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英語:Crime of negligence causing serious injury)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主觀犯罪意圖的情形下,由於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等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定義 編輯

主體要件 編輯

本罪的主體需要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編輯

過失是本罪在主觀方面的重要構成要件,包括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等過失。需要行為人從始至終沒有犯罪意圖,但能推測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沒有推測,或者過於自信不會造成被害人重傷但造成了重傷的才能判定本罪。如果屬於無法推測的意外事件,行為人不對重傷負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編輯

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5條,並按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由法醫鑒定為重傷,且該傷害由行為人對被害人直接造成。

因果關係 編輯

被害人的重傷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要有直接、可理解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著名案件 編輯

趙宇過失致人重傷案 編輯

2018年12月26日,當事人趙宇於福建省福州市在阻止一名強姦未遂的罪犯時,搏鬥過程中造成對方受傷至傷殘二級,後趙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拘留14天,並於2019年1月10日釋放。最終檢方認為當事人趙宇屬於正當防衛,因此造成了被害人李華重傷,但由於趙宇屬於見義勇為,為弘揚社會正氣,檢方做出不起訴決定[1]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福州检方回应“见义勇为被拘”案:不予起诉. news.ifeng.com. 2019-0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23) (中文).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