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英语:Crime of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injury)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项刑事罪行,指在没有主观犯罪意图的情形下,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等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需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定义

编辑

主体要件

编辑

本罪的主体需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编辑

过失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需要行为人从始至终没有犯罪意图,但能推测会造成被害人重伤但没有推测,或者过于自信不会造成被害人重伤但造成了重伤的才能判定本罪。如果属于无法推测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对重伤负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编辑

被害人受到的伤害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并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法医鉴定为重伤,且该伤害由行为人对被害人直接造成。

因果关系

编辑

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有直接、可理解且符合常态的因果关联。

著名案件

编辑

赵宇过失致人重伤案

编辑

2018年12月26日,当事人赵宇于福建省福州市在阻止一名强奸未遂的罪犯时,搏斗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至伤残二级,后赵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拘留14天,并于2019年1月10日释放。最终检方认为当事人赵宇属于正当防卫,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李华重伤,但由于赵宇属于见义勇为,为弘扬社会正气,检方做出不起诉决定[1]

参考文献

编辑
  1. ^ 福州检方回应“见义勇为被拘”案:不予起诉. news.ifeng.com. 2019-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中文).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