期”有明显错误的理解。请@Cmsth11126a02搞清楚“永久”跟“不限期”的分别。高风险主题没有“永久”限制,只有“不限期”限制,而现在在各方针逐渐淘汰“永久”一词的同时不应继续继续加入“永久限制”等本身就不符合方针解读的用词。“不限期”0RR意旨“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停止一切编辑战行为”而不能单纯通过任意时间阻止后续的编辑战,而不是“不管编辑争议是否停止也继续”。
根据WP:CTOP#修订或撤销编辑限制,任何高风险措施都能由执行管理员或共识在任何时候解除,由管理员自行实施超过一年的限制也能由任何管理员解除。如果0RR已不适用,直接按方针指明的程序解除限制即可,根本用不着刻意加注释。--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3:59 (UTC)回复
0RR跟全保护并不相同,全保护完全剥夺一般编者的编辑权,0RR仅是要求回退前先行讨论获取共识,并不阻止编者编辑,“极端措施”说着响亮,但根本就不“极端”,尤其在社群认定有高的编辑战风险的主题中,实施更严格措施直至合理相信不再有编辑战行为更是不能称作“极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4:0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还请你说明一下你反对的是否包括桐生ここ的提议。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04:22 (UTC)回复
在我眼中两人的提案毫无分别,“永久限制”一概念已有明显错误。--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09:14 (UTC)回复
如果只是字词使用不当的问题,那修正相关字词就是了: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惟后者一般不会不限期实施

这种写法说明了0RR的限制一般不会不限期实行,但如果有确实需要不限期实行0RR的情形,条文本身不禁止如此作为。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复
换了字眼仍然是对“不限期限制”的错误理解。换了字不代表就对了。任意选择的限制期间能保证结束后不再有类似的长期或严重编辑战行为?相反,主题在短时间内解决争端后,就算是不限期限制,不也可以请求解除?“不限期”不是“不能被撤销”,只是“不会自动解除”。0RR措施本身不限制对条目的善意更新,亦没有可预见的滥用可能,甚至实施了也不会有任何负面影响,根本没有限制的原因。上面用户提出“极端措施”的说法跟“不限期封禁比有限期封禁更‘重’”一观念是同样错误,“不限期”是确保问题解决才解除,“有限期”反而是不论情况是否有改善都自动解除,显然没有解决问题。--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5 (UTC)回复
你维的不限期事实上是永久,没有人去申诉,管理员会自己主动看情况撤销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18 (UTC)回复
如果你认为“没有人去申诉”是问题,那么为什么不是去鼓励申诉,而是去管制不限期呢?--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28 (UTC)回复
申诉也会让后来处理的管理员觉得“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你看有几个不限期能申诉成功?而0RR意味着编者要走在钢丝上,可能没有回退的意思,但就不小心触犯了,如果是1RR还有一个缓冲。--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22 (UTC)回复
申诉也会让后来处理的管理员觉得“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至今未曾有同样例子,管理员解除其他管理员实施的不限期封禁案例众多,从来没人觉得这样是会下了他人的面子。反而更多出现执行管理员不同意解除但最后还是解除了的不限期封禁,你说的情况连“事实上”都不符合,纯属臆测。
1RR的措施不是给“缓冲”用,实际情况是在回退他人编辑后才发起讨论(仍然不是良好的编辑态度),而不是0RR鼓励的先发起讨论再回退。况且,0RR“不小心触犯了”还可以被警告、还得获明确告知限制才会构成触犯,并不是触犯了就一定是直接封禁,缓冲本来就存在。下面回复你的留言的时候已经叙述。--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37 (UTC)回复
建议修改至“设置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员需(定期)查看及在公示版说明查看结果。”
注:管理员的任何管理行动需向共识交待,而且管理员需要证明该事件只有回退零容忍才能解决问题,定期主动查看正正可以让其他编辑者知道管理员有持续关注此事。--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5:07 (UTC)回复
(+)支持设置不限期/永久回退零容忍的管理员需(定期)查看及在公示版说明查看结果。防止不限期变成实际上的永久,以及做出决定之后就撒手不管。--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4 (UTC)回复
Wikipedia:高风险主题#申诉及复核中已有复核机制以修改对条目的限制措施,未见必要。--Mys_721tx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6:59 (UTC)回复
@Mys_721tx这样说吧:一般性地实行作为限制措施的不限期0RR是否有违比例原则?我不是不信任复核机制,但我认为可以通过更细致的规范来避免用户不得不触发复核机制。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0:35 (UTC)回复
说出“不得不”就完全证明你对“不限期”的理解完全错误。问题解决就可以随时提出解除限制,这从来不是“希望避免”或“需要避免”、不是“不得不”(不情愿)触发的机制。--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3:09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我的用词或许不够precise,但我的出发点是管理员有可能错误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就是说有些不限期0RR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设置),这就是我说的比例原则问题,而这与问题在何时得到解决无关。如果你为了我用词的问题而忽略我背后的出发点的话,那你就是在因人废言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13:19 (UTC)回复
我已经很清楚论述,0RR不是一刀切禁制回退,而是要求回退非破坏编辑前先行获取共识。“通过回退去回应编辑争议”本来就不属于用户的“权利”,用户并无任何被侵犯、限制的权利,完全不违反比例原则。如果管理员错误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那就直接走共识或跟管理员交涉更改措施啊,如果是“错判”问题的话,那么应该处理的就是错判的问题,经申诉、复核修改实施的编辑限制,这个情况下改方针是毫无意义的啊。
“因人废言”:不考虑说话者的言论是否合理,只因其身份、品貌不合己意就不采纳其意见。指的是人身攻击的言论,我并没有发表针对你人身的言论,而是指出你的理解错误,正是针对你背后出发点已经存在错误这一点去回应。我现在要再次指出你的发言中对“因人废言”存在观念错误,并必须指出你指控我“因人废言”属于诽谤,请为你的不当发言道歉。--西 2024年6月10日 (一) 15:43 (UTC)回复
我认为不应该长期使用0RR的原因并非阁下所说“通过回退去回应编辑争议”,而是编者可能没有回退的意思,但在编辑过程中可能修改了别人的内容,造成非主观意愿上的回退或其他人眼中认为参与了编辑战,造成不自觉的违反了0RR,然后招致封禁。和意图利用回退进行编辑战是不同的。如果长期使用0RR,意味着编者永远走在钢丝上,可能为了怕违反0RR,直接就不参与编辑了。而如果是1RR则有一个缓冲,让人放心,即使不小心搞错了还有一次机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0日 (一) 17:32 (UTC)回复
“修改他人内容”并不属于回退,“有人认为”并不代表“确实违反”;仅有。另,依据高风险主题方针的机制,用户需获充分告知编辑限制措施,才会因违反而有进一步管理行动。更何况,管理行动不代表必然即刻封禁,首犯可发警告处理(当然,有编辑战前科的用户可能会被直接封禁)。还有,0RR正是鼓励对内容有异议时不要径自编辑,而是先与其他用户商讨,确认有共识再改,有共识的回退显然不构成0RR的条件。这么多缓冲条件还不够?--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42 (UTC)回复
如果你能确保所有管理员都能做到不把“修改他人内容”认定为回退的话,那你这里说的话我愿意相信三分。此外,WP:编辑战#豁免情况并没有提到“有共识的回退”属于豁免情况,你说的“有共识的回退显然不构成0RR的条件”似乎没有方针的明确支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4:07 (UTC)回复
编者未能商定页面内容而反复删改或撤销对方编辑的行为称为编辑战经讨论共识商定页面内容就已经不构成编辑战中删改或撤销他人编辑的情况。下面一边说要看方针的原则,却连编辑战最基本的构成原则都忽视了,这是什么说话态度?--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30 (UTC)回复
我说的是practical的执行情形。当然,我并不鼓励你冲红灯。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21 (UTC)回复
空口无凭的说辞真的显得非常软弱无力。实际运作上任何管理员不能未曾有案例将“已经达成共识而撤销他人编辑”视作编辑战。--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57 (UTC)回复
从你上面的回应来看,你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正确理解我提到的出发点(既然如此,那你确实算不上“忽略”我的出发点,也从而算不上“因人废言”了),我说的是“从一开始”来避免错误判断的发生,而不是错误判断的事后处理,事前与事后两者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夸张一点说,这可以类比成事前选择安全性行为与事后发现怀孕然后选择堕胎的分别。此外,我认为桐生ここ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你完全没有考虑到不限期0RR可能引申的副作用,毕竟practical的实行状况还是很重要的。还是说你觉得我说的“副作用”实际上也是“作用”?那只能说我跟你对0RR的理解有着重大差别,而这种重大差别并不能从任何意义上理解成“观念错误”。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0日 (一) 22:29 (UTC)回复
建议性质的限制显然不能“从一开始”解决问题,“建议”的措施往往形同虚设,在真的要用的情况下还能被拿出来说嘴阻挡。这是我在多个讨论都明确说过的。而在这个情况下,0RR也不适合被限制可以维持多久,这是目前提案的核心修改,在我针对提案方对“永久”和“不限期”等词汇存在错误理解经已回应(不限期比有限期更严重观念错误)。提案方到底是在提出限制使用0RR还是限制0RR时长?我在针对提案核心“时长”问题提出驳论,提案方给我扯去0RR作用干嘛?更何况,这里所说的“副作用”是忽略机制已经存在的其他缓冲条件(警告、明确告知编辑限制等)的说词。我反对的是限制措施时长,你要规定管理员在针对违规事例的处理手法(要求先行对首犯编辑战者警告、明确告知回退界线、告知应先获取共识,再犯才封禁),我是完全不反对。--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2:56 (UTC)回复
“建议性质的限制显然不能‘从一开始’解决问题”倒不一定,虽说我承认大部分情况下确实如你所说的一样,但是这次的情况不一样。在没有现在这里提议的“建议性质的限制”的情况下,VPO那边依然有相当数量的用户认为法轮功主题的不限期0RR有不妥当之处,由此可见社群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不能轻易实行不限期0RR的普遍观点,将这个观点明文化有助于社群在提议实行不限期0RR时先三思,以及在管理员计划实行不限期0RR时起监督、查看之效。
我就再拿上面提到的安全性行为与堕胎的分别来说明吧,在我看来你这里的观点可以类比成反对提倡安全性行为,具体的理由则可以类比成认为提倡安全性行为的效果是“形同虚设”的,并且认为提倡安全性行为是部分人对性教育的“错误理解”,以及认为警告意欲进行不安全性行为者与告知意欲进行不安全性行为者进行不安全性行为的风险能足够避免进行不安全性行为的风险。我倒不是说我类比出来的观点是十恶不赦的,但我个人对于你就0RR的观点与我类比出来的观点都同样抱持着不认可的态度。
WP: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何谓“忽略所有规则”也有特别提到“规则的精神高于规则的言辞”,由此可见真正重要的其实是文字背后的实际含义,而不是文字表面上的含义,如果文字表面上的含义与背后的实际含义并不对应的话,修改表面上的用辞实际上无济于事。要是你真的觉得规则文字表面上的含义特别重要的话,你优先做的应该是让规则文字表面上的含义成为新的实际含义。
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3:57 (UTC)回复
那边的讨论是“不实施”0RR,这个提案是“限制0RR实施时长”,我针对的是提案中“限制实施时长”的说法,也是明确各方针中“不限期事实上不是永久”,而是在适当时候才提出撤销措施,不能接受任何“不限期等于永久”的扭曲观点。在封禁方针及实行上,不少案例在有限期的编辑限制后仍无改善,只能通过搞事和封禁的轮回处理,而现今开始有管理员实践“不限期不等于永久,在能表现改善态度后即能解封”的“不限期不是永久”原则,该等情况下起码能尽可能确保问题解决才撤销编辑限制,而非任意在问题未解决就自动解除编辑限制,然后无限出现扰乱及限制的轮回。这个本来就是原则
更可笑的是,本地版本的高风险主题就是我推的。我所指出的都是高风险主题方针和机制本地版本设计时的基础原则,Sanmosa却完全无视我引入机制时的“规则的精神”,说辞仿佛好像比我还更清楚我自己写的内容和方针机制的设计,然后把他自己全新诠释的观点视作“规则的精神”。并非只有我才能诠释我的条文,但起码要尊重一下引入方针者指出引入规则时的想法和精神吧?强硬把不符合规则本身精神的观点强加于规则之上,然后将其称作“规则的精神”,这跟阅读理解卷子问“作者写这文章时的心态是什么”连作者都不同意标准答案有啥分别?--西 2024年6月11日 (二) 15:47 (UTC)回复
我感觉我跟你关注的点并不一样,我很难认为这样的讨论如此持续下去能有什么建设性的成果,毕竟我自己现在并不是不推进此案不可的情形,这方面的讨论不如到此为止。但无论怎样说,我并不认为你能有效释除其他讨论参与者对于practical的执行方式的疑虑,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的话,那可以预期的是就算这次的提案没有通过,此后仍然有可能会不断出现类似的提案。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你支持的提案修改的是0RR的时长,而不是整体限制0RR的使用。限制0RR使用时长并不会解决你口中的“执行疑虑”,执行期间仍然会存在你所说的“疑虑”,不会因限制执行0RR时长而改变这一点,限制执行时长反而产生“问题未解决就自动解除措施”的新问题。提案并无实质的针对处理你口中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你说的一切根本就跟提案无关。--西 2024年6月12日 (三) 03:43 (UTC)回复
既然你都这样说了,那你尝试处理其他讨论参与者的意见吧,反正我也没打算继续参与这里的讨论了。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2日 (三) 06:38 (UTC)回复
这种限制是不是不应该明文写出,而应该经由实际操作形成惯例?不过若社群有共识,仍然可以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0日 (一) 18:44 (UTC)回复
同意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实上=永久”意见,只考虑不限期的字面意思而无视中维事实往好的说是官僚主义,往坏的说⋯⋯(我不说了,毕竟要AGF)--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1日 (二) 13:33 (UTC)回复

离题

根据WP:INDEF
不限期封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不限期封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是作惩罚之用。 参见:Wikipedia:不限期不等于永久 另需注意“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即不代表该封禁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禁时长,封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户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禁,并在让其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但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无管理员愿意解除封禁,该用户实际上已被社群禁止编辑。


建议WP:0RR可以参照WP:INDEF统一“不限期”用法,连同新增上方提及的“持续审视”方案。 以上!--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14:31 (UTC)回复

反提案

编辑

LuciferianThomas版本

编辑

上面提案方对“永久”的理解错误已经使提案不能被采纳,但限缩0RR使用的观点也是有道理。就此提出反提案,以对方针用词的正确理解去修订回退限制的描述。

§ 标准措施 §§ 回退限制

现行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此对所有编辑该条目的用户均有效;管理员亦可对经常涉及编辑争议的个别用户实施同类回退限制,以此阻止编辑战,同时鼓励其优先以沟通处理争议。

