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湖虐猫事件
内湖虐猫事件是指2006年6月25日台湾台北市的方尚文以匿名“catkiller 飞天猫”在网络上声称自己凌虐幼猫,并张贴虐猫的照片所引发的事件。该案促使动物保护议题获得讨论,第六届立法院于2007年6月修正动物保护法[1]:46,将动物虐待行为入罪化。[2]:9
内湖虐猫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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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华民国台湾台北市内湖区 |
日期 | 2006年6月 |
武器 | 胡椒粉、洗发精、瓶盖、夹子暨橡皮筋 |
死亡 | 受虐小猫下落不明 |
主谋 | 方尚文 |
动机 | 虐待动物 |
事件经过
编辑事件起源
编辑该事件起因于2006年6月25日上午7点40分,网络昵称为“catkiller 飞天猫”的网络使用者,于中国大陆“猫咪有约论坛”发表“我养猫猫的日记”。该网络文字中,以女性口吻并使用简体字描述配合照片说明凌虐一只两个月大小猫的经过。照片中包括以“吊挂、剪胡须、强灌胡椒粉与洗发精、瓶盖呜口鼻、夹子夹耳朵、橡皮筋绑四肢”,并导致小猫口吐白沫、脱肛等虐猫过程。文章并最后加附了:“只不过把她砸在地上一下而已就骨折了...我以后会多领养一些猫来玩”等语。[3][4]
在catkiller发文后隔天,再度于“猫咪有约论坛”发表文章,内容表示自己已经“对于猫进行‘必要处理的手段’”,并自夸熟知相关法律,虐待动物并没有违犯刑事法规,就算公安、警察也对他无可奈何,并在文末表明:“所以我会一只一只的把处理她们的过程用相机拍给你们看,而且会在她们骨折以后,将她装箱置于台北市内湖区的某处公交站牌下,将照片上网提供给各位搜寻,看看能不能在她们…. 之前找到!”[3]
经中国大陆网友调查发文者IP资料,确认发文者来自台湾,这两篇文章立即被转贴到台湾的猫咪论坛,并引起极大的反响。网友除了向警方报案、寻求立委协助外,并自发组织起来,企图从发文IP及相关照片背景等资料调查此事件,以找到虐猫者catkiller。[4]
确认虐猫者
编辑6月30日,苹果日报于头件要闻版A6面报导此事件,其余媒体也陆续跟进报导[5]。网友也开始调查网络上所有使用catkiller为账号名称之使用者,其间甚至发生“找错人”的情况,误认某王姓男子为虐猫者,后经网友实际接触后,确认该王姓男子与虐猫案无关。
2006年7月初,警方受理报案后,经由IP比对,很快确认虐猫者catkiller为方尚文,但警方表示,方尚文到案侦讯时否认凌虐猫咪,并以警员无搜索票为由,拒绝进入其内湖住所搜索[6],警方最后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将其函送台北市政府裁罚。但若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处分,罚则太轻,因此发文请动物卫生检验所协助。台北市动物卫生检验所于七月底约谈方尚文,方员坚决否认虐死小猫,检验所人员仍不得其门而入。不过动物卫生检验所仍依动物保护法规定之罚锾上限,对方尚文开出五万元之虐待动物罚单。[7]
碍于法律原因警方不能对外透漏任何关于方尚文之资料,虽有报导指称邻居曾听到猫的哀嚎声[8],但此非刑事犯罪,警方也不能破门而入救出小猫,于是爱猫网友以虐猫照片中背景之窗外景色为目标,搜寻虐猫者。7月26日,网友认为照片拍摄之建筑地点位于内湖区江南街[4],同日华视新闻以“科技新贵虐猫 拍照上网发言挑衅”为题,报导此次事件虐猫者已被找到,但记者前往按铃探访未果,该报导亦未报导出虐猫者姓名等详细资料[9];网友仍透过各管道希望能进一步知道虐猫者catkiller之姓名及相关资料。
媒体扩大报导
编辑2006年8月1日,苹果日报及自由时报、东森新闻报等台湾各大媒体同时报导此事件,并刊登出虐猫者方尚文之姓名与经马赛克处理之虐猫照片[10]。其中苹果日报以头条报导,并指疑似虐猫男子方尚文(三十二岁),具法律系高学历,在北市内湖科技园区一家高科技公司任业务员。自由时报则指出,方尚文是台北内湖科技园区一家知名资讯公司法务人员,他熟读法律、精通电脑。同日,台湾各媒体皆跟进报导并拍摄出方尚文之照片或影像。
媒体扩大报导后隔日,方尚文分别于上午及晚上接受苹果日报及TVBS-NEWS之专访,表示自己并没有虐待小猫,并对引发事件之各张照片及描述一一解释,同时表示已将事件中受虐之小猫放生[11],此举动已对他的生涯造成巨大冲击与伤害,也因此而离职。
网友与官方反应
编辑网友于网络公布方尚文户籍地址,并在网络上号召群众前往方家抗议[12]。爱猫人士遂于8月2日傍晚携带白蜡烛和布条,分别至方尚文内湖及文山住所前进行集会抗议[13],参予者除台北当地人士,亦有来自新竹、台中等地之爱猫者,这些人在方家门口呼口号、发送传单,[14]但此抗议活动并未依法申请。抗议活动约余晚间十时结束,唯仍有数名猫友持续守候,希望可以等到方尚文现身。
