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冰杀夫案

赵岩冰杀夫案发生于2006年(民国95年),是台湾本土继邓如雯案之后另一个受暴妇女杀夫案。本案由于情节与受虐妇女处境和邓如雯案高度雷同,在案发之后亦引发妇女团体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关注。[3]惟本案更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赵岩冰身上的陆配色彩,使本案除了关注既有妇女受到台湾社会不公平压迫之处外,与台湾男子结婚之新移民究竟过着何种生活亦随着跨国婚姻逐渐增加成为台湾近代重要的人权议题之一。[4]

赵岩冰杀夫案
公诉机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诉日期2006年
被告人赵岩冰
审理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
台湾高等法院[2]:1
宣判日期2007年9月27日[1]:37
2008年6月24日[2]:1
宣判结果有期徒刑叁年,减为壹年陆月[1]:1
上诉驳回[2]:1
赵岩冰有罪,但再次引起了人们对新移民妇女受虐议题的关注

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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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冰出生于中国大陆,父母在文革期间曾受批斗,自小即与姨父母同住,并自称毕业于华东工学院,取得化工硕士学位,任职过中国科学研究院河南分院。其第一任丈夫于1997年去世后,赵岩冰经由朋友介绍认识自称台商的贾新民。贾新民出生于河南省睢县黄埔军校21期毕业。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贾新民父亲被中共政权处决。贾新民随国府来台,以少校军衔退役。贾新民年长赵岩冰23岁[1]:1。贾在此前一年,与大陆籍配偶马某离婚[1]:37。因赵岩冰相信贾新民拥有不错的经济条件,能协助分担赴美国念书的女儿的学费,加上自己向往台湾的生活,两人于2003年(民国92年)5月在河南省结婚。同年9月,赵岩冰随后亦来台湾与贾新民同住[1]

在台生活期间,两人居住于台北市大安区单身荣眷宿舍内[1]:1的不同楼层房间内。当时,贾新民每月领三万元新台币的退俸。赵岩冰有外出工作(非固定工作)[5]:1。两人因意识形态、工作、家庭生活差异引发一连串争吵,贾新民以“毛泽东的杂种”、“给我戴绿帽”、“荡妇”等语辱骂赵岩冰,甚至用椅子与棍子动粗。2004年至2006年间,赵岩冰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获准,贾新民亦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声请伤害罪的简易判决。因不堪长期虐待加上罹患子宫颈癌,赵岩冰精神状况大受影响,就诊后发现重度忧郁症须住院治疗。[1]

案件事实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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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贾新民为逼使已罹患忧郁症的赵岩冰离开台湾,竟向台北市长室陈情赵岩冰从事匪谍工作,居留证也有问题,致使赵岩冰为应付上述指控而忘记看诊病情恶化。2006年2月1日,赵岩冰因多日未进食,加上因子宫颈癌装设的导尿管出问题疼痛难当,不得不前往贾新民住处请求贾新民送其赴医院,谈话中提及贾新民应提供医疗费用之事,贾新民勃然大怒,称赵岩冰如果再谈钱,就要“剁掉脑袋”,并手持菜刀威胁。因贾新民先前亦威胁过要杀害赵岩冰,赵岩冰面对手持菜刀又口出威胁之语的贾新民,基于自我防卫之动机,以榔头敲击贾新民之头部,并在之后夺走贾新民的菜刀对贾新民的头部、颈部进行刺击,致贾新民因流血过多当场死亡。[6]赵岩冰于犯案后,前往卧龙街派出所自首犯行。

判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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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国95年)9月27日[1]:37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赵岩冰杀人,处有期徒刑叁年,减为有期徒刑壹年陆月[1]:1

在义愤杀人的争点部分,从一审到三审法院均作出不利赵岩冰的认定。因法院参酌赵岩冰的供述笔录后认定赵岩冰杀人的动机系基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并非出于“道义”的理由而犯案,与义愤的概念有别。此外,依据实务判决意旨,义愤杀人的义愤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般人公愤"的地步,[7]贾新民言语虽有不当,但仍未至引起一般人公愤的程度,是故赵岩冰的行为无法成立较轻的义愤杀人罪。[1][2]

但在正当防卫的争点,三个审级的法院则均采取部分有利赵岩冰的见解。检察官上诉意见中主张本案贾新民只有叫嚣,并持刀放在茶几上,未必属于得正当防卫的现实不法侵害。[5]法院认为,台湾法律中的实务见解要求正当防卫需出于防卫“现时不法侵害”,而现时不法侵害包含的定义不应只限于已经开始的攻击或正着手展开的侵犯行为,即使杀人行为只处于预备阶段,既然台湾 刑法明文承认预备杀人罪的可罚性,则预备杀人应该也属于可以被正当防卫的“现时不法侵害”。[8]

