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拉纠
伯拉纠(拉丁语:Pelagius,约360年—约420年),亦称为白拉奇[1],罗马不列颠行省之教师,基督教神学家、平信徒修道士。他的门人有色勒斯丢(Caelestius)。
生平
编辑他与希波的奥古斯丁辩论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和相应的责任,因此被教皇定为异端,遭判处破门律,逐出教会。他的神学观与奥古斯丁的恩典论几乎相反。奥古斯丁强调原罪、人类完全堕落,上帝的选民才能得救,且得救完全是恩典。伯拉纠否认原罪,但承认人类本性是恶的,强调人的自由意志的教义,认为得救是靠上帝给的诫命。他的名言是“如果我应该做,我就能做(If I ought, I can.)”认为上帝恩典非是人所不配得的,也非得救之所须。
385年,他从不列颠到罗马,见当地道德败落,于是立志以传道和写作对付道德和罪的问题。他是基督教道德主义者,是强烈道德态度与行为的提倡者。他的动机不是要传假福音,也从未真正否定在恩典论外的教义或教条,[2]
但却被两个非洲的教会定为异端,并在417年,被教皇依诺森一世放逐。在以弗所召开的第三次大公会议(AD431)中被定罪。
在《基督教发展史》中,归纳出他被控罪的主要论述为:[3]
1.即使亚当没有犯罪,也会死亡
2.亚当的罪只损害自己,并不会损害一切人类
3.婴儿并不是恶的,与亚当犯罪前的景况相同
4.人类不会因亚当的罪及死而死,也不会因基督复活而复活
6.基督第一次来临前,已有未曾犯过罪的圣人
他强调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与斯多亚学派类似,承认人类的本性是恶的,但可以藉著受洗,因信称义。他的神学日后称为伯拉纠主义,在人性论与拯救论上,与奥古斯丁是对立的。基督教台湾浸会神学院专任教授,将此二者作出以下比较:[4]
伯拉纠 | 奥古斯丁 | |
---|---|---|
人性论 | 1.人有完全的自由意志和相应的责任。是伯拉纠思想的基石。
2.每个人像亚当一样,是一个新受造物,不特别倾向犯罪。 3.没有任何特别外力,能使人的意志一定选择善。 4.关于原罪,不讲遗传的罪性,也不讲罪咎;而说世人都犯罪,乃因代代相传亚当的坏榜样与积习。 |
1.亚当原有自由选择善恶,但却犯罪,使得所有人都受罪捆绑。
2.每个人都因是亚当的后裔,而有原罪。 3.人的意志完全败坏,在得救的事上,意志完全没有用。 |
拯救论 | 1.教导的恩典:上帝赐圣经、理性、基督的榜样,来帮助人。
2.宽恕的恩典:人如果悔改,努力行正路,又弥补所行的恶,上帝就宽恕。这恩典并不帮助他的意志,只赦免他的罪。 3.没有必要婴儿洗礼,因为没有原罪。 |
1.只有蒙拣选的人,因上帝在基督里的恩典,可以得救。
2.重生是圣灵的工作,意志完全没有用。 3.上帝加力给人的意志,也使人的意志能接受救恩。 |
在他以后,有半伯拉纠派兴起,以约翰·卡湘(John Cassian)为首,认为“在人的得救上,人的意志与上帝的恩典,各占一半地位。”但此说法也在529年的奥伦治主教团会议会议中,被定罪。
参见
编辑出处
编辑参考书目
编辑- 甘乃迪(John W. Kennedy)。《见证的火炬-二千年教会的属灵历史》。刘志雄译。桃园:提比哩亚,1997。
- 比尔‧奥斯汀(Bill R. Austin)。《基督教发展史》。马杰伟等译。香港:种籽,1991。
- 奥尔森(Roger E. Olson)。《神学的故事》。吴瑞诚、徐成德译。台北:校园,2002。
- 谢家树。《基督教历代别异神学思想简介》。台北:中国主日学协会,1983。
- 谭国才。《教会历史上课讲义》。台北:基督教台湾浸会神学院,2012。
- 毕尔麦尔(Bihlmeyer)等。《古代教会史》。雷立柏(L. Leeb)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9。