提议条文

管理员可对特定页面或个别用户实施回退限制(如回退不过一回退零容忍),鼓励用户优先以沟通处理争议,避免编辑战延续。任何用户编辑已实施此编辑限制页面时均需遵守回退限制。社群及管理员仅应在页面编辑者持续未能在回退前试图以讨论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对页面实施回退零容忍。

§ 时长

现行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

提议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社群及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社群应在问题解决后主动提请复核编辑限制,确认问题解决后即应放松以至撤销编辑限制。管理员可以依复核程序主动复审编辑限制,并应在接获申诉时积极依程序处理。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回复

(+)支持U:LuciferianThomas的Counterproposal。--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09:56 (UTC)回复
还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复
听上去还行。--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14:17 (UTC)回复

Cmsth11126a02版本

编辑
(-)反对:这不能解决桐生ここ的“不限期事实上=永久”,延长及重新确认限制一段说其他管理员可以“在限制生效一年后,延长或重新确认其认为需要维持的原有限制”,但如没有其他管理员作任何行动就会维持现状(加上桐生也说过:“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因此我建议:

§ 时长

现行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设为任何时长以至不限期

提议条文

高风险主题的编辑限制可由管理员自由裁量。

§ 延长及重新确认限制

现行条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员(包括原执行者)均在限制生效一年后,延长或重新确认其认为需要维持的原有限制;更新限制的管理员将被视作该编辑限制的执行者。

社群共识针对特定页面实施的编辑限制不适用此程序。

提议条文

任何第三方管理员(包括原执行者)均必须在限制生效满一年前,更新其认为需要维持的限制,否则限制将在生效满一年后失效;回退零容忍限制更新前需要确认社群共识;更新限制的管理员将被视作该编辑限制的执行者、更新限制的时间将重新计算时限

社群共识针对特定页面实施的回退不过一限制不适用此程序。

以上没有禁止一直实行回退零容忍限制,而是要求最少每年让社群确认一次回退零容忍限制是否需要继续,以增加透明度。--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6月15日 (六) 05:40 (UTC)回复

标记删除条文及新增条文。--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44 (UTC)回复
(-)反对:管理员人数少,社群成员人数多。还是别要求管理员主动记得处理这些限制,而是让社群成员在时间到了之后申请解除限制,再由管理员排案处理。--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5日 (六) 11:52 (UTC)回复
反对阁下的反对。现时维基理论上有60多位管理员,而高风险主题目前只有10个,阁下的忧虑仅源于管理员不作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复
  • 咦??反对我的反对??
  • 管理员不作为??我没记错的话,现在的情况就是活跃的管理员不足,积压的工作则是爆炸多,就算高风险主题只有10个,活跃的管理员还是做不完吧...
--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7日 (一) 14:20 (UTC)回复
主要是社群的推力太大,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没什么吸引力,基于热情而开始编辑的用户(包含管理员)经过一段时间热情完全消退后,社群也没有给予动力再继续,加上互助客栈的讨论品质时常不是很好,讨论时用户之间常常针锋相对,让人更不想参与,长久下来是推力大于拉力,人变得越来越少,这是我所观察到的现象。
中文维基百科很多问题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是种种问题累积下来产生的结果。 (--~~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16:26 (UTC)回复
同意。--CaryCheng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15:42 (UTC)回复
(就Cmsth11126a02的counter-counter-proposal而言)我在下方AARV的讨论里提过引入类似助言日语助言的机制,我认为高风险保护或许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办理,这里以“有共识后再执行”来处理“管理员独自判断”的潜在弊端与下面AARV的情况一样存在一定程度上不符比例原则的问题。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回复
(-)反对因对不限期的原则及撤销原状的实际情况存在错误理解而发起的提案。不限期并非事实上等于永久,近期管理员多了执行不限期封禁,并在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获得解除,不但证明了“不限期并非永久”,更是证明了不存在“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提案人并无任何例子证明“有管理员会觉得撤销其他管理员操作是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反而是大量的解除封禁操作反证这个情况毫不存在,即使执行管理员不同意,还是会有管理员出面解封的情况。Cmsth11126a02的提案是毫不必要地增加管理员的工作量,且严重忽略了高风险主题本质上就是“已知长期存在扰乱编辑”的主题才导致有不限期编辑限制的需求,而单纯基于其自己认为社群不愿意提出复核(事实上社群经常且非常愿意质疑管理员操作)而作出扭曲“不限期”本意的提案。高风险主题的原意就是在这些高扰乱风险的主题上容许管理员更大程度上严格实施编辑限制,堵截持续已久的扰乱行为,此提案的唯一效果并非“保障”编辑权限,而是导致高风险主题赋予管理员在局部主题上更高执行权力的意义全无。--西 2024年6月20日 (四) 02:49 (UTC)回复
(?)疑问-在下以为,以前维基百科的方针明确、对管理员的说明责任条件要求。在下建议要注意,新订方针,例如高风险主题方针、修改方针,不宜模糊、过多由管理员权力,容易出现主观等问题。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30日 (日) 03:14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版本公示

编辑

原提案因观念错误无法继续推进,而Cmsth11126a02后来的反反提案未获任何支持且有多人反对;针对2024年6月13日 (四) 06:50 (UTC)发布的反提案的唯一反对意见仍是以推进,  公示7日,2024年7月10日 (三) 02:03 (UTC) 结束。--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2:03 (UTC)回复

我不认为counter-proposal有具足WP:共识#什么是共识所指明的“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因此容许我程序性反对公示counter-proposal。将讨论串中超过一半的讨论以“观念错误”之名打成非正当合理的意见显然并非正当合理的做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3日 (三) 23:34 (UTC)回复
同意Sanmosa,他的“观念错误”理由是方针原文是他写的,但正是对此原文有质疑才有此讨论,这“观念错误”是循环论证(甚至不客气地说,这可能是对该方针的WP:OWN)。--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2 (UTC)回复
另外在公告栏暂停公示。--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4日 (四) 17:06 (UTC)回复
选择性摘用“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而无视“共识应当考虑到所有正当合理的意见”的程序性反对显然与方针要求有所抵触。少数意见除了“妥协”外,还有“回应”的选项。对其反反提案及意见的个人留言已有清晰的回应,依Sanmosa自己写的方针注释“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若两位认定Cmsth的反对意见正当合理,只空口说“以‘观念错误’之名打成非正当合理的意见”,却完全不论证如何不构成我所指出的“观念错误”,就是“没有回应我的回驳”,又凭什么认定我依照我自己修订的方针在当初提案时已经清晰指出的诠释来回驳其观念错误并非“正当合理的回应”从而不能视为“已解决的意见”?
再次重申反驳“不限期事实上=永久”:在多个方针内容的“不限期”均赋予社群充分的权利去就不限期措施提出复核和申诉,有权利而不用并非“事实上等于永久”而是个别用户自己的问题。多则不限期封禁能获得申诉解除、过往设立高风险主题前的多则不限期或长期保护均获得提前解除等案例均证明,这一点不论从方针基础还是实际情况均不成立,实际情况就是社群本来就有人会善用这个赋予的权利,并不存在“等于永久”的“事实”。这是原提案、对反提案的反对意见及反反提案中的观念错误、理解错误、事实错误、论证错误。
由于Sanmosa及Cmsth11126a02未能反论证其意见如何不符合我所说与方针原则及社群运作的例证事实,其程序性反对并未附有任何实际论证而无效,维持公示状态。--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17 (UTC)回复
“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与“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是现行方针条文没错吧,“多数人的意见”在哪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42 (UTC)回复
认同,因是LuciferianThomas提出公示,故其应该先证明这是“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由反对者先证明这不是),为避免编辑战,我给其24小时,24小时后如没有这是“多数人的意见”的证明则我去暂停公示、直至相关证明出现为止。--Cmsth11126a02 (留言) 沈伯洋是被大陆国民党立委扯衣服导致头部落地的! 2024年7月5日 (五) 02:52 (UTC)回复
反提案之提案人(我本人)、CaryCheng明确表明支持;Ericliu1912及YFdyh000虽未明确表明支持,也有表示认可反提案,言语上视同支持或不反对提案。针对反提案内容唯一提出实质反对意见是Cmsth11126a02,而有关说法已经论证是存在谬误的论证,经回应后视作意见已解决。Sanmosa的程序性反对基于Cmsth11126a02已被解决的意见,且并非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依注释一规定不视作此条文所指的“新留言”与“相关意见”
共识不是算人头,而是看论据的强弱,这是自制定方针之时已经提出的基本原则,至今仍然不会改变。Cmsth11126a02的意见连拿来论证的例证都存在事实性错误,这显然不是一个强论点,而是基本可以视作无效的论点(论点的基础并不存在)。再说,就算真的点人头了,4:1也显然是一个多数。不论是论点还是人数都是符合共识方针的要求。我在上方留言要求两位提出有效回驳我所指Cmsth11126a02的论点存在谬误,你们都完全回避掉,仅继续以不存在的程序问题拉布。若两位执意扰乱显然存在有效多数意见的提案公示,我将请求其他管理员介入。--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6:04 (UTC)回复
正如我此前所言,我感觉我关注的点跟你并不一样,而我重看一次整个讨论串后,我认为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等人关注的点也跟你并不一样。这里一直抓着“不限期”与“永久”的关系不放,而不尝试处理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的背后成因的处理相当诡异,而且令这个讨论串俨然成了两个相互独立而被强行放在一起的讨论串。说白些,你对着他们两位(和当时的我)就有如对牛弹琴一般,我不认为对牛弹琴能从任何意义上被认为是“合理回应”。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52 (UTC)回复
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不等于这就是事实,而事实例证证明事实并非如此,这已经足够回应。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观点,只是你一直不觉得我在回,不等于我没回。对牛弹琴比喻对不懂道理的人讲道理(wikt),所以你是在说你自己不懂道理,也不愿意听吗?--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8:07 (UTC)回复
“对牛弹琴”也可以用于“比喻讲话、做事不看对象”(另外我相信你知道维基词典不是可靠来源,虽说你给出来的解释确是较为通用的解释就是了),你所说的“我一直都是在回你方之观点,只是你一直不觉得我在回”也有可能是你一直以为自己是在回应对方的观点,但实际上并没有,而我也没办法阻止大家(对,不止你一位)回避正视我所提到的“背后成因”的问题。平心而论,我对你的提案本身并没有意见,但我实在无法从任何意义上认为你的提案有满足“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因此我提出的只是程序性反对,如果你能妥善处理“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的事情的话,我不反对你的提案付诸公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5 (UTC)回复
minor tangent: 个人一直以为“我和你讨论就是对牛弹琴”含贬义而非中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8:53 (UTC)回复
我就针对了所谓“背后成因”指出了反例例证了,你假装看不到不是我的问题。--西 2024年7月5日 (五) 23:46 (UTC)回复
我看了一次整个讨论串,我还是无法从你在这里说的每一句话里找到任何一句有真正回应到管理人员相关信任问题的话。在这里处理一下管理人员相关信任问题的事情就有那么难吗?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05:52 (UTC)回复
上方讨论提及“管理员”的留言仅围绕“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已有充分案例证明不符合事实)和“担忧管理员错判形势”(早前已回应有充分的申诉机制,还有四个不同的申诉途径,未来更有第五种),而从头到尾仅仅现在才出现“信任”二字套在管理员身上。你假装看不到不是我的问题。--西 2024年7月6日 (六) 08:57 (UTC)回复
我不认为这些话有真正回应到管理人员相关信任的问题。从上方的相关讨论可见他们对于你说的那些“申诉机制”并不全然信任(补充一点:我留意到社群里对“申诉机制”的不信任是作为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一部分存在的),我认为这是能用直觉来推断的事情,然而你却没有尝试这样做。另一方面,你也不能强制要求他们必须信任那些“申诉机制”。我不知道你会不会考虑我在2024年6月18日 (二) 13:50 (UTC)的留言里提到的助言机制,我认为这应该能足够处理相关的信任问题了,但最终是否在提案里采用这机制的决定权在你。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6日 (六) 10:54 (UTC)回复
所谓“不信任申诉机制”是基于“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的声称,既然该声称已经证明不符合事实,那么“不信任申诉机制”亦无其他论据。--西 2024年7月7日 (日) 00:56 (UTC)回复
这样说吧:我倾向于把社群成员认为“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理解为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显然地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只有一种,因此就算“管理员不愿意回退其他管理员的操作”这种表现形式并不成立,这并不意味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同样地并不存在。而且,就算没有这里的讨论串,我相信社群不用脑子也能知道社群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是普遍存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7日 (日) 01:31 (UTC)回复
没有论证、论据的论点不是一个讨论或辩论中需要被考量的有效论点。凭空而来的“不信任”毫无讨论价值,因此说法毫无基础成本但可造成无限伤害。--西 2024年7月7日 (日) 15:58 (UTC)回复
否定不信任的存在才是真正的伤害。世间上的各种制衡机制都来自于肯定/默认不信任的存在,否定不信任的存在会使本应创建的制衡机制不能创建,从而使本应被制衡者可以行使不合比例原则地大的权力。任何情况下,只要牵涉高阶权限的信任问题,都应该假定不信任的存在,直至反证成立,因此这里应该是你来论证不信任的不存在或不适用,而非其他人来论证不信任的存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0:15 (UTC)回复
维基百科本来就跟外面的体制不一样,我们走假定善意原则。你竟然说不是由“怀疑他人”的一方论证而是由“依假定善意信任他人”的一方论证,假定不信任就完全是假定恶意的体现,与维基百科的基本原则相悖;参与、议事心态显然很有问题。同时,我已充分论证在各场所都存在管理员适当使用复核权的情况,包括解除长期保护、解除封禁等,多数情况都没造成争议,这已充分反映社群在很大程度上信任管理员正确行使复核权;目前社群中所谓的“不信任”仅仅是个别不愿接受管理员依方针的复核结果而产生的现象,如过往行政员推翻RFDA效力等,并非行政员的做法不符合方针(即当下之社群共识),而是有人拒绝接受。--西 2024年7月8日 (一) 01:40 (UTC)回复
我认为滥用“个别”一词并非好主意。假定善意也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毕竟连你也没有否认并非所有情况都没造成争议(你的用词是“多数”),社群要重建对一组人员或一件事情的信任不可能是三言两语、一朝一夕的事情。此外,当时显然不止一人认为行政员对“沟通无效”的理解有根本上的问题,对去年行政员提早中止RFDA程序的做法的不认可也显然不能被描述为“个别人士拒绝接受”。管理人员本就应该预期他们都能在有需要时为自己的一言一行作合理解释。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5:46 (UTC)回复
考虑到我实在没有舌战群儒的耐心,我虽则依旧维持我的程序性反对,但我不会再干预你对此公示所作的任何一切宣告,不过我也不会就任何其他人对你的公示本身及你对此公示所作的任何一切宣告所采取的行动负任何的责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8日 (一) 06:05 (UTC)回复
(补充说明:我认为是次讨论出现有人认为“不限期”事实上等同于“永久”的情况的背后成因是社群中相当数量的成员对管理人员的不信任,故此满足“作出适当妥协”的要件的方式应该是以合适的方式处理相关信任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8:39 (UTC)回复
另外,我也有必要声明我的反对仅为程序性反对,而非针对任何特定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18 (UTC)回复
@Ericliu1912这是否需要管理员intervene的情形?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2:51 (UTC)回复
依据上次共识方针的经验,管理员介入大概也没有用,尤其本人特别不适合。看到此案例,我想你自己应可衡量共识方针所谓“正当合理意见”条款实务运用效果如何了。另外,相关方案需要社群支持,自非任何人说的就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5日 (五) 04:41 (UTC)回复
@桐生ここWetrace,我真的完全不知道LuciferianThomas他是如何“点人头”数出4:1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6:43 (UTC)回复
(?)疑问-关于Sanmosa上面提出的疑惑,是不是请LuciferianThomas能协助说明厘清?关于LuciferianThomas的公示,程序上似乎已经引起些用户的疑问?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复
还有,Cmsth的论点真的很难以置信。当前社群正在进行(明显违反方针)的RFDA,起因正是有管理员愿意去推翻其他管理员的不限期编辑限制操作而引发(虽然后来调查后解除限制的管理员发现自己的调查确实存在问题),这已经充分证明了桐生声称有管理员可能会想“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而不推翻前人实施编辑限制的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我真的不知道Cmsth和桐生是活在平行宇宙还是怎样。这么重大的案例证明“管理员不会因为维护前人面子而拒绝推翻操作”,究竟是怎么能继续提出“我这样撤销了,会不会驳了前面管理员的面子”这个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虚幻说法作为论证。--西 2024年7月5日 (五) 02:28 (UTC)回复
支持路西法人提案,反对Cmsth11126a02的提案。反对是因为容易被钻空子,给管理员增添不必要的麻烦。(需要每年都更新)事实上禁制没用了再取消禁制不就好了。支持是因为将复核的一半责任交给社群,不仅可以通过讨论形成解除禁制的共识还不限制管理员自行复审。不限期与永久这一议题明显有争议,而路西法人的提案经我观察对于不限期vs永久这一争论来说是没有太大关系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5日 (五) 07:14 (UTC)回复
(?)疑问-(1)现行高风险主题的运作,最核心的议题是不是:是否确实有依照该方针,进行对条目风险的合理“论证”?(2)在下还是重申一点意见:以前维基百科的方针明确、对管理员的说明责任条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议要注意,新订方针,例如高风险主题方针、修改方针,不宜模糊、过多由管理员全权,这容易出现主观等副作用问题。会不会架空了过去的维基百科核心基础方针呢?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7月7日 (日) 15:38 (UTC)回复
你在回复我的观点吗?我怎么看不懂你在表达什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7日 (日) 15:53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循例通知:@LuciferianThomas你似乎忘了更新{{Bulletin}}。@Cmsth11126a02桐生ここWetraceLuciferianThomas已经径行宣告其提案通过。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5:52 (UTC)回复
Special:Diff/83340332说:维基百科:不限期不等于永久是封禁方针论述,不是维基百科的核心方针或指引,未获社群广泛承认⋯⋯而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正是建基于“不限期不等于永久”已获社群广泛承认的前提,按照演绎推理我质疑这提案有效性。(当然如LuciferianThomas坚持这提案有效,我也不会硬碰硬,我只在此证明我质疑过)--Cmsth11126a02 (留言) 国民党的正确名称是大陆国民党2024年7月14日 (日) 15:26 (UTC)回复
(?)疑问-(谢谢Sanmosa通知在下)(1)请教,为什么能够径行宣告提案通过?这是不是不妥当、效力也有问题吧?在下不大能理解这作法。其他用户提出疑虑的意见,有被处理吗?(2)这样径行宣告通过的作法,让在下感到,在下所提醒、忧心的 问题,恐怕会出现:“以前维基百科的方针明确、对管理员的说明责任条件有所要求。在下建议要注意,新订方针,例如高风险主题方针、修改方针,不宜模糊、过多由管理员全权,这容易出现主观等副作用问题。会不会架空了过去的维基百科核心基础方针呢?”。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7月18日 (四) 11:21 (UTC)回复