事实审法院将上述论点结合受虐妇女症候群后认定赵岩冰的杀夫行为该当中华民国刑法第23条但书防卫过当。[9]检察官上诉意见认为赵岩冰先前曾向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并非逆来顺受之人。其因精神疾病而导致自我控制力降低,未必得与一般家暴妇女等同。[5]法院仍肯认由于家暴妇女长年处于暴力情境,并处于施暴者的铁腕控制之下,对暴力的感知与应对方式与一般人有异,例如受虐者往往无法自力寻求司法协助,求助过程更需克服一般人对受虐妇女的异样眼光等等,使受暴妇女面对家暴反而可能产生出激烈的反应。加上赵岩冰属于新移民妇女,随夫定居后容易受男方掌控,同时居留身份常常必须仰赖配偶,又可能有文化适应困难,甚至还要面对家乡人“嫁过来是享受荣华富贵”的异样眼光,是以受暴新移民妇女的配偶时常利用此种结构弱势控制受暴妇女,换言之,新移民妇女面对受暴处境比起一般妇女更无助。[10]而贾新民亦曾利用离婚将影响居留权威胁赵岩冰,并时常殴打她,致赵岩冰因长期暴露在此等情境下罹患重度忧郁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亦难以期待离乡背井的赵岩冰能寻求一般途径反抗贾新民。有鉴于此,法院认为赵岩冰在贾新民拿菜刀恫吓要剁掉他脑袋时,因平时对贾新民的恐惧以及当下情景的严重性而持榔头与菜刀砍杀其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若需要达成防卫目的仅须朝贾新民的手部等非要害部位挥砍即可,不应砍向头颈部等要害,是故赵岩冰的行为仍属防卫过当。[1][2] 最后,在赵岩冰犯案时是否处于精神耗弱状况一点,一、二审法院亦均采取否定见解。法院认为即使赵岩冰平日罹患忧郁症,但犯案时仍有余力清洗犯罪现场,并前往派出所自首,且能清楚陈述犯案动机、情节、对话内容等事项,足见赵岩冰于行凶当下并未陷于精神耗弱,而鉴定结果亦指出赵岩冰犯案时未达精神耗弱状态,法院因而未适用刑法第19条减刑。[1][2]

各界回响与本案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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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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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冰于判决后至龙潭女监服刑,其后虽声请假释获准,但因涉入杀夫案件的缘故,居留证被废止,针对废止居留处分所提的诉愿亦未获胜诉判决,最后被遣返回国。[11]

赵岩冰基于自己的想法(金钱目的)选择配偶,与邓如雯被强制性交威胁结婚完全不同,赵、邓二人婚后生活也完全不同,赵系选择为达成目的要求配偶,而邓纵极力避免自己家人被暴力对待忍耐七年,仍面临全家任性被配偶暴力乃至于性侵的威胁当中。

民间团体与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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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与邓案不同,但被告赵岩冰的新移民外籍配偶)背景引发诸多同情。是以审判期间,民间团体如妇女救援基金会、妇女新知基金会等均投入声援,不仅串联观审,亦召开记者会声援。[12]

法院在判决论理过程中反对将义愤杀人罪与精神耗弱减刑要件适用于本案也与邓如雯案如出一辄,从而引来了部分批评。被告律师赖芳玉主张家暴案件也可能引起公愤,例如东石乡曾发生乡民包围法院为受婆婆虐待的媳妇讨公道的社会事件,足见法院漏未考量义愤杀人,令人遗憾。[13]而法院认定本案防卫过当一事,学者薛智仁感叹法院对于合理防卫手段的标准太过限缩,实有再商榷的空间。[14]但也有民间团体认为法院勇于采纳“受虐妇女症候群”理论,并以之作成肯定家暴妇女有权正当防卫的结论,仍然值得肯定。[15]

又由于赵岩冰案亦凸显出新移民女子(外籍配偶)依亲来台如欲取得居留须通过重重考验,工作证亦需要配偶配合,若遇家庭暴力、丧偶等情境则可能使他们面临遣返的严峻处境。是以亦有民间团体主张推动修法使家暴新移民妇女得以独立申请永久居留权,以保障新移民妇女的人权。[16]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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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7-09-27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2. ^ 2.0 2.1 2.2 2.3 2.4 2.5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489號.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8-06-24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8). 
  3. ^ 認正當防衛 婦殺夫獲輕判. 苹果日报. 2007-09-28 [2016-03-02]. 
  4. ^ 陈小红:《跨国婚姻中人权问题之探讨:来台生活“大陆配偶”案例之检视》。《国家政策季刊第4卷第1期》。页15-24。2005年。
  5. ^ 5.0 5.1 5.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上字第920號上訴書. 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 2007-10-12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5). 
  6. ^ 陸妻殺家暴夫 將遣返出境. 苹果日报. 2012-07-16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05). 
  7. ^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037号判决
  8. ^ 张天一:《正当防卫之成立要件与防卫过当之处置方式 (上)》。《刑事法杂志第46卷第1期》。页9-11。2002年。
  9. ^ 刘宏恩:《婚姻暴力犯罪及受虐妇女杀夫之责任能力与违法性问题》。《军法专刊第43卷第5期》。页24。1997年。
  10. ^ 潘淑满:《从婚姻移民现象剖析公民权的实践与限制》。《社区发展季刊第105期》。页35-36。2004年。
  11. ^ 中国时报。《杀死家暴夫 陆妻假释逐出境 赵岩冰行凶后自首 法官认定“正当防卫” 减刑为1年6个月 创下首例 来台10年 不堪回首》。2012年7月15日
  12. ^ 聲援趙岩冰,姊妹一起來. 网氏电子报255期. 2007-12-05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06). 
  13. ^ 趙岩冰殺夫案 二審維持原判. 立报. 2008-06-27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3). 
  14. ^ 薛智仁:《家暴事件的正当防卫难题:以赵岩冰杀夫案为中心》。《中研院法学期刊第16期》。页39-41。2015年。
  15. ^ 家暴法10週年,司法與時俱進了嗎?. 民间司改会网站. 2008-06-29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25). 
  16. ^ 大陸配偶殺夫宣判一案:外籍受暴婦女的移民權利在哪裡?. 南洋台湾姐妹会. 2007-10-30 [2016-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