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忠
杨汉忠(1954年10月—),汉族,山西大同市阳高县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1998年至2012年,杨汉忠历任内蒙古满洲里市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长,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政法委副书记等职。[1][2]
2000年至2012年期间,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贿赂,并在处置兴安盟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杨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3][2][4]
参考文献
编辑政府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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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未知 |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 1998年—2003年11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满洲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3年12月—2004年1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满洲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04年1月—2005年12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满洲里市委员会常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2006年9月 |
继任: 未知 |
政党职务 | ||
前任: 未知 |
中国共产党满洲里市委员会副书记 1998年—2003年4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中国共产党满洲里市委员会书记 2003年4月—2006年9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常委 2005年12月—2006年9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中国共产党兴安盟委员会书记 2006年9月—2010年4月 |
继任: 未知 |
前任: 未知 |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书记 2010年4月—2013年9月 |
继任: 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