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20年10月22日
中华民国立法院现有113席立法委员,而立法委员选举之选举区则包含73个区域立委选区、2个原住民立委选区和1个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选区。依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及《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中华民国政府于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并于1948年举行了立法委员直选。此后由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直至1969年才制订《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并在台北市、台湾省举办了第一次立委增选。1972年,国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动员戡乱时期侨选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遴选办法》,使台澎金马地区得以三年举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1991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宪法增修条文》通过,使得中华民国之中央公职人员能仅由自由地区之国民选出,立法委员在1992年进行了全面改选。2008年立委席次从原先的225席减为113席,并改为四年举行一次选举。2019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对部分区域立委选区进行重划,并于2020年首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