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又稱以錢代刑,是用繳納金錢的方式代替原宣告的刑期的制度,是從剝奪自由的刑罰變換為繳錢(罰金)的處分方式。目的是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依《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竊盜罪、普通傷害罪),而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且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可以用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刑期;較嚴重的罪名(如誣告罪偽證罪等),即使受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判決,也不能易科罰金,僅剩易服社會勞動可用。

澳門法律體系,根據《刑法典》第四十四條,若被判處不逾過半年徒刑,可以澳門幣五十元至一萬元折算一日刑期,以紓緩監獄人滿之患;惟此種做法引起澳門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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