8月3日凌晨四点半,方尚文偕同TVBS-NEWS之工作人员返回内湖住所接受专访并拍摄屋内状况,遭受部分彻夜守候之爱猫人士“拦腰挡住方尚文的去路,并且一把抓住他,方尚文挣脱不了,干脆挥拳反抗”,对方不肯善罢甘休,便扑向方男,2个人就这样重心不稳,直接扑倒。 [15]在TVBS新闻工作人员之保护下,爱猫人士未与方尚文进行更多接触。
8月3日上午,在身份曝光后,方尚文终于主动通知台北市动物卫生检验所,同意让动物保护检查员进入其内湖租屋处搜查。不过当动检员在进入住所确认时,并未发现受虐小猫及方尚文于6月26日在网络所声称之三大四小的猫咪踪影,但发现有猫砂、猫罐头等饲养猫咪迹证,而猫已下落不明[16]。同时方尚文再度向媒体表示愿意为此次事件道歉,而照片中受虐之小猫已带到当初捡到的地方放生。在与动检员进入内湖住所前,方尚文又于住所楼下遭到一名自称邻居而在该地围观之女性从后方挥拳,但这次他未做出任何回应。[17]
当事人反应
编辑2006年8月2日,方尚文先于接受TVBS新闻台专访时表示:“我真的没有虐猫的意图,可能我出手或管教失当,可能带给社会大众很不好观感,我再一次道歉。”[18]。8月3日,方尚文于住所内向记者表示:“我饲养宠物最初的目的,并不是要凌虐它,饲养过程中,可能因为猫咪调皮,导致我情绪失控,才会对猫咪做了近乎凌虐的行为。”8月5日,方尚文以电子邮件投书至自由时报,信函写明给“可敬的动物保护人士”,内容为向社会大众表达歉意,部分内容被刊登于隔日自由时报生活新闻版面中。[19]
至于引发本次事件的虐猫照片,方尚文承认引发事件之文章中的照片是自己所拍摄的“趣味照片”,[20]内容只是对猫咪的适度管教。至于让小猫喝沐浴乳并口吐白沫之照片,方尚文声称只是流口水。方尚文说:“附炸鸡那种胡椒粉,那时候猫就跑来舔胡椒粉,不过猫吃完了之后,可能因为第一次吃到辣食吧,所以开始流口水。”至于脱肛的原因:方尚文表示:“它的排便不是很顺畅,我会稍微挤压它的肚子,让它的排便比较顺畅,那就这样可能造成它脱肛,隔天它就好啦。”而以夹子夹小猫的耳朵,以橡皮筋绑住小猫四肢等,他解释这都是训练的一部分。方尚文于住所接受记者访问时也声称,放生猫咪时它仍可走动,且脱肛问题已经恢复,并没有自己先前在网络所描述的骨折伤势。[21]不过方尚文先前宣称猫已送人领养[7],后又称猫已放生[21],前后说辞不一,最后仍无法得知受虐猫咪下落。
为平息众怒,以及充分表达自己的悔意,方尚文对外表示将要协助国内的动物保护法修法事宜,并愿意担任义工。2007年1月,方尚文依先前承诺完成两万余字的动物保护法相关法令汇整,交由台北市动物卫生检验所参考。动检所所长严一峰指出,方以自身案例探讨“动物人权”议题,文中看得出他的悔意与诚意。方尚文在文中虽赞成提高虐待动物之罚锾,不过对于科以刑事责任,仍持否定态度。[22]
社会影响
编辑动物保护议题
编辑对于虐猫事件,精神科医师刘宗宪向记者分析认为,“虐待动物行为的心理因素很多”,不过,“会虐待动物的人,大多不具爱心,也可能有社会边缘性格”“如果在外的人际关系不好以及跟家人的亲密感不足,会造成他的情绪是比较无情的、冷血的,他可能就会把这个动物当成类似没有生命的玩具去处理”。该事件引发了台湾社会对虐待动物者心理健康的关注。[23]
而法律对于虐待动物者只有行政处罚,即只能处以罚锾,没有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吓阻虐待动物的行为,也招致许多人的抨击。立委萧美琴在事件发生时即表示,有必要修法增设紧急强制处分机制,并增列虐待动物者的刑责。[24]动检所所长严一峰也说到,“对这次行为,我们很遗憾的就是,我们的动物保护人员,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进入他的家宅内,因为这涉及到刑罚侵入住宅罪,除非有法律授权,急迫的状态下才能让人进去”,有必要朝紧急处置的方面修法。[23]
2006年8月,因该事件的影响,台湾的农委会表示,动物保护法修正草案已完成,未来虐待动物且造成动物明显肢体残障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民间也在当年9月9日摇尾巴节发起“推动全面修改动保法大游行”,推动动保法改革。[25]
2007年6月,第六届立法院通过王幸男版“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1]:46,规定虐待、伤害及弃养动物者致动物重伤或死亡将处以刑责,最高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6]正式将动物虐待行为入罪化。[2]:92007年12月,萧美琴版修正案正式三读通过[1]:46-47,通过的修正案规定“故意虐待或伤害动物,导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功能丧失或死亡,可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拒不改善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或两年内再犯者,罚锾提高到新台币二十万至一百万元;如果是五年内再违反规定者,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27]