电视剧演员名单序列

编辑

年初编辑《飞常日志》时我已发起过讨论,当时因陈豪 (演员)在官方网页名列于首,维基条目无奈跟从,此剧男主角实际上是马国明,而陈豪 (演员)只是客串,均是显然易见的、无需争论(撇开拿出官方排名盲目跟从此一理由)的事实。近来留意到《巨塔之后》又出现类似争议,这次轮到马国明客串,他到底应不应列为主演。就此,我倡议不论官方或任何传媒来源,如果在演员名单排序上出现明显偏离实情的情况,维基人应该酌情讨论一个较符合实情的共识,讨论中不应再盲目依从来源(如撇除该些来源而有争议者,则可参考该些来源)。就算是官方排名,也可能是基于一些利益关系去进行排序,一些传媒来源则可能照抄官方;维基向来对自传及非独立/一手来源的中立性有所警惕,因此我认为明显不符实情的排序可视为不中立,维基人应该酌情处理,不要盲目依从,不顾实情。--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14 (UTC)回复

@RastinitionManchiuPyruvateStevencocoboyCyrussKK1230Ckh3111Apple vTw dramaNickiceYau Sze LongBosco64Will629Ricky36SeoTaeRedmi123465BenkwokmarsTanqrsucks任晏延银色雪莉--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5 (UTC)回复
你好,我想大概知道发生什么事--Tanqrsucks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53 (UTC)回复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官方(网页或海报等)的演员名单排序,把一个明显只是客串、戏份甚少的演员放得很前,维基条目是应该依从,还是撇开官方而按实情讨论。我根据以往及2024年tvb剧集编辑记录中看似较活跃者来邀请讨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15 (UTC)回复
???--任晏延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35 (UTC)回复
扬子晚报,“在《新闻女王》中有亮眼表现的马国明和高海宁,本次将继续担任主演角色。”,或许陈豪可能比较知名,算是宣传手段吧。--Kethyga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3:38 (UTC)回复
当时说明马国明是男主角,陈豪是客串的报道有不少,问题是Wikipedia:格式手册/电视有依照官方的演员名单排序的条文,因此便被拿出来当作金科玉律,什么都不管了。所以本次讨论我特意指出官方有不中立的时候,不可盲目跟从。--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03 (UTC)回复
  • | X = or ===X===
这个字段只写入X
  • | Y = or ===Y===
这个字段只写入Y
  • | Z = or ===Z===
这个字段只写入Z
  • 因为<ref A>将X、Y、Z混合陈列而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出现X、Y、Z任2至3项数值混合排序的状况都是异常的
  • 针对其他部分不表述。分类=分类没有疑义,排序=排序没有疑义。分类=排序的议题即使改陈述成排序=分类也同样不可能存在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27 (UTC)回复
从列明来源,非原创研究,中立观点等角度,按官方名单没错,也撇开不必要的责任。
纠偏纠错要有其他可靠的非数据来源,加入正文或注释。依赖数据会催生奇怪结论,如角色A的出场时间更多所以该放在B的前面。--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4:41 (UTC)回复
接在YFdyh000后方的原因是我懒得编辑源代码。但仍大略依YFdyh000提及的文字作为开头叙述,以我看过的现象,比较少出现角色A的出场时间更多所以该放在B的前面。的情形。
  • 较常看到的状况是信息框的 |主演= 使用来源后,没有完整列出主演,却依照来源排序将"非主演"列在主演中
  • 首段较常见的状况是将|主演=的字段信息重新复制贴上再增加一些叙述,因为有叙述所以通常也会将来源中的分类用散文形式补上
  • 演员名单或演员表的情形较常见的状况是将|主演=的字段信息重新复制贴上后重制成表格,预留一个关系的字段插入异常复杂的谁是谁'的谁"信息
  • 通常经过上面的过程,单一个条目可以连续看到近乎完整的三次演员名单,用3种不同表现方式呈现。  吐槽演员名单连续列明三次,这或许可以称为演员名单炸弹
  • 第一项通常包含列出的信息不准确问题(包含不是主演的对象)。第二项因为首段必定散文化,是最没有问题的。第三项问题很复杂,这牵涉到是否针对演员的性质/角色/剧情分类,因为涉及分类就必定不可能完全按照官方排序陈列。仅有一个情形例外,仅在将性质也列入排列对象时成立。但如果官方名单排序并未经过分类的打散排序时,例外也不存在。
  总结为了排序这个目标而排序又希望排序完整,比较可行的位置是首段。但为了可行而刻意每个页面都生成3组演员名单,是否有这个必要也需要考虑。(~)补充我提出的质疑是为了排序而排序,不太可能写出像en:House_(TV_series)(剧情分类式写法)这种品质的页面,从目标或构成结构的角度都不一致--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18日 (二) 15:41 (UTC)回复
维基百科对演员的排名不等同对主配的认定。依据官方名单比较省力便捷,依据实情或多方来源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费时费力。如有多份官方名单排名不同,可以第一产地的海报为准。不过,若对单一作品达成强共识,或许可豁免官方名单的规限。此外,戏份居次亦有可能是最为重要的灵魂人物。--— Gohan 2024年6月19日 (三) 03:01 (UTC)回复
我觉得大部分情况下依从官方是可以,但总有些不寻常的情况,“单一作品达成强共识,或許可豁免官方名单的规限”大概就是这个原则。--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19日 (三) 08: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这个议题是没有讨论空间,因为已成文指引Wikipedia:格式手册/电视#演员及角色资料已解答阁下的疑惑。--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18 (UTC)回复
请问阁下是不是希望修改此部分条文?如是,请移动此讨论至方针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0日 (四) 11:21 (UTC)回复
好的,我不熟悉移动模板,有足够精神时再处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5:58 (UTC)回复
@Rastinition君的意见更为复杂,我先提案有条件豁免遵从官方序列的规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6 (UTC)回复
@Factrecordor你在你的留言下方回复后提到我的意见,如果你是希望我回复你或者困惑为什么我没理你,那是因为你提出提案提出的议题/问题情境在对象页面不存在,更精确的说法,巨塔之后这个页面的问题我在更早前的留言已经尽量简短叙述,如果没理解实际问题或认为是离题或复杂到不能理解,@Factrecordor不用勉强自己理解,而且这与你的提案本身无关。(提案根据不存在的议题,实际发生的状况和提案无关,针对状况的发言与提案本身会离题是自然现象)。Fake性质议题。如果看前后条文,也能发现只是新增一段废话。上述废话是相对礼貌性说法,较不客气的说法,这是扭曲@神秘悟饭原意后将他的发言转换成新的条文--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18 (UTC)回复

正式提案

编辑
现行条文

演员与角色讯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栏)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讯息收录,若编者因对于作品之可靠官方来源选择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导致对于演员排序认定歧异,则依序以下列来源为依据: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职员表(如片尾演职员表或片中的跑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2. 影片片头的演职员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3. 官方海报的演员名单排序。
  4. 官方网站的演员或人物介绍排序。
  5. 其他官方发行产品上的演员名单(如相关刊物、影音产品包装等其他多媒体)。
提议条文

演员与角色讯息(含信息框中的主演栏)一般可以正式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讯息收录,若编者因对于作品之可靠官方来源选择或判定不一,或因其他理由,导致对于演员排序认定歧异,则依序以下列来源为依据:

  1. 影片中完整的演职员表(如片尾演职员表或片中的跑马字幕),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2. 影片片头的演职员排序,若影片是依出场顺序排序则不适用。
  3. 官方海报的演员名单排序。
  4. 官方网站的演员或人物介绍排序。
  5. 其他官方发行产品上的演员名单(如相关刊物、影音产品包装等其他多媒体)。
  6. 若有编者对单一作品的官方序列提出合理质疑,可发起讨论。此讨论应参考更多官方以外可靠来源的演员序列,及对个别角色的戏份、演出性质之描述。若达成强共识,可豁免遵从官方序列的规限。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02 (UTC)回复

