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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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罚金,又称以钱代刑,是用缴纳金钱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是从剥夺自由的刑罚变换为缴钱(罚金)的处分方式。目的是救济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在中华民国法律体系,依《中华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窃盗罪、普通伤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且无“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台币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较严重的罪名(如诬告罪、伪证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决,也不能易科罚金,仅剩易服社会劳动可用。
在澳门法律体系,根据《刑法典》第四十四条,若被判处不逾过半年徒刑,可以澳门币五十元至一万元折算一日刑期,以纾缓监狱人满之患;惟此种做法引起澳门社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