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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ger Lin(S. T. U.) 2012年11月27日 (二) 10:15 (UTC)回复

Re: 致:台湾大学条目撰写工作团队 编辑

少鹏你好:感谢你关注台大条目,你提的问题也被许多人提过,条目讨论页就有提到不少。从2006到现在提了不少问题,虽有改进但总不大令人满意。课程讨论如何开设时,我选择以带学生建新条目的方式进行,而不选择改进现有条目。这两个方式选择那种方式,整个课程助教的准备方式会完全不一样。课程是一学期的分量,目前放寒假,课程告一段落了。

回到你提的问题,比较可行的是将你提及的问题拆成分量小的子问题,再一步步慢慢来,即使找不到太多人来做,自己组的团队慢慢做也能累积一些成果。依主题来分,台大历史上发生的事件有比较多文献,从这块着手把相关条目改善,该有来源注脚补一补,回过头取其精华补充台大条目的叙述。

日治时期可以靠校史稿撑,新版的校史稿也在撰写中。

系所的资讯,以院为单位,现在差工学院、理学院、生农学院、生科院未有条目。

为了之后下一学年开课需求,文献整理,方便要写台大条目的人知道要去那里找寻文献。

为了让之后的人知道先前的讨论,我们的讨论会另行放到台大条目的讨论页。以上提可能方式,你觉得呢?

Supaplex留言2013年1月17日 (四) 07:32 (UTC)回复

对了,有没有兴趣来台北写作聚聊聊,下一次是3月9日?Supaplex留言2013年1月17日 (四) 07:37 (UTC)回复

关于您所提出诸多瀑布条例的存废讨论 编辑

台湾关于各瀑布的资讯非常稀少,许多瀑布位于深山绝壑必需溯溪或是空拍方式才能探查。故创建条例时已尽可能搜集各项资讯,希望能有更多人能够充实各瀑布条例的内容。若删除条例等同不留半点资讯,甚为可惜,应先标示为地理小作品于以保留。

有关高雄市区条目 编辑

因为本人心疼Kolyma为这事感到难以理解,因此将讨论给予关闭,避免难以理解继续打转!--少鹏留言2013年2月11日 (一) 09:51 (UTC)回复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有关高雄市区条目之创建需求,敬请参考Talk:高雄市之相关讨论。另外,依照您所挂两个模板文件说明,建议到Talk:高雄市区说明您的理念,谢谢!--Kolyma留言2013年2月9日 (六) 23:49 (UTC)回复

您好:请问“‘高雄市区’一词普遍为民间及官方所使用,虽未见官方有正式的范围定义”是哪一部分原创研究?敬请明示,以便据以改善。-Kolyma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04:25 (UTC)回复
另外,请依合并模板文件说明到Talk:高雄市区说明您的理念,谢谢!--Kolyma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04:27 (UTC)回复
不好意思,您您弄错了。高雄市区条目是依照Talk:高雄市的讨论共识创建的,现有条目名称及范围并非我自己的本意。另外,您在高雄市区挂上请求合并模板,我建议您依照模板说明文件指示在Talk:高雄市区说明您的理念,以便他人可以据以回应。您并未填写,却回应本人“视之不见”,实在无法理解用意为何?另外,“高雄市区”一词为常用词,有何“原创研究”之有,也令人难以理解。再者,讨论条目请就事论事即可,不必论及个人因素。谢谢!--Kolyma留言) 2013年2月10日 (日) 11:41 (UTC)--Kolyma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11:48 (UTC)回复

果仁蜜饼送给您! 编辑

关于Se-asia乱编辑内容并且任意删除台大的编辑我觉得他是来乱的...Shoupong你可以不用理他没关西的!他只是想吸引你的主意而以...不用浪费太多时间在空气上面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台大的关注辛苦了~新年快乐! Samsamsamsam留言2013年2月10日 (日) 01:46 (UTC)回复

Re:把ptt讯息介绍高雄市区的范围拿上来给你 编辑

谢谢您,看起来发言者多将“市区”与“中心商业区”混淆了。--Kolyma留言2013年5月4日 (六) 01:25 (UTC)回复

只是礼尚往来,分享心得而已,别无他意。--Kolyma留言2013年5月16日 (四) 04:44 (UTC)回复
上述“发言者”是指 PTT 上的发言者,又不是说您,为何会有这么多的联想?您好意通知我外界有此讨论,我分享读后心得,这不是礼尚往来,那么是什么?--Kolyma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4:19 (UTC)回复
您上回的发言中,“阁下也算是很资深了,相信你应该有所拿捏才是……”即本人所指论及个人部分。本人此回并未论及您个人,不宜比拟。-Kolyma留言2013年5月20日 (一) 14:31 (UTC)回复
既然您无他意,算是我多虑了。就此致歉,敬请包涵。--Kolyma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7:34 (UTC)回复
谢谢您!-Kolyma留言2013年7月7日 (日) 07:44 (UTC)回复

