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协约

雙邊條約

中德协约于1921年5月20日在北平(今北京)签订。签订方中华民国政府德意志国政府一战后为恢复和平建立外交关系,中华民国方面由于拒绝签署凡尔赛和约,遂签订此条约。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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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爆发后,中华民国于1917年8月14日对德宣战,从而参加到协约国一方。战争结束后,由于凡尔赛和约规定由日本继承德国在华权益,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和约上签字,以示抗议。因此中国和德国在法律上依旧处于战争状态。不过两国都在逐步改善两国关系。1919年9月15日,中国发布命令,解除对德国在华资产作为敌国而没收的禁令[1]。1921年5月20日,中德双方签署和约,正式结束双方战争状态,并约定数项事宜。但条约并没有涉及青岛的归属问题(此时青岛已由日本接管),也因此中国依旧未承认日本对青岛的占领。

1922年5月15日,本条约录入国际联盟条约汇编。[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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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双方恢复和平,其中主要内容包括:

  • 第3条款,双方公民需要接受当地的法律管辖(从而废除德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 第4条款,双方往来除关税外不再另行征税;
  • 双方换文约定,德国向中国提供400万圆债券,支持中国的津浦铁路以及湖广铁路的修建,以作为战争赔款。在双方签字确认条约,并在中方接收到赔款后,中方将停止对德方资产的查封,并登记、归还予德方;
  • 双方同意,由中方与德华银行等继续商讨详细条款;
  • 双方原则上同意,德国接纳中国留学生。
  • 德国放弃《中德胶澳租借条约》所获权益,包括胶澳租借地,这为彻底解决山东问题奠定了基础:“将其凡因与中国订立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六日之条约及其他一切关于山东省之文件而获得之一切权利、产业权、特权抛弃之”。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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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约为中华民国政府争回了《胶澳租借条约》被德国攫取的山东省一切特权[3],也促进了双方利益的实现,带来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此系中华民国成立后所签的第一件平等条约[4]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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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ohn V.A. MacMurray (ed.),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 1894-1919 (New York, 1921) vol. 2, p. 1381.
  2. ^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9, pp. 272-289.
  3. ^ 94年前在美国召开的国际会议决定了青岛命运? 青报网-青岛日报官网. www.dailyqd.com. [2020-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8). 
  4. ^ 国立故宫博物院. 百年傳承 走出活路─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_力爭平等. 国立故宫博物院. 2011-08-09 [2020-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8).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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