可能要重点说明相关演艺人员的名气是不影响演员序列。举例以“香港顶流”炎氏作例,倘若他在节目只有一句话,不应因为名气而把他置顶。--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6:36 (UTC)回复
(-)反对增列的内文基本是根据其他账号发言,加入了原发言者未提及的文字
  • 句子应该精简后改成若对单一作品的官方名单有合理质疑,可发起讨论。讨论应参考更多WP:可靠来源。若达成共识,可不受前列条文限制。这个文字避免了对原发言的过度解释,文字也概要的提及WP:共识精神。已经符合WP:可靠来源的项目,不应该再有筛选/排除的状况(这是针对更多官方以外文字),重要的是WP:可供查证精神(WP:ABOUTSELF第5项,WP:断言WP:REFNOTTRUE)
  • (~)补充这个议题大致上属于WP:ABOUTSELF第4项的讨论范畴
--Rastinition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23:55 (UTC)回复
同Rastinition。某些“官方”来源可能对排名作出详细解释,不应排除。--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02:30 (UTC)回复
@Rastinition@YFdyh000,但我仍希望在“讨论应参考更多WP:可靠来源”之后,具体强调要注重该些来源的“演员序列,及对个别角色的戏份、演出性质之描述”,亦同意HK5201314君的意见,即强调“避免演员序列被演员的名气所影响”。两位觉得如何?--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42 (UTC)回复
避免名气影响,我觉得是避免沦为宣传工具,但这可能不是中立的观点、非原创研究所推荐。因为以其他特定标准来呈现和调整,可能不满足这两项,也较难得出公认的一致的合理标准,也许还不如给原列表加脚注。--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6:58 (UTC)回复
那么@HK5201314君有没有进一步回应?--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0:51 (UTC)回复
不知道为什么,我想用TVB爱回家作例,话说当年杨明刚刚被TVB解冻,他获解冻后出埸的第一集,对白有超过10句,但TVB的操作是把他放在演员序列中最后一个。
什至,中国大陆常常封杀“不道德演员”,做法是打码/打格子,并删除该演员资料。
如按照现行做法,是完全不尊重“不道德演员”及“刚解冻演员”,并违反中立原则,因为现行做法完全偏向制片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0 (UTC)回复
所以建议新增如有任何争议,可按可靠来源介绍量/文章多寡决定演员序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1:32 (UTC)回复
按文章量不可行,计算结果是原创总结(哪些来源算,如何去重,数量平手,情况改变),也同样容易操纵(争议人物排第一)。--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5:19 (UTC)回复
如果是“角色介绍量”呢?我不信只有一句对白的角色就有一整篇文章介绍该角色特性。--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2:14 (UTC)回复
润笔费给足,吹嘘解读不用愁。如果是重要角色或明星,但播出版本全剪掉了,又怎么办。别自定标准了,见下。--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3:59 (UTC)回复
我相信阁下有能力判断何谓“可靠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6日 (六) 15:50 (UTC)回复
写成看不出来不难,包括以量取胜。--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7日 (日) 02:57 (UTC)回复
当初会创建指引,就是为了防止每个用户依据自己所认定的来进行排序,进而引发编辑战。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欧美剧常有主演退出的情况。另外,有些戏之所以会将看似客串的演员列为主演,可能是认定其角色在某个阶段吃重,比如《黑道律师文森佐》的刘宰明,前三集是主演,但角色死亡后,第四集变成客串,可是不会因此推翻他在前三集是主演的事实。又,报奖策略出现的主配问题,例如《一把青》的排序是天心、杨谨华,但奖项竞赛却是杨谨华报名女主角、天心报名女配角,列入这些情况太过繁杂。
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撇开个人模糊的“实情”认定,不论是剧情编排转变,还是宣传手段与否,尽量依据官方或可靠来源为准,主演写谁就是谁、客串是谁就是谁,这样可以避免自行量化、计算,而导致涉及原创研究的问题。其余的,可以用可靠来源来补足,例如陈豪虽然被列为主演,但其偏向客串性质云云、演员被删除的原因等等。--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5日 (五) 19:41 (UTC)回复
@Sa Young Sun,阁下可能误会了,情况不是陈豪被列为主演,反而有很多来源提到他是客串,包括电视台自己的官方报道,只是剧集官方网页的演员排序把它排在第一[9],而官方网页那个排序的字眼是“演员”,不是“主演”。换言之,官方没有否定陈豪是客串此一事实,但他们就是喜欢把这个客串但最大卡士放在第一,而官方这种做法有违中立,恐怕有其商业或其他利益考虑,维基应否依从其利益考虑?我在上面强调的正是维基向来都警剔官方(一手来源)的不中立,所以不应在此条文认定官方不容质疑,我只是希望加入质疑官方的机制,且需要强共识才可不遵从官方。像《黑道律师文森佐》的刘宰明,按你指出的理据,就算讨论都没法形成强共识。--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5:09 (UTC)回复
不管有无商业、利益考量,在排序上应不会造成中立问题,我认为“警惕”应在于剧集本身的评价等,而不是在排序上争论。个人观点,排序就像人物设置,是官方本身所设置或决定。比如《新宿伤痕恋歌》的女主角是加藤爱,但她的存在感却比中岛美嘉低;又比如我先前举的《伊甸园之东 (电视剧)》,女主角李多海不仅第6集才登场、角色定位不明,最后还辞演。若以阁下的逻辑,这些主演可能会因为编辑者自认的实情,而将其排除,包括我前面举例的刘宰明,那显然又跟官方发布的信息(可靠来源)不符,便难以断定何谓“实情”。
而且排除二手来源的原因,是因为二手来源并不一定知道官方、剧组内部的设置,又或是只报导较为人熟知的演员(人气),例如《八尺门的辩护人》,报导只写李铭顺主演,但实际片头片尾的主演名单并不只有他一人,由此可证二手来源的正确性大多不如一手来源(仅指戏剧设置范畴)。
我言下之意并不是“官方不容质疑”,而是依循官方的排序,可以避免编辑者原创研究、自行认定。在有可靠来源的情况下,都会引发编辑战了,没有可靠来源的强共识更难以形成保障。而我前述也提及,排序若产生争议“可以用可靠来源来补足”。另外,我觉得别被“主演”所限制,很多戏也都没有标明“主演”,或甚至是群戏,那就依照演员名单填入即可,其他思虑只是徒增原创研究的可能。
总而言之,我所要强调的是,现行的方针是已经尽量考量所有的可能性,阁下新增的条文可能会因此推翻原先的条文,而回到原本没有增设方针时的情况,那您必须再设法把编辑战、原创研究的避免方式考量进去。--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6:41 (UTC)回复
现实的影视作品中片尾的演员排列表为了避免演员争大争小的问题,出现了按年资序、笔划序、拼音序、出现序的各种做法。日本甚至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排列方式,一些占相当大戏分的演员反而是在最后的。所以引进外国的时候,引进方经常是会随意调查番位的。您维非得将争大争小的问题变成编者自己争论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合维基百科的非原创研究精神的。--Ghren🐦🕛 2024年7月12日 (五) 16:43 (UTC)回复
日本应该是跟美国类似。美国会把比较大牌、资深(但可能戏份不及主角)的演员,用with、and排到最后,例如《嘻哈帝国》、《小谎言 (电视剧)》([10])、《柏青哥 (电视剧)》([11])等,韩国现在也会用“그리고”把演员排到后面。日本的话,还包含他们对“主演”的定义稍稍严格,所以有些戏份多的,才会排到最后。所以,建议依照官方排序,省得去解析with、and这些情况。--Sa Young Sun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15:18 (UTC)回复

提议修订著作权验证模板与提报侵权流程

编辑

前一段时间我重新看了下著作权验证模板的一些问题(在之前的讨论中提及过,不再重复具体描述),发现到此模板还是只能按全文处理。至于英文版,这个模板已经于2023年8月-10月进行了改版讨论,同时发现到该模板可以按全文或段落处理。相比而言,英文维基对著作权验证的处理更为灵活,而中文维基依旧按全文处理,显然过于死板,以至于某些人会觉得这是“过度使用”。尤其是涉及到影视类条目,过去一段时间看到涉及“剧情”部分侵权,还是按全文处理,确实是不灵活的。特别是2024年2月因为我写的大江大河之岁月如歌“剧情”一节涉嫌侵权,一开始就说提报人不合理,之后就被无限期封禁,到现在看还是相当无辜,如果当时发现到模板有问题就可能不会有后来的事。

因此,我提议对著作权验证模板进行重大修订改版。主要的修订要点:参考英文版的模板设计,采用条目消息框的样式,更直观、更清楚地传达这是一个与删除相关的问题,重新排列层次结构;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如何解决”和“提示”部分,删除提报人的签名(在“疑似侵权”列表已有签名,不必要在模板重复使用此栏,其他删除模板也未见提报人的签名栏)。与此同时,我将对提报侵权流程进行修订(主要增加涉及新创建条目段落文字侵权的处理步骤)。

提议新模板设计

编辑

以下是我提议的新模板设计:


用字调查:是用“验证”好还是“调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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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了下英维对应模板使用的是“调查”(investigation),而中维用的是“验证”。在此我做一个调查,就是问下新模板是用“验证”好还是“调查”好。

提议修订提报侵权流程

编辑

配合模板的改版,本人提议对提报侵权流程作修订,建议的程序如下:

疑似侵犯著作权条目的处理步骤
条目有 未侵权的历史版本
  1. 回退页面到未侵权的版本。
    侵犯著作权的内容仍然会保留在页面历史,如果最新版本不侵权但历史版本侵权,可直接执行第3步。
  2.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條目名稱}} -- ~~~~
  3. 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请求 提报修订版本删除。
如果 当前的修订版本 某一段落侵犯了著作权
  1. 将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权文本上方。将下面模板中的“来源”改为相应的原文本的网址或其他的来源。(注意:搜索引擎结果不能作为来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2. 将下面的模板放置在侵权文本下方。
    {{subst:Copyvio/bottom}}
  3. 今天的疑似侵权部分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4.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如果 所有的修订版本 都侵犯了著作权
  1. 如果原页面内容符合其他快速删除的标准的同时又侵犯著作权,则应当先按快速删除处理。
  2. 如果该页面是一个主页面侵权后创建的草稿页面,请直接提交快速删除(G16)。
  3. 将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将下面模板中的“来源”改为相应的原文本的网址或其他的来源。(注意:搜索引擎结果不能作为来源)
    {{subst:Copyvio/auto|url=
    * 来源1
    * 来源2
    }}
  4. 今天的疑似侵权部分加上:
    {{subst:CopyvioVFDRecord|條目名稱}}
  5. 在张贴侵犯著作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CopyvioNotice|條目名稱}}

技术问题

编辑

因为此模板是可以用Twinkle提报的,所以修订就涉及技术上的问题了:整篇条目侵权可以用Twinkle提报,那如果引入段落侵权机制的话,Twinkle如何提报?如何定位我所需要的侵权段落?希望能有精通技术的人参与讨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1日 (五) 16:36 (UTC)回复

用户界面层面应无问题,可以列出和选择章节,或者给章节加按钮。另就上一节,调查可能比验证更深入,比如复制自网页但文字是公有领域,或者来自维基百科但未正确署名。--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2日 (六) 06:38 (UTC)回复
也是,我之前就碰到过某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报告条目,文字来源是中国政府网,但其网页记录的是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严格来说这属于公有领域。因此根据阁下意见,称呼调查比验证更准确。--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2日 (六) 14:53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是否项目公示此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1 (UTC)回复
可以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3 (UTC)回复
现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9日 (六) 15:37 (UTC)回复
因应下方意见中止公示期。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3 (UTC)回复
我提一个技术上的小问题:不应该直接替换{{Copyvio}}的功能(保留原有功能),也就是将段落侵权的新代码另外新建模板,如{{CopyvioSection/top}}和配套的{{CopyvioSection/bottom}}。——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5 (UTC)回复
url参数应该单列一行,而不是作为行内部分。可能存在列出多个侵权来源信息,需要列项显示。用语方面,原有是“页面正在进行著作权验证”,所以对应段落的版本应该也是类似“本段落正在进行著作权验证”而不是“有编者已就此条目发起著作权调查。正在调查的文本目前已隐藏,”。——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日 (二) 02:39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5日 (五) 07:32 (UTC)回复
技术上的问题我并不是太懂,希望能有其他精通技术的人前来讨论。--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7月5日 (五) 07:41 (UTC)回复
(不好意思,最近才稍稍有时间处理一下这边的问题)@Cwek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31 (UTC)回复

其他

编辑

好像针对段落的侵权,现时做法是直接删掉+RDD,没有考虑过按段落重写的问题。或者在这个原有逻辑上,添加额外的段落标识+草稿重写来处理。原有的全文流程还是保持不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6月22日 (六) 00:43 (UTC)回复

我只是来发泄一下。话说《黄飞鸿传》是我初在维基最早期创建电影条目,当时受友人所托对百部不可不看的香港电影进行遗补。但当时我不熟悉方针,还傻傻的担心剧情简介“原创”不好,所以按照来源──香港电影资料馆出版的实体书籍《香港影片大全》系列逐字逐句打出来,哪知影片大全系列的很多内容早被电子化至康文署的网上数据库,又被各网站复制,条目被指为侵犯那些网站的著作权,需要整个重建。然而,整个条目中,只有剧情简介是一字一句完全与来源一样,其他内容包括人物简介,均是自己消化后创作出来。后来,我发现一些电视剧的剧情介绍常被放入复制自作品官方的文字,处理方法有的是挂上一个章节可能侵权的模板(连内容也没删),有的是删除该章节内容。换言之,出现一个疑问,为什么我当初的条目没被这样处理?自此,我对侵权处理印象极差。顺带一提,后来我曾在讨论指出,正如我当时想法,其实有些人无意侵犯什么,也不是懒,只是觉得依从作品官方或具权威性的出版物之介绍,比自己原创更好。当然,如果照搬的文字不是来自官方,是其他有著作权的作品,像我当初那样抄《香港影片大全》,侵权问题确需注意,但是如果照搬的是作品官方公开宣传用的文字介绍,你愿意免费替官方把他们的介绍宣扬开去,他们可能还会多谢你,试问天下间除了维基人,谁会担心作品官方会控告这样的所谓侵权。官方介绍的问题反而是宣传性过高,有时不中立,甚至有时与真实剧情相违。--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4:13 (UTC)回复
“他们可能还会多谢你”是说不好的,维基百科的协议允许商业化和修改衍生,需要为著作权状态做更多努力,避免后患。剧情介绍的编写着实麻烦。--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9日 (六) 17:02 (UTC)回复

重新公示

编辑

虽然上次公示时有意见提到应“将段落侵权的新代码另外新建模板”,但由于没有人提出任何有关方案,我认为现阶段以原案重新推进比较适合,因此依据WP:7DAYS的规定(其实已经隔了8日)重新公示原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1日 (日) 09:32 (UTC)回复

所以技术上是打算怎样处理?--SCP-0000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0:58 (UTC)回复
@SCP-2000Shwangtianyuan在上方有提议一个Uw-copyright模板的更新版本,我项目直接以之替换既有版本(也就是条目侵权与段落侵权都是用同一个模板),此外提报侵权流程也会按Shwangtianyuan上方的提议修改。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3日 (二) 11:20 (UTC)回复

提议将通用评级指引并入页面评级

编辑

由于前者亦属页面评级,可以并入后者为部分有效之章节,毋须置独立页面。此提议不涉及指引实际内容更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1:57 (UTC)回复

不反对合并。不过能否询问下您会怎么设计合并之后页面评级的章文结构,如果可以的话能否参考下Temp君的意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6月23日 (日) 08:37 (UTC)回复
我应该会在最后面开一章“通用评级”,并入相关内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1日 (日) 08:42 (UTC)回复
@Temp3600不知有何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20 (UTC)回复
合并比较好。不过也要注意通用评级指引指引本身还有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所以上一次讨论时就没有提出合并的单独请求。--Temp3600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47 (UTC)回复
好,之后准备公示(抱歉最近比较没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回复
应该可以合并--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7月2日 (二) 14:52 (UTC)回复
  公示七日,至2024年7月28日 (日) 08:42 (UTC)结束。——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1日 (日) 08:42 (UTC)回复
(+)支持,我建议把整个Wikipedia:条目重要度评级标准也并进去。L'Internationale, Sera le genre humain! ✏️ 2024年7月21日 (日) 13:52 (UTC)回复
(*)提醒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君在编写Draft:页面评级草案,如对内容有其他需求且不着急,可考虑等草案的完全版本再来商议。否则现阶段版本的合并也是问题。--PexEric💬|📝 2024年7月22日 (一) 14:13 (UTC)回复
先合并,等他写好了直接整页更新(我预期旧版本也没有保留必要),未见扞格之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2日 (一) 14:46 (UTC)回复

提议清楚定义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

编辑

根据WP:共识的公示条文: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假设提问者在提案讨论提出一个具建设性的问题给提案人,而提案人为了希望该提案尽快获得通过,以解决当前指引的漏洞,故提案人选择坐在电脑前,当提问者提出意见后,提案人秒回提问者的意见。3天后,提问者并无进一步回应。

根据上述条文,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且不需再回复。

可是,在7天后(即回答问题后10日),也是公示期结束前一天,提问者认为提案者的回应不正当合理,于是强行终止公示。


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拉布的行为,严重影响共识形成。


1.首先,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谁有权在3日限时以外可以judge这个回应?