RE:关于某位ip化身傀儡 编辑

应该是某位声称退出维基百科的维基人,如同影武者,即便举发也于事无补。况且对方指是进行无理(礼)批判并无明显破坏行为,尚上达到要去告发地步。--安可与我对话 ☺) 2013年5月5日 (日) 00:30 (UTC)回复

Re: 目前的办法就是只能当成没看到 编辑

Hello, 佩服少鹏兄锲而不舍的追查!话说此人自编所用浮动IP一览表还真是天才!但也显示确有封及无辜的可能。不管是ip或注册账号,有建设性的留言就回应对话;没营养的,现在似乎也只能让他自讨没趣或于必要时申请暂时半保护页面吧!如果太超过,大家也许会有进一步处置。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9月8日 (日) 23:43 (UTC)回复

Re: 编辑

因为那边还有是其他维基人会看,也可能会被误导,所以我还是要解释清楚;另外就是申请页面保护了。福克大叔留言2013年10月8日 (二) 17:34 (UTC)回复

Re.已提升为三级标题 编辑

re 编辑

是啊,我的意思就是反正都要合并了也就没用了,还以为已经被提删什么的了,结果居然。。好吧,阁下若有万分把握可随意提出。DON'T MIND--浅蓝雪 2013年11月15日 (五) 17:42 (UTC)回复

好,删吧--浅蓝雪 2013年11月15日 (五) 17:51 (UTC)回复
那没事了--浅蓝雪 2013年11月15日 (五) 18:16 (UTC)回复

条目脉络与用字选择 编辑

讨论移动通知 编辑

您好,原本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的讨论内容,在下已经将之移动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13年11月#台湾的食品安全用词问题继续讨论,并请平静而论,感谢您辛劳的贡献。--安可 ♪留言2013年11月21日 (四) 03:48 (UTC)回复

Re: Liangent-bot错误提报通知 编辑

MediaWiki系统即会把“蔡珮玲”转换成“蔡佩玲”,请问这个转换本身是否有问题?机器人使用MediaWiki的转换器进行检测。

如果没有问题而只是在人名中的特例,请适当加{{NoteTA}}和消歧义模板(这个与机器人操作无关,只是方便他人阅读)。Liangent留言 2013年11月26日 (二) 16:24 (UTC)回复

有关天云谷瀑布 编辑

您好:我依据阿里山国家风景区管理处官网的这句话:“尤其从丰山国小至天云谷步道这一段……天云谷步道,……可通往天云谷瀑布。”将其当作条目中这句话:“天云谷瀑布可由丰山国小旁天云谷步道进入”的参考来源,请问阁下为何删除?是描述逾越来源所能支撑的尺度吗?还是认为该官网不可靠?亦或其他理由?有关您在编辑摘要所写的理由,是属于条目关注度的要求;对内文来源引用,一般不需如此。-Kolyma留言2013年12月1日 (日) 12:40 (UTC)回复

已回应在User talk:Kolyma--少鹏留言2013年12月2日 (一) 15:20 (UTC)回复

关于侵权商标的使用 编辑

一个图片的版权状态应该是依照图片真正的版权所有者愿不愿意将其开放来决定,而不是根据上传图档的用户个人的说法来决定。不似美国联邦政府,台湾的各级政府对于自己拥有的标志通常是不开放自由版权的,所以除非有办法获得捷运工程局确认他们的商标已授权成为自由版权图片,否则应预设是使用场合应受到限制的合理使用图片,而非cc-by-sa。我已经在commons提报删除该侵权图片,相信不久之后就会被删除。--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12月4日 (三) 05:58 (UTC)回复

您不是回退了我将侵权图片删除的动作,使用的理据是“我是依据File:DORTS.svg发布的授权执行”吗?我只是告诉您图片的版权有没有开放自由授权应该是台北市政府捷运工程局来决定,而不是那张图片的上传者tomoyo来决定,如果一看就知是明显版权宣告不正确的情况,就不该蒙着眼睛假装不知道。反正图片我已经提删,不出多久您就会看到一堆空连结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12月4日 (三) 06:07 (UTC)回复
明明是商标类的图样,只因为上传者一句“这是我自己的作品”并将它放到WikiCommons上面,您就不经考证直接采信并依据它回退别人的编辑?不管是谁,如果是用这种方式处理事情,我都会觉得他/她根本是蒙着眼睛在做事!--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12月4日 (三) 06:27 (UTC)回复

notice 编辑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3年12月#情色不雅图片的链接是否可以出现在询问处?--CHEM.is.TRY 2013年12月4日 (三) 07:17 (UTC)回复

