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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anHavoc 2011年8月21日 (日) 21:25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邓碧珊可能侵犯版权

编辑

您创建的条目被认为同他人的文字雷同快去看看怎么回事。

维基百科只接受公有领域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的内容,如果希望文字内容继续留存在维基百科上,请:

  • 捐献版权 - 适用于文字原创者或版权持有者;
  • 请求版权许可 - 适用于复制他人内容,且希望继续使用者;
  • 重写 - 用自己写的内容重新建立条目;
  • 申诉 - 这可能只是个误会。

谢谢您的合作。—某生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6:33 (UTC)回复

2011年11月

编辑

  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感谢您的编辑,但请注意不要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品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字句”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谢谢。--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6日 (三) 06:02 (UTC)回复

请指出何处侵犯版权?你所给出的链接真是应用维基百科的条文,本处毫无雷同之处!根本无侵犯版权之说! 请勿以自己不喜消息来妄自删除,否则将申请提请警告!

您的内容为什么会与消抠脚丫的二瓜的日记这2011-04-06的文章相同呢?乌拉跨氪 2011年11月16日 (三) 06:25 (UTC)回复

哈哈,你是上当了,看来您毫无恶意。 您列举的就是引用维基百科的《方志敏》条目,这个是以前的版本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B9%E5%BF%97%E6%95%8F&diff=16191401&oldid=16191331 您可以查看维基的历史记录。 你知道五毛吗? 就是中共的网络评论员,他们是拿纳税人的钱,专门捣乱的。这个帖子为中共不喜,所以,这些家伙一天到晚删贴就是了。但是历史终究是历史,没有人可以删除的!

  • 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不是论坛,不是什么人在中华网论坛发个贴就可以拿来当参考文献的。这是维基百科上的方针,不是什么共产党的政策,共和党民主党国民党的看见了非可靠来源的文字或者原创研究也要删除的。另外,如果条目存在喜不喜欢的问题,说明条目违反了中立的观点准则,应该参照准则改为中立的语气。--Skyfiler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7:26 (UTC)回复

这些只是你自己的臆想,什么中华网论坛,请找出来何处相同?“夸父追月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25 (UTC)回复

关于您在方志敏的编辑

编辑

维基百科不是做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的地方。如果您有兴趣做贡献,请确保所有论点必须来自于可靠来源,超越来源中的表达是不被接受的。注意来自于任何人都可以注册的中华网论坛的帖子不满足可靠来源这一条件。如果您需要搜索条目相关的信息,建议选择学术期刊、杂志、书籍这样经过同行评审的文献。 另外,在超过回退限额前,请与其他您认为值得信赖的资深维基人讨论这个条目。您已经接近回退不过三原则规定的时限,如果继续参与编辑战的话,将遭到封禁。如果您确实考虑有意改善条目质量,应该其他编者在讨论页进行沟通,而不是简单的撤销更改。--Skyfiler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17:26 (UTC)回复

我还没这个能力做什么《原创性》的研究,这些只是资料的陈列而已。奇怪,我是觉得有些人害怕历史真相,就是这样简单。“夸父追月 (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03:22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拒绝。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明明是用户Jsjsjs1111等在史料确凿的情况下还多次无故删除我写的内容,怎么变成我被封禁了呢?

方志敏因为是中共的所谓“英雄”,所以目前披露的史实让中共很尴尬,目前该条目无数多次遭到破坏,比如Jsjsjs1111等在史料确凿的情况下还多次无故删贴,并妄想设置“永久保护”以免被加入对方志敏以及中共不利的史实。本人势单力薄,个人无法也无力和强大的中共及其庞大的宣传工具相敌。但基于维基百科标榜的公正中立和忠于史实的前提下,我希望能够还公众一个公正,还历史一份清白。谢谢!页面历史

--夸父追月留言2013年7月14日 (日) 21:56 (UTC)回复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此封禁决定的复检已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拒绝这位用户的申诉。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封禁无问题,符合方针。
  处理人:广雅 范 2013年7月15日 (一) 02:3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