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同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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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Hsiao1221在话题“模板排版优化及内容修订”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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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模板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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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照着英文版的模板改了一下。民事结合同居关系默认收起来;注释掉了讨论中的国家;修改了马恩岛的状态;注释掉了法国,因为法国还没通过。--Nndd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3:19 (UTC)回复

法国总统刚签署了。。已经通过了。。这个顺序到底怎么排啊??按生效日期的话那这顺序就不对了。。--chaus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6:05 (UTC)回复
已经有人改了。。--chaus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07:07 (UTC)回复

现在是按照生效日期排的吧,乌拉圭和新西兰都还没生效。以后国家多起来,模板变得太长就把生效日期去掉好了。--Nndd留言2013年5月18日 (六) 15:10 (UTC)回复

确实这个框太长了,是否可以改宽一些,变成两列?很多条目本身不太长,但是这个框让整个页面变得不太好看。--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5日 (五) 14:04 (UTC)回复

把生效日期去掉,然后变成两列吗?--chaus留言2013年10月25日 (五) 16:37 (UTC)回复
生效日期保留,但是改宽些,变成两行。--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03:47 (UTC)回复
这样如何?User:Lenyado/SSU。既然不是每个国家地区都有引用,那把所有的引用都去掉好了,可以进入相对的页面进行查看。--Lenyado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04:25 (UTC)回复
难道不觉得太宽了吗?--chaus留言2013年10月27日 (日) 13:29 (UTC)回复

台北和高雄的“同志伴侣登记”是民事结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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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不是民事结合。民事结合的定义是按照民法确立并保护的结合关系。而条目台湾同性婚姻中关于高雄“同志伴侣登记”的段落中明确指出该登记并不具有民法效力。所以这不是民事结合。而是更类似于普通法婚姻,也就是同居关系。所以把台北和高雄移到本模版中的“认可同居关系”更为贴切。另外,东京涩谷的情况似乎也是这样的。(请诸位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如需修改,就麻烦大家了,编辑模版我不太会)越前山泉留言2015年8月3日 (一) 02:32 (UTC)回复

已修改。--chaus留言2015年8月1日 (六) 14:47 (UTC)回复

台湾和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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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奥地利的同性婚姻尚未法制化,不应放在Template内。Marxistfounder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7:24 (UTC)回复

模板排版优化及内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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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编辑,本次修订的内容包括:

  1. 在“已承认同性婚姻”栏目内,为确保排版美化取消了各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年份(这些内容可在相关词条中查阅),同时排序以各国英文国名为准。
  2. 以色列被修订到“已承认同性伴侣事实婚姻”,因为“common-law marriage”与“Cohabitation”还是有明显区别。
  3. 将承认同居关系一栏扩充到最低限度承认,这样增加了中国(意定监护可视为同性结合的一种形式)等国家。

如有问题,欢迎提出讨论。祝编安! --Chiu Hsiao (✉️Message) 2023年12月5日 (二) 10:5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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