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授权
图像授权(image licensing)是博物馆提供的一种服务项目[1],博物馆透过授权程序提供数位图像以供民众使用。
通过取得图像授权,使用者可依据授权内容作研究、教育、出版、商业性使用等用途。不同于图像市场着重创造营收,博物馆图像多为典藏品之数位成像,除经济价值之外还具有文化载体的特殊性,且隐含公益、平等性质之讨论,如何平衡经济与文化价值之间的利用,是博物馆图像授权政策的核心议题[2]。
博物馆图像授权系建立在数字化、数位典藏的发展,衍伸后续权利保护、使用等。在数位时代中,图像授权具有经济潜力,透过各式用途能够创造营收,也有推广、知识分享的功能,对博物馆和大众而言具有益处,但也衍生了更多层次的著作权议题与相关困境。
发展
编辑19世纪摄影技术发展,大英博物馆(The British Museum)使用摄影取代绘画记录藏品图像。Roger Fenton 在1853年成为大英博物馆的官方摄影师,拍摄了大量藏品及展示情境的图像,这些图像后续被以不同的形式贩售给大众,此为博物馆图像记录与图像授权的起始[3]。南肯辛顿博物馆(South Kensington Museum)[注释 1]则是在1859年,推行了尽可能低价提供给公众复制图像的政策。并且除了出售复制的图像之外,南肯辛顿博物馆还向商业机构出售了复制图像的许可权[4],与大英博物馆同为图像授权的先驱。随着摄影技术成熟,将图像应用在印刷品、明信片或是小装饰品上的业务蓬勃发展[5]。
21世纪数字化科技发展是图像授权的重要转折点,90年代起各国纷纷推动博物馆藏品数字化的相关计划,累积数量庞大的数位图像资源。台湾跟进世界的潮流,自2002年以降,推动两期共10年的数位典藏国家型计划,各典藏机构也因应计划进行藏品数字化工作[6],透过数位资料建置的基础,后续能够以更多元的方式将资源进行学术研究和加值运用,而由于图像资料所展生的著作权利问题,将它们提供给大众使用乃仰赖授权机制。
综合言之,最初博物馆将典藏品进行数字化,其目的是为保存及典藏重要资产,随着文化近用权的提倡,作为图像生产者,博物馆逐渐意识到数字化成果能打破时空限制,提高民众近用文化资产之帮助[7]。除了社会赋予的责任与期许,当代博物馆面临政府财政紧缩,普遍皆面临需自筹经费的压力与挑战[8],数位典藏的图像授权具有产值,对于许多博物馆而言是维持营运,另辟收入的重要新途径也是藏品应用的策略。随着资讯科技改变资源传递及接触的可能性,随着网络成为博物馆接触大众的重要媒介,图像授权的服务也在不断发展[5]。
授权模式
编辑传统上,权利是由拥有权利的个人或是机构,为特定作品的特定用途受让的,但是他们难以适应更深入的需求,为在一个有效的模式内运用,目前各国博物馆已发展出不同的数位图像授权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9]:
- 著作权中介团体模式(The rights holder's collective model)
- 为了集体管理著作财产权,由著作相关权利人组成的团体。中介团体接受相关权利人的委托,以团体名义向被授权人进行授权、收取费用,通常具有单一费用与拥有一套固定的标准授权条款。
- 中介模式(The brokerage model)
- 由中介商代理授权业务,并向授权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行政管理费用,因不同的图像授权个案之权利金不同,中介商所收取的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 再授权模式(The rights reseller model)
- 授权人同意将其作品(数位图像)授权给被授权人,而被授权人拥有再授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且通常不需要再咨询原始权利所有者。
- 数据库模式[10](The consortium model)
- 博物馆将数位图像交由数据库授权商加以管理及授权给数据库的用户使用。数据库经营商替授权人(博物馆)向被授权人收取费用,与监督资料之使用。
法律观点
编辑数字化时代,博物馆之数位典藏涉及相当多的法律规范,整体而言包含进行数字化的法源基础及数字化成果的法律地位保护,如知识产权、文化资产保护、民法契约、数位内容、资讯公开使用等,均是需谨慎因应的议题。而论及授权,即牵涉所受为何种权利的问题。有关图像授权法律观点的讨论,在权利性质的部分,皆指向数位典藏图像是否为《著作权法》中摄影著作讨论[11],博物馆是否拥有法律请求权基础,其主要争点则在于摄影著作“原创性”之判断,及已经不受法律保护文物之数位图像是否具摄影著作“原创性”,概分为以下两点:
- 博物馆数字化的图像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 以隶属公众领域之数字化图像授权之合理性
目前国内外文献就相关法律问题有相当多的分析探讨,针对议题在学说和实务之见解也有不同之处,整体而言仍然得视个案而定。
各国博物馆图像授权实例
编辑阿姆斯特丹国家博物馆
编辑为了使更多的馆藏能被看见进而利用,阿姆斯特丹国家博物馆投注许多心力在馆藏的数字化。该馆于2013年全面开放网站上属公众领域馆藏的数位图像,供大众自由取用,其图像授权政策的决策过程及开放方式是博物馆开放领域的经典案例。
原先馆方希望以“知识共享 姓名标示”的授权方式开放,要求使用者使用者使用图像时标示出处,但是合作的Europeana[注释 2]等相关基金会认为应该让数字化后的作品仍维持公众领域状态。最后以“公众领域宣告”释出,并在诠释资料里清楚标示出作品的创作年代及公众领域法律地位[12]。
国立故宫博物院
编辑国立故宫博物院在政府计划、资金的支持及执行之下,有相当丰硕的馆藏数字化成果,为国内图像授权的重要参与者[13]。其图像授权业务采取由院内直接授权模式经营,由文创行销处授权科负责,申请人若有授权需求依照“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填具申请表及授权切结书,经同意后可取得图片资料,并标示“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品”使用(含营利或非营利使用)[14]。
现迈入数字化的成熟扩展期,同时因应政府资料开放之政策,故宫于2017年起开放部分藏品图像于官网“OPEN DATA”免费图档专区,供民众免费自由下载使用。相关规范均依“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1.0版”及“CC BY 4.0”办理。
外部连接
编辑- 国立故宫博物院-OPEN DATA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知识共享 姓名标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政府资料开放授权条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资料
编辑- ^ Zorich, Diane. Introduction to Managing Digital Assets: Options for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s. Los Angeles, CA: Getty Information Institute. 1999.
- ^ 王雅璇. 博物館數位圖像授權營運模式探析. 国立历史博物馆学报. 2016, (54): 136-158.
- ^ Greenough, Sarah. John O'Neill , 编. “A New Starting Point: Roger Fenton’s Life.” In All the Mighty World: The Photographs of Roger Fenton, 1852–1860. New York: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2004: 2–31.
- ^ Deazley, Ronan. Estelle Derclaye , 编. “Photography, Copyright and the South Kensington Experiment.” In Copyright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nd Access to Works in a Digital World. Cheltenham: Edward Elgar. 2010: 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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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像授權、影音資料授權-申請流程說明. [2020-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