2.其次,理论上,共识应解决所有合理的问题,唯提问者在提案者回答后3日不回应相关答案,算不算已解决相关问题。

3.如果这里有4名编辑者参与讨论,当提案者回答提问者(这里已有2人)问题后,其余2位编辑者也发表与提案者类近回答及补充。4日后,提问者可不可以认为提案者的回应不正当合理而当提案者的回应不算数?


以上!(希望在条文中清楚定义何谓“正当合理的回应”,可以是其他编辑者投票或第三方管理员进行判定,以避免因此而造成拉布的理由。)--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1:20 (UTC)回复

不要墨守成规,以讨论而非流程时限去判定。
是否已解决,提问者最有发言权,视为已解决是一种假定(类似自动评价),当事人始终有权在公示前后再度表态,不能以流程堵嘴说来晚了、已视为已解决,且“共识可以改变”。
问答是否正当,参与讨论者均可表态与附议,不清晰可以直接问。
恶意拉锯请考虑游戏维基规则的警告、举报,可附注之前回应或者更广泛的意见。但执意推进不成熟的提案同理。--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5日 (二) 14:24 (UTC)回复
“提问者最有发言权”,难道我可以在问题被回答后十个月后提出该回答是否合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2:01 (UTC)回复
视作新问题?是否打破之前共识,倾向按常识个案讨论处理。视作已解决不代表失去未来资格,可能要看是否应当解决。--YFdyh000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6:14 (UTC)回复
显然是祇能个案判断。虽然本人一向认为近来若干讨论有扩大解释的不良倾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4:16 (UTC)回复
离题的当然就不可能是正当合理意见。若有违基本逻辑,能被指出逻辑漏洞甚至是逻辑谬误的意见,客观及字面意思上不符合“正当合理”,因存在逻辑谬误的论点本来就是客观认定的“invalid arguments”(某大学资源人文作家GPT辅助解释另一大学资源)。若并无明显违反逻辑或存在逻辑谬误,则以是否与其他方针指引抵触为考量因素,确实与其他方针指引相违背的不可能视作有效意见考量。另外,共识方针也指明过往已获回应,而并未提出新观点,仅仅重复过往观点的留言不需重复回应。其余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正当合理的意见。--西 2024年6月26日 (三) 08:01 (UTC)回复
“共识方针也指明过往已获回应,而并未提出新观点,仅仅重复过往观点的留言不需重复回应。”:
甲人:我认为论点A是十分重要 —> 1日后—> 乙人:基于论点A,这是见解B ;丙、丁、戍人:见解B所言正解—> 3日后 —> 开始公示 —>6日后—> 甲人:我认为你没有回答问题,见解B的论点完全不合理,所以我还是认为论点A是十分重要,于是强行终止公示。
——
换算是阁下的共识议案,我套用这个逻辑找阁下提案的不足,阁下肯定会觉得非常不满。--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49 (UTC)回复
因为这个逻辑,本人的提案已被拉锯足足2个月(讨论及完善条文仅使用1个月),而对手是管理员,根本无从入手解决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1:57 (UTC)回复
单单说“没有回答问题”而没有论证则同样为无效,除非能够论证如何没有回应问题,否则都不能说对方的回应不合理。--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6:54 (UTC)回复
条文没有这样写…
而且隔这么久先质疑回应的正当性会不会有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7日 (四) 11:20 (UTC)回复
如果重复为了拖延提案而选在公示将近结束前才发表反对意见,就是游戏共识形成过程的行为。况且,缺乏论证的观点本来就不属于可供参考的意见,缺乏论证或论证明显有误的“没有回答问题”也同样不会是有效的程序质疑。--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2:42 (UTC)回复
比较想不用颇主观性的游戏维基规则,如管理员参与了战争,一切最终决定权还是管理员。
—-
打算这样改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如编辑者欲质疑相关回应是否正当合理,必须于问题被回应后3天内提出,并详细说明该回应有什么不足),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03:34 (UTC)回复
不认为有必要限制必须在三天内提出,但确实有必要规定述明有何不足。--西 2024年6月28日 (五) 09:41 (UTC)回复
但应同时避免无限期等待或最后一刻先发表重复的意见。--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8日 (五) 14:14 (UTC)回复
这是当然,但这样写就会变得相当模糊,还不如直接将其视作玩弄社群创建共识的程序处理更好。--西 2024年7月3日 (三) 01:48 (UTC)回复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如编辑者欲质疑相关回应是否正当合理,必须于问题被回应后尽快提出,并就每一不足论点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之处及提出可接受的建议。),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我相信管理员在调查破坏者是否玩弄社群时会参考破坏者的贡献记录,看看是否达到“尽快”要求。--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3日 (三) 15:14 (UTC)回复
@Ericliu1912@Factrecordor@LuciferianThomas@YFdyh000:三日后无反对意见的话就开始公示这个版本。--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1:05 (UTC)回复
您不能只要求“质疑者”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还要提出可接受的建议这样子。“提案者”和“质疑者”两者的责任并不相称。而且“可接受的建议”也太主观,也不合适。质疑者没有必要教提案人如何写好方针好吗。--Ghren🐦🕛 2024年7月12日 (五) 16:52 (UTC)回复
游戏维基社群也属于主观规条。
正如路西法人道“ 缺乏论证的观点本来就不属于可供参考的意见”,不能单单一句“我不同意这个回复”而影响整个讨论。--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1:18 (UTC)回复
请问Ghren在说天秤两边重量不成比例,导致共笔版本倾斜于提案方的问题吗?即使想厘清正当合理的状况,但要其他人质疑来决定正当合理与否,此举潜在默认了没有受到质疑的回应。 -- 月都 2024年7月14日 (日) 16:10 (UTC)回复
  • 上方两名用户都将“质疑者”定性为“反对提案的人”,但这个条文写的是“编辑者”,同样可以套用于“正方质疑反方提出的回应”,正方的质疑同样需要详细论证论点的不足。
  • “可接受的建议”确实过于主观。
  • 上方用户指出质疑者没有必要教提案人如何写好方针好吗,同样可以还一句“提案人没必要教反方如何提出真正有力的论述”。现在很多时候是反方恃着自己是反方,然后不论自己意见是否合理,就硬打说提案有反对意见不应通过;演变成“反方说自己的反对意见有效就行,不论正方怎样有力的反驳、反方自己的意见如何无力,反方的反对意见依然自称有效”,和“反方不同意自己意见被认定非正当合理或已被回应,但同时却在认定正方的回应并非正当合理,令自己的意见维持有效”。现在的厘清显然是将天秤从偏向反对方拉回中间而已。
--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47 (UTC)回复
“可接受的建议”—>“改善建议”
这个可以吗?--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7日 (三) 10:20 (UTC)回复
不太行。指出对方说法有问题后并无原因要协助修正对方的说法。指出对方错误后推翻其提案/意见难以构成“改善建议”,但确实仍能合理推翻对方意见。--西 2024年7月18日 (四) 08:32 (UTC)回复
“,并就每一不足论点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之处及提出可接受的建议。”—>“,并就每一不足论点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之处。”--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0:34 (UTC)回复
Version 2:

另外,为确保讨论的连贯性,任何正当合理的意见(无论是否于公示前或公示后提出)若已获提案人正当合理的回应(如编辑者欲质疑相关回应是否正当合理,必须于问题被回应后尽快提出,并就每一不足论点详细说明该论点的不足之处。),且自该回应起计的3日后无进一步再回应,应视为该意见已解决。已获解决的意见若被任何用户重复提出,可提示该用户相关意见已获解决,除此以外无须另作回应。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06:41 (UTC)回复
不行,不一定要详细才能指出对方不足,有时简短的两三句话就已经足够说明不足之处。相对的,详细也不一定可以说明不足之处,如果论点本身有错,再详细也没有用。--素菓霖 2024年7月23日 (二) 05:42 (UTC)回复
同。说一百句但言之无物也没用,指出对方说法逻辑谬误三五句也可以足以驳回对方论点。--西 2024年7月23日 (二) 09:15 (UTC)回复
“详细”:没有列明字数,但不相信一句就能反驳,你们的对我的反驳也至少两句啦。--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5:06 (UTC)回复
这是模糊与否的问题(--西 2024年7月24日 (三) 02:36 (UTC)回复
但如果是玩规程问题或模糊表达,当然与“详细说明”有很大落差。--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5日 (四) 13:52 (UTC)回复
我们在编辑某些条目,察觉一些方针需要制订或修改,却不一定常涉足所有受该方针影响的范畴,先反思影响范围,再看看哪些用户经常活跃于个中话题,邀请讨论,所有潜在疑问可能在两三星期内就能被大家想出来了,可以集中解决。若不这样做,往往有个人偶尔路过,又放下一个疑问,自然无休无止。就算你曾经顺利通过提案,也只是你的一时幸运,而你的幸运不一定是维基之福。--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01 (UTC)回复
“偶尔路过,又放下一个疑问”,这个绝对支持,唯该路人是不是应该负起责任,主动跟进自己问过的疑问,如有需要,应尽他能力以最快时间进行追问,避免社群其他成员无限的等待,这对提案者绝对是一个折磨。--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6月26日 (三) 13:13 (UTC)回复

原文重定向的可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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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细读才发现WP:RFAL有这么一句“创建者应在重定向页面加入证明外文名称的可靠来源,除非外文名符合以下豁免条件之一:”。请问能在重定向里放来源的吗?如果不能要怎么执行这一句?还是当初制定方针时写错了?@自由雨日--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3:58 (UTC)回复

起因可见:WP: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4/07/09#批量提删--——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9日 (二) 14:00 (UTC)回复
技术上可能,编辑摘要或HTML注释,重定向语法后面印象中也可行。不曾注意到该方针的存在,我怀疑这是否“反映社群共识”。Special:Diff/55642771,提案可能未获充分讨论。--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9日 (二) 14:41 (UTC)回复
但实务上较困难吧?我也不觉得有人会特别注意重定向有无来源,最好是能直接附在重定向目标页面中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0日 (三) 12:20 (UTC)回复
@微肿头龙自由雨日YFdyh000Ericliu1912如果大家不反对的话,我建议把“创建者应在重定向页面加入证明外文名称的可靠来源”改为“创建者应在条目本身或重定向页面的讨论页加入证明外文名称的可靠来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37 (UTC)回复
(+)倾向支持,甚至“在讨论页”就是我一开始(错误)理解的(见WP: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4/07/09#批量提删。不过如果只是在编辑摘要中加入也未尝不可,至少只要某编者在创建时提供了来源,就不能说他是“未遵守方针滥建外文重定向”。--——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3日 (六) 01:47 (UTC)回复
放在编辑摘要并非不可,但遇上失效链接的时候不好处理,放在讨论页至少还能存档来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49 (UTC)回复
(+)支持,不过我不觉得会有多少人加来源。--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04:37 (UTC)回复
建议改为“条目本身或重定向页的讨论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3日 (六) 18:12 (UTC)回复
不反对,已调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22:34 (UTC)回复
公示修订提议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1日 (日) 07:39 (UTC)回复

有关公布管理人员任免案投票人数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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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管理人员任免案,均采行安全投票,且不提供投票者名单,仅投票管理员(监督员、监管员)可以查阅。鉴于安全投票制度之初衷,暨当事人安全及隐私等疑虑,不公开具体投票者尚能理解。然而,或许应考虑定期公布投票人数(情况允许者,并应先行公布有资格投票者人数),俾便社群追踪任免案之整体动态。另不确定相关方针与指引本来是否有明文规定应提供投票者名单?一并请社群讨论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3日 (六) 12:30 (UTC)回复

支持公布具投票资格人数,个人建议可在开放用户投票前15日公布具投票资格的用户人数;至于用户名单是否一并公布、是否有任何安全或隐私等疑虑,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或是有任何疑虑也可直接提出。--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21:08 (UTC)回复
开放用户投票前先行公布有资格投票者人数与名单应可行(说实话现在不都有MMS发送名单了吗)。但“定期公布投票人数俾便社群追踪任免案之整体动态”个人尚看不出必要性,望进一步阐明?-Peacearth留言2024年7月19日 (五) 03:24 (UTC)回复
技术上投票前,投票权人名单必定会在phab公布,增设方针明文要求我不反对。反而我认为应该关闭隐藏已投票人名单的功能,方便社群查核,毕竟投票选项已经保密,保密已投票人名单有意义吗,别人只能知道谁投了票,又不知道投了什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9日 (五) 11:41 (UTC)回复
保密已投票人名单有意义,不排除有人威胁特定用户必须或不能投票的情况,前者会使投票满足最低票数要求,后者会使投票无法满足最低票数要求。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2:03 (UTC)回复
看来还是有点意义,不过我仍然认为应该公开已投票名单,或者在投票完成之后公开已投票者名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22日 (一) 09:19 (UTC)回复
考虑到近期的事情,我不认为短期内我们可以这样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3日 (二) 04:47 (UTC)回复

重提注音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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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讨论总体上有通过的希望,但是后来因讨论不活跃存档。现在10个月后重新提案:

格式手册“表格”一章后加入

提议条文

注音

条目名及其别名中某字不属于常用字,或者属于常用字的不常见读音的(如有特殊读音的姓、特定领域专有读音等),推荐在其首次出现(一般为条目定义句)处注音。

为确保中文维基百科对常用字的定义不存在任何地域中心的问题,确定本维基的常用字范围采取如下方法:

  1. 在以下三个常用字表中均出现的汉字视为中文维基百科的常用字:
    1. 通用规范汉字表》的一级字或二级字(共6500字)(中国大陆)[1]
    2. Big5码定义的常用字(共5401字)(台湾);以及
    3. 常用字字形表》(共4762字)(香港)[2]
  2. 由条目的需要的前置知识可以推断读者知道某字的读音的,认为是常用字,比如在2-氨基-7,7-二甲基-2',5-二氧亚基-5,6,7,8-四氢螺[苯并吡喃-4,3'-吲哚啉]-3-甲腈中无须注明“腈”字的读音,但是在中需要;
  3. 根据编者实际调查,可以找到语料证明在两岸四地都常用的字。

编者决定是否注音时,应该考虑到两岸四地的使用实际和语言流变。在判断过程中,仅有繁简或常用异体差别的汉字均视为同一汉字(如“羣”(香港)与“群”(中国大陆、台湾)视为同一汉字)。

为字词注音时,编者可以自由选择在文章内标注,也可以外链至维基词典。

如果使用行内注音,推荐使用字词转换机制在不同变体下分别展示各地区模式适用的注音模式:

  1. 就所有简体模式而言,使用汉语拼音[3]
  2. 就台湾正体模式而言,使用注音符号
  3. 就香港繁体与澳门繁体模式而言,由于香港与澳门的读者普遍均以粤语(而非官话)学习中文书面语,因此:
    • 在有粤语同音常用字的情况下,标注该常用字或粤拼,但两者不可在同一条目中混用;
    • 在没有粤语同音常用字的情况下,标注粤拼。

可使用{{zy}}来实现顶头标注。

如果外链至维基词典,应该保证目标词条中有记录读音,并且包含条目中的使用情况。


  1. ^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在改用简体字时直接沿袭中国大陆当时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其标准。由于《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于2013年在中国大陆已停止使用,此处以中国大陆的现行常用字表权充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常用字标准。
  2. ^ 澳门没有自己的常用字表,因此此处以香港的常用字表权充澳门的常用字标准。
  3. ^ 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在改用简体字时同步由注音符号改用汉语拼音。

现在各个方案的样子:

  1. 富勒氏长爪鹡鸰(“鹡”,拼音:jí,注音:ㄐㄧˊ,粤拼:zik3、“鸰”,拼音:líng,注音:ㄌㄧㄥˊ,粤拼:ling4,中国大陆作福氏长爪鹡鸰,南非语:Angolakalkoentjie。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不用字词转换的行内)
  2. 富勒氏长爪鹡鸰(“鹡”,拼音:jí“鸰”,拼音:líng,中国大陆作福氏长爪鹡鸰,南非语:Angolakalkoentjie。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用字词转换的行内)
  3. 富勒氏长爪líng(中国大陆作福氏长爪鹡鸰,南非语:Angolakalkoentjie。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zy}})
  4. 富勒氏长爪鹡  (中国大陆作福氏长爪鹡鸰,南非语:Angolakalkoentjie。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是……({{wikt sup}})
  5. 羟基汉语拼音:qiǎng;注音符号:ㄑㄧㄤˇ;粤拼:keong5 *(和1不同于最后的星号)
  6. 还有用脚注的不演示

另外有台湾大陆香港以及韩国的常用汉字比较表(日文)供参考(感谢118.170.4.163)

cc 原讨论部分参与者@SanmosaLuciferianThomas118.170.4.163Nostalgiacn

以上。——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7月14日 (日) 10:04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应该是词典,不应该承载字音教育的需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5日 (一) 00:50 (UTC)回复
粤拼难道不是粤语维基百科的事情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7月15日 (一) 02:22 (UTC)回复
加粤拼就说应该是粤维的事,不加又说会怠慢。然后新马是不是真的跟随汉语拼音作为教学方案?所以依序的话,最好是不标,次至内链到维基词典,再次至为脚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5日 (一) 03:12 (UTC)回复
像现在普通话(国语)与粤语混着用的情况,未来要作无障碍怎么办?--Kethyga留言2024年7月16日 (二) 14:47 (UTC)回复
@落花有意12138法语维基辞典有个叫{{cmn-pron}}的模板,输入汉语拼音可以自动生成法国远东学院拼音、威妥玛拼音耶鲁拼音注音字母(但其他方向就不行)。在下认为: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把这个模板搬运过来,这样就能像Kinder出奇蛋那样,一次过满足四个愿望。📕📙📒📗📘 赌博机构最坚定的反对者 📚📖 2024年7月15日 (一) 04:13 (UTC)回复
上一轮讨论中,提到了方针维基百科不是词典的问题。个人观点是支持LuciferianThomas的“链接至维基词典方案”。个人反对在条目内大量标注配音的方案,即当前方案。--Nostalgiacn留言2024年7月15日 (一) 05:41 (UTC)回复
想了想还是说下,阁下给的例子可能会有点小小瑕疵。首先是Wikipedia:格式手册/序言章节#生物中,学名应该置前放置就是了,所以应该是

福氏长爪鹡鸰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台湾作富勒氏长爪鹡鸰,“鹡”,拼音:jí,注音:ㄐㄧˊ,粤拼:zik3、“鸰”,拼音:líng,注音:ㄌㄧㄥˊ,粤拼:ling4)是...(下略)

然后另外件小事,这长爪鹡鸰实际上还有更上层的分级:是鹡鸰科长爪鹡鸰属,但读者实际操作上也不太可能一路从上层分类点进下层页面去吧...?以及若其最上层是亚目、亚科等默认不显示(除非有特地呼叫display parent)的次要分类单元的话那要怎么办?觉得不要把常用字限太死。--WiTo🐤💬 2024年7月15日 (一) 08:43 (UTC)回复
(?)疑问:那么请问如何定义“没有在以下三个常用字表中均出现的汉字”(该汉字仅在这三个常用字表之中的一或二个出现,或均没有出现)是否常用?-游蛇脱壳/克劳 2024年7月15日 (一) 09:32 (UTC)回复
上次讨论时我已提出类似方案四的东西,不过有一点我必须提出:如果是整个词组就请整个词组链接(wikt:鹡鸰),不要逐个字链接。(即:{{wikt sup|鹡鸰}} )--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02 (UTC)回复
看到这个建议才想到,如果用了{{地区用词}}作为首句的话,该模板会根据显示语体显示不同顺序,但这样写成
福氏长爪鹡鸰 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台湾作富勒氏长爪鹡鸰 )是...会不会稍嫌累赘?
福氏长爪鹡鸰 学名Macronyx fuelleborni,台湾作富勒氏长爪鹡鸰)是...像这样只挑一边写也不太好吧,会需要有人协助修改把标音放在最前面。--WiTo🐤💬 2024年7月17日 (三) 05:01 (UTC)回复
加个参数吧。--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6 (UTC)回复
另一可行方案是仅标于{{各地中文名}}之中。--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9 (UTC)回复
{{各地中文名}}的用法有些不同,这是拿来显示地区词差异的,不是拿来表示读音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2 (UTC)回复
倾向于方案3({{zy}})与4A({{wikt sup}},包裹整个词语),但个人认为在有{{Infobox Chinese}}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在引言特别标注注音模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2 (UTC)回复
@落花有意12138你介不介意让这讨论串改走RFC机制?现在VPP页面的长度实在惊人,要load进去要花比较长的时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16 (UTC)回复

Wikipedia:中立的观点#条目命名微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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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此外,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非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

提议条文

此外,维基百科编者不能为了解决“不中立”争议而使用标新立异的条目名称。

避免阅读断句为“非‘中立争议’”——既中立性以外的争议禁止原创名称,中立性争议则隐含允许。--此条未正确签名的留言由YFdyh000讨论贡献)于2024年7月16日 (二) 10:01 (UTC)加入。回复

英文维基百科早于2010年10月淘汰有关条文。与其小修小补,中维应全面重新检讨是否应跟随英文维基百科更新《中立的观点》方针条文。--西 2024年7月17日 (三) 04:14 (UTC)回复
如果考虑修葺中立的方针和命名常规的问题的话,参考这些: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存档17#关于WP:命名常规与WP:POV的冲突User:Cwek/工作室/关于条目常规的一些备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7日 (三) 05:37 (UTC)回复
支持此修订。另外,由于本站原创命名问题特别严重,且汉语命名格式本较英语多样,更易孳生争议,故现阶段不建议取消条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7日 (三) 08:21 (UTC)回复
首先何谓“标新立异”已经极度模糊,更易产生争议。--西 2024年7月18日 (四) 08:22 (UTC)回复
很明显指脱离命名常规等一般命名规则的标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4 (UTC)回复
这里我倒是认同LuciferianThomas的说法(这也是我下面说“短期内”的原因),毕竟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一些以前被认为是“标新立异”的东西在现在已经不被认为是“标新立异”,那可想而知一些现在被认为是“标新立异”的东西在未来也有可能会不被认为是“标新立异”,或许社群对命名常规等一般命名规则的理解在未来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转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9 (UTC)回复
此处仅为概括规范,主要是得为社群发起相关讨论提供法源,其实践自然是由社群个案探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2日 (一) 14:45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原创或者仅少数来源使用的罕用命名。“在未来”常见就留到未来再改,不然有维基百科影响传媒的问题。--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6:24 (UTC)回复
如果我的理解,应该就是类似的具有争议事务中,为了达到所谓某些人的主观中立,而排除一些该事物已有(并且有可靠来源彰显的)的直接专有名称(排除一些来自其他语源的来源并翻译后的中文名称),而在本项目另行创造的名称,作为条目命名。——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1:30 (UTC)回复
所谓“为达致中立而自行创造名称”反而是英文维基百科容许的标题取法,非“奇”非“异”,更是当前中维条文对应的英维条文在2010年被汰除后容许的行为,而“常用但不中立”的标题则只是“可以”(may)而不是“必须使用”。光从这一点已经展现“标奇立异”的说法存在极大模糊和操作空间,应从方针中移除此等模糊不清的描述。--西 2024年7月22日 (一) 09:33 (UTC)回复
但en中立方针对于命名的方面,列出允许的模式就是:常用但不中立的名字,或者描述性名字(en举例为“Restoration of the Everglades(大溪地的恢复)”、“Political impact of the Boston Massacre(茶壶山丑闻案的政治影响)”)。后者可能针对一些非实体事物时的一种概括性“虚”体的命名方法。现时一些针对主观性“中立”的命名争议上,会可能根据编者的主观思想,另外草拟一些非描述性或者尝试对实体事件一个定向定性,而且并不是具有实际来源的名称,我认为如果要完善或者避免这种类型的情况,可以考虑将en中立与命名常规这部分相互照应的部分引入,来解决这类的命名争议。——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2日 (一) 09:54 (UTC)回复
所以说“标奇立异”的表述过于模糊,限制就该明确而非模糊不清。--西 2024年7月23日 (二) 04:24 (UTC)回复
可能这个说法最核心的观点就是:排除已经存在专用用名的情况,在没有来源直接支撑下,为了“中立”而原创命名。——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23日 (二) 05:37 (UTC)回复
(+)支持。--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17日 (三) 13:43 (UTC)回复
不反对这个修订,至少在短期内是有作用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04 (UTC)回复
会不会把“非中立”三字删去更简单?所有命名争议都应该先寻求共识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19日 (五) 01:17 (UTC)回复
确实,什么是中立的争议啦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0:33 (UTC)回复
此处无关寻求共识,是说共识不该走向原创或非常用名称。有些条目是会使用非常用名称的。例子暂时想不起。--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6:05 (UTC)回复

关于Wikipedia:格式手册/文字格式#颜色及内联图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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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Wikipedia:特色列表评选/提名区#美国总统列表

我跟U:Y. Sean阁下认为表格中使用“色块”(考虑到有争议,暂且先这样称呼)来表示所属政党不合适,另有U:深鸣阁下和U:Sanmosa阁下提出了不同意见,特发至客栈以寻求共识。

关于本次讨论我觉得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我们不应该把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对于条文的理解上,而是应该着重于哪种做法能够对读者(这里主要是视障或色觉障碍读者)更有利,若现行条文不足以满足读者利益,也许我们应该考虑完善该指引。我们不能把这个讨论方向搞错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8日 (四) 13:42 (UTC)回复