大众看法
编辑此事件中,爱猫者之网络社群自力找出虐猫者,迫使方尚文受到极大舆论压力,甚至自原任职公司离职,使得大众注意到网络上之不当言行可能产生重大后果。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沈芳伃. 《論我國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罪之保護法益》 (硕士论文).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 2016.
- ^ 2.0 2.1 苏杰瑜. 《動物保護與動物虐待入罪化之法制研究》 (硕士论文). 国立中正大学法律系研究所. 2016.
- ^ 3.0 3.1 猫咪论坛转贴之原文,也因此文引起台湾网友“追缉”的行动
- ^ 4.0 4.1 4.2 狠心虐貓照PO上網 50網友齊力揪出殺手 破案關鍵是顆痣. 东森新闻报. 2006-08-01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15).
- ^ 殘忍虐貓PO上網 兩岸同譴責 電信警察要揪出變態凶手. 东森新闻报. 2006-07-01 [2009-05-20].
- ^ 虐貓狂遭揭底 突離職. 苹果日报. 2006-08-02.
- ^ 7.0 7.1 虐貓男被逮:貓已送人領養. 联合报. 2006-08-02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 ^ 虐貓惡行曝光 方尚文不知去向 網友撻伐:讓他找嘸頭路. 东森新闻报. 2006-08-02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17).
- ^ 科技新貴虐貓 拍照上網發言挑釁. 华视新闻. 2006-08-02.
- ^ 網路虐貓狂現形 竟來自台北. 自由时报. 2006-08-01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02).
- ^ 〈獨家〉直擊「虐貓照」現場 貓咪早已不在. TVBS. 2006-08-02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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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友氣炸堵人 方尚文被撲倒. TVBS. 2006-08-03 [2009-0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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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敵曝光!虐貓男自辯:只是管教偏差. 中评社. 2006-08-02 [2009-05-20].[永久失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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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虐貓男 交出兩萬字作文. 联合报. 2007-01-22 [2009-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23.0 23.1 虐貓事件後 台灣健全動物保護意識. 中央广播电台. 2006-09-03 [2009-05-22].[永久失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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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保法修正草案 虐待動物可判一年. 联合报. 2006-08-15.
- ^ 立院初審 虐待動物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社. 2007-06-06.
- ^ 黄忠荣. 虐殺動物要嚴處 賣狗肉可罰25萬. 自由时报. 2007-12-15 [2009-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