关注度过期 编辑

阁下曾挂关注度模板之条目 贺嘎湾瀑布 已到限期,如阁下认为该条目现时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作提删。--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31日 (二) 07:51 (UTC)回复

Re:阁下参选管理员提出疑问 编辑

首先非常感谢阁下对我巡查工作的肯定,也感念为我考虑,先在讨论页留言。36.232的侵权事件之后,我也做过检讨说为什么侵权模板写明了来源,IP用户就是视而不见屡屡在编辑摘要羞辱本人。后来我也意识到,巡查员对于他人,尤其是第一次写维基的新手,往往会被误认为“管理员”,因此巡查员的态度也决定了维基的“门面”,友好的巡查员能为维基带来更友善的编辑环境。阁下也知道,巡查员的工作不止提报侵权,维护条目也是工作之一。举一个近期的例子,三等分角的编辑,我就本着善意推定的原则,站在作者的立场,指出他的错误,解释回退的原因。我觉得,巡查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每个巡查员对于方针的理解会不同,但随着巡查经验的积累,会逐步向一个标准靠拢。再加上还有其他管理员提出意见,例如Ws227等,都对我的巡查工作颇有裨益。

如今我的巡查已逾一万二千余次。我非常乐意希望的巡查能够帮助到别人,尤其是新人,而不是每每以一个“执法者”的形像出现。因此我如今大部分的巡查已经以维护性为主,这也算是对我目前巡查工作的总结。--天天 (留言) 2014年1月20日 (一) 17:21 (UTC)回复

阁下的提问非常细节化,容我一个一个回答:
  1. 如果作者坚持称条目的侵权已经改善,将视条目侵权的状况来采取行动。虽然{{Copyvio}}通常适用在没有历史版本可供回退的情况,若如作者所说的已经改善,即只有部分侵权的情况,可以帮助作者移除侵权内容,再结合{{expand}}以作提醒。
  2. {{Copyvio}}模板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简单的删除侵权内容,一项重要的作用就是标注侵权的来源。其次,引导新手阅读WP:CRFAQWP:COPYVIO是此类情况的最好解决方式。再者,本人始终觉得TW工具的留言过于制式化,因此本人自己有一个样板库:用户:DreamLiner/TemplateSource,用来回答不同的新手遇到的问题。
  3. “误会”两字非常笼统,如果是新手觉得{{Copyvio}}模板简单粗暴,在用户页讨论留言,指明侵权内容直接对话的方式就能够说明缘由,解决问题。
巡查工作需要方针和经验结合,第一点就是WP:FAITH,减少新手的抵触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退缩,如果遇到屡屡不做改善,反复建立同样的页面,就不要再使用TW工具,直接使用G16速删模板,以杜绝/temp页面无休无止的被建立。--天天 (留言) 2014年1月21日 (二) 18:37 (UTC)回复

街道条目关注度 编辑

阁下于2013年12月24日在200多条街道条目挂上关注度模版,现已到期,请自行处理,恕无能力代劳。--Nivekin请留言 2014年1月23日 (四) 02:53 (UTC)回复


(*)提醒:阁下在2013年12月24日将200多条街道条目挂上关注度模版,根本是无差别性的挂模板。未来在挂模板前,请多加评量是否需要增设模板,以免造成有滥用模板之疑虑。福克大叔留言2014年1月27日 (一) 07:37 (UTC)回复

Re:提议举报Wikipedia:用户查核请求 编辑

您好:不赞同如此作法,因为并无破坏行为;相反地,可算是贡献颇多。-Kolyma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08:39 (UTC)回复

我只是觉得“有趣”而已,并不觉得是“困扰”。在维基这么久了,大风大浪不知凡几,哪会将这个当成困扰!--Kolyma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08:56 (UTC)回复
对于傀儡,我的容忍度好像比较高一点。就这个案例而言,我不会请求查核。-Kolyma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09:00 (UTC)回复
如此称呼不敢当。不经意地察觉一些共通点,的确是有趣啊!--Kolyma留言2014年1月26日 (日) 16:02 (UTC)回复

关于知识问答中的发言 编辑

不过我稍微看过该用户的贡献后,发现主要是在一些影视明星的条目中张贴了侵权照片之类的编辑,感觉也不是很熟悉此间规则。推测傀儡的可能性不高,可能只是很常见那种往往还没动手参与,半懂不懂就先放炮批评的嘴炮族吧……--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1月26日 (日) 18: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