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特支费
特支费(英语:Special Disbursement/Special Allowance[1][2])又称主管特支费,为公务机关“主管职务加给”的旧称,可在中华民国法律[3]、行政规则中发现此一名词[4];依据《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适用范围不仅军警公教,亦包含劳工(农渔会、农产品批发市场人员)。现今以解释令函或公文将“主管职务加给”附注“原主管特支费”方式来因应其在法规条文中的旧称[5]。
另外,特别费常因以往“首长特支费”[6][7]部分与该特支费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在会计科目下并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但随著主管特支费名称、首长特支费停止适用后,特支费与特别费混淆情形却更加严重[8]。
特支费与特别费差异
编辑例如《公教人员婚丧生育补助标准表》[9],且查阅各法规沿革历史,皆可发现,旧称“主管特支费” 已经更名为“主管职务加给”所取代,这部分属于“人事费”预算科目项目下的“薪水”。然而,特别费却属于“业务费”的子科目,必须完全用于公务上[10]。两者主要差别如下:
- 全称不同:主管特支费(人事费)不等同机关首长特别费(业务费)。
- 预算/会计科目不同:前者属于人事费薪水中的主管职务加给,后者机关首长特别费属于公务上业务费用。
- 给予对象不同: 前者给予个人属于薪水,后者给予职位属于使用权无所有权。
- 沿革不同:特支费即公务机关“主管特支费” 为旧称,已经被新称 “主管职务加给”完全取代。现特支费一词仍存于农产品批发市场人员费用项目中[11]。
相关条目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Income Tax Act: Article 4. [2016-08-17].
- ^ The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 Management Regulationt: Article 32, 33. [2016-08-18].
- ^ 所得稅法第四條. [2012-0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 ^ 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第二條. [2007-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08).
- ^ 軍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免稅法規釋示函令. [2006-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3).
- ^ 首长交际费 特支额度免单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华视新闻. 2006-11-14.
- ^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讲习会讲义(201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6-08-17].
- ^ 蔡总统苗栗午餐 府:政务官特支费支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Yahoo奇摩新闻 (中央社). 2016-08-14.
- ^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標準表 (PDF). [2007-07-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07-05).
- ^ 馬英九特別費起訴書. [2007-0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2-16).
- ^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32、33条. [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