重新说一下我的看法吧。我认为添加合适的背景颜色是没有问题的。
  • 首先,滥加饱和度过高的背景颜色是不合适的,例如此例,颜色达不到WCAG 2 AA标准([12])。
  • 其次,合适的背景颜色能够为色觉正常的读者更快地传达信息。以“岩手县行政区划”条目为例,此处的颜色是符合WCAG 2 AAA标准的([13])。原条文中请避免单独地使用背景颜色来表达某一含义,而应适当地同时以文字方式表述,就是针对视障或色觉障碍读者的。而我认为“以文字方式表述”有些狭隘,只要以非颜色形式传达同等的信息即可。像是岩手县行政区划中的符号,我认为也是可行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使用灰度颜色滤镜模拟色觉障碍的情况,该特色列表中添加的背景色对于色觉障碍者而言,丝毫没有干扰。
  • 最后回到“美国总统列表”这个条目,当前列表中存在的问题是:副总统的党籍以及时间线模板仅以颜色表示,对于视障或色觉障碍读者来说无法得到对应信息。除去该问题,这里的色块对于视觉正常者而言,更有利于快速找到党籍信息;对于色觉障碍读者而言,打开灰度颜色滤镜后,对阅读也没有影响。
--深鸣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4:08 (UTC)回复
现代美国政党的颜色相当广为人知,以色块表示现代政党问题不大。然而撇开民主、共和两党,其他政党颜色对多数读者来说一点帮助也没有。举个例子好了,其他列表(如印度总理列表)的政党颜色,对不熟悉印度政治的读者(即绝大多数的中文读者)来说只会扰乱视觉而已,对读者来说并没有什么便利性,既然列表里面已经提到政党的话,大可不必填上许多花花绿绿甚至刺眼的色块。
我还是澄清一下,我不反对以色块表示党籍,但依我对方针的理解,这是不合适的。
这次的问题症结应该是MOS:NOCOLOR只有在背景颜色可帮助阐释条目内容,且没有其他更佳的表达方式时,才可对表格或其他的内文元素加入背景颜色背景颜色定义为何。我坚持背景颜色定义即是表格内除图片及文字的颜色,毕竟方针说表格(而非文字)可以被加入背景颜色。而另外两位则坚持颜色前一定要有其他元素才叫背景颜色。既然这段方针解读有歧义,或许是时间修改一下了。--Y. Sean 2024年7月18日 (四) 14:56 (UTC)回复
如果不纠结于“背景颜色”的定义,阁下的意思是否是说,表格中可以添加背景颜色以及色块,但是需对多数读者有益。--深鸣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28 (UTC)回复
我维持我的主张:讨论共识不能推翻一个词汇的实际词义,所以社群无法也无权通过“讨论共识”来推翻一个词汇的实际词义,因为这属于对规则条文的超译,而且这样做犯了诉诸群众诉诸不相关领域的权威的谬误。我认为现行条文只表达了“表格与其他的内文元素都是技术上可被加入背景颜色的对象”这点,而并没有任何定义一切通过背景颜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颜色资料格均应用了“背景颜色”的意思。此外,我并不认为视障或色觉障碍读者会因为通过背景颜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颜色资料格(或此处红渡厨所称的“色块”)的存在而使致其任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满足。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05 (UTC)回复
这里我也引述一下我在FLC打的比方:红渡厨与Y. Sean的主张的谬误相当于声称由于所有女婴都是她们的母亲十月怀胎生下的,而所有男婴同样都是他们的母亲十月怀胎生下的,故而所有男婴都是女婴,而红渡厨现在在客栈这里开讨论串的行为则相当于试图寻求“讨论共识”以满足其强行把一个男婴说成女婴的个人主观意愿。我只想问一个问题:这真的能把一个男婴在实际意义上变成女婴吗?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09 (UTC)回复
我前述的加粗文字正是回应了阁下的该观点,本次讨论的重点并非是争执谁对条文的理解是正确的,而是应该着重讨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读者。--———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8日 (四) 15:21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正是无论“讨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读者”这个理念如何地崇高,这仍然不构成逾越“讨论共识不能推翻一个词汇的实际词义”的限制的理由。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29 (UTC)回复
我没理解阁下的意思,因为“讨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读者”这件事情,已经无关于“词汇的实际意义”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8日 (四) 15:40 (UTC)回复
这样说吧:假设A与B都是X国人且都位于X国,X国司法独立且有死刑。A认为B做了一些他认为十恶不赦且必须要处以死刑的事情,于是他谋杀了B,A在之后就因为谋杀罪而被处死了,因为虽然X国有死刑,但在X国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决定是否对B处以死刑,而这权限并不是A所拥有的。因此,无论A谋杀B背后的理念如何崇高,A不能逾越法律给予他的权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1 (UTC)回复
当然,你或许也会说施剑翘也是一模一样的情况,但她一开始的时候只被判7年监禁,后来更是被特赦了,然而那时候ROC的政治环境非常复杂,她的有期徒刑判决与特赦的政治色彩都是非常浓厚的,因此我认为不能作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7 (UTC)回复
还是不懂。--———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9日 (五) 02:54 (UTC)回复
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的话,那我认为你其实也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04:45 (UTC)回复
为什么我觉得讨论已经完全离题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9日 (五) 04:51 (UTC)回复
我想,Sanmosa阁下仍然是拘泥于已有指引。未能跳脱出已有框架。您不愿清晰明确表达自身观点,那我也只能这样猜测。--———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9日 (五) 05:37 (UTC)回复
我愿再次表明我的观点,本次讨论的重点并不在于方针指引怎么写的,然后我们要如何执行方针指引这件事,而是在于我们应该讨论一下哪种做法是符合读者利益的,如果现行方针无法满足读者利益,那么我们可以依据讨论后的结果修改方针指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9日 (五) 05:46 (UTC)回复
这不是“拘泥”,而是遵守应有的约束。既然条文并没有任何定义一切通过背景颜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颜色资料格均应用了“背景颜色”的意思,那“背景颜色”一词就不能如此扩张解释,因此就算真的有一个所谓的“讨论共识”做了扩张解释这种如此荒谬的事情,这种“讨论共识”是必然无效的,因为“背景颜色”这个词语的实际含义本来就不是由社群决定的。我最担忧的事情正是任何人在以后会借着“满足社群利益”或类似的由头来恣意曲解方针指引,这种后果并不是社群能够承受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0:14 (UTC)回复
至于修改方针指引的事情,我认为很显而易见地这里不太可能会形成这样的一个共识。这里容我重复一次我在上方说过的话:我并不认为视障或色觉障碍读者会因为通过背景颜色的mechanism形成的颜色资料格(或此处红渡厨所称的“色块”)的存在而使致其任何利益得不到必要的满足。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10:17 (UTC)回复
维基百科:特色列表评选#云南省县级行政区列表此评选来看,相关格式手册(MOS:NOCOLOR)有应用过当之虞,导致即使颜色较淡、已搭配图例之类,仍然有违反规定之可能,或须考虑调整行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3日 (二) 22:59 (UTC)回复
不要挡到正文显示,一般都没问题。目前多数纯色块使用都会搭配文字解说,已经十分足够。社群特别需要注意的,其实不是背景颜色使用,而是颜色本身是否过于花哨刺眼,甚至违反某些网页使用规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7 (UTC)回复
  1. 我理解的背景颜色应当只是纯粹的指html和css中所指的背景色,即background-color、bgcolor这种,参考[14]
  2. 具体到该列表条目中的色块,我一直不确定这种形式的色块在深色模式下如何处理为妥?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7月19日 (五) 07:35 (UTC)回复

可否订明绕过存废讨论,自行清空分类,属于不当行为?

编辑

编辑时或看别人讨论时,偶有发现有人绕过存废讨论,自行清空分类,让分类在其他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被自动删除。相比条目被删除,可恢复及查看编辑历史知道以前的版本是什么面貌,分类中本来曾有什么条目,更难追寻,我认为自行清空分类这行为非常恶劣,希望能在方针订明是不当行为,必须先提交存废讨论。--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22 (UTC)回复

(+)支持--———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8日 (四) 15:28 (UTC)回复
毋须明定,此类行为通常属于游戏维基规则。另外,我推荐大家使用追踪分类更改的小工具,很方便抓出分类趋势。——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1 (UTC)回复
@Ericliu1912那么可否在Wikipedia:游戏维基规则加入这种行为作为具体例子?--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5:51 (UTC)回复
我相信你们三位会想参与这个讨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2 (UTC)回复
@Factrecordor红渡厨Ericliu1912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2 (UTC)回复
我对管理员怎么删O4的规程并不了解,因此我想就不班门弄斧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18日 (四) 15:49 (UTC)回复
btw我自己一般会点进去,用小工具及编辑历史、日志等(有时候是因为移动导致清空)确定分类更改是否合理,然后再决定是要保留(加条目进来)、重定向还是删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54 (UTC)回复
原则上支持,但具体细则需商榷。例如,未经讨论且无共识,更名分类而修改大量(>5个)条目的行为,使原分类事实上废弃、提升改回难度,我也认为不妥。--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18日 (四) 16:19 (UTC)回复
O4好像是机器人自动清理的。或者需要指定完整的流程来避免这种情况:暂停或者废止O4,将清空分类引用和删除行为转到存废讨论;需要一些机制检查分类清空前的编辑(好像只能通过RC机制(最近编辑、页面监视)检查分类的成员增减操作历史)。主要问题是,只有RC机制才能记录分类的成员增减操作历史,分类页面本身没记录,只有分类成员的页面编辑历史有记录但会很分散,可以利用RC机制的时限性(好像设置了90天清空RC表旧记录)逃避检查。或者利用机器人,在O4删除分类后,立即对RC机制下的最近更新表查询,检查最近一段时间内是否存在该分类的成员大量减出,然后预警提醒检查是否故意清空成员来诱使分类删除的情况(可能是提报页面存废或者存废复核,来讨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1:45 (UTC)回复
我有询问Jimmy Xu此问题,他的回复见讨论页。若社群达成共识,可以请他修改机器人设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复
O4不是机器人删除的话,可以写一个API工具查删除前最近更新中有没大量成员减出记录。——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2:01 (UTC)回复
其实白磷的小工具也还是能用的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复
请大家协助检视一下分类Category:定海人的清空和删除(O4)操作,是否需要回退相关操作。--Kethyga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12:16 (UTC)回复
Yumeto分几批清空了该分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13:30 (UTC)回复
已经有人(包括我)多次提醒Yumeto不要这么干了,仍然我行我素的话我只能建议提报了。--———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7月20日 (六) 13:38 (UTC)回复
@红渡厨我这样说有点幸灾乐祸、煽风点火,不过与其“等”,不如直接干下去。查过那个用户名,“来头不小”,搞不好对方“我行我素”是这个原因。--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7月20日 (六) 15:34 (UTC)回复
阅读本站的定海定海区镇海区 (宁波市)即知原分类设计有何问题,遂将其下页面逐一阅读后改为更适切的既有分类。管理员AT都是这样处理的(株札捞金鱼流觞曲水投壶双陆樗蒲)。 绀野梦人 2024年7月20日 (六) 15:51 (UTC)回复
能消歧义就消歧义、能重定向就重定向,成本向来不高,确实需要立即删除者为少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0日 (六) 17:30 (UTC)回复
这个议题需要考虑创建的分类本身是否合理,而不是单纯追究整理分类的用户。例如母分类本来收录页面就不多,却有多个子分类、缺乏跨语言版本且无细分必要的孤立分类或重复分类等等。--AT 2024年7月21日 (日) 07:24 (UTC)回复
我认为任何涉及完全清空及导致分类被删除的行动,都应有机制通知其他人正有此行动,不宜由一个账号(尤其不是管理员)自己判断是否合理。这样反而就不会有事后追究。对于YFdyh000君指出的大量修改,我则不置可否。--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56 (UTC)回复
阻止被随便O4速删显然更合理。--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0:31 (UTC)回复
若能做到这两点,我就没什么意见:
  • 有工具协助找回本来加到分类中的条目。
  • 取消自动速删,让其他人能察知。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38 (UTC)回复
@Factrecordor1现有技术是可以找出谁最近被移出分类,但要自动移回去我觉得不可行;2废除自动提删就更没人会察觉到这个问题了,不符合的人手撤销就好。--SunAfterRain 2024年7月21日 (日) 16:15 (UTC)回复
你不如说,“收回所有移动分类的权利(包括机器人)”,又或者“清空分类需要有强共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25 (UTC)回复
@Yumeto现在依然在试图清空存废讨论中被保留的名人故居相关分类。--Kcx36留言2024年7月26日 (五) 05:38 (UTC)回复
有哪个被清空了?--绀野梦人 2024年7月26日 (五) 05:39 (UTC)回复
近几日您明显有意地将几十个条目移除名人故居分类,所以我认为您在试图清空分类。--Kcx36留言2024年7月26日 (五) 05:57 (UTC)回复
主要是增加建筑物类型、时代、地域、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地域及批次分类等。并无任何分类被清空。--绀野梦人 2024年7月26日 (五) 05:58 (UTC)回复

提议修改维基百科:命名常规 (音乐)

编辑

现行条文

使用中文

  • 命名音乐条目时,优先使用最为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对于拥有官方译名的外文音乐作品,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如果作品拥有不同官方译名的作品,则以常用名称为主。鉴于华语各地区音乐作品译名往往不同,条目命名地域归属由编写者“先到先得”,并通过地区词转换解决译名差异问题。
作品在不同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依据“先到先得”处理。例:型 (歌曲)荣耀强袭
作品在单一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按照“最早的中文名称”处理。例:骇到爆炸金黄耀眼
作品在单一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但不同地区拥有相同中文名称时,则以“常用名称”为主。例:不会是我
  • 关于作品的官方翻译,可参考各地唱片公司和媒体平台。
中国大陆可以参考星外星与新索唱片
台湾可以参考索尼、环球、华纳唱片
  • 没有官方中文名称的音乐作品,优先使用常用中文名称命名。当音乐作品的原文名称比中文翻译名称更为常用,或其不存在中文翻译名称,依据“外文规范”处理。
例:电子游乐场 (歌曲)四季 (单曲)向夜晚奔去
  • 原生中文音乐作品因各地代理而产生的名称不同“不视为译名差异”,条目应以唱片公司最初定名为准,名称不设转换。台湾、港澳地区命名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新马地区使用简体中文。除技术限制外,条目命名应与转换后名称之一相符。
例:光点 (单曲)舞娘 (专辑)
  • 除非作品拥有正式中文昵称,否则不作条目名称命名。
正确: 当一个小兵(当一个小兵加入了战争,他就会像个国王般去思考,他所知道的就是在战争时奋力出击,这样他一旦加入了战争就会获得全面性的胜利;在你的信念成为你所持有的武力时,就没有人能打倒你;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人独自奋斗,你要自己坚持下去,记住深度是最崇高的,如果你能认清你的立足点,你才会看到你应该要在哪里降落,如果你掉下来了也没关系,因为你知道你是对的)
错误: 浦西(湿湿小可爱)、盲光(Blinding Lights)、小诗(敬微小事物的诗
提议条文

在中国大陆与台湾使用中文

  • 命名音乐条目时,在中国大陆与台湾优先使用最为通用的中文名称命名。对于拥有官方译名的外文音乐作品,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如果作品拥有不同官方译名的作品,则以常用名称为主。鉴于华语各地区音乐作品译名往往不同,条目命名地域归属由编写者“先到先得”,并通过地区词转换解决译名差异问题。
作品在不同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依据“先到先得”处理。例:型 (歌曲)荣耀强袭
作品在单一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按照“最早的中文名称”处理。例:骇到爆炸金黄耀眼
作品在单一地区拥有不同中文名称,但不同地区拥有相同中文名称时,则以“常用名称”为主。例:不会是我
  • 关于作品的官方翻译,可参考各地唱片公司和媒体平台。
中国大陆可以参考星外星与新索唱片
台湾可以参考索尼、环球、华纳唱片
  • 没有官方中文名称的音乐作品,优先使用常用中文名称命名。当音乐作品的原文名称比中文翻译名称更为常用,或其不存在中文翻译名称,依据“外文规范”处理。
例:电子游乐场 (歌曲)四季 (单曲)向夜晚奔去
  • 原生中文音乐作品因各地代理而产生的名称不同“不视为译名差异”,条目应以唱片公司最初定名为准,名称不设转换。台湾、港澳地区命名使用繁体中文,中国大陆、新马地区使用简体中文。除技术限制外,条目命名应与转换后名称之一相符。
例:光点 (单曲)舞娘 (专辑)
  • 除非作品拥有正式中文昵称,否则不作条目名称命名。
正确: 当一个小兵(当一个小兵加入了战争,他就会像个国王般去思考,他所知道的就是在战争时奋力出击,这样他一旦加入了战争就会获得全面性的胜利;在你的信念成为你所持有的武力时,就没有人能打倒你;所以如果你是一个人独自奋斗,你要自己坚持下去,记住深度是最崇高的,如果你能认清你的立足点,你才会看到你应该要在哪里降落,如果你掉下来了也没关系,因为你知道你是对的)
错误: 浦西(湿湿小可爱)、盲光(Blinding Lights)、小诗(敬微小事物的诗

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与大马保留原文

  • 由于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与大马地区,英文、葡萄牙文等语言仍是当地的官方或常用语文,且这些地区在引进相关音乐唱片时往往不对外文作品做出翻译。因此创建非中文的音乐条目时,除非有常用的中文译名,否则在这些地区应当保持该作品的原名(非拉丁字母的名称需要罗马化处理)。对于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已有中文译名的条目,需要通过地区词转换解决命名差异问题,请务必使用单向转换,以防参考文献过度转换。

如上述修改所述,原始版本根本没考虑到中国大陆和台湾以外的地区。我认为这些地区应该保留原名,而不是跟着陆台使用中文。@Milkypine还请帮我多ping一些人讨论一下这个修改。--Scarsnevergoaway留言) 2024年7月21日 (日) 12:31 (UTC)--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2:31 (UTC)回复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在命名时需以“中文”为核心,阁下的提案中提出“香港、澳门、新加坡与大马保留原文”,本人认为没有必要性。香港及澳门有“粤语维基百科”、“英语维基百科”及“葡语维基百科”;马来西亚有“马来语维基百科”;而新加坡也同样有“英语维基百科”覆盖当地。
WP:命名常规总方针也提到“使用中文”作为命名主要规范之一。--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35 (UTC)回复
歌曲原名我倾向于认为属于常用名称。使用Spotify或AM等检索的时候,听众会检索的是原名,而非中文翻译。况且除了大陆和台湾,其它地区根本没有引入中文翻译,这时候名从主人已经不适用了。再说中国大陆和台湾没有翻译的条目,目前也大量保留了原名。使用原名并无不妥,我认为唯一需要界定的是何时使用原名。--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13:48 (UTC)回复
当有作品中文名时,观众就会以中文名搜索。以团结Band (专辑)作例,只要在wikidata做一些动作,Youtube Music 就会自动索引专辑名字至维基简介。不信?自己试试看先。--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1:00 (UTC)回复
日音和西音不太一样吧,罗马字母和非罗马字母还是不同的。话说你这个例子逻辑循环了啊,相当于Youtube用了维基的原创研究了--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5:54 (UTC)回复
所以首先应要避免原创研究先,这个时候又要谈WP:列明来源。--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59 (UTC)回复
支持修改方向,不止歌曲、乃至歌手都需如此——西洋歌曲、歌手在任何一地若无中文译名而有地区词转换时,应默认为当地中文文本常用的拉丁字母文字,这也符合命名常规通则“惟若原文名称比中文翻译的名称在中文中更加常用,或如果不存在中文翻译的名称,则应使用原文名称”。例如drivers licenseOlivia Rodrigo硬用中文只会徒增不解。但是章节标题“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与大马保留原文”建议改为“在香港、澳门、新加坡与大马使用中文文本常用语词”以免误解。— Gohan 2024年7月21日 (日) 23:53 (UTC)回复
人名我持保留意见,因为人名可以用译音表译出,在中文维基上很少有人名保留原名的例子。--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1日 (日) 23:58 (UTC)回复
歌曲和艺名或可保留原文名,歌手则不应保留原文名。难道其他领域的人物中文名会比原文名更常用?--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6:08 (UTC)回复
我其实一直非常想吐槽您维对外文人名的处理。虽然中国大陆科技术语完全与你们“以英语为纲”相反,但人名其实大部分都是以原文出现的(在科技文献几乎不翻译,在普通文献有时也不翻译,牛顿、爱因斯坦等除外)。但是您维连人名都要翻译成中文……标题我支持,但是正文一堆译名实在是看得眼花缭乱……我觉得纯属画蛇添足。--——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2日 (一) 17:05 (UTC)回复
正常来说一篇文章的译名要统一,另外没有条目的译名第一次出现的时候需要括号内附上原文--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21 (UTC)回复
不需要另立章节,直接移到“使用中文”章节最底作为特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2日 (一) 14:43 (UTC)回复
我担心自己对这个讨论有误解。假设有一首英文歌,香港地区的销售平台与媒体并没有提供译名,都是直接展示英文名称,各位的想法是不是以下这样?
  • @Scarsnevergoaway版本:一个香港维基人可以直接用英文名称创建条目,其他中文地区常用译名设NoteTA转换。若一个台湾维基人先以当地译名创建条目,设NoteTA转换时香港地区采用英文名称。
  • @唔好阻住我爱国版本:纵使香港没有常用中文名,也要创造一个或移植一个其他地区的译名作为香港版本译名。(另外,用维基相关手段试图影响Youtube/Google,让某一个中文名称看似更广泛认可,是不是一种有违中立、原创的行为?甚至近似编辑一段内容试图制造循环引用?)
--Factrecordor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5:47 (UTC)回复
你说的是对的--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5:57 (UTC)回复
所以这个命名应要更小心,避免出现“循环引用”问题。--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5:01 (UTC)回复
请务必使用单向转换,以防参考文献过度转换”是没有必要的吧?参考文献在正常情况下章节、标题等参数就是停用字词转换的,如果参考文献被转换了说明它本身就没有写好。而且,不用双向转换而使用单向转换,这并不能防止很多过度转换吧?反而正文该转换的部分会无法转换,即必然导致某一字词模式下一会儿中文一会儿英文。--——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2日 (一) 15:53 (UTC)回复
你说的有道理,我觉得可以把这句删掉--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5:56 (UTC)回复
婀...,请问这个问题Wikipedia:命名常规_(音乐)#外文规范没有办法解决吗?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7月22日 (一) 16:02 (UTC)回复
那我觉得最好声明一下在哪些地区默认使用原名,作为一种规范比较好。另外我认为这一段应该加上禁止全大写活全小写的规定,以适应WP:命名常规的总方针,例如GUTS应该改为Guts--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6:08 (UTC)回复
而且目前我在音乐条目几乎没有看到在港澳新马转为原文的情况,我认为必须要把这个作为指引才行。--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6:11 (UTC)回复
命名常规跟转换是两回事,哪有这样扩权的?另外没特意写大小写也是当时的反对意见,至少有人一律当成专有名词来命名。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7月22日 (一) 17:39 (UTC)回复
转换也是命名的一种,转换是因为条目只能有一个命名,如果是港澳新马人创建的歌曲条目,那么明显可以使用原名命名。把这个明确是为了将原名命名条目正式合法化。现有条文给人的感觉是原名不能命名音乐类条目,区别在这里。--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00:49 (UTC)回复
我不清楚中国大陆的译名情形, 但以台湾来说, 有些歌曲的英文名称知名度比中文要高, 例如Yesterday、Yellow Submarine等。--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22日 (一) 16:11 (UTC)回复
上个世纪的歌曲基本都这样,中国这边也是如此。而且上个世纪的歌曲基本找不到官方的翻译,所以我最近把很多上个世纪的歌曲都移动到原名了。但上个世纪的专辑基本都有官方中文翻译,作为对比,我也把一些使用原名的专辑移动到了中文名去了。--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2日 (一) 16:18 (UTC)回复
大陆也一样,比如几乎所有人都知道《You Raise Me Up》但几乎没有人知道《你鼓舞了我》。--——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4:31 (UTC)回复
在大陆,谈到歌曲和专辑的时候基本上都会直接用外文名,很多歌曲和专辑的中文译名都是“为了取而取”的。--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23日 (二) 12:53 (UTC)回复
是的,我也是大陆人,就我个人所知,哪怕是环球音乐国际部,他们在自己的文宣里面也是保留原名的。但是中国大陆的特殊在于星外星新索在引进专辑的时候会使用中文译名,根据名从主人和使用中文的原则,我倒不反对使用译名作为条目名称。但台湾保留中文的争议应该不那么大,因为环球台湾索尼台湾在宣传的时候基本都是用歌曲和专辑的中文名去宣传的,从常用而言都理应保留中文。--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3:39 (UTC)回复
但是无论陆台如何处理,港澳星马用中文是毫无道理的,他们引进的时候根本就不翻译这些歌曲啊。陆台有官方翻译,这些地区可没有--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3:41 (UTC)回复
这也不能这么说,毕竟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使用中文有一定的道理。以马来西亚为例,大部分的外国事物都是英语名更普遍,但不代表地区词处理时需要把马来西亚的故意转成英语。而且相当部分的马来西亚网友根本不会来看中维,英维更香。马来西亚的“官方”翻译基本随中国大陆。(严格上不存在具有影响力的官方翻译,事实上如果有使用中文的需求就跟大陆)还有,导言部分就已经会给出原文名,纵使会不熟悉也不会存在看不懂的情况。--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31 (UTC)回复
强烈赞同微肿头龙的说法。新马多地日常口语可能都是中英(或其他语言如马来语)混杂,除非在纯中文语境下常用原文,否则不应将中外混杂语境中的外文视作中文语境下常用。包括在中国大陆,在很多经常需要接触英语的场合(比如科学研究)也常中英混杂,对英文科技名词比对中文熟悉得多,这些英文不应视作是中文的一部分。只有“X光”“CD”等字母词和少数“Bug”(程序错误)、“Boss”(游戏头目)等外文单词这类词语可视作“准中文”。对音乐作品来说,若在中文可靠来源中明显几乎都以外文形式出现,这可视作“准中文”(“准中文”我这里指被部分学者认为可归属于中文的“字母词”,以及极少数总是以原文形式出现在中文语境的外文词;“中文”则特指完全汉字书写的汉语词),即可以(甚至应该)以原文形式直接在中文维基百科出现,但标题我仍倾向使用中文(如果有译名的话)——就像CD条目正文大量使用“CD”纯字母词,但标题仍使用中文,尽管中文显然远不如字母词常用。--——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4:42 (UTC)回复
新马我不完全清楚,但是香港的中文媒体在介绍这些音乐作品的时候通常会保留原文的,我认为可以视作一种在中文语境下常用原文的例子。--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49 (UTC)回复
这种情况我支持在该地地区词模式下使用原文,包括地区词模式下的标题——但不包括标题本身,甚至即便有证据表明所有地区可靠来源都常用《You Raise Me Up》而非《你鼓舞了我》,我仍倾向保留《你鼓舞了我》中文标题,只在正文使用原文(具体到地区词模式下,则是引进了《你鼓舞了我》译名的地区使用中文标题并正文使用原文,其他地区均使用原文)。--——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4:54 (UTC)回复
是的,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大陆我认为应该用中文,因为我记得媒体会把这些作品翻译成中文,我记得这是政府的规定。这属于在中文语境下也使用中文的例子--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57 (UTC)回复
况且大陆本身也有名从主人的翻译。--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59 (UTC)回复
政府规定不一定所有媒体都会遵守,并且可靠来源也不只有媒体,例如这篇硕士论文就使用《You Raise Me Up》原文(不讨论硕士论文被用于条目时的可靠性问题)。若事实上可靠来源中使用原文更多,那么大陆模式仍可使用原文(标题除外)。--——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5:04 (UTC)回复
虽然离题,但〈You Raise Me Up〉台湾最早翻〈鼓舞我〉,而大陆引进版称为〈一切因你〉(没找到引进专辑《忆游红月》的信息,只有缺乏英文对照的相关报导[15]),可能是中维影响,因为后续发行作品和相关报导都称为〈你鼓舞了我〉。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4年7月24日 (三) 12:51 (UTC)回复
希望这名字别是您维原创的--—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6日 (五) 05:54 (UTC)回复
讲真,如果我来到中维看到满屏的拉丁字母我还不如去看英维,内容丰富也熟悉。--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50 (UTC)回复
那其实很简单,你看下新马当地的媒体怎么处理这些歌曲名称的,如果是翻译成中文,那我建议跟随大陆也用中文。如果是维持原名,那我建议也维持原名--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58 (UTC)回复
我对这些文艺类的东西不怎么感兴趣,平时也不关注,可能不能提供特别有用的意见。但能提供一个在地普通人的视角吧。马来西亚(新加坡不知)的中文媒体是有故意使用中文的倾向,比如各大新闻都会使用“马哈迪”,但在口语中不会有人这么叫,都是叫Mahathir的。甚至不怎么常见的人物媒体也会特意转写成中文(本地人物不存在规范,外地人物随大陆)。可见,即便马来西亚媒体真的用中文也不能反应民间实际情况。不过娱乐圈是否有故意用中文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毕竟我很少关注。赞同新马随大陆,大陆用中文就跟着用,大陆用原文也跟着用。--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5:08 (UTC)回复
为什么要这样区别对待?命名也要地域中心?有译名时给出来源,没译名时用原文啊。。。--Abcet10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16 (UTC)回复
因为这个译名只能代表部分地区,例如环球台湾的翻译对港澳星马没有意义,因为环球台湾不能代理这些地方的唱片,只能代理台湾本土,译名也只适用于台湾。大陆的星外星和新索亦然,他们的译名对台港澳星马没有意义--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19 (UTC)回复
因为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我个人倾向于命名时尽量使用中文,即如果“陆港澳台新马有任意一地常用中文”的情况,不论其他各地是否常用原文,均使用中文命名,这对每一地都是等价的,并不会有地域中心之虞。但可以通过标题和内容字词转换让每一地地区词个性化显示,类似《赛博朋克2077》在香港繁体模式即显示为《Cyberpunk 2077》。--——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4:26 (UTC)回复
我觉得字词转换应该至少以某种方式写进音乐条目的格式指引内,现有的音乐条目几乎没有将陆台以外的地区改用原名,这是不太合常理的事情。--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30 (UTC)回复
字词转换方面我赞同。甚至很多歌曲我认为大陆简体模式可能也应该用原文,比如刚刚前面提到的《你鼓舞了我(我日常感觉绝对是英文常用得多,当然主要应根据可靠来源频率来判断)。--——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3日 (二) 14:33 (UTC)回复
是的,在大陆我的观感也是英文用得多。但正规的媒体一般会把歌曲和专辑翻译成中文,况且大陆这边很多歌曲有官方翻译,所以我对中维在大陆使用中文没太多意见。港媒好像一般不把歌曲翻译出来,也没一个官方的中文翻译,建议按照Cyberpunk 2077一样,改用原名显示。--Scarsnevergoaway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14:39 (UTC)回复
另外,已经有“没有官方中文名称的音乐作品,优先使用常用中文名称命名。当音乐作品的原文名称比中文翻译名称更为常用,或其不存在中文翻译名称,依据‘外文规范’处理。”所以也没必要再写一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4日 (三) 15:10 (UTC)回复
我较为倾向于完全重写相关规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6日 (五) 03:15 (UTC)回复

布告板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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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布告板en:WP:Noticeboards)非常容易让人误会成WP:公告栏,这在WP:各地布告板的实践中已经是如此。新手估计很难正确理解,出现提报特定问题不知去往何处的局面。提议将“布告板”更名为“留言板”,{{布告板链接}}的标题或可修改为“留言与请求”之类。因为此类页面多为“请求”、“申请”或“报告”等,所以应该只需移动WP:管理员布告板→管理员留言板、WP:行政员布告板→行政员留言板即可。--PexEric💬|📝 2024年7月23日 (二) 03:48 (UTC)回复

感觉作用有限,留言板也有歧义,显得比较随意。--YFdyh000留言2024年7月23日 (二) 04:02 (UTC)回复
名为站务板块更简单直接。您维是时候重组一下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了(还有方针指引的分类)。--西 2024年7月23日 (二) 04:59 (UTC)回复
布告板不止有留言,真的布告也不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3日 (二) 13:08 (UTC)回复
各地布告板可以改为各地公告栏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7月23日 (二) 20:20 (UTC)回复
改成“站务布告板”。--BigBullfrog𓆏2024年7月24日 (三) 12:08 (UTC)回复
我看见Wikipedia:模板请求Wikipedia:更改用户名Wikipedia:机器人/作业请求这些都挺冷清的,趁机会不如把他们加上去。L'Internationale, Sera le genre humain! ✏️ 2024年7月26日 (五) 06: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